金普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项目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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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普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XQZC-2018-3

项目名称:金普新区机关事业单位2018-2020年度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项目

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4月

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文件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5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 9 第四章 合同格式 ..................................................................... 18 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 ................................................................... 24 第六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 26

一、投标书格式 ............................................................... 28 二、开标一览表格式 ........................................................... 29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 30 四、关于维修质量及质保期的声明函格式 ......................................... 31 五、投标人情况表 附:评分标准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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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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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邀 请

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金普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委托,就金普新区机关事业单位2018-2020年度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资格合格的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编号及其它主要内容

1、 项目名称:金普新区机关事业单位2018-2020年度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项目 2、 招标编号:XQZC-2018-3 3、 主要内容:

车辆定点维修服务(公务用车汽车维修、保养)单位20家,服务期限:两年。 其它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

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金普新区注册的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

围含二类及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

注:投标人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三、对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的异议

如潜在投标人对公告及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可登录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业务管理”—“网上提问”—“新增提问”进行网上提问,同时对需要质疑的事项以书面形式上报代理机构或采购人。

四、购买招标文件

1、供应商申请购买招标文件:未注册会员的供应商须登陆金普新区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http://218.25.154.170:8605/TPBidder_CGDL)“会员专区”及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ggzyjy.dl.gov.cn/TPFront)进行注册并申请购买招标文件;已注册会员的供应商须进入金普新区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及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申请购买招标文件并在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打印报名回执码。

2、通过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报名时请携带报名回执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件、车辆维修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以上材料的复印件一套加盖单位公章,招标代理人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初审(仅限于发售招标文件),初审合格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详细资格审查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审查结果为准。

3、招标文件售价:2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如需邮购,如需邮购,请加付50元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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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专递费。

4、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每天9:00—16:00(公休日和午休时间除外),在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403室发售(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2-5号,广电中心北门西侧约100米)。

五、投标、开标及时间、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8年6月1日13时—13时30分(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6月1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开标时间:2018年6月1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

3、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受理区10,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单位代表出席开标会议。

4、开标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第8开标室。

招标人:金普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王瑛

电 话: 0411-87614443

招标代理机构: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前涛

电 话:0411-88898510 传 真:0411-88898540

地 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2-5号4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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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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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内 容 说 明 1.1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采 购人:金普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1 联系人: 王瑛 电 话: 0411-87614443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前涛 电 话:0411-88898510 传 真:0411-88898540 地 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2-5号403室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2.2 12 投标货币: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额: 5000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可以是支票、电汇、汇票、银行保函或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的一种(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见招标文件,支票或汇票必须为投标人企业的支票或汇票)。 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5月28日16:00时。 投标保证金递交地点: 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若在规定日期前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付款(以到帐时间为准),则视为自动放弃此次投标。 户名: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 帐号:2869 6273 8627(汇款以到帐时间为准)。 15.1 注:开标现场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15.3 16.1 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汇票、支票、电汇。 投标有效期:开标之日起90天。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五份。本项目采用电子评标,供应商除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外还需提供1正3副电子标书。电子标投标文件格式必须为指定格式为.dltf(加密)、.ndltf(不加密),光盘刻录的文件格式为.ndltf(不加密),否则为无效投标文件。 1、电子格式投标文件中要求签章的地方必须使用CA锁签章。 2、其他注意事项 (1)供应商(投标单位)必须在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会员注册。会员入库通知: - 6 -

17.1 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文件

http://ggzyjy.dl.gov.cn/TPFront/infodetail/?infoid=af279927-7b88- 40ca-9e68-6b8aa015b4b8&categoryNum=073003 (2)电子标的项目供应商(投标单位)需要办理CA锁,使用投标工具制 作投标文件,CA锁办理通知: http://ggzyjy.dl.gov.cn/TPFront/infodetail/?infoid=bd989ebc-3456-4e3 e-a396-b749cedae2ae&categoryNum=073003 (3)供应商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进行会员登录并在“填写投标信息”菜单中进行网上报名。具体操作手册链接:http://ggzyjy.dl.gov.cn/TPFront/xzzx/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递 交 投标截止期:2018年6月1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投标截止期当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前。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5楼)10受理区。 19.1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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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标 与 评 标 22.1 23.2 开标日期及时间:2018年6月1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5楼)8开标室。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授 予 合 同 28.1 29.1 30 签订合同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30)天内。 履约保证金金额:5万元。 招标代理费:按照《关于印发大连金普新区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金财发【2012】24号)文件的规定收取,招标人和投标人均不予支付。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含代理费。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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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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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 资金来源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已获得一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

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及投标人 2.1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招标代理机构: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3招标方:招标方是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2.4投标人

1) 见投标邀请。

2) 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

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5 “车辆”系指本次招标服务对象的金普新区机关事业单位车辆。

2.6 “维修”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车辆大、中、小型修理,一、二、三级维护,以及其它汽车维修服务。 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服务,均应来自上述2.4条款所规定的合格投标人。

3.2 服务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招标人提供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服务并承

担与投标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方均无义

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构成

5.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 合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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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

第六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要求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期七(7)天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

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或传真)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

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或传真)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

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的机构回函确认。

7.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可依

法延长投标截止期,但至少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三(3)天前通知,并以书面形式(或传真)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编制要求

8.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提供的

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8.2投标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 9. 投标文件构成

9.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投标书; 2)开标一览表;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关于维修质量及质保期的声明函; 5)投标人情况表:

(基本情况一览表、维修设备一览表、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规章管理制度一览表、经营场所情况示意图、资质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10. 投标文件格式

10.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9条的内容与要求和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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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10.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

码,并装订成册。

投标报价: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1. 投标报价:工时费优惠率:不大于 50 %,材料管理费优惠率:不大于50 %。(见开标一

览表)小数点后最多保留两位数值 12. 投标货币

12.1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报价。 13.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

件的一部分。

13.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符合本须知第2.4条

的规定。

13.3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即

1) 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项目实施能力; 2)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14. 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的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

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方在因投标人的行

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 投标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 银行汇票;或 2) 支票;或 3) 汇票;或

15.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5.1和15.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

投标予以拒绝。

15.5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

退还投标人。

15.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28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29条规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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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履约保证金后五(5)天内原额退还。 15.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 2) 3) 4)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提供虚假文件骗取中标;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担保; 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给采购方造成损失的。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应自本须知第22.1条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

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

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 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

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以下均简称为投标人

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

效。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 为方便开标唱标,开标一览表除纳入投标文件文本外,需单独提供一份供唱标之用。投

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和维修设备一览表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与维修设备一览表”字样,并按18.3条规定进行标记。

18.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

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即二层包封)。 18.3 内外层信封均应:

1) 注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和“在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 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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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8.3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

启封概不负责。 19. 投标截止期

19.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期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代理机

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19.2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知修改招标文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

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 截止

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

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代理机构。

21.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

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2.开标

22.1 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

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 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折扣声明(如果有)、是否提

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本须知第20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22.3 在开标时没有读出的有关折扣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2.4 唱标时,投标人代表应主动对招标代理机构误唱和漏唱内容当场提出更正和补唱。 22.5 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23. 评标 23.1 评标委员会

23.1.1 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3.1.2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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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23.2.1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

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根据综合得分情况由高到低排序,形成推荐意见。

2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23.3.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

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3.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产

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其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23.4 投标文件的初审(符合性审查)

23.4.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3.4.2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

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的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修正,其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23.4.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招标方可以接受,但

这种接受将不能对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3.4.4 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须知第23.4.5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

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参数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3.4.5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

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1)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出席开标会议,或未在唱标记录上签

字的;

2) 投标人超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过期的; 3)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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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公章、无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

委托书的;

5)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6) 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 7) 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8) 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明确哪个报价有效的; 9)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0) 投标文件不全,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11) 投标项目严重漏项;

12) 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且不能按本须知第23.3.2条作出合理解释的; 13) 弄虚作假企图骗取中标的;

14)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其它实质性要求的投标。

23.5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3.5.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3.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

标进行详细评审。

23.5.2详细评审即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所有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分别进行评审并按照评分标

准进行综合评分(详见 “评分标准”)。

23.6中标人的确定

23.6.1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和比较,并按招标文件

规定进行打分,按分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23.6.2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和国家有关定标规定,并按下述定标原则确定中标

人:

(1) 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 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

(3)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内容按综合得分排序由高到低确定。 24. 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和评标委员会的接触

24.1 除本须知第23.3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

有关的事项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

24.2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

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六、授予合同

25. 合同授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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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除第26条的规定之外,招标方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有履

行合同能力的投标人。

26.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26.1招标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27.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公告

27.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方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网”(网址:

www.ccgp.dl.gov.cn)上发布中标公告。 27.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8. 签订合同

28.1中标人在收到招标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

限内,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9. 履约保证金 29.1 履约保证金

29.1.1 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应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向招

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29.1.2 中标人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时,招标人将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29.1.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人民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1)银行保函:由招标人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或 2)银行汇票、支票或现金。

29.1.4 在卖方全部货物通过预验收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原额退还卖方。 29.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28条或29.1条规定执行,招标方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

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意见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采购。 30.招标代理费

招标代理费:按照《关于印发大连金普新区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金财发【2012】24号)文件的规定收取,招标人和投标人均不予支付。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含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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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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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定点维修合同

送修方(以下称甲方): 承修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车辆维修合同; 一、送修车辆名单:

1、甲方送修车辆详见本合同所附《送修车辆表》; 2、甲方更改《送修车辆表》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二、车辆维修服务项目:

一级、二级、三级车辆维护,大、中、小修理,车辆年审和其他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包括交通事故车辆维修。

三、送修手续

1、甲方须填写《送修车辆表》。《送修车辆表》上应注明送修车辆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和底盘号码,并加盖公章;

2、乙方应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并在《送修车辆表》注明维修项目及维修材料费。包括:材料价格和管理费费用。管理费应按本合同规定比例收取;

3、乙方必须在《送修车辆表》上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

4、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它故障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未给予同意的书面答复,则视为甲方不同意;

5、《送修车辆表》需经甲、乙双方经办人签名认可; 6、《送修车辆表》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四、维修费用

1、维修费用包括:工时费、材料费。

2、工时费:工时单价×工时定额;材料费包括:材料进货费和材料管理费。

3、工时费优惠率为: 材料管理费优惠率为: 。 五、质量保证

送修车辆合格出厂后,要按《辽宁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中第六条规定的保修期内的责任保障期限和车辆质量保障里程执行。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维修合格出场车辆和质量保证里程为:

1、整车大修和总成大修:10000公里或90天内; 2、二级维护:1000公里或3天内;

3、一级维护、小修:200公里或1天内。

六、结算方式

1、乙方应在交接竣工车辆时将“结算单”一同交予甲方,并出具维修出场“合格证”。 2、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发现问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否则应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甲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天内,不在“结算单”上签字,亦无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则视为甲方同意接收;

3、结算方式为每60日结算一次,结算前维修方向金普新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上报公务用车维修报表,用车维修报表备案后,予以结算;否则不予结算。

4、维修材料费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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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须向甲方出示当月每次维修的送修单和结算单(结算单中应附工时明细、材料明细,并将工时费、材料费、其他费用、税金分列清楚);

5、核算无误后,甲方需支付有关费用。 七、甲方的权利

1、有权获得优先服务;

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送修车辆表》不符,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乙方违约行为。 八、甲方的义务

1、甲方必须将待修车辆送到乙方维修;

2、送修车辆必须为《送修车辆表》内的车辆,并按合同规定填写《送修车辆表》; 3、必须按时接收已竣工车辆;

4、必须按时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5、不得向乙方提出除修车以外的要求;

6、甲方应妥善保管好所有的维修单据资料,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九、乙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送修车辆出示《送修单》; 2、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3、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4、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甲方的违约行为。 十、乙方的义务

1、优先为甲方的送修车辆提供维修服务; 2、乙方不得将送修车辆转厂维修;

3、必须按《送修车辆表》上的规定按时完成维修工作; 4、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 5、保证维修质量;

6、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原厂配件,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

7、已竣工车辆,乙方应填写“结算单”,注明竣工时间、维修材料项目及其进货价格和管理费;

8、乙方应每月向金普新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上报公务用车维修报表(报表格式另定)。 9、乙方应保存好所有的维修单据和资料,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应依本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支付维修费用。如迟延支付,则以当月修理费为基数按每日1‰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按《送修车辆表》规定的时间及时接收每一竣工车辆,逾期则以每车每日1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保管费;

3、乙方应按《送修车辆表》规定的期限完成维修工作,如逾期未能完成,则乙方应向甲方每日交付该车辆维修费用5%作为违约金,该费用甲方可从乙方递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减;

4、如甲方送修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如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2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5%的履约保证金。 十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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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本合同建立投诉监管制度。其具体方式为:

1、甲方可就乙方的维修质量或服务问题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2、经有关部门核实,如情况属实则该投诉有效,将记录在案,作为末位淘汰的重要依据,三次有效投诉就应淘汰。

十三、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1、经甲、乙双方认可,可更改本合同;

2、任何一方如因发生不可抗拒事件,而丧失履行合同能力,本合同可自行终止; 3、如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现,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究经济赔偿: A.当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记录累积达4次;

B.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他厂维修;

C.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甲方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4、如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究经济赔偿: A.对甲方的有效投诉达4次; B.甲方连续3个月未按期结算。

十四、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十五、争议及解决

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到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六、其它: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以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补充合同或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十七、本合同一式五份。

十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送修方:

承修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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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修 车 辆 表

送修单位: 送修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车牌号码 车辆品牌 车辆型号 购买时间 维修期限 备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送修单位加盖公章)

注:送修车辆表由甲方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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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维修结算单

车辆维修单位:

序送修单位 车牌号码 维修期限 维修项目 号 维修费用(万元) 合计 所用材料及价格 管理费用 其他费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车辆维修单位加盖公章)

注:结算单由乙方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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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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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需求书

一、采购内容

车辆定点维修服务(公务用车汽车维修、保养)单位20家,服务期限:两年。 二、服务要求 1、投标报价:

工时费优惠率:不大于 50 %,材料管理费优惠率:不大于50 %。小数点后最多保留两位数值 2、基本服务要求:

(1)、维修方全年每天24小时维修服务,设立应急电话,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电话: (填写座机/手机);

(2)维修方24小时免费且1小时内到达现场的紧急救援(含节假日); (3)维修方应客户要求提供免费上门接送车服务; (4)维修方免费代送修单位提供年检服务;

(5)维修方建立车辆详细维修档案,提供日常免费保养和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确保车辆具有良好状况;

(6)维修方为完工出厂车辆提供免费清洁、吸尘服务;

(7)维修方设立金普新区机关、事业单位汽车维修服务专柜和专人,及时做好维修车辆的接待和交送车服务。

(8)维修方对送修方的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档案内容应有送修单、派工单、结算单,实行“三单合一”管理,开展跟踪服务。

(9)当维修方因技术和设备原因不能自行维护、维修的特殊车辆,维修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进行“外协”维修,费用及方案须得到甲方的同意。 3、其他要求:

监管、投诉:在合同执行期间,中标人需接受金普新区行业管理部门和金普新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监管。

4、服务期限:两年;结算方式:每60日结算一次。结算前维修方向金普新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上报公务用车维修报表,用车维修报表备案后,予以结算;否则不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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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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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投标文件格式)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文件

附件(投标文件按以下格式填写)

编号 内容 招标文件页码数 29 30 31 投标文件装订顺序 1 2 3 4 与维修设备一览表一起单独密封,唱标使用 与开标一览表一起单独密封 33-40 5 备注 一 二 三 四 投标书 开标一览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关于维修质量及质保期的声明函 32 附:服务方案及承诺 投标人情况表: 1、基本情况一览表 2、维修设备一览表 五 3、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 4、规章管理制度一览表 5、经营场所情况示意图 6、资质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注:投标文件请按投标文件装订顺序排列,具体相关内容及格式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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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书格式

投标书

致:(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为(招标项目名称)的投标邀请(招标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

1.投标书; 2.开标一览表;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关于维修质量及质保期的声明函; 5.投标人情况表:

(基本情况一览表、维修设备一览表、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规章管理制度一览表、经营场所情况示意图、资质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6.投标保证金:(任选以下一种形式)

1) 银行汇票,金额为(人民币金额数); 2) 支票,金额为(人民币金额数); 3) 电汇,金额为(人民币金额数);

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汽车技术维修服务, 并按:

工时费优惠率: %;材料管理费优惠率: % 的投标报价进行投标。 2. 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

权力。

4. 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 个日历日。

5. 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

没收。

6. 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

不一定接受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7. 若我方获得中标,我方保证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8.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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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标一览表格式

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序号 名称 投标报价 企业资质 等级 备注 工时费 1 材料管理费

优惠率: % 优惠率: % 如我单位中标,我们保证在维修服务期内对工时费和材料管理费按以上优惠率给予优惠。

注:1、为方便开标唱标,开标一览表除纳入投标文件文本外,需单独提供一份供唱标之用,并按投标人须知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单独提交。

2、开标一览表内容与其它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修正,其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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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投标人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招标编号为 的(项目名称)的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 投标人公章

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必须是亲笔签名或公安部门备案的法定代表人印章,不

得使用其他印章或电子制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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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维修质量及质保期的声明函格式

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贵方第XQZC-2018-3(招标编号)招标项目,本签字人愿意参加投标,并郑重承诺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1、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公里或者( )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公里或者( )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公里或者 ( )日。 2、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3、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4、上述承诺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标准。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服务方案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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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标人情况表

(一)基本情况一览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金 职工总数 年度 经营业绩 2017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万元 企业负责人 固定资产 技术管理人数 邮编 电话 企 业 性 质 万元; 其中设备: 万元 技术工人 纳税额度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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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修设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序号 项 目 性能 购买 型号 产地 数量 状况 时间 通用设备 1* 2* 3* 4* 5* 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 气焊设备 压力机 空气压缩机 钻床 得分(评委填写) 基本 得分 加分 专用设备 1* 2 3* 4* 5 6* 7* 8* 9* 换油设备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车轮动平衡机 四轮定位仪 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 总成吊装设备 汽车举升机 发动机检测诊断设备 数字式万用电表 10* 故障诊断设备 11* 气缸压力表 12 13 15 17 18 19 21 23 24 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正时仪 无损探伤设备 打磨抛光设备 防尘除垢设备 型材切割机 车身校正设备 调漆设备 自动变速器维修设备 14* 燃油压力表 16* 车身清洗设备 20* 车身整形设备 22* 喷烤漆房及设备 25* 液压油压力表 主要检测设备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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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6 7 声级计 排气分析仪或烟度计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车速表检测台 底盘测功机 侧滑试验台 制动检测台

注:1、如在同一项目中的设备具有多种型号,须在此项目栏中分开填写。如在本表格不能

全部填写完,可按此表格式自行划表填写。

2、本表最后一列“得分”项下的内容由评标委员会填写。投标人不得填写。 3、本表中标“*”的设备为主要设备,具体评审标准见打分表。 4、本表所填设备须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具体评审标准见打分表。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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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入本项目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序号 技术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 质量检验员 机修人员 电气维修人员 钣金人员 涂漆人员 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人员) 姓名 证书 技术职岗位从业称证书 资格证书 发证时间 从事本单位 工作时间 1 2 3 4 5 6 7 注:1、本表所填人员须提供缴纳社会保障金的有效证明(该有效证明是指市社保中心出具

并加盖公章的参保职工缴费证明)。技术职称或岗位从业资格,须提供有效的技术职称或岗位从业资格证明文件或材料。具体评审标准见打分表。

2、如有退休返聘人员,须提供返聘退休人员退休证或其他有效的退休证明,并同时提

供聘用合同(或用工协议)。

3、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投标人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式自行划表。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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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章管理制度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序号 1 2 3 4 5 6 规章管理制度名称 质量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人员培训制度 设备管理制度 配件管理制度 有/无

注:投标人须提供所报各项制度的完整文本。具体评审标准见打分表。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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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营场所情况示意图

1、经营场所地理位置示意图 2、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及面积 3、停车场平面图及面积

4、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5、如有租用他人场地,须提供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注:投标文件未提供上述证明的第4项和第5项的,或提供的证明无无效的,评分标准中的生产经营厂房和停车场得分为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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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质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1、资格的声明函

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贵方第XQZC-2018-3(招标编号)招标邀请,本签字人愿意参加投标,并证明提交的下列文件和说明是准确的真实的。

1、由大连市工商局签发的我方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2、本企业是汽车维修( )企业。(一类/二类)本企业服务范围为( 合类/专营类)。

3、所有投标文件或表格的内容是真实和准确的。 4、本签字人确认资格文件中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

投标人:(公章)

名称: 传真: 邮编: 电话: 地址:

投标人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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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文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其他证明投标人实力的及服务能力的材料; 1)、曾受奖惩证明

2)、与长期客户签订的维修服务 3)、独具特色的维修服务项目

4)、必要的环保措施(对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污染物、粉尘、压力容器等物品应妥善保管,并有安全防护措施和消防设施)。 5)、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提供一份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7)、服务流程示意图。

8)、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9)、中标通知书(大连市(含县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 10)、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11)、废旧物(机油、轮胎、防冻液、电瓶等)处理措施(提供与具备相应处理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协议或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 注:具体内容须另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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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wv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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