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 周叶中主编 第二版 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主观题
更新时间:2024-01-13 19:5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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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宪法:宪法在内容上的本质属性是指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形式上的本质属性是指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所以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原生宪法:原生宪法是指直接产生于本国宪政运动、或者说根植于本国具体历史条件,其内容大多具有本源性和首创性的宪法。
派生宪法:派生宪法则指从外国移植或模仿,其内容大多具有继承和借鉴性的宪法。 1787年宪法:美国宪法。1787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由序言和7条宪法正文组成,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以“三权分立”和联邦制为原则的国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民族共和政体。1791年通过了一条由10条宪法修正案组成的《权利法案》,才明确、详细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1791年宪法:法国宪法。欧洲大陆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法国。1791法国宪法是以1789年《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的,其正文8篇。其中第一篇明确列举了公民的平等权、迁徙自由权、宗教自由权、请愿权、私有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1918年宪法:十月革命的胜利和俄罗斯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 1918年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
作为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苏联宪法的意义在于:首先,它突破了资产阶级宪法和宪政的局限性,使宪法成为无产阶级实现民主和组织国家政权的根本法;其次,它第一次系统地规定了经济制度,扩大了宪法的调整范围,使宪法由传统的政治领域进入到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从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再次,苏联宪法推动了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发展。此外,苏俄宪法还使宪法突破了西方文化的范围,开始成为世界文化现象。
1908年宪法:慈禧太后镇压维新变法运动之后,义和团运动与八国联军入侵使清政府内外交困。为挽救摇摇欲坠的统治,其不得不打出变法、新政招牌,派遣五大臣出洋考察,并宣布预备立宪。最后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发《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并非宪法,仅是清王朝制定宪法的纲要,“大纲”,它以根本法的形式使君权合宪化,以便巩固封建专制统治,其浓厚的封建色彩显而易见。但是,它以列举的方式确定了君主的权力范围,拟议设定议院以牵制王权,赋予臣民以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这样就使《钦定宪法大纲》略具近代宪法意义的色彩
1912年宪法:临时约法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成立。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为了制约袁世凯的政治野心,决定由参议院制定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颁布了《中国民国临时约法》 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是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的具体体现。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人人平等、三权分立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树立了民主观念,具有反封建的重大进步作用。但是,这部约法明显地具有对封建势力的妥协色彩,没有明确提出反帝反封建的纲领和任务,当然也就不可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真正的民主自由权利
共同纲领:
制宪权主体:制宪权主体是指在根本上享有制宪权的人或组织。制宪权主体是制宪权得以运行的首要因
素。近代以来,在主权在民思想的指导下,人们一般都认为国民才能享有制宪权。国民作为制宪权主体,表明了制宪权的来源与权力的享有主体
宪法制定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中,为使宪法内容与社会发展相适应而由宪法制定者或其他有权修宪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对宪法条文予以废除、增加、改变的活动。
宪法全面修改:即以新法取代旧法,对宪法整体进行变动。全面修改是在原宪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的全面更新。历史地看,全面修宪一般是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发生了或即将发生重大变化时而采用的方式。在形式上表现为通过新宪法,对原宪法结构,条文作出重大变更,实际上部分或全面否定原国家的根本政治、经济、文化制度。日本二战后通过的1946年宪法是对明治宪法的根本否定,重新塑造日本的战后政治格局;我国则由于政治经济生活在建国以后三十多年的巨大变化进行了三次全面修改宪法。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
宪法解释:宪法解释主要指立宪解释。具体地说,就是指在制定和修改宪法过程中,对宪法条文、规范、原则、结构、功能及其相关法律关系所作的分析、说明和补充。立宪解释也可称为补充解释,其特点是以宪法文件为依据,围绕宪法条文的内涵和外延进行释义和补充,与被解释的宪法条文具有同等效力。宪法解释一般附在宪法正文之后,也有的专列一章出现在宪法正文之中。 宪法规范:
确认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宪法关系:
宪法行为:是宪法关系的客体。指公民和国家等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规范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的行为,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和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两种基本类型。 违宪行为:违宪行为是以公民等的权利行为或国家的权力行为形式表现出来的、违反宪法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宪行为作为公民和国家等的行为失范形式,对宪法关系的总体构建和具体运作有着重要的意义。但从性质上来说,违宪行为不是公民权利行为或是国家的权力行为,也不能成为宪法关系的客体,而是宪法关系的标的,或称之为宪法行为的标的。包括公民的违宪行为和国家的违宪行为两种基本形式。 宪政:
国家性质:
爱国统一战线:
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例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同其他革命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们所结成的政治联盟。其实质是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政党:
政党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
政体:是指拥有国家主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其国家主权的宏观体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间接选举:
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联邦制:
行政区划:
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方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依法保持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国籍:
公民基本权利:
公民基本义务:
申诉权: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实质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它是公
民作为权利主体维护其尊严的重要方面。人格尊严通过法律确认表现为人应具有的人格权,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所应具有的资格。
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决定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权限等等。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宪法是公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最高行为准则。(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其他法律要求更加严格。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宪法的通过或批准以及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一般都要求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者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生效。
如何理解宪法本质?
宪法的本质是指从总体上规定宪法性能和发展方向的宪法的内部联系,是宪法比较深刻的、一贯的和稳定的方面。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但宪法在表现统治阶级意志过程中却存在自身的特点。宪法的本质属性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那么这种本质属性到底如何表现,其表现的程度怎样则取决于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因此,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它既表现为统治阶级的力量比被统治阶级的力量强大,宪法只能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也表现为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列宁曾经指出,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而且在政治力量对比中,还存在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派别和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同时,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所表现的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还具有全面性的特点。尽管其他法律也表现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但它们只着重于一个或者几个方面,而宪法则集中地、全面地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宪法为什么说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而且,这也可以从宪法的发展历史和宪法的基本内容中得到证明。 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英国在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曾于1679年通过了《人身保护法》,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以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1791年的法国第一部宪法则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年的《苏俄宪法》,也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列为第一篇,可见社会主义宪法
也同样具有权利保障书的意义。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论述宪法的基本特征:
宪法与其他法律一样都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但宪法又有自身的基本特征:
(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宪法在法律上的特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方面的因素:①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②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具体来说即宪法不仅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而且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③在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一般说来,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的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其次,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绝大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和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同样,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在反对资产阶级的过程中,无产阶级对已经取得的权利进行确认的结果。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宪法的内容可以分为两大块: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而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 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如此。马克思明确提出“工人阶级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从巴黎公社到苏联宪法,再到东欧和亚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立宪运动,都可以看出,无产阶级民主事实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前提条件。因此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英国宪法产生的特点:17世纪上半叶,英国的商品经济已经相当发达,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迅速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逐渐取代封建经济关系,作为一个阶级的资产阶级已经形成,并于1640年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英国宪法就是在这一革命过程中产生的。而英国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决定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妥协性特点,并由此导致英国宪法产生如下特点:英国宪法是在革命过程中逐渐产生的,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文件累积而成,在形式上表现为不成文宪法;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致使封建王权的形式得以保留下来;有些旧的法律(1215年大宪章)也成为了新宪法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根本法的形式特征等等。
试论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答:宪法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综合作用的结果。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国家内部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将不断发生调整,同时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迅速,国际社会对国内的影响也越来越深入,因此对现代宪法的发展将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一般而言,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国家权力日益集中、行政权力不断扩大的趋势。国家权力的集中主要体现在:(1)在传统的集权国家,国家权力的重心在中央,虽然有的国家在宪法中也有地方分权和地方自治的规定,但地方的权力由中央决定,地方并无脱离中央的权力。(2)在奉行地方分权并以此为基础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中央对地方的干预也越来越多。(3)在联邦制国家,联邦中央的权力也越来越大,对其成员的干预不断扩大。 2.宪法越来越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宪法在组织配置公共权力的同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也日益加重,因而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主权在民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调整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基本准则。20世纪以来,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日趋广泛,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也出现了专门化的趋势。
3.宪法的保障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已成为一种潮流。自美国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例确立违宪审查制度以来,许多国家纷纷效仿。同时还有不少国家并不满足于普通法院的审查,进而建立起了专门机构来监督宪法的实施。特别是二战以后,许多国家进一步完善了宪法监督制度。
4.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二战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日趋明朗,因而全球化对宪法产生的巨大影响,使宪法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具体表现在:(1)对国际法的直接承认和接受。例如德国基本法;(2)对国家主权有条件的限制。例如欧盟对其成员国主权的限制;(3)围绕人权问题签署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体现了公民权利保护的国际化趋势。(4)从宪法国际化趋势的方式看,过去主要通过政治手段,而现在则是多数国家通过主动采取措施来顺应国际化趋势。
5.宪法在形式上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1)宪法渊源的多样化趋势。国际法成为宪法的重要渊源;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宪法判例也受到广泛重视。(2)宪法修改较为频繁。一方面是因为社会关系变化较快,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人们的共同利益增多,容易达成共识。
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前提条件:
1.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1)市场经济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具有最基本的人身自由,以适应市场经济对“劳动力”的需求。
(2)市场经济要求有统一的市场,打破封建社会地方割据的局面。
(3)市场经济要求平等,反对特权。只有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平等交换、商品之间的等价交换,才能实现商品的价值和商品所有者的利益的最大化。 (4)市场经济要求统一而公平的规则。
2.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专政政权的建立是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政治基矗资产阶级在长期的反封建主义的斗争中建立了以普选制、代议制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适应的资产阶级以全体人民代表的名义进入议会和国家机构,反映资产阶级的政治利益和要求。资产阶级在革命胜利之后便将这种政治制度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借以维护自己的统治。
3.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条件
封建社会末期,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如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美国的潘恩等提出了许多激动人心的代表资产阶级利益和要求的口号和思想,以反对和批判封建统治所赖以存在的思想体系。如以“法治”批判“人治”,以“人民主权”取代“君权神
授”,并提出“天赋人权”“自然权利论”“社会契约论”“权力分立论”“民主”“自由”“正义”等适应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口号和理论。这些学说和理论一经提出即能够深入人心,获得人们的认同和响应,唤起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成为资产阶级制定和实施宪法的理论基矗 1954年宪法的历史意义:书P78
简评临时约法的民主性、革命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是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的具体体现。它以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主权在民、赋予人民以基本权利和义务、确立三权分力原则等,树立了民主观念,具有反封建的重大进步作用,但是,《临时约法》并没有提出反帝反封建的纲领和任务,具有明显的对封建势力和帝国主义的妥协性,因此也就不可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真正的民主自由权利。 简述1999年和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该修正案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二是删去第10条第4款中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这一修正案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根据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经验,着重对经济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宪整的表述;(2)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4)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并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5)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2)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5)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6)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共涉l3项内容,14条宪法修正案,其主要内容是:(1)在原有的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在原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上,增加了“政治文明”;(3)在原有的构成爱国统—战线的劳动者和爱国者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4)在原有的对土地实行征用的基础上,区分为“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并增加了在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的同时,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5)将原有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引导、监督和管理”,改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6)将原有的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和征用并给予补偿;(7)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9)在全国人大的组成上增加规定包括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10)将原有的戒严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11)在国家主席的职能方面,增加规定“进行国事活动”;(12)将乡级人大的任期由原有的3年改为5年;(13)将作为国家音乐象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载人宪法。
论述我国现行宪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练习册P22 制宪权的特征 性质
性质:
制宪权作为创造宪法的权力,必须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其产生也需要有合理的基础。围绕制宪权的性质和来源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学术主张。
(1)启蒙时期的学者一般都从自然法角度认为,制宪权是自然法中的一种“始原的创造性权力”,在国家和宪法存在以前,作为制宪权主体的国民就在特定的“自然状态”中存在。这亦即认为制宪权不以国家权力和任何意义上的实定法为条件。在此认识中,制宪权的本质是一种创造的权力,是创造国家权力的“权力”。这种观点实际上混淆了制宪权的理论形态与实践形态的界限,把制宪权理解为纯粹的自然法上的权力。 (2)实际上,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权力都不能脱离其阶级性。同样,制宪权也是阶级意志的表现。而且制宪权实际上属于一国统治的最高决定权,它本身并不能游离于国家权力之外,也就是说,制宪权实际上是最高决定权的具体体现,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可以运用制宪权,创造宪法,以巩固其阶级统治。但通过宪法确认的国家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则是最高决定权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必须区分根源意义上的国家权力和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否则将导致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冲突。
特征: 一般认为制宪权的基本特征有:(1)制宪权的正当性。制宪权的行使要服从一定的制宪目的,遵
循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2)制宪权是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在特定的社会发展中,制宪权反映特定阶级的根本意志,具有阶级性;另一方面宪法作为人类治国经验的总结与升华,客观上反映着社会职能,具有公共性。(3)制宪权的统一性。制宪权在存在形态上具有完整性和统一性,不可分割,不能转让。(4)制宪权的自律性。制宪权是主权国家独立意志的体现,体现特定民族意志的自律性,不受除本民族之外的其他意志制约。
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的区别:
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的主要区别在于:(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2)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
任务结束后便解散。(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而宪法起草机关则并无权批准宪法。(4)制宪机关一般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宪法起草机关则一般通过任命的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区别:制宪权、修宪权与立法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可以理解为制度化的制宪权。当一个国家通过国民投票决定宪法修改时,这种国民投票权也是一种源于制宪权的修改宪法行为,但不可能是原始的制宪权。有时制宪权与修宪权行使的主体相同,但其行为的性质不同。
宪法修改的必要性(原因 意义)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宪法同其他法律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因而要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适应社会现实状况是宪法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
由于社会现实总是处在不断的变化、发展之中,而宪法是植根于现实基础之上的,因而宪法就必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社会现实与宪法规范的冲突不可避免,旧的冲突在得到调整之后,随着社会现实继续发展变化,新的冲突就会随之而来。所以说宪法总是在冲突——调整——再冲突——再调整的循环中,不断地从现实中汲取养料,从而获得生机与活力。如果一味地追求宪法的长期稳定,那么,随着社会现实的推进,冲突的累积,就会造成法与现实的脱节,而影响宪法的权威以及贯彻落实。因此,及时修改宪法,是保持宪法的现实性和相对稳定性,使宪法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必备条件,也是宪法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重要环节。 宪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普遍性:以追求民主宪政为目的且必须加以严格遵守,否则不能成为指导宪法的原则; 特殊性:必须符合宪法调整对象(社会基本关系)的特点和要求; 最高性:作为纲领性、原则性的宪法原则必须具有最高性;
抽象性:即抽象于宪法规范之上的高度概括,而不是一般性的总结。】 稳定性:宪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在长期的宪政实践中总结和概括出来的,因此,它在宪法发展和宪政实践中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宪法中的具体体现:
纵观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权力制约原则一般表现为监督原则,而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予以规定: (1)在人民与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方面,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议员)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可提出批评和建议等。如我国1982年《宪法》第7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般都规定了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如我国1982年《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论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论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法治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但由于法律具有阶级性,因而谈论法治时必须分清是哪一个阶级的宪法,而绝对不能把法治抽象化;(2)法治必须与民主相结合,没有民主的法治不是社会主义法治;(3)法治必须树立起宪法和法律应有的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试论资产阶级“人民主权”学说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意义。
答:(1)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产生的人民主权学说,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资产阶级局限性。①在“人民”的范围问题上。尽管在启蒙学者的主观思想中,人民往往是指人民群众全体,但正如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指出的,启蒙学者所讲的人民,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②人民主权的论证是唯心主义的。因为其立论基础是无法证实的“自然状态”理论和“社会契约”理论。③人民主权论者所谓的人民主权,仅仅涉及政治权力方面,而没有涉及更为重要的社会经济领域。
(2)尽管资产阶级学者的人民主权学说有诸多局限性,却并不能因此低估它的历史意义,因为它不仅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中起了进步作用,而且它的某些原则远远超出了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范围:①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在政府和人民的关系中,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这是人民主权思想的核心。正是这一核心,使其意义超出了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范围。②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资产阶级革命家以此去要求封建专制政府,发挥了强有力的反封建的战斗作用。但历来的资产阶级政府不可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因此,广大劳动人民就可以根据人民主权学说去反对它,并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政权过程中吸收其合理成分,从而建立真正的无产阶级政权。
试论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宪法主要调整的社会基本关系有四类,即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和法制关系,因此宪法分别在这四个方面确立了四大原则,主要包括: 1.权力属于人民原则(调整政治关系原则)
从根本上说,宪法的产生源于主权在民思想,因此,社会主义宪法毫无例外地承认: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为促进国家与人民关系的顺利调整,真正落实这一原则,我国宪法还就国家机关之间和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作了规定和调整,确认民主集中制,实行议行合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建立人与人之间新型关系,以求全面贯彻落实。
2.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调整经济关系原则)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在调整和确认经济关系时的基本原则,把它作为社会主义宪法的一项原则,是区别资本主义的主要标志之一。
3.社会精神文明原则(调整文化关系原则)
社会精神文明原则是现行宪法在确认我国文化制度、调整各种文化关系时的基本立场和准则。在宪法序言的根本任务中、以及在宪法第24条的规定中都明显体现这一原则,这与早期的资本主义宪法相比是一个突出的变化。早期的宪法主要是规定政治问题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只有到了1918苏俄宪法才有了社会经济制度和文化方面的规定,当然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从此也有了这方面在的规定,但直到我国现行宪法制定以前,都没有将它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所以精神文明原则是我国现行宪法的特色之一。 4.宪法至上原则(调整法治关系原则) 既然法治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那么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应将其确定为基本原则,因而就有宪法至上原则。宪法至上原则的含义:主要指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国家的一切法律和法律制度都不得与宪法和宪法制度相冲突,其他法律和法律制度间的关系,包括法律效力等级均由宪法予以规定。这一原则在宪法条文中也有宪法依据,并有许多具体的体现,如“全国各族人民……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简述宪法正文的总则与宪法序言的区别。
答:宪法正文的总则与宪法序言之间的区别明显:(1)从法律效力的作用上看,序言虽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效力的作用方式不完全相同,有的序言如目的性序言和序言中的史实记载部分,就不具有规范性的效力和作用,而总则中的内容一般都有规范性效力,可以或者应该予以具体适用;(2)在宪法文本中同时规定序言和总则(总纲)的情况也不鲜见,如瑞士宪法、中国宪法等;(3)从排列方式上看,总则是法律正文的主要内容之一,而序言则是独立于正文之外的一部分。
简述宪法典的结构:
1. 序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序言。宪法序言的内容各国之间虽然都有不同,但
是大致包括制宪的宗旨、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家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
2. 正文:正文的基本内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国家机构;③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
3. 附则: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附则是宪法
的一部分,其法律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并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的特点。 特定性是指附则只对特定的条文和事项适用,有一定的范围,超出范围无效
临时性是指附则只对特定的时间或情况适用,有时间限制,一旦时间届满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其法律效力自然应该终止。
从宪法渊源形式的角度理解,宪法结构是指宪法体系;从成文宪法典的角度理解,宪法结构是指一国宪法典各组成部分的外部排列和内部组合,包括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两个方面:
(1)宪法典的形式结构是指构筑一国成文宪法典的各个要素的外部组合,具体包括宪法典的体例和宪法典的格式两个方面。宪法典的体例是指构筑宪法典的全部条文,划分为大小不同、层次各异的部分,分别由相应的文字符号排列而成的形式结构。这些文字符号有篇、章、节、条、款、项、目等等。宪法典的格式是指宪法典的整体布局。具体是指由名称、目录、序言、正文(总则、分则、附则)、附件以及制定机构、制定时间和公布令等等所组成的形式结构。
(2)宪法典的内容结构是指宪法典的整体内容,由于调整对象的性质和调整方式不同,因而划分为若干部分,并由此形成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宪法典的内容根据调整对象的性质不同,可划分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活动原则等等;按照对象的调整方式不同,可以划分为目的性条款、纲领性条款、基本原则条款、规则模式条款、效力条款、修订条款和过渡性条款等等。
(宪法体系是指一国宪法由不同渊源形式的宪法规范所组成的有逻辑、有系统的结构形态。构筑宪法体系的要素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和宪法解释等等。当今世界主要有成文宪法体系和不成文宪法体系两种宪法体系) 简述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
一、成文宪法典
新中国成立以后,共制定了一部临时宪法并颁布了四部宪法典,1998年、1993年、1999年又分别对现行宪法作了三次部分修改,从而确立了我国现行成文宪法的体系结构,所以成文宪法典是我国宪法的最重要的渊源形式。
二、宪法性法律
在我国,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大多通过宪法典的形式确认和规定,所以我国的宪法性法律,主要是指为实施宪法而由全国人大等制定的宪法关联法。
三、宪法惯例
中国是否有宪法惯例,在理论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我们认为,宪法惯例是一种通行的政治习惯和传统,因而一般国家都存在。
四、宪法解释
我国宪法规定,解释宪法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就是说,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条文进行的书面解释,才能作为我国宪法的一种渊源形式。
五、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与宪法的关系及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和效力问题,我国宪法并无明确规定。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先后参与签订和认可的国际法文件很多,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又认可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以,我国参与签订和认可的国际法文件无疑是我国现行宪法的渊源之一。
简述各国为保障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地位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答:为了保障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地位,各国普遍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实行严格而复杂的宪法修改程序。为了防止对宪法的轻易修改,各国宪法普遍规定了严格的修宪程序,并对修宪权的行使及其界限作了明确规定,因为修宪权的滥用是宪法规范最高性价值的最大威胁,必须严加限制。(2)建立权力分立与监督机制。权力分立是宪法结构中不可缺少的条件,是保障宪法价值实现的重要途径。(3)健全违宪审查制度。在当代宪政发展中,维护宪法规范最高性价值的基本形式是违宪审查制度,即通过各种形式的违宪审查活动,及时地预防与解决同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法规及其行为,以维护宪法规范的价值。(4)加强社会成员宪法意识的培养。(5)推进宪法解释权的积极运用。 试论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与宪法条文的关系。
答:宪法规范逻辑结构的完整性与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是相互统一的。由宪法规范调整内容的广泛性与调整方式的多样性所决定,它们之间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关系:
(1)宪法规范的三要素在宪法条文中得到完整的体现,这类规范所占的比重不大,但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在这类规范中我们可以找出假定、处理与制裁三要素,寻求其与相应宪法条文之间的联系。 (2)宪法规范中的假定与制裁要素隐含在处理部分,但并不具体表现在宪法条文之中。从实质内容看,宪法条文体现宪法规范包含的三要素,但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处理部分是主导性因素。尽管宪法条文没有直接体现假定与制裁部分,但其行为模式的确立本身包含着两个因素,构成宪法规范实际上的逻辑结构。 (3)宪法规范三要素各自以独立或分散的形式表现出来。宪法规范中的假定部分一般隐含于处理之中,有关制裁部分则通过其他部门法得到体现。在宪法规范的行为模式中,即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实际包含着规范所规定的行为的假定部分,因而可以从规范的完整意义上把握假定。
(4)具体宪法规范中只表现处理部分,假定与制裁部分在规范中没有具体体现。这类规范在宪法条文中比较多。具有纲领性、原则性或概括性的宪法规范一般以某种行为模式表现,起到指引人们行为的作用。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宪法规范的价值并不仅仅表现在对现实社会关系的调整,它还可以对未来发生的行为作出预测性规定。但由于对未来发生的社会关系首先需要确定人们遵循的行为准则,因而不宜直接规定行为的假定与具体的制裁方法。
宪法规范的特定:
宪法规范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较,宪法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宪法规范具有政治性。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因而在制宪及行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表现其政治性。在政治力量的相互矛盾和冲突中,宪法规范不可能保持中立,它总是以一定的形式反映政治需求与利益。因此,宪法规范既是各种政治势力合法存在的保障,也是各种政治势力活动的自我限制。
(2)宪法规范具有组织性与限制性。宪法规范是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亦即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运用得到合理的组织和分配。没有宪法规范的授权,任何一种国家权力的行使都是无效的。因此,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主要表现为它是授权性规范,它构成确定国家机构活动的宪法基础。为了保证权力运行的合宪
性,宪法规范不仅要发挥组织功能,而且要发挥其限制功能。
(3)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性,即指其在时间和空间上与其他规范相比具有优位性与实效性,从而能够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公民的活动。
(4)宪法规范具有稳定性与适应性。宪法规范作为宪法构成的基本要素,需要在社会生活中长期稳定,不得轻易变动。但在宪政运作中,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并不是绝对的,当客观现实情况发生变化,特别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矛盾与冲突时,就有必要调整原有的宪法规范,以保持宪法规范对社会现实的适应性。
(5)宪法规范制裁性。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特殊的制裁措施。司法审查制度的运用是宪法制裁功能基本的表现形式,但它并非唯一形式。具体说来即维护宪法规范效力的形式,不仅包括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而且包括对宪法作为法的性质与功能的确信。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是宪法制裁的重要表现形式,构成宪法特有的制裁模式,如选举过程、罢免制度、任期限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组织活动原则与程序等都属于宪法制裁的范围。
(6)宪法规范具有历史性与概括性。宪法规范是历史的产物,具有历史性。在一个特定社会中,宪法规范首先表现为一个民族追求自由的历史发展过程。具有历史性的宪法规范在表现社会现实需求时,需要采取高度概括的形式,因而并不是社会现实的直观反映,而是对社会生活中各种现象的高度概括。
简述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答:在现代宪法关系中,公民权利主要从国家权力的来源、行使方式和后果等方面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1)从国家权力的来源看。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其产生途径往往是人民通过宪法明确授予,所以宪法和法律在确认公民广泛政治社会权利的同时,也构建了完备的权力授予机制,规定了普选制度。此外,公民直接参与创制、复决和罢免活动,也从根本上体现了权利产生权力的形式。(2)从国家权力的行使看。宪法主要通过法律制约、政治制约、社会制约等方式来监督保障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这就使公民通过各种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方式,参与到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去。(3)从国家权力的行使后果看。宪法关系确定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行使后果的控制机制,这在制度上体现为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在形式上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运作,而且促使国家权力的行使产生积极后果。
宪法关系的特征:
第一,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又对政治关系产生特定的影响。实施宪法就要求将民主政治关系纳入法治轨道,使社会政治生活和政治关系按照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方式运行,在宪法调整政治关系的过程中,宪法关系应运而生。
第二,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没有宪法关系的运用,既不可能为其他各种法律关系的确定提供法律依据,也不可能对其他法律关系的运作进行裁判、协调;没有宪法关系为各个宪法主体设定基本的权利义务,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宪法依据;历史实践证明,没有宪法关系的正常运作,各部门法的法律关系实践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第三,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 第四,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第五,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为什么说公民是宪法关系中最活跃的主体因素?
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主体资格,既由人民的主权者地位所决定,又从个体方面而体现并且不断实现着人民的主权,是人民主权在宪法关系中的现实表现形式。
宪法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人以公民的身份参加到政治生活中去。公民利用自己的主体地位,作用于宪
法关系的途径多种多样。而以公民身份参与到宪法关系中的人必然具有如下特征:①平等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主体利益要求的社会价值平等化在政治法律领域的表现。②自由性。包括公民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③主动性。公民在宪法关系实践中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政治结构和环境,而是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其意志和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国家和其他公民。(3)正是人在身份和政治地位上的变革,使公民的行为成为宪法关系向新阶段发展的活力源泉和基本动力,使公民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 ???宪法关系内容的特点?
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同样,宪法关系的内容也表现为宪法关系各主体之间针对某一特定客体,根据宪法规范而确立的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其核心是根据宪法而形成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宪法关系在主体地位、运作规律上的特殊性,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又以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
宪法关系的内容主要是指宪法关系各主体之间针对某一特定客体,依宪法规范而确立的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其核心是依据宪法而形成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权利——权力关系决定了宪法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宪法关系的基本结构形式。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各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与妥协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推动宪法关系的发展。 (二)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
权利制约权力是人民主权对宪法关系的必然要求。在完善的宪法关系中,公民权利主要从国家权力的来源、行使方式和后果等方面对其进行制约和监督。 (三)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补充
权力的相互制约,通过国家权力的适当分立与结合,既能保证机关内部的有机配合,又能相互牵制平衡,使任何机关都不能够真正掌握绝对的权力,从而在总体上将国家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不致产生权力极度膨胀、侵犯公民权利的局面。
宪法行为为什么成为宪法关系的客体?
第一,宪法权利行为和权力行为是宪法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及其与宪法规范产生联系的惟一领域。 第二,宪法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权力所指向的对象只能是宪法行为。 第三,宪法和宪法关系规范的对象只能是宪法行为。
第四,宪法关系的客体与宪法关系的标的存在区别。标的是宪法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或宪法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公共规范文件、政治职位与职权、政治措施、违宪行为等,标的并不是宪法关系的构成要素,当然也就不能成为宪法关系的客体。
总之,公民与国家之间产生宪法关系,其主体是公民和国家,其客体是宪法行为,其内容是权利义务关系,其标的是权力和权利的结果等。 简述有限政府与宪政的关系。
答: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众所周知,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宪法的基本内容。现代政治制度之所以要以宪法为基础,就是想通过制定宪法的形式为国家权力设定根本的规则——提供合法性来源,规定权力行使的根据、标准和程序,明确其界限和责任。按照宪政主义的基本要求,一切国家权力都必须根植于宪法当中,概言之,即必须建立有限政府,也就是说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首要精神。这一精
神具体表现为两项宪政原则:一是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和宪政的关系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宪法是实施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灵魂和生命。换句话来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宪政的内容是由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的,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宪政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离开宪政,宪法只能是纸上谈兵。一般而言,宪法和宪政都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两者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
(试述宪法的实施与宪政的关系。)
(答: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有一部好的宪法,但如果得不到充分实施,也将是一纸空文。可以说,宪法实施的过程就是宪政建设的过程。如果在政治实践中,宪法得到很好的实施和严格的遵守,各种社会关系特别是基本社会关系,如国家权力、公民权利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得到宪法有效的规范和调整,那么宪法和宪政共同的政治价值目标——发展人权和保障人权就能得以实现。这样,不仅宪法得到了很好的实施,而且宪政也得到了很好的建设。因此,建设宪政的基本途径就在于使一个好的宪法得以充分实施,使其充分发挥根本法的作用,成为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的社会基本行为准则。)
简述宪政的基本要素:
宪政的概念是宪政内涵的抽象表述,宪政作为专制政体的对应物,其基本内涵就是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宪政应包含三个基本的要素,即民主、法治和人权。其中,民主和法治都服务于相同的价值--保障人权,只是发挥功能的角度不同而已。 (一)宪政与民主政治
宪政与近现代民主政治紧密相连,它以民主政治为前提、为基础、为内容。众所周知,宪法是对已取得的民主事实的确认,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没有近现代人民争取民主的事实,就不可能有宪法,更谈不上宪政。民主政治建立后,还需要通过宪法的实施即宪政实践去维护它、发展它、完善它,使之更符合民众的意识和一般的文化精神。这种意识和文化精神表现为平等、自由、尊严。这正是宪政和宪法都孜孜以求的目标。
有西方学者认为,宪政与民主理念的结合,形成了宪政民主制度。②尽管宪政是民主政治,是民主政治的理想形态,但不能将宪政等同于民主政治,有民主政治也不等于实现了宪政。古希腊城邦民主制和中世纪城市民主制以及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实践都能充分说明这一点。因为民主政治并不绝然排斥专制,民主政治理想状态的获得还需得到法治的支撑。 (二)宪政与法治
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由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法治强调国家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依宪法和法律指示的轨道有效地运行。法治的集中表现是法律至上、宪法至上。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即运用宪法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来治理国家。离开了宪法和宪政,法治就失去了基本的依托,丧失了生命和活力,权力也就不会服从于法律。因此,宪政是法治的基本标志,法治是宪政的必然结果
(三)宪政与人权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应该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权利的总称。人权具有三种形态,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每一个国家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选择范围不断扩大、层次不断加深的过程。由于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因此,宪政是发展人权的手段,没有宪政实践,人权的保障就只能停留于宪法条文的静态之中,而不可能表现在公民的实际享有之中。如果说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关键,那么
宪政就是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转化的关键。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基本模式: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西方国家的宪政实践或宪政建设,是西方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积累和成长的结果。这些国家的宪政建设,主要应归结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力量的推动。在一般情况下,国家或政府对于宪政建设不仅没有一种预先确定的目标,而且在其中的作用相对说来还比较被动和消极。这种主要靠自身力量在内部基础上演化发展起来的宪政可称为自然演进型宪政。与此不同,在我国,宪法是舶来品,宪政建设缺乏先天的内生因素,宪政在很大程度上由国家或政府推动,而且是在一种明确目标的指引下,通过国家或政府的力量来组织实施。所以,国家或政府在宪政建设中起着一种特别突出的、关键的和能动的主导作用。这是一种政府推进型的宪政建设模式。具体说来,在我国,国家或政府在宪政建设中主要围绕以下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1. 宪政观念的启蒙。我国有较深的封建传统文化影响,社会的法制观念不强,公民权利与义务意识淡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迅速建立起宪政,就必须对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落后观念进行深刻反省,并进行大规模的全民性法律启蒙教育和法律知识传播。
2. 总体设计作用。由于国家是宪政建设的倡导者、领导者和组织者,因而其必然要对包括宪政建设在内的整个现代化运动目标和实施方略作出宏观决策,实行从内容到形式的总体设计,从而自上而下推动法制现代化建设。
3. 实施保障作用。在我国的宪政建设中,政府是作为中坚力量出现的,宪法的实施与保障主要依靠国家来完成。国家的这一作用表现为:提出并实施宏大的立法计划,完善与宪法相配套的制度体系;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促使他们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宪法实施以及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并加大监督力度等等。 决定国家性质的基本因素:
1、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直接体现和决定着国家性质2、社会经济基础是国家性质根本的决定因素。3、社会文化制度也是影响和体现国家性质的重要因素4、此外,特定的国家性还深受该国特定历史条件的影响和制约 简述人民民主专政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答: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这是因为:(1)二者所表示的是同一种性质的国家政权,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2)二者反映了同一种新型国家内部的阶级关系,即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只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3)二者担负着相同的历史使命,即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实现社会主义,进而为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准备条件。
简述我国现阶段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和范围
目前,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的统一大业服务,为保卫世界和平服务。
现阶段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着两个范围的政治联盟:1、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这个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主体2、广泛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这个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爱国统一战线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得大发展。 简述政党的特征。
答:政党的特征主要有:第一,政党具有具体、明确的政治纲领。这是政党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重要标志。第二,政党有明确的政治目标。第三,政党有定性的组织系统。第四,政党有组织纪律性。 ???
说明政党制度的概念和种类:
种类:
按阶级实质可分为资产阶级政党制度和无产阶级政党制度
按政党数目可分为一党制、两党制、多党制和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中国政党制度的特点:
中国政党制度的“特色”主要体现在:1、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各政党中居于领导地位,各民主党派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各政党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3、在国家政权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4、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实行政治协商、互相监督5、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学派都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根源于我国的国家性质即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的人民民主专政。具体表现为:中国共产党居于国家政权的领导地位,是执政党;而各民主党派则是同中国共产党合作的参政党。但这种合作以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 简述国家形式和国家性质的关系。 答:国家性质是指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它反映着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国家形式则是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表现为:(1)国家性质在一般情况下决定国家形式。首先,任何统治阶级必然选择最适合实现国家性质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其次,国家性质发生变化时,国家形式也随之变化。(2)国家形式反映并制约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反映国家性质,并对它所从属的、反映的特定性质的国家产生反作用。
简述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答:从我国现阶段来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应从两大方面进行: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主要包括: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
(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主要包括:①组织机构建设。如增设专门委员会,加强地区、乡、镇人大的机构建设,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等;②制度建设。如会议制度,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制度,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制度,人大代表的学习制度等;③成员素质的提高。如在选举过程中,尽可能选举那些政治品德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代表,对代表进行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等。 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
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两者间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但是,它们也有着显著的区别。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层次:(1)二者侧重点不同,政体着重于体制,政权组织形式着重于机关。(2)政体是对政权组织形式的抽象和概括,政权组织形式则是政体的具体化。(3)政体是宏观上的国家政权构架,对政体类别的界定必须以最基本的区别点为标准,政权组织形式则是宏观政权构架的微观体现,对政权组织形式类别的界定,并不一定以基本区别点为依据。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主要有哪几类?试举例说明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答: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包括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两大类,其政权组织形式也分属于这两类政体:
(1)在君主政体中,由于君主权力所受限制的程度不同,因而存在二元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两种政权组织形式。其中,二元君主立宪制的主要特征是,虽然君主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的力量非常小,君主仍然掌握着巨大的权力。尼泊尔、约旦、沙特阿拉伯等极少数国家实行的就是这种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君主制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以至于君主行使的只是一些形式上或礼仪性的职权。目前,英国、日本、西班牙等国就是这类政权组织形式。
(2)共和政体下主要有四种政权组织形式:一是总统制。总统制的主要特征是:国家设有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得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美国是典型的总统制国家。二是议会共和制。议会共和制的特征是:议员由选民产生,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解散议会。意大利、德国就是议会共和制国家。三是委员会制。其主要特征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委员会,其成员由众议院产生,总统由委员会成员轮流担任,众议会和委员会都无权解散对方。瑞士是委员会制国家。四是半总统半议会制。它的特征是,总统为国家元首,拥有任免总理、主持内阁会议等权力;总理是政府首脑,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迫使总理和内阁辞职。现在的法国就是半总统半议会制国家。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形式和特点: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是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形式及其运作方式,它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方法、程序的总和,是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形式上包括: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1.独立性
居委会和村委会在组织上具有独立性,既不是国家机关的下级组织,也不属于任何社会团体和社会经济组织,与国家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国家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无权对它发布指示和命令。 2.自治性
居委会和村委会在活动上具有自治性,通过居民或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尽管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委会和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居委会和村委会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3.基层性 从组织上看,无论是居委会还是村委会都只存在于居住地区范围的基层社区,没有上级组织,更没有全国性的、地区性的统一组织,这一点与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不同。从自治内容看,居委会和村委会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居住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不涉及其他地区。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无记名投票原则5、差额选举的原则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我国哪些公民不列入选民名单?
①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②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进行选民登记。③精神病患者、呆傻人员(间歇性精神患者除外)和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人员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下五种人员应予进行选民登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准予五种人员行使选举权利:①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②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③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④正在被劳动教养的;⑤正在受行政拘留处罚的。
为做好五种人员的选民登记工作,凡是正在关押的,在关押单位登记;未关押的,在住地或原单位登记;受治安行政拘留处罚的,在原单位或原住地登记。) 论述单一制与联邦制有哪些不同? 性质
单一制:就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联邦制:由若干成员单位(共和国、州、邦等)组成的联盟国家 法律体系
单一制 :全国只有一个宪法
联邦制 :整个联邦的宪法、法律,各组成单位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国家机构
单一制 :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
联邦制除有联邦中央政府外,联邦各组成部分也有自己的中央政权机关 公民国籍
单一制 :公民只有一种国籍
联邦制 :联邦公民同时也是联邦成员国公民 权力来源
单一制 :各地方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地方权力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宪法的规定或中央的授予,各行政区域接受中央政权机关的统一领导
联邦制 :联邦的权力是来源于各成员国的授予,各州或共和国的权力只能在各州或共和国内部行使 对外关系
单一制 :国家是一个完整的主权国家,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外交权,地方政府不具有代表国家行使外交的权力
联邦制 :联邦是国际交往的主体,但有的联邦国家允许其成员国有某些外交权 典型国家
单一制 :中国、法国、意大利、日本、匈牙利、波兰、蒙古等 联邦制 :美国、德国、瑞士、俄罗斯、印度、缅甸、巴西等 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和变更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我国现行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如下:(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可见,全国存在三种不同的行政单位:一般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我国现行行政区划基本上是三级,即省(自治
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县级市)、乡(民族乡、镇),在有自治州和中心城市管县(地级市)的情况下,则为四级。
行政区域的划分和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界限变时,由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民族自治机关的性质和特点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机关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们在法律地位上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因而在产生方式、任期、机构设置和组织活动原则等方面,与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也完全相同,并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相应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它们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国家机关。
民族自治机关在组成上具有不同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特点: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3)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4)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特别行政区的特点有哪些?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点: “一国两制”
即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主体部分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这一前提下,为解决港、澳、台的历史遗留问题,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 高度自治:
特别行政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使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 当地人管理
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由当地人担任,中央政府不派遣干部担任公职。即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试论特别行政区的性质及其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答:特别行政区是在统一的中国之下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中央政府管辖下的一级行政区域,其与中央的关系表现在:
(1)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具有直接从属性。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国的一部分,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它不享有国家主权,没有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
主要有: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解释、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等,只是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除外。
(3)特别行政区与中央人民政府所辖其他行政区划相比,还有一些特殊性。如特别行政区不再下设任何政权单位;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事务管理得相对比较少;实施的法律不同,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法律自成体系。 简述国籍的取得方式。 答:(1)在各国现行的国籍法中,通常有两种取得国籍的方式,一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二是继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2)实行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的国家,有的采用血统主义原则,有的采用出生地主义原则,还有的采用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3)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的国家,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二是不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 公民与人民区别:
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2、范围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较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3、后是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4、一般而言,公民所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
如何理解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
第一,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第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就广义而言,我国公民的平等权还包括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公民在守法上的平等。与资本主义宪法中平等权不同,我国宪法的平等原则并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个人认为:应该有相对的立法上的平等,不过这里不用深入讨论)。因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广大人民群众还需要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阶级压迫,我国宪法中的平等原则就是肯定这种阶级秩序的基础上的平等。 如何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权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广义的人身自
由,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由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享受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先决条件,公民一旦失去人身自由,其他权利和自由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
(广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个人在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范围内,有一切举止行动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四种。人身自由是公民安全地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家庭生活的保障,也是公民得以行使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前提。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属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人身自由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控告权与检举权的异同
二者的共通之处,都在于是同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区别在于:
第一,控告人通常是直接受到不法侵害的人,而检举人则不一定与事件有直接关系; 第二,控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要求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处理,检举则多为出于正义感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我国宪法为什么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是一种对社会生活作出超自然解释的社会意识形态,就其本质而言,是与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相对立的。我国社会主义的宪法之所以保护公民的这种信仰自由,是因为:
第一,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它存在的条件未消失的时候,它不会继续存在。
第二,宗教信仰属于思想范畴的问题,法律必须尊重人们的信仰,只能采取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科学精神的方式予以解决,决不能强迫命令,粗暴压制。
第三,宗教的存在具有长期性、国际性、民族性和群众性的特点,正确处理好宗教问题,对于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国际交往,都有重要意义。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特点? 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反映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体现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并成为公民其他权利义务的法律基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及其实现过程,反映了我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从总体上讲,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和一致性四大特点。
(1)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绝大多数人是国家的主人。在现阶段,我国的权利主体包括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以及其他服从国家法律的人;即使那些极少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也仍然享有与其身份相适应的公民权利。比如根据法律规定,罪犯除依法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以外,享有申诉权、辩护权、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控告权与检举权等等。第二,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人身等各个方面。从基本权利体系来看,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等。随着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范围将得到进一步扩大。 (2)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具体说来,一是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的对待和服务;三是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第二,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权利和自由,也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不可以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可以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3)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也就是说,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状况出发的,因而切实可行。具体表现在:一是客观上的确需要,而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中;二是能做到的就规定,能做到什么程度就规定到什么程度。第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而是可以实现的。在物质保障方面,宪法不仅规定了公民实现权利和自由的物质条件,而且还通过物质
帮助权、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等措施,给予公民必要的物质支持。在法律保障方面,如在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申诉控告权等方面,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个人均不得侵犯,国家对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有赔偿的义务等等。 (4)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指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互相促进、互为条件的辩证统一关系,主要表现在三大方面:第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如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二,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第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将促使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公民义务的自觉履行将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扩大创造条件。
论述我国公民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原则 P293书 一、权利和自由的相对性
世界上从来没有绝对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相对的,权利相对于义务而言,自由则相对于约束而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没有义务的权利只是空洞的,无法享有;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会得到很好的履行。我国公民在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不得滥用这些权利的义务。 二、权利和自由的有限制性
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无限制的。公民只有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才能享有权利和自由。此外,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的程度,归根到底要受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公民只有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加速国家的经济和文化建设,才能使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不断扩大斌个得到可靠的保障。 三、不损害整体利益
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国家利益同公民个人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因此,公民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体,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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