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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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GB/T18508-2001)
目 录
1 总则........................................................ 3 1.1 规程制定的目的............................................ 3 1.2 规程适用范围.............................................. 3 1.3 从事土地估价的基本规定.................................... 3 1.4 职业道德.................................................. 3 1.5 土地估价报告的有效期...................................... 3 1.6 土地估价的法律依据........................................ 3 1.7 规程解释权................................................ 3 2 城市土地估价基本原则和程序.................................. 4 2.1 城市土地估价的基本原则.................................... 4 2.2 城市土地估价的程序........................................ 4 3、城市土地价格的影响因素..................................... 6 3.1 城市土地价格影响因素分类.................................. 6 3.2 一般因素.................................................. 6 3.3 区域因素.................................................. 6 3.4 个别因素.................................................. 6 4.基准地价评估............................................... 6 4.1 准备工作.................................................. 6 4.2 资料调查与整理............................................ 7 4.3 基准地价评估的技术路线.................................... 8 4.4 级差收益(地租)法评估基准地价............................ 8 2. 模型选择方法............................................... 11 4.5 利用土地交易资料评估基准地价............................. 13 4.6 利用土地交易资料评估路线价............................... 18 4.7 城市基准地价的确定....................................... 19 4.8 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的编制.................................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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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基准地价图的绘制......................................... 23 4.10 基准地价更新............................................ 24 5 宗地地价评估基本方法........................................ 28 5.1 宗地估价程序............................................. 28 5.2 收益还原法............................................... 29 5.3 市场比较法............................................... 32 5.4 成本逼近法............................................... 38 5.5 剩余法................................................... 40 5.6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42 6 各类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45 6.1 宗地类型................................................. 45 6.2 居住类宗地价格评估....................................... 46 6.3 商业金融业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46 6.4 工业、仓储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46 6.5 交通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46 6.6 综合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46 6.7 公共绿地价格评估......................................... 46 7 不同土地权利的宗地价格评估................................. 46 7.1 按宗地权利划分土地价格评估类别:......................... 46 7.2 土地所有权价格评估....................................... 46 7.3 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 46 7.4 土地租赁权价格评估....................................... 46 7.5 土地抵押价格评估......................................... 46 7.6 土地地役权价格评估....................................... 46 8 土地估价成果验收及确认..................................... 46 8.1 基准地价成果的验收及确认................................. 46 8.2 宗地估价成果的确认....................................... 46 9 名词解释...................................................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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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估价规程
1 总则
1.1 规程制定的目的
为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宗地地价”评估。独立工矿区、城市规划区外的成片开发区和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农村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土地估价也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1.3 从事土地估价的基本规定
城市基准地价评估由事业型评估单位和具有评估资格的市场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7名。宗地地价评估由具有评估资格的市场中介机构评估,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2名。 1.4 职业道德
土地估价应讲职业道德。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不得作任何虚假的估价,应为客户保守秘密,按标准收费。 1.5 土地估价报告的有效期 土地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 1.6 土地估价的法律依据
土地估价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7 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2 城市土地估价基本原则和程序 2.1 城市土地估价的基本原则 2.1.1 土地估价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合法原则;
2.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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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替代原则; 4.预期收益原则; 5.供需原则; 6.估价时点原则; 7.多方法相比较原则。
2.1.2 遵循合法原则,是指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在土地评估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所评估的对象应以合法使用和合法处分为前提。
2.1.3 遵循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是指土地评估应以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估价。 基准地价评估以估价对象的现状使用为最高最佳使用。
企业改制、资产清算、地税征收、公益用地中地价评估以估价对象的现状使用为最高最V> 估价人员应对土地的现状用途和未来用途是否是最高最佳使用作出判断,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 2.1.4 遵循替代原则,是指土地评估应以同类地区类似土地在同等利用条件下的价格为基准。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具有替代性质的土地正常价格。
2.1.5 遵循预期收益原则,是指土地评估应以估价对象在正常利用下的未来客观有效的预期收益为基准。
2.1.6 遵循供需原则,是指土地评估要充分考虑土地供需的特殊性和土地市场的地域性。 2.1.7 遵循估价时点原则,是指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2.1.8 遵循多方法相比较原则,是指土地评估应以多种方法评估同一估价对象,相互比较,取得客观估价结果。
2.2 城市土地估价的程序
2.2.1 城市土地估价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确定估价基本事项; 2. 编制估价工作计划; 3. 实地确认估价对象; 4. 搜集估价所需资料; 5. 选定估价方法计算; 6. 确定估价结果; 7. 提交估价报告。
2.2.2 确定估价基本事项,是指确定估价对象、估价目的、估价时点等基本事项。 确定估价对象包括确定估价对象的位置、用途、面积、权属文件和估价权利性质等;确定估价目的应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而定;确定估价时点应根据估价目的和委托方要求而定,采用公历表示,精确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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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编制估价工作计划,是指在确定估价基本事项的基础上,应对估价项目进行初步分析,编制估价工作计划。
估价工作计划主要应包括以下几项: 1. 估价拟采用的技术步骤;
2. 估价拟采用的技术路线和估价方法; 3. 需要调查的资料及取得途径; 4. 预计所需的时间、人力和经费。
2.2.4 实地确认估价对象,是指估价人员必须亲自到估价对象现场,实地勘查核实估价对象的位置、四至、面积、建筑结构、权属界限、周围环境、道路状况等,并对估价对象及周围环境或临路状况进行拍照等。
2.2.5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应经常搜集估价所需资料,并进行核实、分析和整理。 估价所需资料主要应包括下列方面:
1. 估价对象相关经济行为的申请、批件及合同等; 2. 对土地价格有普遍影响的资料;
3. 对估价对象所在地区的土地价格有影响的资料; 4. 相关房地产交易、成本、收益实例资料; 5. 确定土地估价参数的相关资料; 6. 反映估价对象权属及状况的资料。
2.2.6 根据估价目的及估价对象的具体情况,选择土地评估的基本方法或其它具体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计算地价。具体评估方法是在基本方法上根据对象的特殊性衍生出来的符合估价基本原理的方法。
2.2.7 估价人员在确定对象价格后,应按估价报告格式的要求撰写估价报告书。按照评估项目委托合同,估价机构向委托人提交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报告需经当地土地管理机关确认后才能送交委托人。股份制改造上市企业的土地资产评估报告需按规定报省土地管理机关或国土资源部确认。
3、城市土地价格的影响因素 3.1 城市土地价格影响因素分类
城市土地价格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三大类: 1. 一般因素; 2. 区域因素; 3. 个别因素。 3.2 一般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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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因素是指影响城市地价总体水平的社会、经济、政策和自然因素等,内容包括人口、行政区划、城市发展过程、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土地利用规划及计划、社会及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等。 3.3 区域因素
区域因素是指影响城市内部区域之间地价水平的城市繁华程度及区域在城市中的位置交通条件、公共及基础设施水平、区域环境条件、土地使用限制和自然条件等。 3.4 个别因素
个别因素是指与宗地直接有关的自然条件、市政设施条件、宗地面积、形状、长度、宽度、地质条件、使用限制和宗地位置等。
地价影响因素复杂,且各宗地价格的影响因素不同。估价人员一定要仔细调查,具体分析,不可千篇一律。 4.基准地价评估 4.1 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主要有编写基准地价评估任务书、制定基准地价调查表和工作表、准备工作底图等。 基准地价评估任务书的内容包括:城市基本情况、基准地价评估工作的领导与组织、估价时间安排和经费预算、估价成果及技术方案等。
基准地价评估的表格应根据各的实际需要来制定。一些基本表格见附录A。 基准地价工作底图为:
大城市 1:10000-1:20000 中等城市 1:5000-1:10000 小城市以下 1:1000-1:5000
按路线价评估基准地价的区域,局部商业用地的基准地价图可采用更大比例尺图件。 4.2 资料调查与整理 4.2.1 资料调查的一般要求
1. 调查、收集到有关的地价资料要按实地位置标注到估价工作底图上; 2. 调查以土地级或均质地域为单位进行; 3. 样本抽样采用分类不等比抽样调查; 4. 样本要有代表性; 5. 样本分布要均匀;
6. 调查样本数为每级别内相同土地利用性质宗地数的五分之一至五十分之一,一般房地出租买卖的调查样本至少应占其总量的15%,每级样本总数不少于30个; 7. 所选样本应能同时获得地价或利用效益和相对应的土地条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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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出让、转让、出租、入股、联营、联建等地价和企业单位土地利用效益资料以元为单位,准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9. 调查资料必须填入相应的调表格。 4.2.2 资料调查的内容
1. 土地定级成果资料:包括土地级别图、土地定级工作和技术报告、其它能用于土地估价的定级成果及资料;
2. 土地利用效益资料:包括不同行业资金利润率标准、同一行业不同规模的资金利用效益资料、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劳动力标准、行业经济效益资料、单位或企业土地利用效益资料; 3. 地租、地价资料: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入股等资料,房屋买卖、出租资料,土地征用及房屋折迁补偿标准资料,房屋造价、重置价等相关标准及土地开发费用资料等; 4. 影响地价的因素资料;
5. 其它资料:历史地价资料、经济发展及利息率利润率资料、有关经济指数及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指数、土地开发与经营的政策法规、条例、规定等、有关土地房屋的税收种类、生产率、城市规划等有关资料。
4.2.3 样本资料的整理 1. 样本剔除。
逐表审查调查资料,将缺主要项目、填报数据不符合要求和数据明显偏离正常性况的样本剔除。 2. 样本资料归类
将初步审查合格的样本资料,分别按土地级别或均质地域、土地用途、企业用地效益、地价的交易方式和地价计算方法进行归类。当样本数量少于规定要求时应进行样本的补充调查。 4.3 基准地价评估的技术路线
4.3.1 以土地定级为基础,土地收益(地租)为依据,市场交易资料为参考评估基准地价。该技术路线主要用于土地市场不发达,土地交易案例不多的城市。
4.3.2 用土地条件划分均质地域(或以土地定级为基础),用市场交易价格等资料评估基准地价。该技术路线主要用于土地市场发达,土地交易案例多的城市,是今后基准地价评估的主要技术路线。
4.3.3 土地条件划分均质地域,用市场交易价格等资料评估路线价。该技术路线主要用于土地市场发达城市的部分商业用地的评估。 4.4 级差收益(地租)法评估基准地价 4.4.1 土地级别的确定
根据《城镇土地定级规程》的要求,确定土地的级别。 4.4.2 样本数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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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1 土地利用类型的划分
土地利用类型的划分按利用现状划分。在分用途全域覆盖性评估基准地价时,也以土地的现状开发程度和现状利用程度为依据,适当考虑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类型分为商业、住宅、工业用地三大类,在一些土地利用分异较明显的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可将商业用地又分为金融、宾馆、办公和普通商业等用地,住宅用地也可再分为一级住宅、二级住宅和三级住宅用地等类型。 4.4.2.2 单元土地质量指数计算
根据土地级别内单元总分值进行级差收益测算时,单元土地质量指数按下式计算: fi Xin =-- n
式中:Xin :某单元土地质量指数; fi :某单元总分值; n :土地级别数
4.4.2.3 行业或类别资本效益折算系数的计算
分别以商业、住宅、工业中某种行业或类别的资本为标准,按下式计算各行业或类别的资本效益折算系数: Crm Kci = -- Cr
式中: Kci :某用地类型中的某行业或类别资本效益折算系数 Crm :该用地类型中某一行业或类别全市平均资金利润率 Cr :该用地类型中标准行业或类别全市平均资金利润率 4.4.2.4 规模资本效益折算系数的计算
分别以商业、住宅、工业中当地行业最佳企业规模或技术水平下的资本为标准,按下式计算规模资本效益折算系数: Crn Kcs =-- Cmax
式中:Kcs :某一行业或类别某一规模下的资本效益折算系数 Crn :该行业或类别某一规模下的全市平均资金利润率 Cmax :该行业或类别最佳规模下的全市平均资金利润率 4.4.2.5 企业标准资本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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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资本额按下式计算: Cs =Ce×Kci ×Kcs 式中:Cs:企业标准资本额 Ce :企业实际使用的资本额 Kci 、Kcs同前。
4.4.2.6 合理工资量的计算
按当地各行业不同技术水平下劳动力的定员标准,用下式计算合理的工资支出标准: LPs
Lcs = Lce ×-- LPe
式中:Lcs :某企业在标准定员情况下应支出的工资额 Lce :该企业实际支出的工资额
LPs :某一技术水平下同等规模的企业应有劳动力标准 数量 LPe :企业实际占有的劳动力数量 4.4.2.7 企业效益资料的整理
将收集到的企业效益资料,按标准化公式计算整理。 4.4.3 指标选择与样本数据归类 4.4.3.1 级差收益测算指标的选择
级差收益测算选择的指标主要有单位土地面积的净收益、单位土地面积标准资金占有量、单位土地面积合理工资占有量、企业所在土地的级别或单元总分值。 4.4.3.2 样本数据归类
以土地级别为单位,分别以不同土地利用类型进行数据归类,可以细分的土地类型还可按细类归类。
4.4.3.3 样本数据检验
数据检验以土地级别或均质区域为单位,分土地利用类型进行抽样样本的总体和方差检验。 用卡方检验法、秩和检验法分别对已知数据总体分布类型和未知数据分布类型的样本进行总体一致性检验。
用 t 检验法和均值――方差法分别对样本总体为正态和非正态分布的进行异常值剔除。 当检验后的数据不能满足模型建立的需要时,应增加抽样数据,按以上方式重新进行数据归类。 4.4.4 模型选择与系数估计 4.4.4.1 模型选择
1. 常用于级差收益(地租)测算的模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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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Yn=A(1+r)X1n 或 Yn=A(1+r)aX1n 其中: Yn :第n级土地样本每平方米土地的利润值; A:常数;
r :利润级差系数;
X1n :第n级土地级别指数或单元土地质量指数; α:待定系数。
土地质量从优到劣按等级系数1,2,??n排列,土地级别指数取值为n,??2,1。 B、 Yn = b0 + b1X1n+ b2 X2+ b3X3
式中:Yn :第n级土地样本每平方米土地的利润值; X1n :第n级土地级别指数或单元土地质量指数; X2 :每平方米土地上标准资金占有量; X3 :每平方米土地上标准工资占有量; b0 :常数,大于零;
b1 、b2 、b3 :分别为土地、资本、劳动力的回归系数。 C 、 Yn=A(1+r)X1n * X2b2 * X3b3
式中:Yn :第n级土地样本每平方米土地的利润值; A:常数;
r :利润级差系数;
X1n :第n级土地级别指数或单元土地质量指数; X2 :每平方米土地上标准资金占有量; X3 :每平方米土地上标准工资占有量; b2 、b3 :分别为资本、劳动力的回归系数。 D、 Yn = F(X1n)+ b2X2+ b3X3+V
式中:Yn :第n级土地样本每平方米土地的利润值; X1n :第n级土地级别指数或单元土地质量指数;
F(X1n):自变量X1n 的未知函数,为土地带给企业的利润; X2 :每平方米土地上标准资金占有量; X3:每平方米土地上标准工资占有量; b2 、b3 :分别为资本、劳动力的回归系数; V:误差项。 2. 模型选择方法
根据数据资料条件,用以下方法进行模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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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一:在已知线性模型的前提下,用被解释变量与解释变量的二维散点图来初步确定模型的数学形式。
方法二:将样本数据依次代入可能的数学模型中,得到不同样本的回归模型,同时对各样本模型进行经济、统计和计量检验,按检验结果,选定测算模型。 4.4.4.2 系数估计 1. 模型确定
根据4.4.4.1条中提供的模型、模型选择方法和样本数据条件,确定收益测算模型,测定各因素系数值。 2. 系数估计
将样本资料代入数学模型,求出各因素系数的估计值。其计算方法一般用最小二乘法求解因素系数估计值,工作步骤为:
1. 线性变换,将各种非线性模型变换成线性模型; 2. 构造拟合误差的平方和; 3. 导出正规方程组; 4. 求解正规方程组; 5. 确定因素系数估计值。
4.4.4.3 因素系数估计值的可靠性检验 1. 经济意义检验
一般从符号和值域两个方面检验。符号检验主要是根据模型中变量设计所要达到的条件进行检验;值域检验是根据现实经济条件加以具体限定。 2. 统计检验
通过回归系数bj的统计显着性检验,判断因素Xi对净收益Y的影响程度。 通过回归系数的总体显着性检验,判断因素在总体上对净收益的影响程度。 通过模型的拟合优度检验,判断建立的模型与样本数据的拟合程度。 3. 计量经济检验
通过异方差性检验和多重共线性检验,判断统计检验的有效性。 4.4.5 土地收益计算
将样本数据代入确定的数学模型中,得到每一级土地上不同行业的土地收益值,各模型土地收益为:
A模型 Ini =A(1+r)X1n
B模型 Ini =Yni - (b0 +b2X2+b3X3) Y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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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模型 Ini =--- (X2b2 *X3b3)
D模型 Ini =Yni-(b2X2+b3X3+V)
式中:Ini :第n 级土地上样本单位面积的土地收益; Yni: 第n 级土地上样本单位面积的利润;
A、Xln、r、b0、b2、b3、X2、X3、V含义同4.4.4.1中各模型。 某一级土地收益的平均值按下式计算:
式中:In :第n 级土地上不同行业土地的平均收益; M:第n 级土地上的样本量。 4.4.6 基准地价计算 4.4.6.1 土地还原利率的确定
土地还原利率确定方法见5.2.5条中第二款。 4.4.6.2 基准地价计算
将土地收益视同经营者交付地租的能力,按下式估计每一级土地不同用途的基准地价: In P1b = - rd
式中:P1b:某一用途土地在某一土地级上的基准地价; In :某一用途土地在某一土地级上单位面积的平均收益; rd :土地还原利率
根据计算结果,确定用级差收益(地租)测算的每级土地上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的基准地价。
对离散度较大的测算结果,要在级别基准地价基础上,确定用级差收益测算的不同区域、地段的基准地价。
每一级土地上,将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的最高基准地价作为用级差收益测算的该级土地的基准地价,根据需要可用确定级别综合基准地价的方法确定区域或区段的综合基准地价。 按测算结果,编制各级各类土地的基准地价表。 4.5 利用土地交易资料评估基准地价
4.5.1 各类用途土地级别或土地均质区域的确定
4.5.1.1 以已划定的土地级别作为基准地价的测算区域。如果城市土地级别较大,而同类用地的地租地价在同一级别的变化幅度较大时,就要细分土地级别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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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2 在没有进行土地定级的城市,可按城市土地条件相似和样点地价相近划分均质地域,作为基准地价测算区域。其一般程序为:选择划分区域的因素,确定因素划分区域的标准,调查资料和图件,初步划分区域,实地校核调整和区域边界的确定。
4.5.1.3 均质地域中样本数量较少,不能满足模型推断的样本需要量时,可通过均质地域同一性判别,进行适当归并。 4.5.2 样点地价的整理
交易地价资料即样点地价资料的整理包括一些样点宗地地价的评估和样点地价的修正。宗地地价评估方法见5、6、7。在样点地价的整理中,关键是各参数的确定。估价人员一定要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积累有效数据,确定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估价参数。 4.5.2.1 土地联营入股资料
根据合同内容或双方的实际经营情况,按土地的年收益或入股比例,分别计算地价。 1. 用土地入股取得的年收益,按下式计算地价: Plg 1 Pls=(--)×-- s rd
式中:Pls--联营土地单位面积地价 Plg--土地股每年分享的利润或股息 s--联营土地面积 rd--土地还原利率
2. 用合同规定的资本投入情况和分成比例,按下式计算地价: re 1 Pls=Cg×(--)×-- rc s
式中:Pls--联营土地单位面积地价 Cg--出资方的资本总量 re--出地方利润分成量 rc--出资方利润分成量 s--联营土地面积 4.5.2.2 以地换房资料
用出地方取得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作为让出土地的总地价,按下式计算地价: Stb×Pbs P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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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式中:Pls--宗地单位面积地价 Stb--转让土地方获得的建筑面积 Pbs--单位建筑面积的平均售价 S--让出的土地面积 4.5.2.3 联建分成资料
联建分成的土地不直接进入市场,估价中不计算土地资本的利息,也不计算投资资本的利润,则地价计算公式为:
(Pbm+T)×Slb (Pbm+T)×Slb×Rv Pls= -------- = ----------
Scl Scb 式中:Pls--联建房中单位土地面积的地价 Pbm--房屋单位建筑面积造价 T--房屋单位建筑面积交纳的税费 Slb--出地方分成建筑面积 Scl--出资方建筑物分摊的土地面积 Rv--容积率
Scb--出资方分成建筑面积 4.5.2.4 样点地价的年期修正
不同年期的样点地价资料只有进行基准地价年期(一般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为基准地价年期)修正,才能用于基准地价评估。
1. 有限年期使用权地价修正到基准地价年期: 计算公式为:
[1-(1/(1+rd)m)] Pm=Pml×---------- [1-(1/(1+rd)m1)]
式中:Pm──基准地价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m1──样点地价的实际年期 Pm1──样点地价 m──基准地价年期 rd──土地还原利率
2. 所有权地价修正到基准地价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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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为:
Pm=P×[1-(1/(1+rd)m)]
式中:P为土地所有权价格,Pm、rd、m含义同上。 4.5.2.5 样点地价的交易时间修正
不同交易时间的样点地价,只有修正到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时地价,才能用于基准地价评估。时间修正系数的确定以年为单位,区别不同土地用途,计算地价年度之间的平均上涨或下降幅度。在建立地价指数系统的城市,可用地价指数计算。 计算公式为: Pis Kij=── Pij
式中:Kij──某类土地用途第j年数据修正到基准地价评估年的系数 Pis──某类土地用途基准地价评估年土地交易平均价(或地价指数) Pij──某类土地用途第j年土地交易平均价(或地价指数)
对不同年份发生的交易宗地地价,地价修正到评估年份的计算公式为: Pls=Kij×Pji
式中:Pls──修正到评估时间的宗地价格 Pji──第j年,第i类宗地的实际成交地价 4.5.2.6 样点地价的容积率修正
不同容积率下的样点地价,只有修正到基准地价评估所设计的标准容积率下地价,才能用于基准地价评估。首先编制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Pis Kr=── Pi
式中:Kr──容积率修正系数
Pis──某一区域某一用途基准地价标准容积率下单位面积平均地价 Pi──某一区域某一用途在某一容积率时单位面积的平均地价
对不同容积率情况下发生的交易地价,按下式将地价修正到标准容积率的价格: Pls=Kr×Pli
式中:Pls──修正到标准容积率时的宗地地价 Pli──某一容积率下的宗地交易价格 Kr──同前
4.5.2.7 样点地价的其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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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易地价资料情况,还可以进行如下修正:
1. 交易情况修正:把交易情况不正常的样点地价,修正到在公开、公平的正常市场情况下交易地价。协议出让地价、暗箱操作地价、急买急卖地价等均属不正常交易地价。
2. 地价楼层分配修正:样点资料若为大厦某层之建筑售价,需根据地价楼层分配关系求出其基地价。
3. 基础设施配套程度修正:在不同基础设施配套程度下的样点地价,一定修正到基准地价评估所设定的基础设施配套程度下的标准地价。
4. 同一用途中不同用地细类修正:商业用地中大商厦、金融大厦等与临街小店铺的地价,住宅用地中高档住宅与低档住宅的地价,在没有按细类评估基准地价时,要作用地细类的修正。 等等。
4.5.2.8 样点地价图的绘制
在有条件的城市,要在工作底图上绘制样点地价图。
1. 按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用途分别作地价样点资料分布图; 2. 土地级别界线和均质地域界线要反映在图上;
3. 直接在图上表示地价,地价资料多时,采用分级图表示地价点标准。 4.5.3 样点数据检验和处理 4.5.3.1 样点数据检验
1. 同一土地级或均质地域中,同一交易方式的样本地价要通过样本同一性检验。同一均质地域中样本数量不能满足总体检验的需要时,需对均质地域进行差别判别归类,按类进行样本总体同一性检验。
2. 同一均质地域中,不同交易方式计算的样本地价,也要通过样本总体同一性的检验。 3. 样本总体检验规定参见4.4.3.3条中有关规定。 4.5.3.2 样点数据处理
1. 城市中商业中心区的地价最高区段,应单独表示。
2. 相同用途的样点地价,在确定方差检验精度后,精度以外的数据作为异常数据剔除。方差检验规定参见4.4.3.3条中有关规定。
3. 同一级别、均质地域中,不同交易方式下估算的样点地价,当总体不一致时,以最有代表性,样点数量多的作为基准地价评估的基础资料。 4.5.3.3 数据整理
将经过修正及样本数据处理以后的样点,按土地级、土地均质区域、土地用途和资料交易方式顺序进行整理,并填表。
4.5.4 利用样点地价评估区域或级别基准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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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1 用样点地价评估区域或级别的基准地价 1. 有样点区域或级别的基准地价评估
A. 样本数量的确定。按数理统计要求,合格样本量最少应为影响因素数的4倍。
B. 模型选择及基准地价计算。在有样点区域或级别内,可利用不同用途交易样点地价的平均值作为该区域的基准地价。一般选择下式计算区域或级别的基准地价: 或
式中: Pla:某均质地域或级别内的分用途单位面积基准地价;
Pli :某均质地域或级别内各用途各有效样点的单位面积地价或众数样点单位面积地价; M:均质区域或级别内可利用的有效地价样点数; SI:样点宗地面积。
2. 没有交易价资料或交易价格资料较少区域或级别的基准地价评估
没有交易资料的区域或级别,基准地价评估采用比较法、比例系数法或系数修正法进行。评估程序为:
A. 对已评估出基准地价的区域或级别,建立地价与影响价格的土地条件对照表; B. 将没有交易资料或数量不足的区域或级别,进行土地条件调查和量化; C. 比较待估价区域或级别同有地价区域或级别的接近程度,估算其基准地价; D. 因素差异大的区域,在比较基础上,采用系数修订法估算区域基准地价;
E. 通过确定各种用途基准地价在不同区域或级别内的比例关系,估算出其它用途的基准地价。 4.5.4.2 建立样点地价和土地级别模型,评估级别基准地价
A. 模型选择:在土地定级的基础上,通过建立样点地价与土地级别之间的数学关系模型,求出各用途各级别的地价级差系数,再用地价级差系数等参数来计算级别基准地价。数学模型为: Yn=A(1+r)Xn 或 Yn=A(1+r)aXn
其中: Yn :第n级土地交易样点地价(求基准地价时是级别基准地价); A:常数;
r :地价级差系数;
Xn :第n级土地级别指数或单元土地质量指数 α:待定系数。
在特殊情况下,要做地价与土地级别二维关系图,确定测算模型。
B. 系数估计:将收集到的不同用途的地价资料,按用途将通过检验的地价资料代入模型中,估计参数值A和r。估算出A和r后,要进行系数可靠性检验,检验要求按4.4.4.3条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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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基准地价评估:将估计值A、r和有关参数代入,得到各级土地的基准地价或各单元分值的估计地价。地此基础上,根据地价的离散程度,确定区域基准地价。 4.5.4.3 用地细类基准地价的估算
根据市场交易地价资料,按商业、住宅、工业用地中的用地细类再作分析,如商业用地中又可分金融细类、宾馆办公细类、商场细类和零售商店等细类,住宅中又可分一级住宅、二级住宅和三级住宅等细类,根据地价在细类中的变化,估算各用地类中细类的基准地价。 4.6 利用土地交易资料评估路线价 4.6.1 路线价的评估范围
路线价主要用于繁华商业区段的价格评估。 4.6.2 商业用地路线价区段的划分 4.6.2.1 地价区段划分标准:
1. 商业用地区位条件、交通条件、人流量多少、位置相似的地块划归同一区段; 2. 商服繁华程度基本相同的地块划归同一个地价区段 4.6.2.2 区段划分方法:
1. 以道路、沟渠或其他明显地物界限;
2. 在确定有路线价标准的地价区段,以里地线为界线。里地线采用临街宗地众数进深代替。 4.6.3 样点地价的整理 与4.5.2条中有关规定相同。 4.6.4 样点地价的数据检验 与4.5.3条中有关规定相同。 4.6.5 评估区段地价
4.6.5.1 有样点区段路线价的评估
以市场交易地价资料为基础,求取各区段的平均价为区段地价。方法有三种: 1. 取中位数。 2. 取众数。 3. 取算术平均数。
4.6.5.2 无样点地价或样点地价较少的区段路线价评估
没有交易资料的区段路线价评估,用比较法、系数修正法进行。见4.5.4.1中第二款。 4.6.6 划分地价等级
把区段地价按地价高低排列,并描绘在数轴散点图或频率直方图上,密集区域即为一个地价等级。
4.7 城市基准地价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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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基准地价确定的原则
1. 以实际数据测算的结果为准,以比较、修正的结果为辅。
2. 地产市场发达的以市场交易资料测算结果为准,级差收益测算结果验证。 3. 地产市场不发达的以级差收益测算结果为准,市场交易资料测算结果验证。 4. 体现地产管理政策。 4.7.2 基准地价的确定
以一种方法测算城市基准地价的,用该种方法确定的级别商业、住宅、工业用途的基准地价为城市基准地价。
以两种以上方法测算城市分用途基准地价的,应以级别或区域为单位,用不同方法的测算结果,根据当地土地市场状况和地价水平,确定级别或区域中各用途的基准地价。
以两种以上方法测算城市基准地价的,根据不同方法的评估结果、土地市场状况等,以其中最符合市场行情的一种方法的结果为标准,用其它方法的结果进行适当修正,确定各用途的基准地价。 根据城市土地利用特点,在一些大城市,如果其土地分异较明显,则可按商业、住宅、工业用途中的用地细类再作分析,估算各用地类的基准地价。 4.8 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的编制
4.8.1 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是采用替代原理,建立基准地价、宗地地价及其影响因素之间的相关关系,编制出基准地价在不同因素条件下修正为宗地地价的系数体系。以便能在宗地条件调查的基础上,按对应的修正系数,快速、高效、及时地评估出宗地地价。它分为级别或区域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和路线价修正系数表两种。
4.8.2 级别或区域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的编制
级别或区域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的编制,有用土地利用效益(地租)资料和市场交易地价资料两种方法。
如果基准地价成果在商业、住宅和工业三大土地利用类型下有细化地类的基准价格,则尽可能编制细化地类的基准地价系数修正表。如果其基准地价成果只有商业、住宅和工业三大地类,则基准地价修正体系一定要反映土地利用的复杂性。关键是准确地把握各用地类型的地价影响因素和影响权重。
4.8.2.1 用土地利用效益(地租)资料编制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 1.确定级别或区域基准地价
按4.7条的评估结果,确定级别或区域基准地价。 2. 宗地地价影响因素的选择 (1) 商业用地的影响因素
A. 商业繁华度。主要指商业区级别、商业服务业店铺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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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交通便捷度。主要指商业用地与公交、道路等城市交通系统连接的便利程度。 C. 基础设施完善度。主要指商业区各项市政基础设施的利用程度和质量高低。
D. 环境质量优劣度。主要指商业区的人口密度、收入水平、社会治安等人文环境和污染、绿化及自然灾害等自然环境。
E. 规划限制。主要指城市规划对商业区土地利用的要求。
F. 宗地条件。主要有宗地位置、形状、地质、面积、利用方向(细类)和利用强度等。 G. 其他因素。
(2) 住宅用地的影响因素
A. 住宅区的位置。包括距商业服务中心和城市中心的距离、所处的土地级及级中区位、商业服务业对各类型住宅区的影响程度等。
B. 基础设施完善度。主要指直接用于为居住服务的各项市政基础设施的利用程度和质量高低。 C. 交通便捷度。主要指生活和工作的交通方便程度。
D. 公用设施完备度。主要指为住宅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完善程度,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邮电所等配置状况。
E. 环境质量优劣度。主要指住宅区内居民的就业结构、受教育程度、居住条件、治安等人文环境和污染、绿化程度、自然灾害等自然环境。
F. 规划限制。主要指城市规划对住宅区土地利用的要求。
G. 宗地条件。主要有宗地形状、地质、面积、利用方向(细类)和利用强度等。 H. 其他因素。
(3) 工业用地的影响因素 A. 交通便捷度。 B. 基础设施完善度。 C. 环境质量优劣度。 D. 产业集聚规模。 E. 规划限制。 F. 宗地条件。 G. 其他因素。
(4) 各因素影响地价程度的确定
采用特尔斐法、层次分析法等,按各因素对地价的影响程度,确定各因素的权重值。 3. 各因素影响地价修正幅度的计算 (1) 修正幅度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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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级别或区域为单位,调查各级别或区域中正常土地收益的上限、下限值等,分别以土地收益值同基准地价折算的年土地收益值相减,得到上调或下调的最高值。 上调幅度的计算公式为: Inh-Ilb
F1=--- * 100% Ilb
下调幅度的计算公式为: Ilb - Inl F2=--- * 100% Ilb
式中:F1---基准地价上调最大幅度 F2---基准地价下调最大幅度 Ilb---基准地价折算的年收益
Inb---级别或区域正常土地收益的最高值 Inl---级别或区域正常土地收益的最低值
在确定上调、下调幅度的情况下,内插修正值,将宗地地价修正幅度划分成五个档次。 (2) 影响地价各因素修正幅度的确定
按照4.8.2.1条第二款中确定的不同用途各因素对地价的影响,按下式计算各因素的修正幅度。 F1i=F1*Wi F2i=F2*Wi
式中:F1i――某一因素的上调幅度 F2i――某一因素的下调幅度
Wi ――某一因素对宗地地价的影响权重
以基准地价为一般水平,其修正系数为零。在一般水平与上限价格之间,内插条件较优的修正系数,一般为F1i/2,同时确定较优条件下的地价标准。在一般水平与下限价格之间,内插条件校劣的修正系数,一般为F2i/2,同时确定较劣条件下的地价标准。在此基础上,将各地价影响因素的权重值同修正系数相乘,即得到各因素在不同标准下的实际修正系数。 4. 编制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
根据在优、较优、一般、较劣、劣5个档次地价标准下确定的各地价因素修正系数,编制出级别或区域内不同用类型的基地价修正系数表,并确定各种修正系数对应的因素指标条件,即编制各类用地因素指标说明表。各表形式见附录。
4.8.2.2 用市场地价资料编制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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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确定级别或区域基准地价
按4.7条的评估结果,确定级别或区域基准地价。 2. 修正幅度值的计算
将调查到的区域中正常地价的最高值、最低值与基准地价作相对值比较,得到相对于基准地价的最高和最低修正幅度值,其计算方法参见4.8.2.1条中第三款的规定。 对基准地价与最高地价、最低地价之间的均分点,按样点地价计算修正幅度。 按修正幅度,将各有关地价点定为优、较优、一般、较劣、劣五个标准。 3. 影响地价各因素修正值的确定
根据五个标准的修正幅度,将修正幅度按因素权重分解到各影响地价的因素上,确定出各因素在不同标准下的修正值,具体计算按4.8.2.1条中第三款的规定。 4. 确定宗地价修正系数对应的因素条件 具体按4.8.2.1条中第四款的规定进行。 4.8.3 路线价修正系数表的编制
路线价修正系数表是指利用路线价评估宗地地价时,根据宗地临街深度与宗地价格的变化规律而编制的深度指数修正表。宽度修正、宗地形状修正等在评估具体宗地地价时由评估人员自定。 4.8.3.1 确定路线价
依4.6条中路线价的确定方法确定。 4.8.3.2 编制深度指数修正表
深度指数修正表依据宗地临街深度对路线价的变化程度制定。其基本程序为:
1. 标准深度即里地线的确定。一般是以临街宗地的平均进深为准,或以临街宗地进深众数为准。 2. 确定级距。在同一级距内,地价对路线价的变化程度较小,并视同一致。深度百分率表中级距的选定,应分析比较市场地价调查中地价变化的规律性,从而确定级距数、级距。
3. 确定单独深度百分率。将宗地面积自临街红线至里地线以内依一定距离(级距)划分为许多单元格,并依次为a1 , a2 , a3 ??an ,其单独深度百分率为: a1 > a2 > a3 ??>an 。 4. 选用累计或平均深度百分率制作深度百分率表。 A. 平均深度百分率:
a1+a2 a1+a2+a3 a1+a2 +a3+??an a1 >-- >--- >??>-------
2 3 n B. 累计深度百分率:
a1< a1+a2< a1+a2+a3 ?< a1+a2 +a3+??an 4.9 基准地价图的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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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 基准地价图绘制的内容
1. 基准地价图要直观反映不同级别或区段各类用地基准地价及界线、位置和与地价高低有关的城镇道路、土地用途等。基准地价图的相关要素通过不同的图斑、色调、注记等来反映。 2. 编图前,要将基准地价成果分类整理,确定编图工作程序、编绘内容和编制方法。 3. 地价区段为最小制图单元,最小上图图斑为1cm2。城镇中商业中心区的地价最高点或区段,可不依比例单独表示。
4. 将定级成果和基准地价成果用图示、符号、注记等标注在图上。
A. “级”用大写罗马数字“Ⅰ、Ⅱ、Ⅲ??”分别表示“一级、二级、三级??”。均质地域编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B. 用地类型用汉字“商、住、工”分别表示“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字体为等线体。
C. 基准地价额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在级别(均质地域)和用地类型之后,单位为元/平方米,整个符号如:
商业 3000 商业 2000--4000 Ⅱ 住宅 950 或Ⅱ 住宅 900-1100 工业 375 工业 200-500 D. 地价级别或区段边界用实线表示。
5. 基准地价图上要表示城镇中与土地区位和利用有关的主要道路,主次干道用双实线,支路用单实线表示。
6. 表示土地利用类型时,商服业用符号依比例尺表示各级商服中心,其它土地类型只反映能够上图的图斑。土地利用类型界线用点划线表示,土地分类及图示符号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标准执行。
7. 其它内容尽量简化,图示符号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标准执行。 8. 各地可根据需要编绘彩色基准地价图,图面以暖色为主,邻级色差不宜过大。 4.9.2 基准地价图的清绘与图面整饰 4.9.2.1 基准地价图的清绘
1. 土地级别和地价区段界线分别以线径0.4mm和 0.2mm的实线表示。
2. 主干道用0.3mm 的双实线表示,次干道用0.2mm的双实线表示,支路用 0.3mm的单实线表示。
3. 土地利用类型界线用间隔5mm、线径 0.3mm的点划线表示。 4. 土地级别、地价区段、用地类型、基准地价用注记表示。 5. 基准地价图图示及图例见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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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2 基准地价图面整饰
基准地价图按要求标出级别、用地类型及相应基准地价外,还应按制图规范标出图廓、方里网、图名、指北针、图例、比例尺等,最后标出制图单位及时间,样图见附录B。 4.10 基准地价更新
4.10.1 基准地价更新的技术路线 基准地价更新的技术路线有以下三条:
1. 以土地定级为基础,以土地收益(地租)为依据,以市场交易地价资料为参考,更新基准地价。
2. 以土地条件划分均质区域(或以土地定级为基础),以市场交易地价资料为依据,更新基准地价。
3. 以土地定级或均质区域为基础,利用标准宗地价格(标定地价)或地价指数更新基准地价。 城市基准地价可以运用其中任一技术路线更新,也可以运用上述技术路线的任一组合更新。 4.10.2 级差收益(地租)法更新基准地价
4.10.2.1 应用范围:该方法主要用于地产市场不发达,市场交易地价资料不丰富的城市。 4.10.2.2 基本方法
1. 有定级基础的城市:先判断原定级范围的准确性,再在定级的基础上,运用级差收益(地租)测算模型,求取地租,计算地价。
2. 没有定级基础的城市:先用上述分类定级方法先定级,再在定级的基础上,运用级差收益(地租)测算模型,求取地租,计算地价。
3. 更新的步骤和方法与4.4条中基准地价评估的步骤和方法相同。 4.10.3 利用市场交易地价资料更新基准地价
4.10.3.1 应用范围:主要用于地产市场发达,市场交易资料较多的城市。 4.10.3.2 基本方法
1. 有定级的城市,以城市定级为基础,利用级别或区域范围内的市场交易地价资料更新评估各类用途的基准地价。
2. 没有定级的城市,一是可运用上述分类定级方法先进行级,再在定的基础上更新;二是不进行定级,而是用划分均质区域的办法,在均质区域上更新;
3. 市场交易资料的要求:与基准地价评估中对资料的要求基本相同,但是在样本数量上可以少于基准地价评估的数量。
4. 具体来讲,利用市场交易资料更新基准地价的方法有三种:即区域内样点地价平均法、地价与土地级别建立模型法和地价与定级因素分值建立模型法。 4.10.3.3 区域内样点地价平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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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原理:在划分均质区域或定级区域的基础上,用区域或级别内可利用的不同用途交易样点地价的平均值作为该区域的基准地价。
2. 场地价交易样点资料的修正和检验,与4.5.2条中的规定相同。 3. 模型选择及基本方法,与4.5.4.1相同。 4.10.3.4 地价与土地级别建立模型法
1. 基本原理:在土地定级的基础上,通过建立样点地价与土地级别之间的数学关系模型,求出各用途各级别的地价级差系数,再用地价级差系数等参数来计算级别基准地价。 2. 市场地价交易样点资料的修正和检验,与4.5.2条中的规定相同。 3. 模型选择及基本方法,与4.5.4.1相同。 4.10.3.5 地价与定级因素分值建立模型法
1. 基本原理:利用各均质地域(或级别)内的土地定级因素分值与该地域内的各用途有效地价样点平均价格之间建立数学模型,以价定级,以因素定基准地价。基本思想是:当某定级因素发生变化,足以引起土地级别的调整,而在该区域又没有新的交易样点地价资料,无法调整级别的基准地价时,则可以应用该模型,直接从定级因素分值的变化来计算新的基准地价。 2. 适用范围:该法适用于大中小各类城镇,也适用于地产市场发达和欠发达城镇。 3. 基本模型: Yn=A(1+r)Xn
式中: Yn :第n级或区域内土地交易样点地价(求基准地价时是级别或区域基准地价); A:常数;
r :地价级差系数或区域级差系数; Xn :第n级或区域内定级因素综合分值
先用级别内或区域内土地交易样点地价和定级因素综合分值,通过模型运算,求出参数A和r,代入模型,即可得到基准地价的计算模型。
4.10.4 利用标准宗地价格或地价指数更新基准地价
4.10.4.1 基本原理:通过定期对标准宗地进行价格评估,掌握各土地级别或均质区域内各类用地的价格变化情况,利用更新期标准宗地的价格调整基准地价,或利用更新期的地价指数更新基准地价。
4.10.4.2 适用范围:适用于大中小各类城市,也适用于地产市场发达和欠发达城市。 1. 利用标准宗地价格更新基准地价
分两种情况:一是直接用标准宗地价格更新,二是间接用标准宗地价格更新。 (1) 直接用标准宗地价格更新基准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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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准地价更新期,用地价评估方法评估出标准宗地的更新期价格,再用其分用途分区域或级别的标准宗地价格的平均价计算基准地价。这与用市场交易地价资料评估基准地价的方法相同。 (2) 间接用标准宗地价格更新基准地价
即用标准宗地价格编制该城市或区域的综合地价指数和分用途地价指数,通过地价指数来更新基准地价。这与用地价指数更新基准地价相同。 (3) 标准宗地的设定
标准宗地的设定的基本原则:分用途、按均质区域均匀设置。要求形状规则、面积适中,具有代表性、中庸性和稳定性。 2. 利用地价指数更新基准地价 (1) 基本步骤: A. 建立地价指数系统
地价指数分区域(级别)、分土地用途编制,地价样点可从标准宗地价格和市场交易价格中选择。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分区(级)分类平均地价。公式为: 其中:Pinl──某一分区(级)某类用地的平均地价 Pil──某一分区(级)某类用地的样点地价 M──某一分区(级)某类用地的地价样点数
分区(级)分类地价指数用基准地价更新年该分区(级)分类平均地价与基准地价基准年原该分区(级)分类平均地价之比计算。公式为: Pnjl
qnjl= ──── Pnol
其中: qnjl ──该分区(级)某类地价指数
Pnjl──基准地价更新年该分区(级)某类用地平均地价 Pnol──基准地价基准年该分区(级)某类用地平均地价 B. 用地价指数更新基准地价
在级别调整的基础上用地价指数更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更新按区域和用途进行。基本公式为: Pnl = Pnol ×qnjl
其中:Pnl──该分区(级)某类用地更新后的基准地价 Pnol ──该分区(级)某类用地更新前基准地价 qnjl──该分区(级)某类用地地价指数。 4.10.5 宗地地价修正体系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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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地价修正体系的更新,主要是宗地地价影响因素的更新和各因素影响宗地地价修正幅度的更新,而影响因素的更新主要是地价影响因素的选择和权重的确定。整个宗地地价修正体系的编制方法和体系内容格式等,与4.4.8条相同。
5 宗地地价评估基本方法 5.1 宗地估价程序
5.1.1 宗地估价的技术路线
宗地估价的技术路线是指从接受委估方的估价委托书开始,到完成估价报书的全过程。具体估价程序为:
1.接受估价委托; 2.明确估价基本事项; 3.拟订估价作业计划; 4.搜集估价所需资料; 5.实地踏勘待估宗地; 6.相关资料分析整理;
7.选定估价方法,试算宗地价格; 8.分析调整试算宗地价格,确定估价结果; 9.撰写估价报告书;
10.估价资料和估价报告书分类归档。
5.1.2 明确估价基本事项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1.明确估价对象:包括明确待估宗地类型、范围、权利状况和宗地条件等。 2.明确估价目的:估价由委托方提出。
3.明确估价期日:估价期日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采用公历表示,精确到日。 4.明确价格类型:根据估价目的和委托方的要求确定。
5.明确估价作业日期。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和作业的难易程度确定。
5.1.3 搜集的相关估价资料主要包括:影响宗地价格的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资料。 5.1.4 估价人员必须实地踏勘待估宗地,亲自了解掌握待估宗地坐落位置、形状、土地利用状况、基础设施条件、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情况;同时对待估宗地及其周边环境进行拍照,必要时进行面积丈量和绘制图件。另外,应对已搜集的相关交易案例的位置、四至、形状、面积及利用状况和权利状况等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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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估价人员应对所搜集到的相关资料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整理: 1.对土地价格产生影响的自然、社会和经济资料; 2.对待估宗地所在区域土地价格产生影响的资料; 3.待估宗地本身条件其价格产生影的资料; 4.与待估宗地相关的土地和房地产交易实例资料; 5.其他相关资料。
5.1.6 估价人员应熟知、理解并正确运用宗地估价基本方法。对同一估价对象应选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估价人员应从估价资料、估价方法、估价参数指标等的代表性、适宜性、准确性方面,对各试算价格进行客观分析,并结合估价经验对各试算价格进行判断调整,确定估价结果。
5.1.7 确定估价结果可视待估宗地情况选用以下方法: 1.简单算术平均法; 2.加权算术平均法; 3.中位数法; 4.众数法; 5.综合分析法。
5.1.8 宗地估价报告书包括估价结果报告和估价技术报告;估价报告书格式分为文字式和表格式。
5.1.9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完成宗地估价报告书后,应对所用估价资料和宗地估价报告书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保管,以备查用。 5.2 收益还原法
5.2.1 收益还原法的基本原理
收益还原法是将预计的待估土地未来正常年纯收益(地租),以一定的土地还原利率将其统一还原为评估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待估土地的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土地未来地租的资本化是其基本原理。收益还原法的基本公式如下: P=a/r[1-1/(1+r)m]
式中:P--有限年期土地收益价格; a--年土地纯收益; r--土地还原利率; m--土地使用年期。
5.2.2 运用收益还原法评估宗地价格的程序 1.搜集与待估宗地有关的收益和费用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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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算年总收益; 3.估算年总费用; 4.计算年纯收益; 5.确定还原利率;
6.选用适当的计算公式求得试算收益价格; 7.确定待估宗地地价。
5.2.3 总收益指客观总收益,即合理使用不动产过程中持续而稳定获得的正常年收入,包括租金收入、保证金和押金的利息收入等。 5.2.4 总费用
5.2.4.1 土地租赁中的总费用 土地租赁中的总费用主要包括: 1. 土地使用税; 2. 土地管理费; 3. 土地维护费; 4. 其他费用。
5.2.4.2 房地出租中的总费用 房地出租中的总费用主要包括: 1. 经营维修费; 2. 经营管理费; 3. 房屋年保险费; 4. 房屋出租年应交税金; 5. 房屋年折旧费; 6. 建房资本的利息 7. 其他费用。
5.2.4.3 经营性企业房地产中的总费用 经营性企业房地产中的总费用主要包括: 1. 销售成本; 2. 销售费用; 3. 经营管理费; 4. 销售税金; 5. 财务费用; 6. 经营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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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4 生产性企业房地产中的总费用 生产性企业房地产中的总费用主要包括:
1. 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等; 2. 产品销售费;
3.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4. 财务费用; 5. 管理费用; 6. 企业利润。 5.2.5 求取年纯收益
1. 土地租赁中的土地年纯收益求取: 土地年纯收益=年租金收入―年总费用 2. 房地出租中的土地年纯收益求取:
土地年纯收益=房地产年纯收益―房屋年纯收益
房地产年纯收益=房地产出租年总收入-房地产出租年总费用 房屋年纯收益=房屋现值×建筑物还原利率 经营性企业房地产中的土地年纯收益求取: 房地产年纯收益=经营总收入―经营总费用 土地年纯收益=房地产年纯收益-房屋年纯收益 生产性企业房地产中的土地年纯收益求取: 土地年纯收益=生产总收入―生产总成本 自用土地或待开发土地的年纯收益求取:
自用土地或待开发土地的年纯收益可采用比较法求取,即比照类似地区或相邻地区有收益的相似土地的纯收益,经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的比较修正,求得其土地纯收益。 5.2.6 还原利率的确定
5.2.6.1 综合还原利率、土地还原利率和建筑物还原利率的关系
还原利率分为综合还原利率、土地还原利率和建筑物还原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应按下面公式确定:
r=(r1L+r2B)/(L+B) 式中:r--综合还原利率; r1--土地还原利率; r2--建筑物还原利率; L--土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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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利息是开发项目全部预付资本的融资成本。预付资本包括地价款、开发或建筑费、专业费、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等。税金及销售费不计利息。利息的计算要充分考虑资本投入的进度安排。
在实际评估工作中,也可把不动产的未来价值及开发成本用折现的方法贴现至评估基准日,从而在剩余法公式中没有利息项。
折现率和利息率的选取应参照同期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指标。
5.5.7 开发项目正常利润一般以不动产总价值或预付总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利润率宜采用同一市场上类似不动产开发项目的平均利润率。 5.5.8 现有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估价
运用剩余法评估现有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价格,其公式如下: 土地价格=房地产交易价格-房屋现值-交易税费
房地产交易价值可用正常交易成交价格,或采用市场比较法确定,或结合房地产的经营状况和市场条件运用收益还原法确定。
房屋现值应根据估价时点的同类房屋建筑的建造成本费用,结合房屋的物理、经济和功能的退化状况选用适当方法来确定。其公式如下: 房屋现值=房屋重置价×房屋成新度 5.5.9 剩余法的适用范围
剩余法适用于具有投资开发或再开发潜力的土地估价。允许运用于以下情形:(1)待开发成房地产或待拆迁改造后再开发成房地产的土地估价;(2)仅将土地整理成可供直接利用的土地估价;(3)现有房地产中地价的单独评估。 5.6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5.6.1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基本原理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通过对待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的分析,对各城市已公布的同类用途同级土地基准地价进行修正,估算宗地客观价格的方法。其基本公式如下: 土地价格=基准地价×(1±K) 式中: K――基准地价修正系数 5.6.2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估价步骤: 1. 搜集有关基准地价资料;
2. 确定待估宗地所处地段(区)的同类用途基准地价;
3. 分析待估宗地的地价影响因素,编制待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条件说明表; 4. 依据基准地价地价影响因素指标说明表和系数修正表计算基准地价修正系数; 5. 进行交易日期等其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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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求出待估宗地地价。
5.6.3 利用级别或区域基准地价评估 5.6.3.1 待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调查
用级别或区域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地价宗地地价,关键在待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调查。地价影响因素调查应与同类用途同级(区域)基准地价的影响因素指标说明表中所列因素条件一致。 5.6.3.2 地价影响因素的修正系数计算
根据待估宗地各因素的状况,分别在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中查找各因素修正系数,并按下式计算宗地因素修正值: K=K1+K2+K?? Kn
式中:K――宗地地价影响因素修正值,
K1 .K2 ?? Kn-分别为宗地在第1.2??n个因素条件下的修正系数。 5.6.3.3 基准地价的其它修正
基准地价是在特定开发程度和利用程度下,各类用地在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某一时点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待估宗地各地价影响因素修正仅对基准地价的区域平均性作了修正,因此,还需进行如下修正:
1. 期日修正:待估宗地的基准日期与基准地价的基准日期必不相同,因此,需根据地价的变化程度进行期日修正。
2. 容积率修正:基准地价一般根据平均的土地利用程度来确定其容积率。当待估宗地的容积率水平与基准地价所设定的不一致时,就需进行容积率修正。
3. 年期修正:当待估宗地的土地使用年期与基准地价所设定法定最高出让年期不一致时,就需进行年期修正。
4. 土地开发程度修正:基准地价所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一般依全估价区域的平均开发程度或各均质区域的平均开发程度而定。当待估宗地的土地开发程度与基准地价所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不一致时,就需进行土地开发程度修正。土地开发程度修正系数依据各基础设施投资对宗地地价的影响程度确定。
5.6.3.4 计算宗地价价
在确定好各修正系数后,根据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公式计算宗地地价。 5.6.4 利用路线价评估
利用路线价评估宗地地价,主要是在已知路线价的基础上,根据宗地的自身条件,进行深度修正、宗地形状修正、宽度修正、宽深比率修正、容积率修正、朝向修正等 宗地地价计算公式: V=u×dv×(d×f) ×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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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V──待估宗地地价;u──路线价;dv──深度指数, f──临街宽度, d──地块深度,KI──其它修正系数。 5.6.4.1 确定路线价
依4.6条中路线价的确定方法确定。 5.6.4.2 确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
1. 深度修正指数:根据路线价深度指数修正表,确定待估宗地在里地线内的深度修正指数。 在深度的确定中,应考虑宗地形状的不同而应作不同处理。矩形、平行四边形等,其深度就是其高度;三角形的深度则是其临街高度的一半。
2. 宽度修正指数:当宗地临街宽度超出一定范围而作了宽度指数设计时,需确定宽度修正指数。 3. 其它还有宽深比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等,依其对宗地地价的影响程度制定相应的修正系数,并经市场地价检验。 5.6.4.3 计算宗地地价
在确定各修正系数后,依路线价系数修正法公式计算宗地地价。 5.6.5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适用范围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适用于已公布基准地价的城市的宗地地价评估。特别适用于土地出让底价、土地抵押价格、课税地价和国有企业兼并等行为中的土地资产评估。
6 各类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6.1 宗地类型
根据地产用途不同,宜分为住宅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工业、仓储用地、交通用地和综合用地等;并可按开发程度不同,分为待开发土地、已开发土地、在建用地和已建用地等。 6.1.1 居住用地
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用地。包括住宅用地、配套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化用地。并可进一步细分为以下四类:
1.独立住宅用地(或一级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幽静的低层住宅用地,如花园别墅、高档四合院等。
2.高档公寓用地(或二级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中、高层住宅为主的居住用地。
3.普通住宅用地(或三级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较齐全、布局不甚完整、环境一般的居住用地,部分与工业用地有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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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简易住宅用地(或四级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居住用地。
评估居住类宗地价格时,应确定其所属用途细类,并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6.1.2 商业金融业用地
指为生产和生活提供服务的经营性用地。包括各类商场店铺、旅游饭店,娱乐场所及营业性写字楼用地,以及居住小区内的非配套经营性公建用地。可细分为以下六类:
1.金融保险业用地,如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交易所及典当行等用地;
2.办公服务类用地,如写字楼、宾馆、饭店等用地;
3.综合商厦类用地,如百货大楼、综合商厦、购物中心等用地;
4.零售商业与居民服务类用地,如副食品商店、日杂商店、菜市场及理发、沐浴、洗染、摄影、托儿所、日用品修理等用地;
5.旅游娱乐用地,如游乐园、旅游度假村以及歌舞厅、电子游戏厅和影剧院等用地; 6.信息咨询服务类用地,包括广告、公证、律师事务所、会计、审计、统计咨询与社会调查等用地;
评估商业类宗地价格时,应确定其所属用途细类,并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6.1.3 工业、仓储用地
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可进一步细分为以下五类:
采掘业用地,包括固体矿、液体矿和气体矿藏的开采和洗选用地; 2. 各类制造业用地;
3.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用地(不含专门从事罐装煤气零售业务的煤气站); 4. 仓储业用地;
5. 邮电、高科技企业用地。
评估工业、仓储业宗地价格时,应确定其所属用途细类,并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6.1.4 交通用地
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码头和机场等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又可分为两类: 线状交通用地,如铁路、公路等; 面状交通用地,如机场等。 6.1.5 综合用地
指集办公、商住(公寓)、餐饮、购物、娱乐于一体的现代化综合大厦或大厦群用地。 6.1.6 公共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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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及一些经营性绿地。主要有公园、街头绿地及苗圃等。
6.2 居住类宗地价格评估 6.2.1 影响因素分析
6.2.1.1 一般因素应重点分析:地理位置及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人口数量与家庭规模、城市发展与公共设施建设、居民生活方式;地区经济增长、财政金融状况与利率水平、交通体系、物价工资与就业水平、住宅的供给与需求、住宅的租价比;土地利用规划与管制、建筑规划与管制、房地产租金与税收政策、住宅政策等。
6.2.1.2 区域影响因素应重点分析:距社会经济活动中心的距离、道路状况与交通便捷程度、市政基础与公共配套设施、城市规划限制、社区规模功能与安全保障、周边环境与景观、噪音空气污染及与危险设施或污染源的临近程度、发生水风灾的机率、邻里的社会归属文化程度与生活方式等。
6.2.1.3 个别影响因素应重点分析:地形地质与地势、日照通风与干湿、宽度深度面积与形状、临街状况、邻接道路等级与通达性、与交通设施的距离、与商业设施公共设施及公益设施的接近程度、与危险设施及污染源的接近程度、相邻土地利用、给排水、电热气暖等通达及保证程度、通风、眺望、土地开发程度(宗地内外)、宗地控制性详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式样、容积率等)、地上建筑物的成新度、土地使用年限等。 6.2.2 估价方法选择
居住用地估价,宜选用市场比较法、剩余法(假设开发法)、收益还原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6.2.3 各类居住用地价格评估
6.2.3.1 独立住宅用地价格评估:应重点分析:城市地理位置与气候条件、居民生活方式、社会、地区经济增长、财政金融状况与利率水平、景观、人文环境、建筑密度与间距、容积率、绿化率等因素对地价的影响。一般应首选市场比较法,但如极具特性则不宜采用。
6.2.3.2 高档公寓用地价格评估:应重点分析:居民的生活方式、人文环境与景观、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交通通达程度、规划限制、容积率、地形条件等因素对地价的影响。一般应首选市场比较法,辅之以收益还原法、假设开发法或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6.2.3.3 普通住宅用地价格评估:应重点分析:城市人口数量与家庭规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与消费水平,居民住房条件、政府的住房消费政策与住房金融政策、区域位置、公交便捷程度、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规划限制、容积率、宗地面积、形状、地形及地质条件等对地价的影响。一般应首选市场比较法,辅之以假设开发法、收益还原法或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已售公房和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地价时,应注意与普通商品住宅用地的权益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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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4 简易住宅用地价格评估:简易住宅用地多为待拆迁改造用地,评估此类用地价格时,如无特殊需要一般不得依现状用途评估,而应按规划用途评估。 6.3 商业金融业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6.3.1 影响因素分析
6.3.1.1 一般因素应重点分析:地理位置及相互关系、气候条件(自然);人口数量与家庭规模、城市发展与公共设施建设、居民生活方式(社会);城市的性质职能与国际化程度、地区经济增长、财政金融状况与利率水平、交通体系、物价工资与就业水平、产业机构与第三产业(特别是商业服务业、旅游业)发展前景等(经济);土地利用规划与管制、建筑规划与管制、房地产租金与税收政策(行政)。
6.3.1.2 区域因素应重点分析:宗地区位、商务设施的种类规模与集聚度、辐射范围及客流的数量与质量、商业繁华程度及其发展趋势、经营类别的差异性与竞争性、交通便捷程度、人文环境与公共设施,规划限制等。
6.3.1.3 个别因素应重点分析:地形地势地质、日照通风与干湿、面积形状及宽深比、临街状况及通达性、与商业中心的接近性、与客流的适应性、相邻不动产的使用状况、给排水电力气热等的供给、宗地使用现状及规划利用限制等。 6.3.2 估价方法选择
商业金融业用地估价宜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剩余法(假设开发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6.3.3 主要参数确定
商业金融业用地估价参数的确定,应充分考虑估价对象的特点及土地收益水平。 确定还原利率时,应考虑各类商业金融业用地的投资风险差异。 确定投资利息率时,应考虑不同项目的开发周期差异。
确定投资利润率时,应考虑不同项目的投资风险与开发周期差异。 6.3.4 各类商业金融业用地价格评估
6.3.4.1 金融保险业用地价格评估,应重点分析:当地金融保险业的地位与作用;估价对象是否位于某级金融中心以及临街状况等。
6.3.4.2 办公服务类宗地价格评估,应重点分析: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比重、与行政经济中心的接近程度、交通便利程度、周边人文环境及公共配套设施(购物及娱乐场所等)。
6.3.4 综合商厦类宗地价格评估,应重点分析:辐射区内的固定人口与流动人口、居民购买能力、商业繁华程度与集聚程度、客流量与交通通达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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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4 普通零售店类宗地价格评估,应重点分析:服务范围内的人口数量、收入水平与购买能力等。
6.3.4.5 评估旅游娱乐类宗地,应重点分析:景点等级及知名程度、自然与人文景观、交通通达程度??。
6.4 工业、仓储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6.4.1 影响因素分析
6.4.1.1 一般因素应重点分析:地理位置及相互关系、气候条件(自然);城市发展与公共设施建设(社会);地区经济增长、财政金融状况与利率水平、交通体系、产业政策产业结构与技术创、物价工资与就业平(经济);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房地产租金与税收政策(行政)。 6.4.1.2 区域因素应重点分析:与原料消费市场的位置关系、道路状况与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设施(水、电、气、热等)供给及其费用、相关产业的配套与集聚状况、自然条件和规划限制、水空气及噪音的污染与管制等。
6.4.1.3 个别因素应重点分析:地形与地势、地质与水文条件、宗地面积、邻接道路的宽度等级及通达性、与干路及主要交通运输设施的位置关系、电力燃气热力给排水的通达与供给、土地使用限制等。
6.4.2 估价方法选择
工业、仓储用地估价宜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逼近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6.4.3 主要参数确定: 要考虑不同行业类别的特点及土地收益水平。
6.4.1.1 确定投资利息率时,应注意不同类别工业、不同建设规模对开发建设周期的影响。 6.4.1.2 确定投资利润率时,应注意不同类别工业的投资风险、资金利润率以及净收益在各生产要素间分配比例的差异。
6.4.1.3 确定土地增值收益率时,应注意区别不同工业土地增值的客观差异。
6.4.1.4 确定土地还原利率时,应注意不同工业项目间客观存在的投资风险及市场利润差异。 6.4.5 各类工业用地价格评估
6.4.5.1 矿井、矿区用地价格评估,应注意:宗地外开发程度的设定,可开采年限与出让年限的关系、土地整理的难易程度、相邻土地的使用限制等;对类似油气田用地,应注意:宗地外开发程度的设定,土地使用权与他项权利之间的关系。
6.4.5.2 传统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用地价格评估,应注意:产业特点、用地规模、用地强度、污染程度、城市规划的影响、用途转换及变现的难易程度。
6.4.5.4 邮电、高新技企业用地价格评估,应注意产品的高技术、高附加值特点、污染小、环境较好、土地利用程度较高、及与信息集散地的接近程度、获取人力资源的难易程度、产业的聚集度与关联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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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5 仓储业用地价格评估,应注意:开发程度的设定、交通的方便程度、土地利用的机会成本等。
6.5 交通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6.5.1 交通用地的分类
交通用地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码头和机场等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6.5.2 交通用地评估方法
6.5.2.1 一般线路道路用地可采用道路贡献法、成本逼近法、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等方法估价。
1. 道路贡献法,是利用道路对周围各类用地的贡献,用各类用地的平均价格来估算道路价格的方法。道路周围各类用地的价格可用路线价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市场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及市场成交价格来获得。其计算公式为: n
V=S(Pi×Si)/S I=1
式中: V──道路单位面积价格; Pi──第i种用地类型单位面积平均价格;Si──道路路线涉及的第i种用地类型面积;S──道路路线涉及的各类用总面积;n──用地类型总数( i=1,2,3,...n).
根据不同等级道路提供交通服务的强弱,进行道路等级修正、交通流量修正、通达性修正、影响范围修正和环境影响修正等。 2. 运用成本逼近法评估道路用地价格
(1) 市区道路评估:市区道路的重置成本主要是指在估价期日建造同等级道路所需投入的成本,包括拆迁安置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及投资利润等。在成本价格的基础上加上土地所有权收益,即为道路价格。
(2) 郊区及农村道路评估:郊区及农村道路的土地开发程度设定,一般可为达到可开工条件。其重置成本主要包括征地补偿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及投资利润等。成本价格加土地所有权收益,即为道路价格。
(3) 因素修正:根据不同等级道路对经济影响的强弱,进行等级修正、交通流量修正、通达性修正、影响范围修正和环境影响修正等;
3. 市场比较法评估道路用地,需在同一区域有较多的类似道路用地市场价格或标准价格。 4. 收益还原法是根据道路的交通流量测算道路的未来正常年纯收益,并用一定的土地还有利率将其贴现至估价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道路用地的价格方法。适用于交通流量较大并有充足数据的道路价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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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步骤如下:
(1) 划分道路交通流量测算区段;
(2) 测算交通流量,并折算成标准流量:交通流量分为客流、货流及混合流,均折算为标准流量,即吨/公里年
(3) 计算各区段道路年总收益 A=a×Pi×Qi
A──道路单位面积平均交通流年总收益
a──调整系数;Pi──元/吨公里;Qi──吨/公里年; (4) 计算各区段道路年总费用
区段道路年总费用(C)包括道路单位面积建造成本折旧、运营成本、道路维修费用、利息、应缴税费及正常投资年利润等。 (5) 计算区段道路年纯收益 R=A-C
R──道路年纯收益
(6) 计算区段道路收益价格,运用收益还原法基本公式计算。
5. 有独立权属单位的高压线走廊、管线(输油管、排污管、天然气管等)等用地价格的评估参照线状交通用地评估方法评估。
6.5.2.2 机场、码头、车站、编组站等面状交通用地价格可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成本逼近法、收益还原法评估。
1. 基准地价修正法适用于城市范围有基准地价的交通用地评估
在基准地价成果中有交通用地类基准地价的,待估面状交通用地则直接用该类基准地价标准评估;在基准地价成果中没有交通用地类基准地价,则可用工业用地类基准地价评估面准交通用地价格,但机场、码头用地由于其具有垄断性质,在基准地价修正须作垄断效益修正。
2. 在运用成本逼近法评估面状交通用地时,土地所有权收益(土地增值收益)的确定须考虑机场、码头等用地垄断收益。区位因素修正时须考虑社会效益。
3. 在运用收益还原法评估面状交通用地时,正常年总收益中已经包含了平均收益之外的垄断收益。在总费用计算中须注意各费用投资的摊销和折旧。 6.6 综合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6.6.1 综合用地指集办公、商住(公寓)、餐饮、购物、娱乐于一体的现代化综合大厦或大厦群用地。
6.6.2 综合用地价格评估方法
综合用地价格评估方法,可选用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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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用地价格评估的关键是正确把握同一建筑物中各不同利用部分的权重及各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
综合用地价格评估不能简单等于各不同利用部分所分摊土地价值之和。综合利用的土地价值可能大于或小于各不同利用部分所分摊土地价值之和。
无论应用何种方法,可以先分别评估各不同利用部分所分摊土地的价格,然后根据该宗地的主要用途、该区域的主要土地利用类型及该区域各不动产类型的市场价格,进行该宗地各利用方向相互之间的影响程度修正。 6.7 公共绿地价格评估 6.7.1 公共绿地的分类
公共绿地包括市级和区级综合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道广场绿地等,是由城市政府投资兴建,具有一定规模和比较完善的设施,可供居民游览、休息之用. 6.7.2 公共绿地价格评估方法
6.7.2.1 公共绿地价格一般可采用绿地贡献法、成本逼近法、市场比较法等方法估价。 1. 绿地贡献法,是利用绿地对周围各类用地的贡献,用各类用地的平均价格来估算绿地价格的方法。绿地周各类用地的价格可用路线价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市场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及市场成交价格来获得。其计算公式为: n
V=S(Pi×Si)/S I=1
式中: V──绿地单位面积价格; Pi──第i种用地类型单位面积平均价格;Si──绿地周围的第i种用地类型面积;S──绿地周围的各类用总面积;n──用地类型总数( i=1,2,3,...n).
成本逼近法是用估算绿地的重新建造成本、利息、利润及所有权收益来估价绿地价格的方法。适用于绿地周围用地价格不便估算的绿地价格评估。
重新建造成本主要包括征地补偿费(在市区为拆迁安置费)、土地开发费(宗地内的开发费因评估目的确定是否计入)、税费、利息及投资利润等。在成本价格的基础上加上土地所有权收益,即为绿地价格。根据绿地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大小及区位因素进行修正。
3. 市场比较法评估绿地价格,需在同一区域有较多的类似绿地市场价格或标准价格。 4.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园林绿地,如果园、苗圃、花圃、草地等,除用上述估价方法评估外,还可用收益还原法评估其价格。其土地总收益即绿地的生产经营总收益,总费用即其生产经营总费用。
5. 城市中的水域用地价格评估参照公共绿地价格评估方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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