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小学特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

更新时间:2023-03-08 04:48:28 阅读量: 小学教育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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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小学特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小学(幼儿园)特高级教师须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广博的相关学科知识;胜任各年级、各年龄的教学,熟练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能够指导和培养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是学校的学科带头人。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小学部和弱智儿童学校(班)、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思想端正,师德师风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良好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取得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3年以上。

(二)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受聘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三)确有真才实学,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但具备中专学历,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高级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考试成绩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参考条件。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学工作量要求。小学教师平均周课时数:专任教师满课时,班主任12节

以上,学校中层干部6节以上,校级副职领导4节以上,正职领导2节以上;幼儿园教师平均周带班时间:专任教师4个半天以上,保教主任(组长)3个半天以上(或听课、评课8节以上),副园长听课、评课4节以上,园长听课、评课2节以上;教研员须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90天(或市级60天;或省级30天),每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5节(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胜任各年级或各年龄班的教学工作;教研员须主持完成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2项以上。 三、每年承担或负责组织校级以上公开课的教学或幼儿半日生活观摩活动2次以上;教研员每年须承担公开课的教学,并组织有较大影响的专题培训班或经验交流会(附有关证明材料)。

四、主持完成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包括教改实验、教学法实验研究。下同);或主持完成校(园)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2项以上;教研员须推广具有实效的教研成果2项以上。

五、独立开展课外活动,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年轻教师,取得显著成效。

六、教学质量考评良好以上。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学(教研)成绩显著,在所在县(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被评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或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教学(教研)成果突出,获省级以上奖励或获市级一等奖;或获由省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各科教研会三等以上奖励;或获省级相关研究会优秀成果一等奖。 三、所辅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提供辅导证书,本条仅限设区市以上申报者)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教育教学论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

二、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在市级以上教研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在省级以上教研会议宣读、参加评选)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

乡镇(不含城关镇)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小学特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可提交独立撰写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2篇以上(每篇三千字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教研)成绩显著,在所在设区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被评为设区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获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教学(教研)成果突出,获设区市级奖励;或获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各科教研会一等奖。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不少于4万字);

(二)在市(厅)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在市级以上教研会宣读)教育教学论文4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在省级以上教研会宣读)教育教学论文3篇以上。

江西省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小学高级教师须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胜任循环教学,熟练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能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开展教育教学改革,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能够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是学校的骨干教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小学部和弱智儿童学校(班)、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工作 1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后,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三)获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四)获中专学历后,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五)1966年(含1966年)以前高中毕业一直从事教学工作的小学教师以及1967年后高中毕业从事教学工作20年以上,并取得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或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的小学教师,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六)确有真才实学,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上述第(三)、(四)、

(五)点规定学历,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考试成绩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参考条件。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条件 一、教学质量要求: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

二、教学工作量要求。小学教师平均周课时数:专任教师满课时,班主任12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6节以上,校级副职领导4节以上,正职领导2节以上;幼儿园教师平均周带班时间:专任教师4个半天以上,保教主任(组长)3个半天以上(或听课、评课8节以上),副园长听课、评课4节以上,园长听课、评课2节以上;教研员须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100天(或市级70天或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三、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胜任大、小循环教学或各年龄班的教育工作;教研员须承担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 四、每年都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的教学或幼儿半日生活观摩活动;教研员每年须承担公开课的教学,并举办专题培训班或经验交流会(附有关证明材料)。 五、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校(园)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包括教改实验、教学法实验研究);教研员须推广具有实效的教研成果。 六、能独立开展课外活动,培养年轻教师。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事小学教育的教师

教育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心理素质。教师具有科学的教育理念、较强的教学能力和创新意识,积极参加县(区)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活动,并取得较好的成绩。

教学效果显著:所教学生成绩有明显提高,学生在参加县(区)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中获二等以上奖励或教师本人在县(区)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中获奖。

二、从事幼儿教育的教师

教育效果显著:注重幼儿身心素质健康、和谐的发展,所教班级保教人员团结协作,形成良好风气,被评为园级以上先进班集体。教师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科学的教育理念和较强的创新意识,积极参加县(区)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活动,并取得较好的成绩。

教学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幼儿情绪稳定、心情愉快,具有良好的生活行为习惯和健康活泼的个性,求知欲望较强,能积极主动参与各项活动,身体素质明显增强,各种能力得到全面发展。所教幼儿在参加县(区)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中获二等以上奖励或教师本人在县(区)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中获奖。

三、 教研员

开展教研活动成绩显著,进行县(区)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取得一定成果,指导当地学科教学取得成效,为当地学科带头人或教学科研骨干。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撰写教育教学论著(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二、教育教学论文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在市级以上教研会议宣读)(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在县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在县级以上教研会议宣读)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乡镇(不含城关镇)小学教师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可提交独立撰写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一篇以上(三千字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教研)成绩显著,在所在县(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被评为县(区)级以上骨干教师;或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教学(教研)成果突出,获市级以上奖励。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教育教学论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在市级以上教研会宣读)3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江西省小学一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小学一级教师须掌握本学科教育教学所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教育教学基本功,胜任小学中、低年级的教学工作,因材施教,面向全体学生,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实施素质教育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认真上好公开课,积极参加教研活动,是学校的积极分子。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小学部和弱智儿童学校(班)、成等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小学、幼儿园资格证书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资格,受聘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职务1年以上。

(二)获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资格,受聘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三)获中专学历后,取得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资格,受聘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教学质量要求。教学质量考评良好以上。

二、教学工作量要求。小学教师平均周课时数:专任教师满课时,班主任12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6节以上;幼儿园教师平均周带班时间:专任教师4个半天以上,保教主任(组长)3个半天以上(或听课、评课8节以上);教研员须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100天(或市级70天或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三、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进行过中、低年级循环教学;幼儿园教师担任过两个年龄班的教育工作;教研员承担一定的教研任务。 四、每年都进行过科组或级组公开课的教学;幼儿园教师每年承担幼儿半日生活观摩活动;教研员须协助举办专题培训班或经验交流会。 五、有计划地开展课外活动。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事小学教育的教师 注重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和创新意识,教育教学效果良好,积极参加各类教育教研活动。 二、从事幼儿教育的教师

注重幼儿身心素质健康、和谐的发展,所教幼儿情绪稳定、心情愉快,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和创新意识,教育教学效果良好,积极参加各类教育教研活动。 三、 教研员

能开展教研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教育教学经验总结2篇或论文1篇。 附则: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件词语、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二、市级以上:指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县级以上:含县、县级市、县级区。

三、第二条“适用范围”:1、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包括成人初级中学、成人高级中学、教师进修学校、成人职业高级中学和经批准定为初中或高中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2、成人初等教育机构:包括农民业余小学、职工业余小学和经批准定为中心小学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3、电化教育机构:含省、市、县级电化教育馆(站);4、教研室:含省、

市、县级中、小学教研宝;5、校外教育机构:含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 6、取得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待国家教育部开展教师资格正常认定工作后才作为必备条件。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四、第三条第二款“学历、资历条件”: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人员,比照本条件有关条款执行;原国家教委主考的《高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本科学历,《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专科学历,《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中师学历执行。 五、县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批文或颁发的证书为准;县级以上荣誉称号:包括县级以上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幼儿教师、杰出教师、特级教师。

六、省级论文、教育科研成果奖:指省社会科学奖、自然科学奖、教育学会的教育创新成果奖以及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各学科教研会教育科研成果奖、优秀论文奖。

市级论文、教育科研成果:指市级社会科学奖、自然科学奖、教育创新成果奖,以及市级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各学科教研会教育科研成果奖、优秀论文奖。 七、省、市、县级刊物:指各种公开发行的刊物以及由省级、市级、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科研机构主办的刊物。

八、市、县级以上教研会议:指由市级、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各学科教研会举办的学术会议。

九、论著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论文是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包括教育教学论文),除条件中特别说明外,均为独撰或第一、二作者。

十、教育科研成果以教育教学论文的方式获奖的,是作为评审的业绩条件,还是作为评审的论文、论著条件,可由申报者本人选择其一,不能同时作为业绩条件和论文、论著条件参评。

十一、校级领导在申报时,除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外,还须在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成绩突出,经县(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考核评估为良好以上(附有关评估意见)。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v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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