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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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公积金提取办法最新官方规定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3-10-28 点击次数:19007 文章来源: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合法、安全、有效地使用,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个人所有、集中管理、互助使用的特性,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各管理部、分中心、分理处(以下简称“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本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所在单位、受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提取”)是指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人及所在单位与中心已建立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关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和范围的申请。

第四条 中心为枣庄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提取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审核批准提取申请。按有关规定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受委托银行专户存储住房公积金,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资金的划拨。

第五条 中心提取管理工作接受省级监管部门,市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和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监督及社会舆论监督。

第二章 提取条件、范围

第六条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没有为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可以申请提取个人账户的部分或全部现有余额:

(一)在市、区(市)驻地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建造、回迁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在1年以内的;翻建住房房龄在20年以上,经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大修住房房龄在10年以上,经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必须大修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调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到国外,港、澳、台地

区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拥有所有权住房商业银行贷款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且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确定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缴纳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的;

(八)配偶、子女户籍在农村、需要在农村集体土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九)遇到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的;

(十)重点支持、优先办理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中小套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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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的提取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贷款的同时,借款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个人账户余额中超出贷款规定比例的部分用于购房。

(二)贷后提取的,可以按年或按月提取借款人及配偶个人账户贷后新增余额且不超过还款额的部分用于归还贷款。

(三)符合提前结清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借款人及配偶个人账户现有余额用于结清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经所在单位盖章认可,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产交易部门的《房屋买卖协议》、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为父母、为子女购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有效购房证明材料,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规划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工程概预算和付款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书和付款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回迁住房的,提供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回迁协议、结算清单、补缴差价房款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6、配偶、子女户籍在农村,需要在农村集体土地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村民委员会证明、乡(镇)规划所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交纳土地使用费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村民委员会以上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市、区(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和复印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以上的,提供市、区(市)级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调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提供相应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自租住房的,提供户口簿、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房租费结算凭证、承租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户口簿原件、与住房保障机构签订的《枣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有效房屋租赁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和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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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七)遇到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临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生存严重困难的,提供居住所在区(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及还款存折(卡),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公积金贷款专用)》或《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

(二)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人及配偶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现有余额中百元以上整数款项,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额。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申请人、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五)、(八)、(九)、(十)项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现有余额中百元以上整数部分款项,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额。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五)、(七)项规定,申请人及配偶可分年度申请提取个人账户现有余额中百元以上整数款项,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额。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可按以下方式提取相应金额:

(一)采用担保公司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账户现有余额合计超出贷款额5%以上部分的余额,可在贷款办理同时申请提取百元以上部分;

(二)采用信用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账户现有余额达到5%且连同担保人的个人账户现有余额合计超出贷款额20%百元以上部分,可在贷款办理时申请提取未来还款额超出部分;

(三)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在申请办理贷款时,与中心签订《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委托书》,自正常还款的第2个月起,由中心按月从借款人及配偶个人账户提取贷后当月新增且不超过月还款额部分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自行补足;

借款人已申请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不再办理按年提取业务; 借款人及配偶不正常归还贷款或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委托自行终止,借款人须按《借款保证合同》约定自行还贷;

(四)借款人及配偶未与中心签订《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委托书》,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正常还贷满12个月后,可以向中心提出申请,分年度申请提取贷后新增缴存额且不超过期间还款额部分;

(五)正常偿还贷款6个月后,借款人申请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中不超过贷款总额百元以上部分划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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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用于提前结清贷款本息,不足部分自行补足。

第五章 提取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对其身份、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并加盖印章,到中心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中心负责受理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准予办理。经审核、审批准予提取的,由中心通过受委托银行将其提取的款项划拨到申请账户。

第十七条 缴存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申请。未经申请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名义冒领、骗提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正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提取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档案包括:《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公积金贷款专用)》、《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提取住房公积金汇总表》、申请人的身份证、离退休证明、购买住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协议》复印件等。

第二十条 提取档案在每年度末整理立卷、装订成册,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7月31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v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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