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
更新时间:2023-09-11 09:4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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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
(试行)
重 庆 市 规 划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局
前 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重庆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编制组分别与重庆市公安消防局、重庆市轨道公司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座谈,并收集到相关的基础资料。通过分析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照借鉴了日本、香港、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同类技术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各有关管理部门、规划设计院所等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地下空间利用的一般规定;3、地下街;4、地下交通设施;5、地下管线综合管沟;6、人防平战结合工程;7、地下空间防灾;8、地下空间的环境建设;9、地下空间的地面附属设施;10、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罗江帆、蒋 航、于林金、谢宗阳
目 录
1. 总 则 1
2. 地下空间利用的一般规定 2 3. 地下街 4
3.1 地下街的定义 4 3.2 地下街的选址原则 4 3.3 地下街类型与组合方式 4 3.4 地下街的建设标准 6 4. 地下交通设施 8
4.1 地下轨道交通 8 4.2 换乘枢纽(地下部分) 9 4.3 人行地道 9 4.4 地下停车场(库) 10 5. 地下管线综合管沟 12
5.1适用范围 12 5.2一般规定 12
6. 人防平战结合工程 14
6.1一般原则 14 6.2规划要求 14
7. 地下空间防灾 15
7.1 防 火 15 7.2 防 水 15 7.3 防 震 17 7.4 防战争灾害
17
8. 地下空间的环境建设
188.1 地下空间的通风
18
8.2 地下空间的人性化建设 19
9. 地下空间的地面附属设施 10. 名词解释 21 本导则用词说明 22
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23
20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地下空间利用的规划管理和技术指导,合理开发城乡地下空间资源,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性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 地下空间的规划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1.0.4 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经一定周期后统一进行版本更新。
3.4 地下街的建设标准
3.4.1 地下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地下街通行能力等因素,地下街建筑总面积宜不小于5000m2,并设置必要的供水、排水、通风、电力等设施。
3.4.2 地下街内部各部分面积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商业设施总面积不宜超过交通设施总面积。
3.4.3 地下商业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人行交通的通达性,不带商业的地下公共通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6.0m,净高不宜小于3.0m;带有商业设施的地下公共通道宽度不应小于8.0m,净高不宜小于3.5m。地下街构造上有困难时,在保证消防安全的条件下,地下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5m。
3.4.4 地下街各出口设置应明显;在地下街每一防火分区内,各出口通道宽度的总和应大于该段地下街通道宽度。
3.4.5 从地下街建(构)筑物的各部分至地下街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大于40.0m。 3.4.6 地下街内直通楼梯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建筑物的地下人行出入口。
3.4.7 地下街内高差宜通过竖向交通集中处理;但采用坡道处理高差时,地下街内(不含楼梯部分)坡度应不大于1:15,而且必须采用粗面或防滑材料。
4.
地下交通设施
4.1 地下轨道交通
4.1.1 地下轨道交通的一般规定
1 地下轨道交通线路的平面位置和埋设深度,应根据地面建筑物、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构筑物的现状与规划、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采用的结构类型与施工方法以及运营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2 地下轨道交通线路应按独立运行的要求进行设计。线路之间以及与其他交通线路之间的相交处,应为立体交叉。地下轨道交通之间应根据需要设置联络线。 3 轨道车站应设置在客流量大的集散点和线路交汇处。车站间的距离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在市区不宜大于 1.0km,郊区不宜大于 2.0km。
4 轨道车站规划应根据车站附近未来交通需求及发展趋势,预留换乘枢纽、停车场和人行地道等设施用地;车站非付费区及与车站公共通道相连的建筑物宜规划有公共区域,满足行人24小时的过街通行要求。
4.1.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但不应危及上方和周围既有建(构)筑物的安全。轨道交通在保护范围内设置控制保护区: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物外侧50m内(已建项目除外);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30m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m内。在控制保护区内确需占用的构(建)筑物均应征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意见,以确保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
4.1.3 轨道交通地下站的空间尺寸通常为中心车站全长300m,一般站长180m, 20~30m宽,10m高。
4.1.4 站台的宽度由乘降人数、升降台阶的位置和宽度等决定。一般的站台宽度,侧式站台为每边4.0~7.0m,岛式站台为6.0~12.0m。
4.1.5 为保证安全疏散,地下轨道交通站厅层的深度宜控制在40m以内。地铁车站站厅、站台及出入口的设计除保证客流集散和换乘外,应特别注意防火、防护、空气质量、服务设施及空间环境特色等方面的处理。
4.2 换乘枢纽(地下部分)
4.2.1 换乘枢纽一般是指多功能、大规模的交通空间设施,是城市地面交通对立体交通空间资源集中利用的体现。一般由空港、轨道交通、常规公共交通、地下停车系统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共同组成。根据换乘接驳方式和交通主辅功能的不同将其分为综合枢纽站、大型接驳站、一般换乘站三种类型。
4.2.2 综合枢纽站是指铁路、空港、客运港及主要出口点与轨道交通的衔接站。综合枢纽站要控制足够的交通用地,使各种交通方式布局合理,换乘方便,便于管理,其竖向空间分布宜采用地上、地下相结合的换乘方式。
大型接驳站是指轨道交通线路起终点、地区中心以及换乘量较大的车站,公交与轨道交通的接驳可采用总站和规模较大的中途站两种形式,其竖向空间分布宜采用地下为主的换乘方式。
一般换乘站是指轨道交通线路的一般中间站与公交线路的中间站的换乘点,其竖向空间分布宜采用地面为主的换乘方式。
4.2.3 城市地区中心日换乘客流总量在25~30万人次左右,宜设置地下换乘为主的枢纽(大型接驳站)。
4.2.4 大型接驳站客流量11000~14000人次/小时,用地面积不小于3 ha,其规模可容纳2条轨道交通线的换乘和15~18条公交始发线。用地规模根据轨道昼夜载客总量和人均站场用地计算,人均用地取值0.55~0.85m2,中心区取下限,新区取上限。
4.3 人行地道
4.3.1 城市道路横断面上过街人流量超过5000p/h(人/每小时)时,且同时在路段上双向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超过1200pcu/h(标台/每小时)时,应设置人行过街设施。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宜选择人行地道:
1 需保护城市景观; 2 地面呈凸状地形; 3 地面上有障碍物;
4 可结合人防、地下空间及地下轨道交通的建设时。
4.3.2 人行地道一般设置在城市中心的行政、文化、商业、金融、贸易区,主要设置于步行人流流线交汇点、步道端部或特别的位置处。
4.3.3 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200m,其最小宽度6.0m;如有特别需要而超过200m时,宜设自动人行道。通道内每间隔50~80m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最大建设深度宜控制在10m以内。
4.3.4 人行地道宜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使站点与目的地之间的出行时耗最小化。地下步道出入口与公交站的距离宜在200m之内。
4.3.5 地下人行立体设施分为人行梯道、自动扶梯。宽度不小于1.5m;自动扶梯纵坡的倾斜角不应超过30°;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梯步宜设休憩平台,每个梯段踏步严禁超过18级。
4.3.6 地下人行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措施。无障碍设计要求坡道坡度宜平缓,不宜大于1:12;最大坡度不应超过1:10。
4.4 地下停车场(库)
4.4.1 地下停车库的一般规定
1 结合城乡总体规划,考虑地上、地下停车场的比例关系。
2 有非机动车的地区,考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比例,并预测非机动车转化为机动车的预期,使地下停车场的容量有一定的余地。
3 城市地下停车场(库)的规划在选址、布局、容量、出入口设置等方面要结合该区域内已有或待建建筑物附建的地下停车场 (库)的规划来进行。 4 要考虑地下停车场(库)的平战转换,及其作为地下工程所固有的防灾、抗灾功能,可以将其纳入城乡综合防护规划体系。
4.4.2 地下停车场(库)的规划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以及私车交通工具与公共交通工具的换乘与衔接。地下停车库宜与地下街及地铁车站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宜与相邻地下停车库相互连通。地下停车库总量与地上停车总量之比宜为9:1。
4.4.3 城市中心区地下停车位置到达出行目的地的距离一般为300~700m,不宜超过500m。结合城市绿化、地下街、地铁施工等项目建设地下车库,建设的规
模以100~300个左右泊位为宜;地下车库连接道原则上可布置停车带,车库连接道净宽度为5.5~6.0m,其中停车带净宽度为2.5~3.0m。
4.4.4 公共地下停车库的出口和入口宜分开布置,宜布置在次干道或支路上,车库口部道路变坡点距离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旧城区不应小于 3.5m。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7.0m,旧城区单向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3.5m,出入口之间净距必须大于10.0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0.0m,纵坡不宜大于8%。 4.4.5 地下停车库应方便出入并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应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安全、舒适、通风、防火、防护设施以及降低噪音的要求。
参考文献
一、国家技术标准、规范
1) 《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50157-92) 2)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范》(GB 50289-98)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4)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6)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8号发布)
7)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 (DBJ50-064-2007) 8) 《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三、相关资料
9)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规范化管理实用手册》 10) 《地下空间与城市现代化发展》(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1) 《城市地下空间建筑》(哈尔滨工业出版社) 12)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东南大学工业出版社) 13)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 14) 《重庆市主城区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及重点片区控制规划》(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5) 《共同沟规划的基本思想及相关原则》(地下空间2004.12) 16) 《城市管网共同沟设计与管理问题探讨》(给水排水2006.7)
7.3.1 地下空间工程抗震等级应不低于城市设防标准,重要的地下建筑物,如城市生命线工程、具有疏散通道作用的地下轨道线、地下高速公路及地下商业街等,应根据抗震评估确定设防等级。
7.3.2 地下空间在进行结构设计时,还应考虑由于建筑物的倒塌而增加的超载。 7.3.3 地下空间的口部设计,应满足防震要求。其位置宜布置在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以外,防止震害发生时,堵塞出入口。
7.3.4当地下空间的口部受条件限制,室外出入口通道敞开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其口部建筑应采用防倒塌棚架。
7.3.5 地下空间内部应设置消防、滤毒等防次生灾害的设施。
7.4 防战争灾害
7.4.1 在设计中尽可能考虑战时防护的要求。
7.4.2 将城市无防护要求的一般地下工程,应通过疏散干道与附近的地下防护区片相接,形成防护网络体系。
8.
地下空间的环境建设
8.1 地下空间的通风
8.1.1 地下空间应充分利用当地自然条件,并结合地面建筑的实际情况,合理地利用自然通风。采用自然通风的地下空间,其平面布置应保证气流通畅,并应避免死角和短路,减少风口和气流通路的阻力。
8.1.2 地下空间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宜结合防火分区设置。
8.1.3 地下有人空间平时人员新风量应达到通风时不小于30(m3/(p·h));当使用空调时按表8.1.3执行。
表8.1.3 使用空调时人员新风量标准(m3/(p·h))
工程或房间类别
旅馆客房、会议室、医院病房
舞厅、文娱活动室
一般办公室、餐厅、阅览室、图书馆
影剧院、商场(店)
空调新风量 ≥30 ≥25 ≥20 ≥15
8.1.4 地下有人空间平时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宜按表8.1.4执行。
表8.1.4 地下有人空间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
工程或房间类别
旅馆客房、会议室、办公室、多功能厅、图书阅览室、文娱室、病房、商场、影剧院 舞厅 餐厅
8.1.5 通风设备应根据不同使用要求,综合考虑选用节能和低噪声产品。
夏 季
相对湿度
温度(℃)
(%) ≤28 ≤26 ≤28
≤75 ≤70 ≤80
冬 季
相对湿度
温度(℃)
(%) ≥16 ≥16 ≥16
≥30 ≥30 ≥30
8.1.6 通风管道宜采用建筑风道、镀锌钢板或符合卫生标准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风管。
8.2 地下空间的人性化建设
8.2.1 地下空间设计应充分考虑人流交通集散及商业空间的高标准要求,力求使地下空间开敞舒适、交通组织顺畅合理。
8.2.2 应充分利用山城地形条件,使内部地下空间向外部空间自然过渡。 8.2.3 地下街的设计应注意避免通道空间的封闭性,提倡通过下沉式广场、采光天窗、天井等方式,提高人的环境感受舒适度。 8.2.4 地下空间内应设置完善的标识系统。
8.2.5 地下空间的出入口布置应直接方便,在主要的人流出入口要设置自动扶梯和供残疾人使用的垂直电梯,在地下街纵向标高变化部位,应设置坡道,以方便运送物品及残疾人的使用。
9.
地下空间的地面附属设施
9.0.1 地下空间口部宜与周边临街新建建筑结合设置,当口部必须设于人行道时,不应对人行道通行能力及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9.0.2 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 9.0.3 地下公共设施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当必须设于人行道时,不应对人行道通行能力及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9.0.4 地下设施的地面进风风亭应设在空气洁净的地方,任何建筑物距通风亭口部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0m。
9.0.5 当进、排风风亭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出5.0m。
9.0.6 进风亭格栅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2.0m,当布置在绿地内时,高度允许降低,但不宜低于1.0m。
9.0.7 地下轨道交通的通风口距相邻建筑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9.0.7要求。
表9.0.7 通风口距相邻建筑的最小距离
类 别 最小距离(m) 进风口距窗口 5 出风口距窗口 10 活塞风口距窗口 10 注:当采取满足出风口不直接对窗口排风的工程措施时,出风口距窗口不得小于7.0m。
10. 名词解释
10.0.1 地下空间
是指城乡规划区内地表以下,为了满足人类社会生产、生活、交通、环保、能源、安全、防灾减灾等需求而进行开发、建设与利用的空间。 10.0.2 地下轨道交通
是指以电能为动力,采用轮轨运行方式的交通系统。 10.0.3 地下换乘枢纽
是指多种交通方式和交通工具间的地下综合换乘点。 10.0.4 人行地道
是指修建于地下的供行人使用的步行道。 10.0.5 地下停车库
是指缓解地上停车需求和停车空间不足的矛盾,而修建于地下的停车设施。是城市停车设施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10.0.6 地下街
是指供公共使用的地下步行通道和沿这一步行通道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的地下建筑空间。
10.0.7 地下管线综合管沟
是指将两种以上的城市管线集中设置于同一地下人工空间内的一种集约化的基础设施。
10.0.8 人防平战结合工程
是指在保证人防战备功能的同时,兼顾城乡开发建设而修建的各类地下人防设施。 10.0.9 防灾
是指预防城市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包括防火、防水、防震、防战争等灾害。
本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 “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补充说明
1 总 则
1.0.1地下空间是城市重要的空间资源,地下空间规划已成为城市规划体系中一项重要的规划。制定本《导则》的目的是为了科学地引导重庆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便于规划的管理。 1.0.2本《导则》的适用范围。
1.0.3由于地下空间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涉及到公共空间与私有空间,对公共空间的利用是本《导则》的主要内容。
1.0.4地下人防工程作为专门的地下工程,涉及人民防空的相关技战术要求,不同于平时使用的普通的地下空间,因此地下人防工程应按人民防空的相关要求执行。
2 地下空间利用的一般规定
2.0.1地下空间的定义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规定以及《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 2.0.3地下空间利用的原则:
1 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作为拓展城市空间的重要途径,应当以公共利益为重,并且由于地下空间利用具有不可逆性,应在节约资源的前提下有序利用。要认识到城市地上与地下空间环境是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因此,地下空间规划必须与地面规划相协调,城市地上与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同步建设,才能实现地下空间资源对城市和谐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2 根据地下空间的环境特点,坚持“人在地上,物在地下”、“长时间活动在地上,短时间活动在地下”的基本原则,分层使用地下空间;
3 要充分认识利用地下空间在节约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与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作用。
2.0.4~2.0.5条文依据《重庆市主城区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及重点片区控制规划》中对地下空间的可利用地区与禁建区的划定。
2.0.6~2.0.7条文依据《重庆市主城区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及重点片区控制规划》中提出地下空间的利用类型与适用项目。
2.0.8条文依据地下空间规划相关理论归纳而成地下空间与地上空间规划功能关系。
3 地下街
3.1 地下街的定义
该定义参照日本建设省定义。地下街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具体包括: 1 地下步行交通部分。除商店以外的通道和地下广场、过街人行横道、与地铁车站间的连接通道、与建筑物地下层的连接通道、出入口、楼梯和自动扶梯等内部垂直交通设施等;
2 地下公用停车场及其辅助设施;
3 商业、文娱、办公、展览、银行及邮局等设施; 4 市政公用设施的主干管、线;
5 地下街本身使用的通风、空调、变配电、供水、排水等设备用房和防灾中心、办公室、仓库及卫生间等辅助用房。
地下轨道线路和车站可设在地下街内或与之连通,但不属于地下街的组成部分。
3.2 地下街的选址原则
建设地下街的重点应是人流车流密集的城市区域,重点是轨道节点周边,商业密集区以及大型换乘枢纽,在该地区的地下街建设可有效缓解该区域人流交通密集,交通转换频繁所带来的交通压力。
3.3 地下街类型与组合方式
3.3.1~3.3.2条文地下街按所在位置和平面形状以及建筑面积进行分类。 3.3.3~3.3.4条文地下街平面组合以及竖向组合方式
3.4 地下街的建设标准
3.4.1条文通过对国内外地下街规模的比较,地下街应当保证一定的规模才能获取较好的运营效益,原则上不宜小于5000m2;根据人防工程设计规范,地下综合体面积超过5000m2,需增设专用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
3.4.2条文参照日本相关法规规定,地下街各组成部分应当保持合理的比例及尺寸。其中:
A≤B,A + B ≌ C
式中: A为店铺(包括设备用房、防灾中心)的总面积
B为公共地下通道(包括地下广场、梯道)的总面积。 C为停车场的总面积。
3.4.3条文参照上海地下通道按地下商业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人行交通的通达性,不带商业的地下公共通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6.0m,净高不小于3.0m;带有商业设施的地下公共通道宽度不应小于8.0m,净高不小于3.5m。
深圳公共地下人行道(不包括公用卫生间、机械安装处、防灾中心的人行道)的最低宽度不少于6.0m,其宽度按下式确定:
W ≥ ( P / 1800 ) + F 式中: w为公共地下通道的宽度
P为20年后预测高峰小时人流量(单位:人/每小时)。 F为2.0m的预留宽度(考虑购物行人,每侧1.0m的预留宽度),
没有商店等区域为1.0m。
3.4.4~3.4.7条文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规范化管理实用手册》日本法规摘录中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辅助制度。
4 地下交通设施
4.1 地下轨道交通
4.1.1.1~4.1.1.2条文参照《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4.1.1.3~4.1.1.4地铁车站规划应首先满足客流疏散功能,并将相关地区内的建筑及公共空间、人行地道及地下街统一考虑,明确与车站相连的公共区域范围、功能及连接方式(直接相连、通道相连或通过下沉广场相连)、与车站相通的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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