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虚假表示案件的认定及处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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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虚假表示案件的认定及处理对策

2013-10-10 09:34

一、虚假表示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虚假表示行为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商品标识上或外包装上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不真实或令人误解的标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在产品包装上或标识上标注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禁止在商品上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虚假表示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4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是以营利为目的,采用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经营者。二是行为人客观上对商品实施了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三是行为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的选择,产生违背客观事实的法律后果。四是行为破坏竞争机制,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二、虚假表示行为的类型

1.对商品数量作虚假表示。这是短斤少两行为在商品上的具体体现,集中表现为对商品的重量和尺寸作虚假标注。

2.对商品性能和用途作虚假表示。目前,对保健品、药品、农药等商品性能和用途作虚假表示的现象比较突出,标注内容超出核准或实际使用范围。

3.对商品质量标志和产品标准作虚假表示。一些经营者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虚假的质量标志和产品标准,以提高商品知名度和信誉度。

4.对商品生产日期作虚假表示。为转嫁经济损失,一些经营者对已到期、过期或即将过期的食品、化妆品、药品等商品的生产日期作虚假标注。

5.对商品厂名和厂址作虚假表示。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厂名厂址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主要依据之一。一些厂家为逃避监管,在外包装上标注不真实的厂名和厂址或伪造厂名和厂址。

三、虚假表示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在实践中,认定和处理虚假表示行为存在一定难题,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 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关于“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表述过于抽象,在执法实践中难以界定。

二是案件定性不准确,有的依据《广告法》把虚假表示行为定性为虚假广告,有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把虚假表示行为定性为虚假宣传,有的依据《商标法》把虚假表示行为定性为假冒商标。

三是处罚力度不到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表示行为罚款幅度较小。 四是法律责任转致难。《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虚假表示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转致到《产品质量法》,但《产品质量法》对涉及商品房、农副产品的虚假表示行为无法适用。

笔者认为,要加大对虚假表示行为的查处力度,就必须从立法上进一步规范经营者在商品标识上或外包装上的标注行为,加强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惩戒。因此,笔者建议制定出台专门行政规章,对虚假表示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通过列举的方式分别作出解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关于虚假表示行为的内容和第九条关于虚假宣传行为的内容合并,明确虚假表示行为的法律责任,除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外,增加按当事人非法经营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罚款的内容,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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