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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取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严肃纪律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

公楼项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粤办发[2004]21号)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省纪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严肃纪律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9月3日

关于严肃纪律从严控制党政机关

办公楼项目建设的意见

省委、省政府: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计委关于进一步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03)52号)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取得明显成效,各级党政机关培训中心建设项目已经停止审批立项,滥建、超标兴建党政机关办公楼情况基本得到遏制。但是,个别地方和部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和管理中仍然存在不严格履行立项审批手续、超标建设等违规现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翠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规定,坚决纠正我省党政机关存在的滥建办公楼、追求奢华办公条件的不正之风严肃纪律,规范管理,现就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购置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肃纪律,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

1.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务必充分认识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自觉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纠正讲排场、比阔气、在办公条件上互相攀比的不正之风,绝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2.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坚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提倡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统一装修、集中管理、共同使用。要用好、盘活机关存量办公用房。因机构改革或人员变动需安排办公用房的,应首先考虑在存量中统一调剂解决。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确需重新选址建设的办公楼项目,一般应采用联建、合建方式兴建。

3.严肃财经纪律,严禁挪用各类救济资金、扶贫资金、教育经费及其他专项资金或使用银行贷款进行办公楼项目建设。凡拖欠工资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其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建办公楼。

二、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审批程序,严禁违规建设

1. 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粤委办C2003)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审批程序执行,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一律不得进行办公楼项目建设;严禁巧立名目、化整为零和越权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

2.党政机关的业务技术用房与办公用房连体建设的项目,无论办公用房面积大小和资金来源渠道,一律按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执行,不得以业务技术用房等名义立项建设党政机关办公楼。

3.垂直管理部门的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严格按照粤委办C2003)5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办[2003)52号文件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4.严格执行审批备案制度。对估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审批的办公楼建设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党廉办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及构成、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原有办公楼的处理意见等。自备案送达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如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党廉办无不同意见,方可立项。

5.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不得迁入办公。

三、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禁超标建设

1.党政机关办公楼项卧建设要严格执行原国家计委颁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C1999)2250号),项目上报审批时必须〃按使用功能详细列出面积构成。党政机关购买办公用房的价格不得超出本地区商务办公用房的平均价格水平。

2.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实际建设规模必须控制在批准规模范围内。因特殊原因致使投资超出批准规模10%以上的,:要按规定稽查审核后,根据项目总投资额,按照粤委办[2003]52号文件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省有关管理职能部门要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各类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四、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规建设行为

1.各级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的监督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切实保证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纪检监察、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超标准、超面积建设,追求豪华办公条件,以及越权审批等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超出批准规模建设的办公楼项目,超面积部分由当地政府统一收回处置。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审计等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项目资金、用地、建筑容积率和使用等方面的监管,加强对项目的抽查审计。对捡查发现的问题,要按规定督促有关单位进行认真整改。

2.各地级以上市要在近期对2006年6月以来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排查清理。凡违反粤委办[2003]52号文件规定建设的项目,未开工的要取消立项,已开工的要停止建设,并按照粤委办[2003]52号文件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各地排查清理情况于9月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党廉办。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省 纪 委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 监 察 厅 省 财 政 厅 省 建 设 厅 2004年8月6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ug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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