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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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1、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

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2、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

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3、 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29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4、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

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5、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

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6、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

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不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7.某校初二年级(2)班学生张某到初二年级(5)班教室串班玩耍,(5)班的班主任谢某闻讯后赶到本班严肃批评并制止张的违规行为,见无效便拽张出班。张不从,并出拳击碎谢的眼镜,抬脚踢伤谢的右腿。谢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右腿部红肿,淋巴发炎。学校给予该生记过处分。

请问该生的行为是否违法?学校的做法是否合理?

该案例中,学生张某不服从教师谢某合理合法的管教,违犯了学校管理制度,同时还将谢某打伤、将谢某的眼镜打碎,侵害了谢某的身体健康权和财产所有权,其行为是违法行为。《教师法》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张某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责任,学校给予他记过处分是合宜的。

8.某小学进行了期中考试。班主任在全班同学面前,公布排榜名次时,不问青红皂白,严厉地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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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这次没有考好的张某。张某心灵受到严重伤害,从此郁郁寡欢。请问该老师的行为是否违法? 该教师的这一做法是错误的。违反了《教育法》第29条“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和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注:发的规律法规讲义中没有,可补上)和42条受教育者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以及《义务教育法》第29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规定,侵害了学生的知情权和名誉权。学校应责令班主任撤销排榜并向学生本人及家长赔礼道歉。 9.某校化学教师赵某参加了县教育学会组织的为期一天的学术研讨会,没有向学校请假。学校按旷职论处,按照本校的有关规定,扣发其当日的工资和本月全勤奖,并在全校职工大会上提出批评。

请评价学校的行为。

学校的行为是正确的。教师既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应当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法律法规赋予了教师进修学习的权利,但其权利的行使应以履行相应法定义务为前提,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履行是统一的,不能强调权利而不去履行义务,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这是法律所不予保护的。

10.某中学学生李某在上体育课三级跳远时,由于落地动作不当造成大腿骨开放性骨折,伤势严重。调查表明是由于任课教师组织得不好,既不做讲解,也不做示范,简单布臵后教师就离开场地,辅导专业队训练去了。

请你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对这一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中事故对学生的身体健康权的侵害与体罚引起的侵害有着本质的不同。①体罚侵害不仅涉及身体健康,还涉及人格尊严,而本案例中只是侵害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②体罚是体罚者实施的故意行为,本案中教师并不希望学生的身体受到伤害,不良结果的出现是出于主观上的过失。③由于学生受伤是由于教师在执行公务的时候疏忽大意所致,所以教师所在的学校应对学生受伤负民事赔偿责任,教师应对学校负行政责任。

11.村民李某从1995年9月开始,在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的教师,三无标准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了“太坪管区联户家庭辅导学习室”,后改名为“蒲江书院”。县教育局于1997年4月中旬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阻止李某私人办学。人民法院于5月4日依照法律程序,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强制关停。

请分析教育局和法院的做法是否合理。

教育局和法院的做法是合理的。因为:⑴、实体要件不具备。《教育法》26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⑵、没履行程序。《教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⑶、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法》25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⑷、承担的法律责任。《教育法》75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2.浙江省某中学高中学生庄某、徐某、杜某、计某四位同学于晚自习后到校门口的小吃店吃点心。这时从外面进来三个满嘴喷着酒气的青年,无故挑逗寻衅,并且辱骂殴打这几名学生,从店里赶到店外,追打不放,直到学校教师闻讯赶来才救下了送几名学生。该中学副教导主任倪庚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与包老师、史老师等几位教师前去小吃店了解情况。当他们回到学校门前时,两名歹徒纠集了十余人手执螺丝刀、铁棒、木棍冲了过来,先后将包老师、倪庚等人打得血流满面,扑倒在地,史老师被打得颅骨骨折。接着歹徒又闯进学校,闯进宿舍楼,狂叫踏平此中学。他们砸毁八扇房门,殴打学生和教师,直到派出所民警闻讯赶来进行干预,才把这伙歹徒治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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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对本案进行分析。

在本案中,学校有权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给与坚决的制止。这伙流氓歹徒酗酒闹事,殴打中学师生,打砸学校校舍,已触犯刑法,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教育法》45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72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81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教师法》35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某厂子弟学校教师殷某,因不服学校以“联考”成绩差为由扣罚其浮动工资、奖金,认为他的合法财产权受到侵害,于1998年9月16日,一纸诉状将该厂及子弟学校推上被告席,市郊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诉讼案。

分析本案中学校的行为是否合法。 该题不做。

14.某初级中学,在1991~1992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作出决定,凡是考试不及格的学生,下学期开始就按试读生对待,每人需交纳试读费80元,否则不让其继续上学。共计收取168名学生的试读费13340元。1992~1993学年第二学期,全校600余名学生中有不及格学科的达370人。学校又作出决定,各年级组教师可利用节假日为学生补课,并收取补课费。期末考试及格的学生每人须交5元,而不及格的学生每人须交10元。全校1993年初共收补课费11020元。1992~1993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学校对补考学生收取补考费,每科1元,三个年级共收了900多元。所收费用除学校留存一小部分外,其余都作为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和津贴。

分析本案中学校的做法。

《义务教育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本案中,该校向学生收取的试读费和补考费,是属于学费的一部分。学生考试不及格是属正常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对不及格的学生可按规定采取留级或补考措施,这是学校正常工作的一部分,不能收取其他费用。该校的做法违反了我国义务教育免收学费的规定。并且该校强制所有学生都参加补课,也是不对的,应该以自愿为原则。该校确定的收费标准也未得到省级部门批准,而且将其收入用于发放教师工资也违反了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因此,学校应该退还所收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15.刘腾辉是城关小学三年级学生,平时住校就读。为解决学生就餐时的喝水问题,城关小学规定,各班级学生轮流值日,以两人为单位用铁桶为所在班级抬开水。2004年某天,刘腾辉与另外一名同学在抬水回来的途中,不慎被绊倒,刘腾辉前胸及右上臂皮肤被烫伤。

(1)请用教育法律相关知识分析学校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请你谈谈学校应该怎样加强校园安全防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本案中,城关小学及其教师明知刘腾辉等系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却安排并默许其从事用水桶抬开水喝这一危险行为,城关小学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存在疏于管理、同意未成年人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成长的活动的行为和不作为,造成了刘腾辉绊倒被开水烫伤的后果,城关小学依法应当对刘腾辉因烫伤造成的损失适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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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校园安全防范措施:1、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2.采取措施保障学生人身安全,不在危及学生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场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3.安排有关活动,应当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4.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16.《湖北日报》2006年3月8日刊登了一封初中生的来信:我们是武汉某大学附中的一群初中生。十三四岁、十五六岁的我们,本应无忧无虑、快乐成长,但学校教育却使我们负担沉重、忧虑重重、心情郁闷!现在,学校的教育完全是为着升学考试进行的。请看我们的作息时间:早上7时15分至20分到校(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在6时左右起床);每天8节课,偶尔有一节自习课,也总是被占用而上了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等课;每天晚上都有不少家庭作业,一般要做到11时左右;每个周末是休息不成的,因为周日照常上课(但要另外交钱),而周六又有大量家庭作业要做。在这样的重压之下,我们的睡眠严重不足;我们没有正常的休息和娱乐时间;我们没有机会锻炼身体;我们没有机会做我们很想做的课外科学观察等实践活动。在这样的重压之下,在这样的状况中生活和学习,我们真的能够顺利长大成才吗?

(1)请用教育法规知识分析这一现象,指出学校的做法是否正确。(2)谈谈实现素质教育,应该如何实现学习方式的转变?

上述现象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34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35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第37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和《未成年人保护法》20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的规定,不利于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教育质量的提高应着重在转变育人模式上下功夫,教育教学要按教育法规减轻学生负担,实行启发式教学,让学生更多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让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德智体美都能得到健康发展。教育工作者应当充分重视这些学生心中的呼声,并从实际出发进行整改,凡是不符合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都应当废止。

17.小李,男,12岁,小学五年级学生,曾留级,原在城北小学读书。暑假,小李家因城市规划拆迁至实验小学附近,全家户口随即由公安局统一迁到实验小学学区范围内。放假时,城北小学教导处将转学证开给小李。开学时,小李在父母陪同下满心欢喜来到实验小学教导处办理插班手续。实验小学在县城内声誉极高,学额爆满,教导主任以无法接纳为由将小李拒之门外。小李回到城北小学,城北也不予以接收,理由是户口不在城北小学学区,转学证已开出,学籍已不再保留。开学已三天,两所学校推来推去。小李父母到当地教育局反映,教育局找实验小学领导,该校领导两手一摊说,上级规定每班不得超过45人,现在已经60人,再收无法安排课桌,也不符合教学卫生要求。教育局找城北小学,城北小学振振有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就近入学”,实验小学没理由不收。一个星期过去了,小李还没有学上。

(1)请你分析这是谁的过错。(2)你认为应该如何解决这类问题?采取什么措施?

《义务教育法》4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1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而《教育法》18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本案例中实验小学和城北小学均有责任,实验小学承担主要责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该进行协调,确保小李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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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儿童刘某,男,1991年4月出生。1997年该儿童要求进入某师范大学的附属小学接受义务教育,该小学拒绝接收,理由是:区教委制定的区中、小学1997年度招生方案规定该附属小学的新生入学年龄为6岁10个月,而刘某至1997年8月30日新生入学只有6周岁4个月零10天。刘某的父亲则认为其子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的年满6周岁应当入学的年龄,附属小学拒收系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他们多次与学校交涉未果。刘某的父亲无奈遂多次要求区教委对该小学拒收刘某入学一事作出处理,区教委一直对此事不予受理。

请你利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该案例。

该案例涉及到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保护问题。《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11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而本案争议的焦点正在于入学实际年龄的确定。而保障适龄儿童按时入学、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行使,这当然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可依法向区教委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区政府)或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市教委)申请复议,区人民政府或市教委应予以处理。

19.某县黄家屯村村民黄某有一个男孩,由于幼时患病,造成左脚跛瘸,导致行动不便。去年,这个孩子到了入学年龄,其父黄某带他到黄家屯小学报名入学,但学校认为他是残疾儿童,拒绝招收。为了使儿子能够入学,黄某又带领儿子到附近的另一所学校龙门镇小学报名。龙门镇小学又以此儿童非所属学区为由,拒绝招收。这件事使家长十分着急,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试分析这位儿童是否有资格上普通小学,家长有没有资格申诉,学校有没有责任收这名儿童入学。

试分析:本案中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黄某的儿子虽有残疾,但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尚可自理,普通小学应给其学习的机会,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拒收黄某儿子入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其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教育法》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36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38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而《义务教育法》19条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由此可知,残疾人和健康人一样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而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违反了《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10规定:“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龙门镇小学提出的该生不属于其学区,故不能招收其入学的主张也是不合法的。我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由此可知,就近入学是小学设置的要求,也是划分学区的标准。当然,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的应当是黄家屯小学。本案中,黄家屯小学的有关人员拒不接收残疾儿童入学,属于违法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如果坚持不改,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但因本案尚未造成损失,所以不涉及到赔偿问题。

20.某市一初中在市举办的地方文化节期间,利用学校地处市中心的位臵,将操场改为临时停车场,并停止了校内一切体育活动。学校还组织教师和部分高年级学生轮流疏导和看管车辆。该校校长认为这种做法既为学校增加了经济收入,又为学生提供了勤工助学的机会,一举两得。

请问:(1)这所学校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教育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①该初中将校舍挪作他用是非法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该初中将操场改为临时停车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②该初中私自停止了校内的一切体育活动,既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又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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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该初中侵犯了学生正常使用校内体育设施的合法权益。《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该初中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在正常的工作日,私自停止一切体育活动,组织教师和部分高年级学生轮流疏导和看管车辆,既没有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更无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因此是一种违法行为。

本案中该初中校长是主要责任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81条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教育行政机关应做如下处理:①制止该小学的停课行为,尽快通知学生上课,停止侵权;②依法收回该校已向游客收取的费用。③依法追究该小学的法律责任,对该小学中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1.某小学在市举办的地方文化节期间,利用学校地处闹市中心的位臵,将部分教室改为游客临时住所,并宣布学生停课放假两周。

请问:(1)该所小学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2)教育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同上。

22.某初级中学物理教师刘某,1991年毕业于某师范专科学校,被县教育局分配至某中学任教,刘某工作的第一年,学校安排其担任初中二年级物理教师,刘某平时教学不认真,态度不端正,给学生误课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一年结束后,其所在班级的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学生意见很大。经学校认真调查后发现刘某不仅缺乏做教师的基本品德素质,而且专业基础极为薄弱,教学质量明显较差,不适合继续担任教学工作,遂决定刘某暂调学校图书馆负责图书管理。刘某对学校的决定不服,认为自己是正规师范专科学校毕业生,理应担任教学工作,学校此种决定,等于取消了其教师资格,剥夺了他的教育权,学校无此权力。根据《教师法》相关知识分析该案例。

《教师法》第 10 条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教师法》第13条又进一步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这实际上就明确规定了要真正取得教师资格,还必须试用期里表现为真正具备教育教学能力。本案例中的刘某显然教育教学能力比较缺乏,在试用期被学校认定不合格,因此被暂调学校图书馆负责图书管理是有道理的。当然,《教师法》第 13 条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学校虽然不让刘某任课,但并不代表取消了其教师资格。

23.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 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请问:⑴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⑵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⑶违法主体是谁?⑷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要点:(1)有违法行为。(2)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11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8条等规定。(3)李某及个体户。(4)《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8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24.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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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请问:⑴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⑵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要点:⑴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的规定。⑵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8条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29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5、小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继续上学。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小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请问: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

不对。《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法律规定,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女孩。小芳的爸爸让小芳中途辍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听了老师的话应当让小芳赶快回到学校继续读书。如果不改正的话,当地政府应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送小芳返回学校上学。另外,为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利,国家还禁止工厂、商店、个体户等雇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 26.王力是一个15 岁的初中生,她总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料,就想到一家餐馆去打工赚钱,可是,她又听别人说,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被雇用的。请问,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为什么? 后一观点是正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38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王力还暂时不能去打工。如果她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那么她就应该继续她的学校生活;如果她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那么,她可以参加一些国家和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16周岁以后的就业做准备。 27.涛涛爱淘气,经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成作业。一天,他又在课上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老师发现了。老师非常生气,对涛涛说:\你的课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长找来,什么时候你爸爸来了,你再来上课。\涛涛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面站着。这时,正好校长路过,问清了原因后,把涛涛送回教室。事后,校长把涛涛的班主任老师找去,提出了批评。请回答:你认为校长批评的对吗?班主任和涛涛同学应该怎样做呢?

对。《义务教育法》29条规定(略);27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未成年人保护法》21条规定(略);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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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涛涛也应当认识到自己不仅违反了学校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的权利。

28.王洋是某中学初中一年级的学生,成绩一直不好。在数学课上他不认真听讲,所以老师经常在课堂上用教鞭抽打他。因此,王洋一想到数学课,就感到害怕。请问:我们应该怎样评价这位数学老师?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21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如果因为学习成绩不好,上课不认真听讲而体罚王洋,无疑会对他的身心健康构成很大的伤害,影响他健全人格的形成,因而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老师的违法行为,王洋可以通过他的监护人或者学校领导,要求教师纠正其体罚学生的错误做法。如果老师坚持不改的话,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学生自己的合法权益。 29.强强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因智力发育得较晚,尽管学习很努力,但成绩却总是很差。一次考试,他又考了全班的最后一名。班主任教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对强强说:\你怎么那么笨,多简单的题呀还答不对,你是不是长了猪脑子啊!\同学们哄堂大笑。下课了。好几个同学围着强强叫\猪脑子\。强强羞愧极了,回家大哭了一场,说什么也不愿意再上学了。强强的父母问明原因,找到学校。校长在弄清楚情况后,严肃地批评了强强的班主任,要求他在班上给强强道歉,并教育全班同学要互相尊重,不能取笑强强。请谈谈你对这件事的看法。

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还不健全,因此,要更加尊重他们的人格。《义务教育法》29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在这件事中,强强班主任的行为已经对强强的人格构成了侵害,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情节比较轻微,可以用赔礼道歉的方式弥补。如果情节恶劣,严重侮辱强强人格,还要负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30.小学三年级有个小姑娘叫扬扬。两年前扬扬的爸爸妈妈离了婚,扬扬与妈妈生活在一起,两年来扬扬的爸爸从不来看望扬扬,也不给扬扬抚养费。前不久,扬扬的妈妈下岗了,一个月只有300元生活费,家里生活很困难,扬扬的妈妈想让扬扬辍学,你认为扬扬该怎么办呢?

《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1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尽管扬扬的爸爸妈妈已经离婚了,但扬扬和她爸爸之间的父女关系是改变不了的,扬扬的爸爸仍然有抚养扬扬的义务,必须负担扬扬义务教育的费用,并把扬扬抚养成人。扬扬的爸爸如果不给抚养费,扬扬可以请妈妈代她去法院告爸爸,法律会帮助扬扬的。

31.某职业中专一年级学生王海在义务教育阶段因学习成绩优异,曾连续两次跳级,比一般学生提前两年毕业,拿到了初中毕业证。今年初,其父母因意外交通事故被撞成重伤,需要在家长期休养。其弟尚年幼,无人照顾,责任田无人耕种,且家中经济比较拮据。因此,父母做出决定,暂时不让王海继续上职业中专,让他留在家中照顾父母和弟弟,并耕种责任田。等家境好转后,再继续上学。学校见其成绩优异,执意不肯让其弃学回家。对其父母声称:王海虽拿到初中毕业证, 但只接受了7年义务教育,未达到国家法定的9年义务教育的要求,如果让其中断学业,就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学校担当不起这个责任。因此,学校要求其父母克服暂时困难,继续让王海上学。

请问:学校的做法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根据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 因成绩优异,提前取得初中毕业证,达到了九年义务教育的学业水平。应当视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王海暂时退学因为家庭原因应属正当。学校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47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为有特殊天赋的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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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当地政府和学校应采取适当措施解决王海的家庭困难,使其重返学校。)

32.某日,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把嘴巴封起来。”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在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泪流满面,痛苦不已。丁老师没有理会,继续上课。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了嘴巴上完了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请用教育法知识分析:当事人侵犯了学生的哪些权利?违反了那些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本案对我们有那些启示?

答案要点: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其行为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同时,也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丁老师的行为违反了《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前面已有详细解说,这里略),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教育法制教育,教师应认真履行教师的义务,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不得滥用教育权侵犯学生的权益。 33.某中学学生人数严重超标,每班超出标准30人,全体学生集中在一栋教学楼内上课。教学楼本来有两个楼供师生使用,但为了方便管理,其中一个楼梯被长期封闭,楼道里也没有应急灯。有天晚上突然停电,当下晚自习的学生走到二楼时,一名学生恶作剧地喊了一声“地震了”,结果造成严重拥挤,有些学生被挤倒,受到踩压,造成多名学生受伤的严重后果。请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事件中的相关法律责任。

学校违反了《义务教育法》24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和《未成年人保护法》22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等有关学校标准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没有履行保护未成年学生不受人身伤害的责任和义务,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学校应承担对受伤学生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部门应依法给予学校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喊“地震了”的学生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34.2011年12月13 日江苏省某县某小学校车司机由于家里有事请假, 临时由学校某教师代替开车,而该教师只具有 B1驾驶证,不具备开校车的资格(校车等级驾驶证 A1),途中侧翻,导致15名学生死亡。后据警方调查发现,该校校车本身也有安全隐患,没有按规定进行年检。而且学校为了隐瞒事故原因,拖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的时间。事发后,家长聚集在学校门口和教育局门口要求严惩司机和校长,并要求赔偿。

请运用相关法律分析上述案例,并对如何保证校车安全提出自己的建议。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材料中学校知道开车教师不具备开校车资格,且校车没按规定年检,有安全隐患,仍让其开车接送学生,属明知故犯,应严肃处理。(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材料中学校为了隐瞒事故,故意拖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的时间,明显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3)《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材料中学校明知校车有安全隐患,而没有采取措施,司机明知自己不具备开校车的资格仍然开车上路,并造成了人员重大伤亡,因此,该校的直接负责领导和司机都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作相应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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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赔偿。(4)要保证校车安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出台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遵照校车质量标准、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职责等方面的规定。第二、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组织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学习交通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35.某小学公办教师陈某家住学校附近,盖有两层楼房,利用底层开了一间杂货店。96年9月,学校分别与全校教师签订了任期3年的聘任合同。合同明确了学校与教师双方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合同签订后,陈经常骑摩托车为家里进货,骑车载客,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工作。陈是民办教师,业务水平不高。学校检查备课工作时,发现陈有10多节课无教案,且不少教案不足100字。期末考试中,陈所教四年级语文科平均分比同年级成绩低14分。96年底,学校给陈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97年春节后,学校对陈改为试聘,时间半年,不发奖金和聘金。试聘期间,陈以各种理由请假。97年3月,学校发现陈两次请假后去进货,以后就很少批准其请假要求。陈继续经常早晚骑车载客,中午进货。这个学期,陈27次迟到半小时以上。学校领导听陈的课,发现其多次没备课就去上课,对学生作业批改马虎。期末考试,陈所教的班该科成绩比其他同级科成绩平均分低15分。97年7月学期结束,学校对陈的考核结果仍为不合格,决定解聘陈,并将陈在试聘期的表现写成书面材料,向镇教办报告。

请问:学校的做法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在该案例中,尽管合同规定学校对陈某的聘期为三年,但学校提前将陈解聘却并未侵犯陈的合法权益,因为陈并未履行一个教师应履行的义务,学校的行为是依法治校的正当行为。《教师法》第8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迟到、不认真备课写教案,导致连续一学年学生成绩下降属于不遵守规章制度,不执行教学计划,没有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屡次迟到与成绩不升反降充分说明没尽义务。《教师法》第5条“(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第22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第24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教育法》第29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第34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这几条说的都是学校有权利进行教师管理、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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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u6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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