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项目采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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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项目采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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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商务部对外援助司 2016-01-07 16:16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文章正文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援发[2015]484号

【发布日期】2015-12-18

条法司、财务司、援外司,经济合作局、交流中心、培训中心,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

为规范对外援助项目采购行为,提高对外援助资金使用效益,商务部依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对外援助项目采购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有关具体事宜,请径与商务部(对外援助司)联系。

务 部015年12月18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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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项目采购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援助项目(以下简称援外项目)采购行为,提高对外援助资金使用效益,商务部依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援外项目采购,是指商务部为组织实施各类对外援助项目,在中国政府援助资金项下择优选定各类援外项目实施

企业和相应采购其所提供的工程、物资或服务的行为。 援外项目依据所采购工程、物资或服务的不同内容,以商务部与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签订合同为单位,划分为具体的援外采购项目。

援外项目采购以援外采购项目为标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援外项目采购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竞争和诚信的原

则。

第四条 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援外采购项目,依

据本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援外项目项下具体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的预算限额标准按照

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采购组织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组织援外项目采购工作,履行采购人职责,

并对采购结果负责。

商务部将援外项目交由援外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由援外项

目管理机构代行采购人职责。

具体负责采购的商务部和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采购执

行人。

第六条 对于依据本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援外采购项目,采购执行人应当委托具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承办援

外项目采购业务。

采购执行人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每三年择优选定受托采购代理机构,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有效期为三年的委托采购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依据本规定不实行政府采购的援外采购项目,采购执行人可

以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七条 援外采购项目应在经商务部认定资格的援外成套项目、援外物资项目、对外技术援助项目、对外人力资源项目、对外援助咨

询服务项目等五类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范围内采购。

对于商务部暂时未组织资格认定的部分技术类别或业务类别的援外采购项目,或经商务部认定资格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不能满足项

目实施需要的,应依据本规定在全社会范围内采购。 商务部可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选定援外项目实施企业。

第八条 商务部、采购执行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援外项目评审专家与投标或谈判单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个人利

害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投标企业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投标或谈判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可

以申请该人员回避。

第九条 采购执行人应当在商务部指定的固定监管场所进行援外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特殊情况下,指定场所不能满足评审需要的,经商务部批准,采购执行人可在其他符合条件的固定监管场所进行援

外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采购执行人依据本规定和商务部有关援外管理规定制定援外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范本、援外项目实施合同范本和采购评审工作规则,作为指导和监督采购代理机构承办采购业务的依据。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第十一条 对于纳入政府采购实施的援外采购项目,由采购执行人结合商务部每年组织编制下一财政年度援外项目支出预算相应编报援外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商务部汇总审核后,将援外项目支

出预算和相关政府采购预算一并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援外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或新增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执行人应当在申请援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或新增的同时,申请调整或新增援外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经商务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

批。

第十二条 对于纳入政府采购实施的援外采购项目,采购执行人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单独编报下一财政年度援外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

计划,经商务部汇总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政府采购计划以援外采购项目为单位,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采购

类别、采购金额、采购时间、采购方式等内容。

政府采购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或增补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执行人应在确定调整政府采购计划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年五月底前和十一月底前分两次汇总编报政府采购

调整计划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援外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

商或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是援外采购项目的主要采购方式。援外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预算限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执行人不得以拆分项目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援外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

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采用公开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实施需要的项目; (二)因专业特点不能提前统一确定竞争性技术要求或实施方案的援外人力资源项目、对外技术援助项目和援外项目咨询服务任务; (三)经公开招标,有效投标单位只有两家且履行采购方式变更

程序的项目。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tv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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