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中村改造文件汇编201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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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2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改委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
“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涨渡湖、龙王咀农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发改委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意见?,?区国土局(规划局)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房产处臵及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区房产局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房产锁定的实施意见?,?区劳动保障局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村改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以及区民政局拟订的?“城中村”综合改造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方案?,区公安分局拟订的?“城中村”综合改造农业户口改登为居民户口实施方案?已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一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区发改委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意见
区人民政府:
根据?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新发?2009?16号)精神,为规范“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民主、公开、稳妥、有序的要求,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实施形式,推动“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改制后经济实体发展壮大,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因村制宜的原则。“城中村”可根据各自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 2.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村集体资产的处臵应依法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中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村民会议依法表决通过。
3.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既要大胆实践、试点先行,又要注意平稳过渡、确保稳定,分批、分步骤地予以推进。
二、改制的主要形式 (一)对已组建了公司制企业的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公司所持有的集体股权要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武办发?2000?2号)规定,进一步明晰权属,优化、调整股权结构,体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企业市场综合竞争力。
(二)对已成立了非公司制企业的村,根据企业规模、产业结构、经济效益等实际情况,结合集体资产处臵方案,按照市场运作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可分别选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制企业集团等形式,对原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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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对实行公司制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选择股份合作制,待条件成熟后再改制为公司制企业。
(三)对没有组建经济实体的村,可根据村集体经济的实际情况,结合村集体资产处臵方案,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由村民会议决定选择切合本村实际的改制形式。
三、资产处臵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范围
1.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荒地、水面等自然资源; 2.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投入劳务形成的水利、电力、交通、通讯、房产等基础设施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福利公益设施;
3.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投入劳务兴办的企业资产;
4.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等经济组织中持有的股权;
5.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资助和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6.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货币资产、债权和持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7.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8.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资产的处臵 1.制订资产处臵方案
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制订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处臵方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记名表决通过后实施。该资产处臵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确定工作专班人员,资产处臵所依据的政策、法规,清产核资、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形式的选定,村民和股民的界定,资产量化的具体办法,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经营性资产的处臵办法,村民的社会保障等内容。
2.确定量化资产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净资产适当扣除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管理资金后,原则上全部作为股权量化的资产。对暂不具备全部量化条件的,可保留部分集体资产作为集体股权,待具备条件后再进一步量化,保留比例原则上不高于量化资产总额的20%。
3.明确资产量化对象
(1)资产量化对象原则上以村民会议确定的基准日实际在册的本村农业人口为基础,由各村结合实际做好村民和股民的界定工作;
(2)资产量化工作可结合村民的劳动年限、贡献、管理者要素等因素。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非经营性资产的处臵
对水利、供水、道路、桥梁、涵洞等公共设施,移交有关部门统一管理,其公共设施现已发挥作用的仍继续使用,确需改造的纳入城镇规划统一改造范围。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的处臵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山林在不改变林地性质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由改制后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林木产权属改制后的企业所有。
四、工作程序
(一)认真做好“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宣传工作。各相关街镇和部门要把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宣传工作作为“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村民委员会根据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的意见,结合本村实际,向全体村民认真宣讲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使全体村民积极参与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 (二)精心组织“城中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村民委员会委托具有审计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全部资产进行审计评估;资产审计评估结果和不良资产的处臵经村民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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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予以公布,并按规定报所在街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确认。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化解村级债务的通知?(鄂政发?2003?21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化解村级债务试点工作的意见?(武发?2003?21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1.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改制后,原企业所欠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2.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村办企业担保所形成的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免除村集体经济组织担保责任,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3.对改制后不具备组建新企业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债权人充分协商,达成偿债处理意见后方可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后,将按程序已核销的原债权移交给街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指定的有关机构统一托管,由托管机构组织清收,对清收产生的收益由街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按规定处臵。 (四)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集体资产处臵方案,张榜公布,并根据村民意见进行修改。 (五)修改后的集体资产处臵方案经村民会议记名表决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对表决通过后的资产处臵方案和表决结果可依法办理有关法律确认手续。
(六)新组建企业向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七)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明确股权管理办法等。
(八)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召开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聘任总经理,作出董事会决议。
(九)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等。
五、有关政策 (一)“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过程中企业涉及的房屋和土地有关税费问题,可参照区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中村”原有企业与经济实体改制后,在办理工商、税务等注册或变更登记时,一律只收取工本费。
(三)对原村民委员会所持有的股权量化给股民等变动形式,不视为产权交易,免收有关费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武汉市新洲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区国土局(规划局)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房产处置及建
设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房产处臵及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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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计划。区国土局(规划局)(下同)会同区相关部门拟订“城中村”综合改造年度计划,报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调查摸底。区国土局会同区房产、公安等相关部门对“城中村”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统计。调查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需要改造的“城中村”数量、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户数以及人口等。
(三)成本核算。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区有关部门对“城中村”改造进行成本核算,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规划编制及审批。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以调查摸底的基本数据为依据,编制“城中村”综合改造规划。区国土局经过会审后,下达规划批复。
(五)规划咨询编制及审批。根据“城中村”综合改造规划、经核定的“城中村”综合改造成本、区国土局提供的拟挂牌项目现时楼面地价,委托规划设计机构进行“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咨询。规划咨询经区国土局审查同意后,确定每一具体项目的用地范围和条件。 (六)征地和农用地转用报批。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和农用地的,按程序进行征地和农用地转用报批。
(七)制定供地方案。区国土局按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和条件,拟订项目供地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八)公开供地。区国土局按照批准的供地方案组织公开供地,在市土地交易中心以公开方式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竞得人(以下简称竞得人)。
(九)实施拆迁。竞得人依据成交确认书及预先公布的拆迁成本,确定拆迁代办机构,办理拆迁许可证,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申请区人民政府组织拆迁。
(十)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拆迁完毕后,竞得人依据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拆迁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到区国土部门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十一)竞得人按规定到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规划、施工等报建手续。 二、规划管理
(一)“城中村”综合改造坚持规划先行、整体开发、合理控制强度、完善功能配套的原则,以建制村或成片的村民居住点为单位进行整村或整片改造。
(二)区国土局根据相关城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中村”综合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中村”改造的选址规划和建设规划方案,由相关街镇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报区国土局审批。
“城中村”综合改造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应当予以公告,并采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群众意见;城中村改造规划实施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三)对“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中村”综合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对未编制“城中村”综合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村,区规划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区国土、房产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房产登记手续。
(四)新建、改建、扩建村民居住区,应坚持集中、规模化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村庄空闲地,并与周边景观相协调,建设标准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进行控制。涉及湖边、山边、江边的居住区应符合?市规划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建筑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武规?2003?1号)的要求;在城镇规划道路两侧的居住区应满足城镇景观规划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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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城中村”改造土地面积严重不足确需调整规划控制用地的,由街道办事处提出调整意见,经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规划部门按程序对规划控制用地进行调整。
(六)“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方案审批后,确需调整规划布局的,由街镇提出调整建议,报区规划部门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下达调整批复。
(七)“城中村”改造还建项目中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村为单位按还建房总量5%的规模配建。
(八)规划设计机构进行“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咨询时,应以区人民政府核定的改造成本和区国土局提供的“城中村”改造拟挂牌项目现时楼面地价为依据,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满足城镇交通、安全、日照、消防等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兼顾“城中村”改造资金平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测算项目建设规模。
三、土地管理
(一)“城中村”改造土地处臵的主要方式 1.保留和还建住宅用地。对原村民自用的住宅用地,原则上划分为保留住宅用地及建设新居住区的还建用地。新建居住区的还建用地根据能够享受还建安臵房政策的户数和需还建安臵住房的总面积,以容积率1.5—2.4的标准测算;其用地在依法征收后,再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
2.产业用地。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按改制后的经济实体中原村劳动力(含退休人员)计算,给予一定面积的产业用地。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其用途和使用权类型不变的,对改制后的经济实体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地,经依法征收后,对改制后的经济实体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现有建设用地变为产业用地和新上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及占用耕地的,按有关程序报批后,根据现行土地政策办理出让手续。
3.开发用地。在保证产业用地的基础上,按保留和还建用地1:2.5—1:3.5比例确定。土地供应按国家现行政策执行。
4.储备用地。按规定满足保留和还建住宅用地、产业用地、开发用地之后,剩余土地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区土地储备中心统征储备。土地补偿费用按我区现行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5.对部分土地严重不足的改造村,可采取货币补偿、调剂用地和结合旧城改造的方式来推进改造工作。在符合相关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区、街组织对已确定的各村建设规模及土地进行统筹调剂。
(二)“城中村”个人房屋及其宅基地的处臵方式
对经批准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由区国土、房产部门按一户一处宅基地的原则对原集体土地上个人(含非本村村民)房屋及其宅基地进行清理。属拆迁范围的,认定还建安臵面积;属保留范围的,确认发证面积(以下简称认定或确权)。具体规定如下:
1.对经依法批准的原村民住宅房屋及其宅基地,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经区国土、房产部门核实后,予以认定或确权。
2.对2004年10月31日以前遗留的无审批手续但确系本村村民长期自住的房屋(以下简称历史遗留无证房屋)及其宅基地,且他处无住房并符合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间距要求和建房控制标准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1)1986年12月31日以前建设的历史遗留无证房屋及其宅基地,经区国土、房产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认定或确权。
(2)1987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的历史遗留无证房屋及其宅基地,按当时标准补齐税费后,由区国土、房产部门予以认定或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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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96年1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期间建设的历史遗留无证房屋及其宅基地,按当时标准补齐税费,并经区国土、房产部门进行适度处罚后,予以认定或确权。
(4)2004年10月31日以前建造的房屋,按上述规定未予认定或确权的部分,在改造方案中属拆迁范围的,由拆迁人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政办?2006?75号)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在改造方案中属保留范围的,超出部分由村民自行拆除后,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5)2004年1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房屋,对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予以认定或确权;对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予认定或确权。
3.2006年前已进行房屋和土地锁定的,经村民认可后,按锁定的进行认定。 4.在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自住被拆迁房屋上未经批准自行加层的部分,按砖木结构平房进行补偿,不计入还建面积。
5.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村民劳动就业的产业用地只能用于改制后的集体经济实体发展经济和原村民劳动就业,不得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原则上不得转让(因实施城镇规划的公益性事业用地除外)。
6.公益事业用地。按城镇规划,政府征用原村集体土地用于市政设施及医疗、教育等公共事业建设的项目用地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学校、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公益性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应,并依法确认。
7.“城中村”改造中的建设项目涉及征用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的,按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等。
四、拆迁安臵
(一)“城中村”改造建设中拆除原村民房屋时,要按上述处臵政策对每户进行认定,并登记造册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二)拆迁人根据认定的合法面积,原则上按照新政办?2006?75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安臵。必要时可制定补充规定。
(三)为合理利用土地,降低开发强度,实施改造的主体可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被拆迁人的申请,在还建用地范围内适当建设商业用房。被拆迁人可按2—3平方米的住宅面积抵换1平方米的商业用房面积。
五、其他政策
(一)用于村民安臵的住宅建设项目和实施改造的主体在开发用地中进行项目建设时,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缴的其它规费,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减半收取,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二)村改居人员养老保险费、水电增容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并计入改造成本。
(三)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费、勘测定界费、规划咨询费、供地附图测量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村集体房屋拆迁补偿费、还建房项目中按规划要求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以及整村改造的前期费用和协调服务费等均计入改造成本。上述费用均不作为挂牌底价1.15倍的基数。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武汉市新洲区国土资源管理局
武汉市新洲区规划管理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区房产局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房产锁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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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04?13号),以及区委、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明确房屋产权关系,顺利推进我区“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现就“城中村”房屋锁定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开展“城中村”房屋全面清理
(一)核查房屋建筑面积。对已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且无拆、改建的房屋,原则上以其?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对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由区房产测绘部门对其现状进行测绘,并出具测绘结果。
(二)登记造册。登记房屋是否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建筑面积和建成年份以及未领取“两证”的建房手续、业主户籍、房屋用途等相关信息。
二、原村民房屋认定确权
(一)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经区房产部门核实后,予以认定。
(二)对2004年10月31日以前建成且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经区房产、国土部门和街、村核实其现状、建房资料等信息,按当时税费标准补齐税费后,认定其合法房屋所有权。
(三)对2004年11月1日及以后建成的房屋,已取得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房产部门予以认定确权;未取得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房产部门只核定面积不予认定确权。
三、非本村村民房屋认定确权
(一)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经区房产部门核定后予以认定;对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取得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认定其合法房屋所有权。
(二)对2004年10月31日以前建成房屋但无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当时税费标准补齐税费,并由区国土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后,认定其合法房屋所有权。
(三)对2004年11月1日及以后建成但无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属违法建筑,区房产部门只核定面积不予认定确权。
(四)对购买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由区国土、税务、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处臵,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区房产部门予以认定确权。
四、房屋价值的核定
由区房产部门会同相关街镇,商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实施房屋价值评估。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武汉市新洲区房产管理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区劳动保障局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村改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
障工作的意见
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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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城中村”综合改造村改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确保社会保障工作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参保全面履盖,不漏不重,本人自愿的原则;坚持对参保资金实行多方筹集,个人、集体或开发商共同承担的原则;坚持保证村改居人员现实和长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二、村改居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办法
经批准实施综合改造的“城中村”村改居劳动力,凡符合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条件的,均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
1.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村改居劳动力,继续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市统一规定的上年度岗位平均工资20%的标准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8%的比例缴纳;凡灵活就业及失业的,由个人按市统一规定的上年度岗位平均工资20%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村改居劳动力,符合参保条件的,均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按规定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3.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向后延续5年缴费,如本人不愿意延续缴费的,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后,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4.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对不属村改居的人员,可按照自愿原则,由本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5.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村改居人员(简称村改居养老人员),应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生活费和13个月生活费标准的丧葬补助费。生活费按缴费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110%确定。自一次性缴费次月起,村改居养老人员可按月领取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村改居养老人员死亡后,将一次性缴纳的丧葬补助费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6.村改居人员中凡2006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已享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6?113号)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农经局关于做好我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06?46号)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村改居人员养老保险,则执行新的养老保障办法,不再享受原基本生活保障。
(二)医疗保险
1.村改居劳动力原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可继续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2.村改居劳动力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村改居劳动力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若本人自愿,可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可终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关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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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村改居后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就业人员,可按?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5.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村改居人员,按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市统一规定的上年度岗位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按6%的比例按月缴纳,可当月参保、次月享受;享受待遇可比照困难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相关政策执行。也可由本人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办法及享受待遇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三)失业保险
对村改居劳动力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并按月正常缴费且达到规定年限的,可在失业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村改居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筹措办法
村改居劳动力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村改居养老人员参加养老保障所需费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开发商与个人共同承担,实行统一筹集,具体缴费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 四、村改居人员就业和培训 (一)按照市场就业的原则,将村改居人员中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劳动力,纳入城镇就业服务范围。
(二)积极引导,帮助劳动年龄段村改居人员实现就业,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坚持就近就地就业,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村改居经济组织应优先安排村改居劳动力就业。
(三)区劳动保障部门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技能培训。
(四)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村改居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认真落实就业优惠政策,提供就业援助。
(五)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村改居人员可在初次就业时,免费享受全区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服务;经社区、街镇审查,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城镇失业人员同等优惠政策。
(六)属就业困难的村改居人员,可免费享受全区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援助。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武汉市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城中村”综合改造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方案
(区民政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04?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城中村”综合改造中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撤村建居)工作拟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条件
属于综合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在村民农业户口依法改登为城镇居民户口,村集体资产产权基本明晰后,实施撤村建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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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事原则。撤销村民委员会和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依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城中村”的不同类型,确定撤村建居的不同方式,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三)平稳过渡原则。建制村和村民委员会撤销后,可根据不同情况建立或划分社区,确定合理的社区规模;做好撤村建居过程中自治组织成员、队伍的平稳过渡和各项衔接工作。
三、主要方式
各“城中村”在撤销建制村和村民委员会后,按以下方式建立或划分社区,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
(一)建立或划分社区
1.成建制类型的社区建立。原则上按“一村一居”的方式,即:“城中村”具有明晰的地域范围、原村民居住相对集中且原村民户数达到700户左右的,可成建制地建立社区;在“城中村”地域范围内,村民居住相对集中,且村民居民混居,村民户数和居民户数(含已居住和规划居住)达到700户左右的,也可成建制地建立社区。
2.“插花”居住类型的社区划分。“城中村”原村民户数较少,或者多数原村民“插花”居住在现有社区内的,不单独建立社区,原则上可直接编入邻近或所在的社区。
3.新居住区类型的社区建立。原村民成建制地搬进新居住区,居民户数达到700户(含规划入住)左右的,可直接建立社区;达不到规模的,原则上就近编入其居住地的社区。 4.“城中村”原按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的,撤销村民委员会,社区建立按以上方式实施。
(二)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
1.按成建制类型和新居住区类型新建立的社区,可按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
2.按“插花”居住类型编入邻近或所在社区的,要依法建立社区居民小组,并推选社区居民小组长。
3.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职数为5—7人。
4.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从居住在本社区的原村民委员会成员或社区居民中推选产生。
四、工作步骤 (一)制订和报批实施方案。区民政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照本实施方案,指导相关街镇提出“城中村”撤村建居的方式,制订撤村建居实施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组织实施
1.撤销建制村及村民委员会。由所在街镇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2.建立社区,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由所在街镇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3.做好交接工作。撤销村民委员会后,村民委员会印章交由所在街镇负责处理。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使用和管理,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的规定办理。
五、相关政策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生活待遇按现行的标准和资金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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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和社区服务工作用房。对成建制改制或原村民居住相对集中而建立的社区,在所在街镇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从非经营性房屋中支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社区建设经费。对新组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原村民就近编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02?15号)精神,按照社区共驻共建的要求,支持一定的资产或必要的经费给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具体实施意见,根据原村集体经济实力和社区实际工作需要另行制订。 (四)原村“两委”成员安臵。在建制村撤销后,原村“两委”成员经过法定程序可到社区组织中任职,也可在改制后的经济实体中任职。可运用多种渠道妥善安臵原村“两委”成员。
(五)新组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承担原村集体的债权债务,与原村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没有隶属关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撤村建居工作在区“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由区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所在街镇负责组织实施。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工作专班,实行工作责任制。
(二)深入调查研究。区民政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摸清“城中村”基本情况,征求村民和基层干部对撤村建居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科学制订实施方案打好基础。
(三)扎实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相关街镇要按照全区的统一部署,向广大村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撤村建居工作的意义、方法、步骤和政策,争取广大村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四)实行分类指导。区民政部门和相关街镇要按照“城中村”的不同类型,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推进撤村建居工作,坚持“一村一方案”,实行分类指导。
(五)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相关街镇和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撤村建居工作中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加强落实反馈。要建立重大信息报告制度,遇有重大情况要边处臵、边报告,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稳定。
“城中村”综合改造农业户口改登为居民户口实施方案
(区公安分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城中村”综合改造中农业户口改登为居民户口工口工作,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湖北居民户口?,登记后的“城中村”居民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二、范围和对象
经批准实施综合改造的“城中村”中具有常住农业户口的人员属“城中村”户口改登范围。按照先改制、后改登的原则,在“城中村”综合改造启动后,将原农业户口改登为?湖北居民户口?。
下列对象也属“城中村”户口改登范围:
(一)原属农业户口的现役军人、在读高校、中专学生登记后,待以后复退、毕业返回原籍时,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为其办理?湖北居民户口?;
(二)因结婚、投亲、收养等原因申请迁入的外地人员,经区公安分局审核上报市公安局批准后,迁入地派出所为其办理?湖北居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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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超计划生育或非婚生子女,由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查实身份后为其办理?湖北居民户口?;
(四)对正在劳改、劳教的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待其刑释或解除劳教后,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为其办理?湖北居民户口?;
(五)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长期外出且户口被注销,但现已回原籍居住的,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为其办理?湖北居民户口?。
“城中村”外来人员暂不列入此次“城中村”户口改登范围,按暂住人口管理。对“城中村”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口,纳入户籍制度改革进行统筹安排,依据其居住年限,分期分批解决。
三、户口登记和迁移管理
“城中村”综合改造范围内的常住农业户口人口,按实际居住地登记为?湖北居民户口?后,可在全区范围内自由迁移。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和入户登记阶段。
1.以建制村为单位,对2009年1月1日之前的常住农业户口人员进行调查摸底,按村民小组顺序,统一登记造册,掌握准确数据。
2.由区“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当地派出所和村民委员会参加,深入各家各户,逐户逐人进行“四核对”(人口、户口簿、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做好入户登记和汇总等工作。
(二)宣传发动阶段。召开街镇、村农业户口改登为居民户口工作座谈会,利用各种方式宣传户口改登政策和要求,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三)具体实施阶段。 1.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或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已登记的常住农业户口人员。
2.由村民委员会向当地派出所书面申请户口改登,并附张榜公布名单。
3.由当地派出所进行户口核实,经区公安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批准。
4.由当地派出所将“城中村”农业户口改登为?湖北居民户口?。改登后的居民,根据本人自愿,可以换领户口簿,也可申请在原户口簿上的户别栏中加盖“湖北居民户口”条章。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专班。“城中村”农业户口改登居民户口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街镇、部门和单位要成立工作专班,负责此项工作。
(二)加强协调,密切合作。相关街镇、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衔接沟通,做好协调工作,确保户口改登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信息反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专人做好数据统计及相关信息收集工作,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上报相关动态信息。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
一、20091029关于武汉市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挂牌成本测算的
补充通知
武城改办[2009]5号
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区人民政府,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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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
现将城中村改造还建房营业税计入改造成本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0月1日起,各区在组织各村进行城中村改造成本测算时,将还建房营业税计入改造成本。
二、计算公式:此项计入改造成本金额=还建规模(不包括奖励部分)×2600元/平方米×5.8%。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二、20090602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
工作的通知
武政〔2009〕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及东湖宾馆至武汉天河机场主干道景观路综合整治改造工作(以下简称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步伐,完成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紧迫感
实施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是我市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紧迫感,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抓住机遇,克难攻坚,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塑造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优化城市空间。
二、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一)为加强对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阮成发任组长、副市长孙亚任副组长,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主要负责制订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有关政策,研究解决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家祥兼任主任,承担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日常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一站式服务”的要求集中办公,实行“封闭运行”。市城改办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订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 2.负责起草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的有关配套政策;
3.负责办理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拆迁、建设、房产的审批手续;
4.负责对各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5.负责研究解决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6.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工作;
7.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以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同志任副组长的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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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本区域内城中村的人口、户籍、房屋、土地等基础资料的调查和审核,做好改造成本的测算;负责组织区域内土地资源的整合调剂和建设强度的综合平衡等工作,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和改造实施方案;负责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各村按时完成拆迁安置工作;负责对拆迁安置和改造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组织旧城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和成本测算;负责组织编制旧城改造项目的初步改造方案和改造规划方案;负责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组织拆迁安置工作。
三、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工作程序
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要求高,市城改办及相关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一)城中村改造工作程序
1.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城中村的人口、户籍、房屋、土地等基础资料的调查和审核,编制改造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报市城改办组织论证及审查同意后下达批复。 2.区人民政府组织城中村改造成本测算、土地资源的整合调剂和建设强度的综合平衡,编制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经市城改办组织论证及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批复后,市城改办组织办理项目立项、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还建及产业项目的“一书一证”、用地预审、用地报批、供地方案报批、拆迁审批等相关手续。具备条件的,由市土地交易中心组织挂牌。
4.区人民政府依据改造规划或改造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拆迁、招商等工作。
(二)旧城改造工作程序
1.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拟改造范围内的人口、户籍、房屋、土地等基础资料进行调查和审核,提出旧城改造备选项目及初步改造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城改办,经组织论证和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下达土地储备计划和用地批复。
2.市城改办组织办理土地储备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拆迁审批等相关手续。
3.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拆迁、招商等工作,组织编制规划方案,由市城改办组织审查和办理规划设计条件,交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实施挂牌。
四、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是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改造工作。
(一)分解任务,明确目标。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目标任务要求,抓紧对工作目标进行分解,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细化方案,倒排工期,综合平衡,整体推进。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将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二)优化环境,大力招商。各区人民政府要花大气力做好招商工作,建立招商引资机构,搭建区级融资平台,创造良好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一批实力强、信誉好、资质高的知名企业、重点项目投资落户。要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通过市场来优化配置各种资源,多渠道、多模式吸纳社会各方资金来参与城中村和旧城改造。
(三)科学组织,有序拆迁。城中村改造原则上实行净地挂牌,确需将未完成拆迁的城中村先行挂牌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城改办批准后实施。对先行挂牌的项目,要在挂牌文件和摘牌后签订的出让合同中明确要求用地单位在1年内完成拆迁工作,摘牌1年内未完成拆迁的,取消其取得用地的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实行实物安置的,要优先抓好还建房的建设,市城改办和有关部门对还建房项目的审批手续要简化程序、及时办理。各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有序的氛围,依法拆迁,有情操作。做好拆迁安置和过渡期居民生活的统筹安排,保障居民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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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各区人民政府要把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的政策、标准和程序公开,对拆迁、建设、回迁安置等重要环节要实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全程介入,确保每一项工程都成为阳光工程和群众满意工程。
(五)完善鼓励政策,建立激励机制。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7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09〕36号)等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政策,积极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
在城中村改造中,因村土地资源不足,需要通过整合村以外土地进行综合平衡的,其整合用地的土地收益,由市城改办根据成本测算的结论提出减免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减免。
对各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融资进行贴息,由市财政局根据各区改造量确定各区的融资贴息规模,融资贴息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 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批复城中村改造规划的,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半年内完成整村拆迁的,可按还建规模的20%奖励还建面积;1年以内完成整村拆迁的,可按还建规模的10%奖励还建面积。在本通知印发之后获得城中村改造规划批复的,从城中村改造规划批复之日起,半年内完成整村拆迁的,按还建规模的20%奖励还建面积;1年以内完成整村拆迁的,按还建规模的10%奖励还建面积。
对2010年12月前完成城中村改造目标的,完成一个村奖励200万元;对2011年12月前完成城中村改造目标的,完成一个村奖励100万元,由区人民政府对目标完成好、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六)加强监管,严格考核。要加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推诿、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不力要通报批评,并纳入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 本通知由市城改办负责解释。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阮成发 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孙 亚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刘家祥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石大鸿 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主任 王太晖 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任 倪子林 市法制办主任 王 立 市建委主任
黄继友 市发改委副主任 徐晓兰 市监察局局长 张福来 市财政局局长 徐会希 市地税局局长 张文彤 市规划局局长
周玉珍 市国土房产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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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海香 市劳动社保局局长
刘志海 吴 清 张培增 左绍斌
市民政局局长 市工商局局长 市环保局局长 市园林局局长
姜铁兵 市水务局局长 付明星 市农业局局长 谢世腰 市教育局局长 夏建中 市公安局副局长 袁建梅 市城管局副局长 蔡 杰 江岸区人民政府区长 李 强 江汉区人民政府区长 胡勤华 硚口区人民政府区长 涂山峰 汉阳区人民政府区长 吴志振 武昌区人民政府区长 秦 军 青山区人民政府区长
刘 涛 洪山区人民政府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刘家祥兼任主任,程介儒、盛洪涛、阎磊、袁建梅、叶齐伟任副主任。
三、20090427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中村综合改造挂牌出让土地
成本测算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武城改办[2009]2号
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区人民政府,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武汉市城中村综合改造挂牌出让土地成本测算操作规范(试行)?已报市市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武汉市城中村综合改造挂牌出让土地成本测算操作规范(试行)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7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09)3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
一、成本测算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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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成本测算对象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拟捆绑挂牌出让的项目。
二、成本测算内容
城中村改造挂牌捆绑供地成本,主要包括:(A)前期费用(B)改造成本(C)后期费用 (A)前期费用 项目前期费用,主要包括:用地规划咨询费、综合改造规划方案编制费、房产土地“双登”测量费、勘测定界费、新征有偿用地电子报件编制费等。
(B)改造成本
B1.开发用地本宗地价 B2.还建安臵成本 B3.货币补偿费用 B4.土地整合成本
B5.集体房屋拆迁补偿
B6还建房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成本 B7.其他补偿费用 (C)后期费用
后期费用是指土地征收、农用转用报批、土地挂牌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税费,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供地附图测量费、土地交易服务费等。
三、计算方法
(A)前期费用
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和即将支付的费用测算。 (B)改造成本
B1.开发用地本宗地价
根据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开发用地的面积和用途,按照相同用途、相同地段基准地价×60%确定。
B2.还建安臵成本=还建房建设成本+拆迁补偿成本
还建房建设成本根据规划确定的还建安臵房面积、结构测算,其中钢混高层1800元/平方米,钢混小高层1500元/平方米,砖混多层1200元/平方米。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造价评估机构测算。
拆迁补偿成本是指享受还建政策的住户其现状住房超过经核实的还建面积应予补偿的费用,按房屋重臵价计算补偿费用。
B3.货币补偿费用
根据武政办[2004]173号文件规定和城中村规划改造方案,对享受还建政策,但要求货币还建的,按货币安臵补偿政策计算补偿费用。
B4.土地整合成本
根据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进行土地整合的,其整合用地的成本由区城中村改造专班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对整合用地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备案。整合用地土地市场评估价的50%为土地整合成本,另50%为政府土地收益。
B5.集体房屋拆迁补偿
集体房屋拆迁补偿是指规划确定的需要拆迁且已经作为集体资产进行量化的集体房屋(含厂房)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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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房屋建筑面积,由区房产局进行确认。集体房屋的成新、结构,由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评估。集体房屋补偿,按房屋重臵价计算补偿费用。
B6还建房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成本 与B2的计算方法一致。 B7.其他补偿费用
其他补偿费用是指按政策应当计入改造成本的其他费用,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测算。 (C)后期费用
收费标准、征收范围及收费依据详见下表: 序号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征收范围 1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80元/平方米 中心城区基本农田2 耕地开垦费 保护区:3万元/亩;其他:1.5万元/亩 3 耕地占用税 50元/平方米 被征收农用地中的耕地 被征收农用地中的耕地 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 ?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鄂政发【1999】52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耕地开垦费、土地闲臵费、土地复垦费标准的复函?(武价函【2000】74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鄂财税发【2008】8号 ?关于发布省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30号)、?关于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7】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决定?(武政【1994】30号) ?湖北省水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单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武政【2000】44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47号)、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44号 4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15000元/亩 被征收农用地中的菜地 5 水利建设基金 耕地:2000元/亩;非耕地:1500元/亩 住宅类0.7%,非住宅类1.1% 被征收土地中的全部集体所有土地 6 征地管理费 集体所有土地征地成本 7 供地附图测量费 土地面积0.372/平方米,最低收费1060元。 成交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以下(含10) 2.5 ?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10以上至100(含100) 2.0 价局关于土地矿产交易服100以上至500(含500) 1.2 务收费的通知?(武价房500以上至1000(含1000) 1.0 【2008】80号) 1000以上至5000(含5000) 0.8 5000以上 0.65 8 土地交易服务费 注: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土地等收费标准按上表征收范围进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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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算公式
城中村综合改造挂牌出让土地成本T=A+(B1+B2+B3) ×1.15+B4×2+B5+B6+B7+C
四、20090227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
武政办?2009?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步伐,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04?13号)和我市有关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文件精神,并结合前段工作的实际和现阶段工作的新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积极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实现可持续协调发展为目标,树立抢抓城市发展机遇的意识,通过加强组织领导,简政放权,招商引资,整合土地资源,加快全市城中村改造建设步伐,为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底基本完成二环线内56个城中村综合改造任务的总体要求,在目标时限内,全面完成56个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户口改登、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等工作。完成56个村的改造建设规划方案的编制、审批和改造用地报批手续;完成56个村的改造用地挂牌出让的前期工作;基本完成56个村的拆迁。同时,积极推动二环线外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并基本具备条件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三、明确管理权限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围绕“两型社会”建设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7号)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下放城中村综合改造的管理权限。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工作目标的制定、改造建设规划方案的审批、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发、改造用地手续的办理,对各区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
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双登”基础资料的调查和审核,组织编制改造建设规划方案,做好改造成本的测算、招商引资、区域内土地资源的整合调剂和建设强度的综合平衡等工作,对拆迁安臵和改造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四、完善保障措施
(一)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以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制订和完善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落实;要组织强有力的工作专班,认真做好“双登”基础资料的调查和审核等基础工作,精心组织编制改造建设规划方案,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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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引进各方投资主体参与城中村的改造建设;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进度,确保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市规划、国土房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要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武汉市基本建设项目有限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武办发?2007?20号)和?武汉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公布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时限、程序、收费的通知?(武审改字?2007?1号)规定的办事时限内办结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服务意识,研究制定配套措施,积极支持各区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及时做好分类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三)因城中村改造确需调整规划控制用地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市城中村综合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规划局按程序对规划控制用地进行调整。
(四)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方案审批后,若确需调整规划布局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建议,报市规划局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下达调整批复。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用于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平衡的地块(以下简称打包地块)涉及城中村改造建设的,各相关建设单位要加快打包地块建设的推进,以推动城中村改造工作。如打包地块建设推进计划明显滞后于城中村改造建设进度要求,而城中村改造建设条件又已经成熟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城中村改造建设。对因先行启动城中村改造建设使打包地块面积减少,影响项目资金平衡的,由打包项目责任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另行研究。
(六)改造成本核算下放到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本核算工作专班,严格按照城中村改造政策和改造成本核算操作规范进行改造成本的核算,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政策规定。改造成本核算操作规范由市国土房产局会同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费、勘测定界费、规划咨询费、供地附图测量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村集体房屋拆迁补偿费、还建房项目中按规划要求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计入改造成本。上述费用均不作为挂牌底价1.15倍的基数。
村集体房屋拆迁补偿费,按市物价局公布的重臵价标准进行计算。 (七)规划设计机构进行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规划咨询,应以区人民政府核定的改造成本和市国土房产局提供的城中村改造拟挂牌项目现时楼面地价为依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满足城市交通、安全、日照、消防等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兼顾城中村改造资金平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测算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
(八)对部分用地严重不足的村,各区可采取货币补偿、调剂用地和结合旧城改造的方式来推进改造工作。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区人民政府可对已确定的各村建设规模进行统筹调剂。
(九)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各村用地实际情况,可在武政办?2004?173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还建用地容积率。
(十)城中村改造还建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以村为单位按还建房总量5%的规模配建。
(十一)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房产局应督促落实规划控制用地的拆迁、验收及移交工作。城中村改造建设完成规划控制用地的拆迁腾退后,规划控制用地的相关使用单位应及时接收,不得出现管理上的空档,避免二次拆迁。各区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相关使用单位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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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退地的控管工作。
相关使用单位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十二)各村安置后剩余的还建房,由区人民政府统一掌握,调剂给用地不足的村用于还建安臵,或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作为经济适用房销售或廉租房使用。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国土房产局另行制定。
(十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应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要求和实际土地资源情况,参照城中村改造政策制订风景区总体改造方案和分步实施计划,经市城中村综合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市城中村综合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规划、国土、民政、社保、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协调和技术指导。
五、加强组织领导
对城中村实施改造是我市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按照目标任务,加强工作调度,积极主动作为,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进此项工作。建立城中村改造工作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状,市城中村综合改造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各区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对目标完成好,工作成绩突出的区、街、村及市相关部门要予以表彰与奖励。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城中村改造的监察工作,对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故意推诿、失职渎职等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五、20070713关于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项目建设收取规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
武城改办[2007]3号
各有关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73 号)精神,做好我市“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城中村”改造建房有关规费收取时,对经有权核定属于村改制经济实体产业用地项目的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免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缴纳的其他规费,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减半收取。对此,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三日
六、20070419关于城中村改造建设房收取规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城改办[2007]2号
各有关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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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73 号)精神,做好我市“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城中村”改造建房有关规费收取时,对经有权核定属于农民还建住房的单位或者部门核定的还建建筑面积,除土地登记费外,免收其他一切费用;对属于村民还建房之外的开发建筑面积免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缴纳的其他规费,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减半收取。对此,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
七、20040910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 城
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
武发〔2004〕13 号
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进程,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改善城乡人民生活,提升城市功能,推动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研究,现就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城中村”综合改造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贯彻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以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依法行政,有情操作,改制先行,改建跟进,统筹兼顾,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推进全市“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
“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促进“城中村”集体经济的管理模式转变,使其成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将“城中村”村民农业户口改登为城市居民户口;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逐步将“城中村”中改登为城市居民户口的人员(以下简称村改居人员)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依法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按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标准及要求,改善“城中村”的公共设施,建设文明社区;按照城市管理规范要求,提升城市整体功能。
二、“城中村”的范围和改造工作的步骤
“城中村”的范围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 至 2020 年)( 国函〔1997〕11号)和《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城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图(1997—2010),确定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区的 147 个行政村和 15个农林单位为“城中村”。为了分步推进和分类指导“城中村”综合改造,根据实际拥有耕地现状,将我市“城中村”分为A、B、C 三类:A类村为人均农用地小于或等于 0.1 亩的村,B 类村为人均农用地大于 0.1亩、小于或等于 0.5 亩的村,C 类村为人均农用地大于 0.5亩的村。 “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步骤是:今年先期在主城区规划二环线以内 52 个村中选择若干村进行试点,并以此为基础推进 A、B 类村的综合改造工作。C类村可先推进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在土地被逐步征用后,剩余农用地人均占有面积达到 A、B 类村标准的,方可执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相关政策。
三、“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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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推进改制工作
1.“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
通过股份制改造,将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改制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分配方式的经济实体,达到明晰集体资产权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改制后经济实体的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改制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
改制中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认真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登记,及时清收各种债权,避免集体资产流失。资产评估结果要经村民会议认可,并按规定报乡(镇、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或区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确认。
对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应依法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适当扣除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管理资金后,原则上全部作为股权量化的资产。
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可参照《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武政办〔2003〕66号),享受资产处置、契税减免等有关优惠政策。改制后的经济实体凡符合新办企业条件的,享受国家税收减免政策;不符合新办企业条件的,原则上维持原纳税方式不变。
具体意见由市体改办会同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村民户籍变更
实施“城中村”综合改造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村民农业户口变更登记为城市居民户口,免收有关费用。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3.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
“城中村”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村民农业户口变更登记为城市居民户口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实行平稳过渡。新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设及成员的相关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方案由市民政局负责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中村”综合改造中村基层党组织和社区党组织建设的有关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另行制定。
原村民委员会财务账目由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或区政府指定部门接收,档案由区档案部门接收。
4.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
改制后组建的经济实体,应优先安排村改居劳动力就业。鼓励和引导村改居劳动力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对暂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村改居劳动力,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有关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城中村”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村改居劳动力组织专门的技能培训,培训费从市、区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优先为村改居劳动力推荐就业。
逐步将村改居人员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村民身份改变为城市居民后,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符合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条件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男已年满60 周岁、女已年满 55周岁的村改居人员可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加“城中村”村改居人员养老保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试点村的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情况,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
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享受城市居民有关的优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和社会救助等政策;符合低保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5.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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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村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的,按照《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2年内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2 年后执行城镇计划生育政策。
(二)大力推动改造建设工作 1.规划管理
“城中村”实施改造建设,其规划编制、建设管理的各项标准和控制指标按城市规划、管理标准执行,其改造建设应符合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对基本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宜采取保留、改建、扩建方式进行改造建设的,重点解决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城市景观等问题;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可重新选址集中新建。实施改造建设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工程质量、功能质量和环境质量。
“城中村”改造的选址规划和建设规划方案应在规划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区政府督促各乡(镇、街)、村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2.改造建设方式
“城中村”改造建设针对各村不同情况和条件采取相应方式实施。主要方式有:以改制后的经济实体自行实施改造;以项目开发方式实施改造;以统征储备的方式实施改造。 A类村的改造建设,其土地除规划控制用地外,原则上优先由村改制后经济实体使用,并通过综合改造,用于建设安置原村民的新居住区、保障改制后经济实体的发展空间和筹措村改居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等问题,依法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也可按城市规划要求,以项目捆绑、公开供地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改造。
B类村的改造建设,其土地除规划控制用地外,其余土地原则上按四块使用,即保留和还建住宅用地、开发用地、产业用地和储备用地。其中,保留和还建住宅用地、产业用地依法核发或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开发用地依法核发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C 类村的改造建设,原则上通过统征储备的方式进行。统征储备达到 A、B 类村标准的,按改造 A、B 类村的土地处置政策执行。为了扶持改制后的经济实体能持续健康发展,在土地征收、征用时按征十留一的比例以划拨方式留给改制后的经济实体发展二、三产业,并依法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城中村”开发用地、储备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增值收益金的 60% 划转给“城中村”所在区政府财政专户储存,用于补贴“城中村”综合改造中的旧村湾开发改造、新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40%由市政府统筹用于“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
3.个人房屋及宅基地处置
对经批准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由规划(国土资源)、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原集体土地上个人(含非本村村民)的房屋及其宅基地按一户一处宅基地的原则进行清理。原村民的房屋,属拆迁范围的,予以认定还建安置面积;属保留范围内的,予以确认发证面积。 原村民住宅房屋及其宅基地经合法批准已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经规划(国土资源)、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认定或确权。对历史形成的无审批手续但确系本村村民长期自住的房屋及其宅基地,且他处无住房的,按《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 148 号令)、《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人民政府第 143号令)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 号)精神予以认定确权。
因征地农转非仍居住在本村的居民,其原村民身份经村委会证明,可参照村民房屋及其宅基地认定或确权的规定执行。
村集体房屋及其占地和非本村村民房屋及其宅基地的处置办法,由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房产、城管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4.拆迁还建
“城中村”改造建设中拆除原村民房屋时,要对每户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上述处置政策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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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认定,并登记造册报区政府备案。
拆迁人根据认定的合法面积和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安置标准,采取等量置换的方式进行安置。认定的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标准的,其超出部分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予以补偿。
拆迁人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可以采用货币安置。 为合理利用土地、降低开发强度,可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被拆迁人的申请,在还建用地范围内适当建设商业用房,按一定比例用住宅面积抵换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安置被拆迁人。
对房屋拆迁后需要过渡的,拆迁人应按照《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 148 号令)的规定,发给过渡费。
易地建设新居住区的,应按规定拆除原旧村。
5.改造建设相关政策
建设安置原村民还建房涉及的有关税、费,按农民个人建房的收费政策执行。实施开发用地项目建设时,免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缴纳的其他规费,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减半收取,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及占用耕地的,需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6.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经批准实施改造的“城中村”,新建区域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道路、排水、园林绿化、供水、燃气、供电、电信、邮政等)由相关部门同步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原“城中村”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管理要纳入城市统一管理范围,有关事权按市、区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要逐步达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其消防、治安等按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中村”改造建设完毕之前,其社区内的各项管理经费,除市、区已明确责任的以外,仍然由改制后集体经济实体支付。
具体实施方案分别由市建委,市规划(市国土资源局)、房产、财政、城管、水务、园林、公安、民政、邮政局,武汉供电、电信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城中村”综合改造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城市可持续发展,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实施改造中要坚持高起点规划,同时要尊重客观规律,尊重村民意愿,量力而行。要坚持依法办事,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注重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加强领导,超前谋划,精心组织。
全市“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市政府政策引导,区、乡(镇、街)主导,村‘两委’为主体,村民为主人”的原则推进。要认真听取村民意见,反映村民意愿,广泛发动村民积极参与建设自己的美好家园。“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为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市“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中村”综合改造重大问题的决策和有关政策的制定。各有关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和工作专班,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城中村”改制和改建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领导小组要求,抽调专职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制定配套文件,积极支持和参与各区“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采取集中办公和“一站式”服务等措施及时做好分类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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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市、区相关部门要把“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确保“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城中村”综合改造的监察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中村”综合改造,可参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另行制定相应办法实施。
2004/09/10
八、20040910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4]173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体改办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意见?,?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房产处臵及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试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村改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以及市民政局拟订的?“城中村”综合改造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方案?,市公安局拟订的?“城中村”综合改造农业户口改登为居民户口实施方案?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一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 年九月十日
市体改办关于“ 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及?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04]13 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总体目标是: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分配方式,明晰集体资产权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改制后经济实体的发展。
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因村制宜的原则。“城中村”可根据各自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改制
方案。
(二)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村集体资产的处臵应依法确认
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中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村民会议依法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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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既要大胆实践,
试点先行,又要注意平稳过渡,确保稳定,从而分批、分步骤推进。
二、改制的主要形式
(一)对已组建了公司制企业的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公司所持有的集体股权要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武办发[2000]2 号)规定,进一步明晰权属,优化、调整股权结构,体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企业市场综合竞争力。
(二)对已成立了非公司制企业的村,根据企业规模、产业结构、经济效益等实际情况,结合集体资产的处臵方案,按照市场运作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可分别选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制企业集团等形式,对原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造。对实行公司制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选择股份合作制,待条件成熟后再改制为公司制企业。
(三)对没有组建经济实体的村,可根据村集体经济的实际情况,结合村集体资产处臵方案,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由村民会议决定选择切合本村实际的改制形式。
三、资产处置
(一)以下范围的资产属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
1、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2、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投入劳务形成的水利、电力、交通、通讯、房产等基础设施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福利公益设施;
3、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投入劳务兴办的企业资产;
4、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等经济组织中持有的股权;
5、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资助和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6、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货币资产、债权和持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7、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8、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资产的处置 1、制订资产处置方案
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制订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处臵方案,经村民会议 2/3以上成员记名表决通过后实施。该资产处臵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确定工作专班人员、资产处臵所依据的政策、法规、清产核资、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形式的选定、村民和股民的界定、资产量化的具体办法、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经营性资产的处臵办法、村民的社会保障等内容。
2、确定量化资产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净资产适当扣除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管理资金后,原则上全部作为股权量化的资产。对暂不具备全部量化条件的,可保留部分集体资产作为集体股权,待具备条件后再进一步量化,保留比例原则上不高于量化资产总额的 20% 。
3、明确资产量化对象
(1)资产量化对象原则上以村民会议确定的基准日实际在册的本村农业人口为基础,由各村结合实际做好村民和股民的界定工作;
(2)资产量化工作可结合村民的劳动年限、贡献、管理者要素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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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
水利、供水、道路、桥梁、涵洞等公共设施,移交有关市政部门统一管理,其公共设施现已发挥作用的仍继续使用,确需改造的,纳入市政规划统一改造范围。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的处置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山林在不改变林地性质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由改制后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林木产权属改制后的企业所有。
四、工作程序
(一)认真做好“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宣传工作。各区、
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把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宣传工作作为“ 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村民委员会根据全市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的有关意见,结合本村的实际,向全体村民认真宣讲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使全体村民积极参与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的改制工作。
(二)各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 城中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村民委员会委托具有审计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全部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对资产审
计评估结果和不良资产的处臵经村民会议通过后予以公布,并按规定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确认。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化解村级债务
的通知?(鄂政发[2003]21 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化解村级债务试点工作的意见?(武发[2003]21 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1、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改制后,原企业所欠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2、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村办企业担保所形成的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免除村集体经济组织担保责任,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3、对改制后不具备组建新企业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债权人充分协商,达成偿债处理意见后方可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后,经按程序已核销的原债权移交给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指定的有关机构统一托管,由托管机构组织清收,对清收产生的收益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按规定处臵;
4、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集体资产处臵方案,张榜公布,并根据村民意见进行修改; 5、修改后的集体资产处臵方案经村民会议记名表决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对表决通过后的资产处臵方案和表决结果可依法办理有关法律确认手续;
6、新组建企业向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7、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明确股权管理办法等;
8、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召开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聘任总经理,作出董事会决议;
9、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等。
五、有关政策
(一)“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过程中企业涉及的房屋和土地有关税费问题可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 武政办[2003]66 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中村”原有企业经济实体改制后,在办理工商、税务等注册或变更登记时,一律只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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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的经济实体凡符合新办企业条件的,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 号)精神,对从事商贸、高新、信息、咨询等行业的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不符合新办企业条件的,原则上维持原纳税方式不变;
(四)将原村民委员会所持有的股权量化给股民的股权变动形式,不视为产权交易,免收有关费用。
六、组织领导
“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稳妥推进。各区可根据全市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有关意见,结合实际,提出本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具体实施意见,完善操作规程;各区体改、农业部门要加强“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的指导:“城中村”应在村两委会(村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成立由集体经济组织各层次人员代表参加的集体经济组织改制领导小组,充分体现村民的民主权利。各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责任制,加强“ 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臵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落实责任,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加快“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步伐,积极推进我市“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二 00四 年 九 月 十 日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 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房产
处置及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武发?2004?13 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房产处臵及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城中村”改造建设的原则和改造建设方案编制
实施“城中村”改造建设,应以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充分调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坚持统一政策、分类指导、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土地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实施“城中村”改造建设应编制改造建设方案,方案应明确拟保留的区域、改造建设整治范围、新建居住区地点、规模、建设标准和资金筹措等。改造方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编制,报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方式
根据各类“城中村”拥有土地的现状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改造建设根据“ 城中村”的不同分类(即 A、B、C3 类)情况,分别采取 3 种不同方式,即 A 类村改造建设方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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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后的经济实体自行实施改造)、B 类村改造建设方式(以项目开发方式实施改造)和 C 类村改造建设方式(以统征储备的方式实施改造)。
(一)A 类村改造建设方式
A 类村改造建设,原则上可由改制后的经济实体按以下规定自行实施改造。 1.除规划控制用地外,原则上由改制后经济实体实施改造,并通过综合改造妥善安臵原村民,保障改制后经济实体的发展空间和筹措村改居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等。 2.除按规划要求保留改造、整治村(湾)用地和建设还建安臵房用地外,对腾退的村(湾)土地和其它剩余土地,由改制后的经济实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建设除房地产项目以外的商服设施。按城市规划要求可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将建设还建安臵房用地和房地产开发用地以项目捆绑方式公开供地。
3.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类型不变,对改制后的经济实体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它建设用地,其土地用途不变,对改制后的经济实体核发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B 类村改造建设方式
B 类村改造建设,原则上将土地划分为保留住宅用地及建设新居住区的还建用地(以下简称“保留和还建住宅用地”)、补偿建设还建房投入的开发用地(以下简称“ 开发用地”)、留给原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解决原村民劳动就业的用地(含保留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以下简称产业用地)和储备用地。
1.保留和还建住宅用地
保留和还建住宅用地包括经过改造建设、整治后保留的住宅用地和拆除旧村(湾)后建设新居住区的还建用地。新建居住区的还建用地根据能够享受还建安臵房政策的户数,按户均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容积率 1.6—1.8 的标准测算。
2.开发用地
按新建居住区还建用地的 1:1—1:1.5 的比例确定,并与新建居住区还建用地捆绑成项目后公开供地,由取得开发权的开发主体进行房地产开发。
3.产业用地
(1)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其用途和使用权类型不变的,对改制后的经济实体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办完征地手续的用地和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地,对改制后的经济实体核发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按照改制后的经济实体中原村劳动力( 含退休人员,下同)计算,前项土地面积之和未达到劳动力人均 80 平方米标准的,其不足部分在村(湾)改造腾退土地和其它剩余土地中留足 80 平方米产业用地,并核发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因剩余土地不足,按上述办法不能达到劳动力人均 80 平方米产业用地标准的,可按不足用地面积的 2 倍核准商业用房的建设指标,由改制后的经济实体建设,用于发展经济、安臵原村劳动力就业。
4.储备用地
按规定满足保留和还建住宅用地、开发用地、产业用地之后,剩余土地纳入市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统征储备。统征储备的土地按?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臵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149 号)规定的标准对改制后的经济实体给予补偿。其补偿费必须首先用于缴纳村改居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B 类村扣除储备用地后可参照 A 类村的政策,由改制后的经济实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除房地产项目以外的商服设施。
(三)C 类村改造建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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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类村的改造建设,原则上通过统征储备的方式进行,其征地和房屋拆迁按市人民政府令第 149 号和?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148 号)执行。
1.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划预留的建设用地中,按现状农用地 10%的比例,预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业用地,留用的产业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划拨方式供地。
2.在 C 类村土地逐步被征用、剩余农用地人均占有面积达到 A、B 类村标准后,其综合改造建设执行 A、B 类村政策。
3、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并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三、“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有关政策
(一)改造建设方案经市规划( 国土资源)部门审定,且村改居工作已完成的 A、
B 类村,其集体所有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转为国有土地的手续。
(二)A、B 类村采取还建用地和开发用地项目捆绑公开出让时,其开发用地
以还建安臵房建设成本和本宗地价之和的 1.15 倍为公开供地时的底价,用于还建安臵房建设和对原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臵。
(三)开发用地、储备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增值收益的60% 划转给“ 城中村”
所在区财政专户储存,用于“城中村”综合改造中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40% 由市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
(四)建设还建安置房涉及的有关税、费,按农民个人建房的收费政策执行;
实施改造的主体在开发用地中进行项目建设时,免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缴纳的其它规费,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减半收取。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及占用耕地的,需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五)改制后的经济实体使用的土地和房产办理变更登记涉及缴纳契税的,
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武政办?2003?66 号)执行。
(六)涉及个人房屋拆迁,两人及两人以上户经认定还建安置建筑面积在
300平方米以内的,按“拆一还一”的标准安臵;每户还建安臵建筑面积不足人均 50 平方米的(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可按建设成本价购足人均 50 平方米。一人户经认定还建安臵建筑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内的,按“拆一还一”的标准安臵;一人户还建安臵建筑面积不足 80 平方米的,可按建设成本价购足 80 平方米。
两人及两人以上户经认定还建安臵面积大于 300 平方米、一人户大于 100 平方米的,其超出部分按?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臵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 号)规定的房屋重臵价格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七)实施改造的主体可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被拆迁人的申请,在还建用地范围内可按 2 -3 平方米的住宅面积抵换 1 平方米的商业用房面积适当建设商业用房。
(八)为实施改造建设方案个人房屋被拆迁的,拆迁人还应付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
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臵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按市人民政府令第 148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改制后的经济实体已取得划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武政?2000?65 号)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进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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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保留的房屋和新建的还建安臵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后,可进入市场交易。
(十)因规划要求或土地资源不足等原因以村为单位改造建设有困难的,“ 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协调毗邻的若干村或以乡为单位统筹规划,编制改造建设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十一)对规划重点控制地区,以及区、乡统筹改造建设难度较大的 A、B 类“城中村”,可采用统征储备、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改造。
四、“城中村”个人房屋及其宅基地的处置
对经批准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由规划(国土资源)、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原集体土地上个人(含非本村村民)的房屋及其宅基地按一户一处宅基地的原则进行清理,属拆迁范围的,予以认定还建安臵面积;属保留范围内的,予以确认发证面积(以下简称认定或确权)。具体规定如下:
(一)原村民住宅房屋及其宅基地的认定或确权
1.对经合法批准的原村民住宅房屋及其宅基地,已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经规划(国土资源)、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认定或确权。 2.对 199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遗留的无审批手续但确系本村村民长期自住的房屋(以下简称历史遗留无证房屋)及其宅基地,且他处无住房并符合?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 143 号)间距要求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 号)规定的建房控制标准的,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1)1986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建设的历史遗留无证房屋及其宅基地,经规划(国土资源)、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认定或确权。
(2)1987 年 1 月 1 日至 199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建设的历史遗留无证房屋及其宅基地,经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当时的相关规定处臵后,予以认定或确权。
3.199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建造的房屋,按上述规定未予认定或确权的部分,在改造方案中属拆迁范围的,由拆迁人按武价房字?2004?74 号文件规定的房屋重臵价给予补偿;在改造方案中属保留范围的,超过部分自行拆除后,核发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4.1999 年 1 月 1 日以后已按规定取得个人建房用地规划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文件资料的,予以认定或确权;违章建设的房屋及其取得的宅基地,不予认定或确权。
(二)属原行政村内的征地农转非居民的房屋及其宅基地的认定或确权
因征地农转非仍居住在本村的居民,其原村民身份经村民委员会证明,可参照村民房屋及其宅基地认定或确权的规定执行。
(三)非本村村民房屋及其宅基地的处置
非本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或购买的房屋及其宅基地的处理,由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房产、城管局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城中村”综合改造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处臵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原村集体土地上集体、个人房屋及其宅基地认定和确权的具体办法由规划( 国土资源)、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另行制订。
五、“城中村”改造建设的规划要求和审批程序
“城中村”改造建设的规划要求和报建审批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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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还建用地和产业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原村民的居住区可采用新建、改建、扩建3 种方式进行。对规模适中、与周边城市景观协调、建设情况良好并符合城市规划的现有村民居住区,采取改建或扩建的方式实施改造建设;对规模小、建筑质量差、不符合城市规划及因城市建设需要搬迁的村民居住区,采取拆除旧居住区建设以多层公寓式为主的新居住区的方式实施改造建设。
3.在文物保护区、公共绿地等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不得新建居住区,不得改建、扩建旧居住区;在风景区控制范围内的旧村(湾)要尽可能严格控制改、扩建。要利用“城中村”综合改造政策积极组织迁建。
4.新居住区建设应按城市规划达到一定规模。A、B 类村的新建居住区选址可在本乡(镇、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统筹安排;C 类村的新建居住区选址应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在本村范围内选址建设。
5、新建、改建、扩建村民居住区,应坚持集中、规模化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村庄空闲地,节约土地。新居住区建设应与周边景观协调,建设标准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93)、?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 143 号)进行控制。涉及湖边、山边、江边的居住区应符合? 市规划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建筑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武规?2003?1号)的要求;在城市规划道路两侧的居住区应满足城市景观规划设计要求。
(二)审批程序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综合改造的“ 城中村”,其保留和还建住宅用地、开发用地、产业用地的规划管理按以下审批程序办理:
1.“城中村”的改造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实施改造的主体根据经批准的改造建设规划,编制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向土地所在地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建。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四年九月十日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村改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
障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积极稳妥推进本市“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逐步将村改居人员纳入我市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村改居劳动力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 258 号)和武发?2004?13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中村”综合改造村改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促进村改居劳动力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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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场就业的原则,将村改居人员中男年满 16 周岁不满 60 周岁、女年满 16 周岁不满 55 周岁的劳动力,纳入城镇就业服务范围。对撤村建居后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村改居劳动力,可在初次就业时免费享受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城镇劳动力就业服务;经街道、社区公示,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属于就业困难的人员,可免费享受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援助。
二、关于村改居劳动力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问题
(一)凡已按国家规定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村改居劳动力,均应继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二)经批准实施综合改造的“城中村”村改居劳动力,凡符合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条件的,均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本人及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按规定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村改居劳动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可以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月正常缴费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后其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需按规定一次性补缴有关费用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补缴的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并按月正常缴费且达到规定年限的,可在失业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为尽可能提高村改居劳动力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经村民会议决定,改制后的经济实体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还可以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省及市企业年金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村改居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
经村民会议决定,并由相关部门批准,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村改居人员(以下简称村改居养老人员)可以参加村改居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
(一)参加村改居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应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10 年的生活费、住院医疗费和 13 个月生活费标准的丧葬补助费。生活费按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 110% 确定;住院医疗费按缴费时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 确定。
(二)自一次性缴费次月起,村改居养老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1.按月领取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具体调整数额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2.参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死亡后将一次性缴纳的丧葬补助费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四、关于村改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障的配套政策问题
(一)村改居劳动力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村改居养老人员参加养老保障所需费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其分担比例,由村民会议确定。所需费用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1.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改居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
2.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年的积累和收入;
3.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产抵押贷款或变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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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开发商合作开发项目所获利润;
5.其他渠道。 (二)经村民会议决定,不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村改居养老人员养老保障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其改制和撤村建居时自行妥善解决村改居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
(三)村改居人员在撤村建居后,凡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关于村改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问题
(一)市劳动保障局是负责全市“城中村”综合改造范围内村改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是负责全市“城中村”综合改造范围内村改居人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编办,市人事、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全市“ 城中村”综合改造村改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机构、编制、人员及工作经费等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村改居养老人员养老保障费实行市级统筹,封闭运行、专户管理,当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局另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本意见由市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局负责解释。今后国家、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规定时,按国家、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九月十日
“ 城中村”综合改造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
方案
( 市民政局二○○四年九月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和武发?2004?13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中村”综合改造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撤村建居)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条件
属于全市综合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在村民农业户口依法改登为城市居民户口,村集体资产产权基本明晰后,实施撤村建居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事原则
撤销村民委员会和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 号)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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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地制宜原则
各区根据“城中村”的不同类型,确定撤村建居的不同方式,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
(三)平稳过渡原则
建制村和村民委员会撤销后,可根据不同情况建立或划分社区,确定合理的社区规模;做好撤村建居过程中的自治组织成员队伍的平稳过渡和撤村建居的各项衔接工作。
三、主要方式
各“城中村”在撤销建制村和村民委员会后,按照以下方式建立或者划分社区,组建社区居委会:
(一)建立或划分社区
1.成建制类型的社区建立。原则上按“一村一居”的方式,即:“城中村”具有明晰的地域范围、原村民居住相对集中、且原村民户达到 700 户左右的,可成建制建立社区;或者在“城中村”地域范围内,村民居住相对集中,但村居民混居,村民户和居民户(含已居住和规划居住)合计达到 700 户左右的,可成建制建立社区。
2.“插花”居住类型的社区划分。“城中村”原村民户数较少,或者多数原村民“插花”居住在现有社区内的,不单独建立社区,原则上可直接编入邻近或所在的社区。其中,跨城区“插花”居住的原村民,如集中居住户数达到 700 户左右的,则直接建立社区;规模较小的,可建立若干社区居民小组。此类社区和社区居民小组的建立和管理,可由现行管理的城区负责,也可经过有关程序后,实行就近属地管理。
3.新居住区类型的社区建立。原村民成建制搬迁进新居住区,居民户数达到 700 户(含规划入住)左右的,可直接建立社区;达不到规模的,原则上就近编入其居住地的社区。 4.“城中村”原按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的,撤销村民委员会,社区建立按以上方式实施。
5、林场、养殖场类型的社区建立,按照以上方式实施。
(二)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
1.按成建制类型和新居住区类型新建立的社区,可通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
2.按“插花”居住类型编入邻近和所在社区的,要依法建立社区居民小组,并推选社区居民小组长。
3.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人数为 5—7 人。 4.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从居住在本社区的原村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居民中推选产生。
四、工作步骤
(一)制订和报批实施方案
各区民政部门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照本实施方案,指导相关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各“城中村”撤村建居的方式,制订全区撤村建居的具体实施方案,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组织实施
1.撤销建制村及村民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2.建立社区,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建,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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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做好交接工作。村民委员会撤销后,村民委员会印章交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使用和管理,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 号)的规定办理。
五、相关政策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生活待遇
由各区按现行的标准和资金渠道解决。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和社区服务工作用房
对成建制改制或原村民居住相对集中而建立的社区,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从非经营性房屋中支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以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和社区服务工作用房;对整体迁建的新居住区型社区,由建设单位按每 500 户提供 70 平方米使用面积,500 户以下的,提供不少于 50 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办公和社区服务工作用房。
(三)社区建设经费
对新组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原村民就近编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 武发?2002?15 号)精神,按照社区建设共驻共建的要求,支持一定的资产或必要的经费给相关的社区居委会使用。具体实施意见,由各区根据原村集体经济的实力和社区实际工作需要制订实施。
(四)原村两委成员的安置
在建制村撤销后,原村两委成员经过法定程序可到社区组织中任职,也可在改制后的经济实体中任职。各区应运用多种渠道妥善安臵原村两委成员。
(五)新组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承担原村集体的债权债务,与原村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没有隶属关系。
六、基本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撤村建居工作在各区“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由区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相关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工作专班,实行工作责任制。
(二)深入调查研究
各区民政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摸清“城中村”的基本情况,了解村民和基层干部对撤村建居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正确制订实施方案打下基础。
(三)扎实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向广大村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撤村建居工作的意义、方法、步骤和政策,争取广大村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四)实行分类指导
要按照“城中村”的不同类型,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推进撤村建居工作,坚持“一村一方案”,实行分类指导。
(五)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区民政部门要在区专班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和分工,认真做好撤村建居工作中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同时,要建立重大信息报告制度,遇有重大情况要边处臵、边报告,要把不稳定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把工作做在基层,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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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中村”综合改造农业户口改登为居民户口实施方案
(市公安局 二○○四年九月十日)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决定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86 号)中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武发?2004?13 号文件精神,现就“城中村”综合改造中有关农业户口改登为居民户口工作(以下简称“城中村”户口改登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统筹兼顾、积极稳妥、有序进行的原则,实施此次“城中村”户口改登工作。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湖北居民户口?,登记后的“城中村”的居民享受本市城市居民同等待遇。
二、范围和对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综合改造的“城中村”中具有常住农业户口人员列入此次“城中村”户口改登范围。
下列对象也属此次“城中村”户口改登范围:
(一)对原属农业户籍的现役军人、在读大、中专学生进行登记,待今后复退、毕业返回原籍时,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为其办理?湖北居民户口?。
(二)因结婚、投亲、收养等原因申请迁入的外地人员,经辖区公安分局审核上报市公安局批准后,迁入地派出所为其办理?湖北居民户口?。
(三)对超计划生育或非婚生子女,由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查证核实身份后为其办理?湖北居民户口?。
(四)对正在劳改、劳教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待其刑释解教后,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为其办理?湖北居民户口?。
(五)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长期外出人口户口曾被注销现返回原籍居住的,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为其恢复?湖北居民户口?。
“城中村”中的外来人员暂不列入此次“ 城中村”户口改登范围,仍按暂住人口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 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农业人口,可按当地规定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籍,并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的规定和鄂政办发?2003?86 号文件中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在我市“城中村”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口,纳入全市户籍制度改革中通盘考虑,根据其在汉居住年限,分期分批予以解决。
三、户口登记和迁移
“城中村”综合改造范围内的常住农业人口,按实际居住地登记为?湖北居民户口?,按户口类别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并可以在市内自由迁移。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以行政村为单位,对辖区常住农业户口人员户籍情况进行调
查摸底,统一登记造册,掌握准确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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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传发动阶段。召开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农业户口改登为居民户口工
作座谈会,宣传政策,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和新闻媒体,宣传有关户口改登政策和要求,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三)具体实施阶段。经村民委员会向辖区派出所申报,派出所核实,所在区公安
分局审核,市公安局批准,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改登。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城中村”综合改造政策性强,关系到群
众的切身利益,市、区公安部门都要成立“ 城中村”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专门办公室,负责“城中村”农业户口改登工作。
(二)加强工作协调,形成合力。按照武发?2004?13 号文件要求,各级公安部
门要主动与劳动保障、民政、计生等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确保“ 城中村”户口改登工作顺利进行。
(三)及时掌握、上报情况信息。各单位要指派专人做好数据统计及相关信息的
收集工作,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上报相关动态信息。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重大问题要随时上报并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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