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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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0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工地实验室的设立 工地实验室的基本要求 工地实验室职责 工地实验室管理

工地实验室现场试验管理工地实验室安全管理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检测公司工地实验室管理,规范施工现场试验检测活动,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和***交通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函〔2008〕376号),结合****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检测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在****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项目工地实验室适用于本办法。含公路、桥梁、隧道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养护改造工程。

第三条 检测公司对工地实验室实施管理。

第二章 工地实验室的设立

第四条 根据检测工作需要,工地实验室可设分试验室,其环境、设备以及人员配置应满足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 工地实验室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工地实验室人员要求

(一) 工地试验室主任和技术负责人由检测公司委派,或必须与检测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同时其资格证书(《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应注册在检测公司。

(二) 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团结合作、吃苦耐劳精神。

(三) 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的标准、规范、规程及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和操作规程,具有出具准确试验报告的能力。

(四) 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应满足试验检测工作的需要。工地试验室至少有试验检测人员5人以上,持试验检测员及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高速公路和地方重点项目及大型水运工程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应有2人以上持有公路水运检测工程师证书。

(五) 工地试验室应有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地试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地实验室设备要求

(一) 工地实验室应根据项目试验检测工作的需要配备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包括辅助工具。

(二) 工地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性能、精度必须满足标准、规范、规程和项目业主的要求。(三) 工地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检校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工地实验室环境要求

(一) 试验室应设置在结构牢固的房间内,并根据需要砌筑牢

固平整的试验操作台,试验室建筑面积的大小应和申请的检测项目数量及项目相匹配,正常情况土工室、集料室、力学室、化学室、养生室不小于20㎡,办公室、检测室不小于30㎡,水泥及砼室、沥青及混合料室、料棚不小于40㎡。

(二) 仪器设备布局合理、便于试验操作,试验室应干净整洁。 (三) 试验室内通风、采光良好,沥青及沥青混凝土室、化学室应配置通风设备。

(四) 试验室要综合考虑供电、排水等设施,有完善的消防设施。试验室应配备备用电源,保证试验工作正常进行。

(五) 养护室的温度、湿度等满足标准养护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六) 试验室遗弃的废渣废液等有害物质的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

第四章 工地实验室职责

第八条 工地实验室主要职责是完成工程项目原材料检测、标准试验、配合比试验及各检测指标的自检等。主要职责如下:

(一) 选定料源 ,主要指地方材料,选择符合技术标准要求、开采方便、运输费用低的料场供施工使用。

(二) 试样管理,包括试样的采集、运输、分类、编号及保管。 (三) 验收复检,对已进场的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按技术标准或试验归程,分批量进行有关技术性质试验,以决定准予

使用或封存、清退。

(四) 标准试验,完成各种混合材料的配合比组成设计试验,提出配合比例及相关的施工控制参数。

(五) 工艺试验,包括试验路铺筑、混合材料的预拌等过程中的试验工作,为施工控制采集有关控制参数。

(六) 自检试验,包括配合比例、压实度、强度(包括各类试件的成型、养护和试验)、施工控制参数、分项或分部工程中间交工验收试验等。

(七) 协助试验,为监理实验室提供其复核试验所需一切材料,为现场试验监理人员抽检试验提供必要的协助。

(八) 负责外委试验的送样。

(九) 协助有关方面调查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为调查处理提供真实、齐全的试验数据、证据或信息,参与必要的试验检测工作。

(十) 对试验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提出分析报告,随时掌握施工质量动态,供有关人员参考。

(十一) 参与现场科研试验工作,推广及运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第九条 工地实验室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其职责范围。

第五章 工地实验室管理

第十条 检测公司对工地实验室实施管理,其职责是: (一) 负责工地实验室的设立和申请,向工地实验室委派实验室主任和技术负责人。

(二) 检测公司实验室对工地实验室进行业务指导,对工地实验室试验人员进行考核、培训并提供相应场所。

(三) 对工地试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试验规程、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工地试验室首先自行整改纠正,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检测公司。

(四) 检测公司对工地试验室的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 检测公司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各种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b) 有无超过检测公司授权参数范围进行试验检测行为; c) 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d) 试验检测人员试验工作能力的考核; e)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检校; f) 试验室检测工作开展是否规范;

g) 试验室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h) 试验室人员、设备等变化情况; i) 工地实验室的安全和环境卫生情况; j) 依据职责应当检查的其他内容。

(五) 工地试验室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检测公司将

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停其试验检测活动,情节严重者将追究主要人员责任。

a) 工地试验室超出授权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的; b) 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挪作它用的; c) 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的;

d) 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 e) 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

f)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六) 试验检测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测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罚。

a) 不能遵守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

b) 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c) 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者; d) 冒用检测公司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者; e) 涂改、转借、出让检测人员证书者。

第十一条 工地实验室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检测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规章制度,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检测公司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

第十二条 工地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章制度,

包括:

(一) 组织与管理机构图;

(二) 工作程序与质量及安全管理制度; (三) 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四)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及管理制度; (五) 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及管理制度; (六) 试验室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七) 样品、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八) 试验室、养护室管理制度;

(九) 有关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等技术文件。 第十三条 工地实验室应制订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张贴上墙并严格遵守执行。

第十四条 工地实验室应按期(每季度、半年、年终)向检测公司报送工地试验检测情况报表。

第十五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公平、公正的开展试验检测活动,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及时。

第十六条 工地试验室只能在检测公司授权参数范围类从事试验检测任务,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从事试验检测和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第十七条 工程结束前,不得将现场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移作他用。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再需要的仪器设备,经项目部书面同意后,方可撤出现场,并由检测公司统一调配。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工地试验室的主要检测人员以及设备等需要变更时,其变更后的条件应不低于变更前和合同文件的规定,同时需取得项目业主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工地试验室不能独立完成或超出授权范围的试验,应送至检测公司实验室进行试验,或者检测公司派人员到现场协助工地试验室进行试验;检测公司不能完成的试验可委托其它有能力完成的单位进行试验。

第六章 工地实验室现场试验管理

第二十条 工地试验室应根据项目特点、工作量情况、技术规范和检验评定标准,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试验检验计划,明确检验范围、内容、方法、取样频率和使用标准、规范等。

第二十一条 现场取样要及时,并分类验收登记建账。 第二十二条 对抽取的试样应按需用的急缓程度合理安排试验,及时准确出具试验报告,以指导施工。

第二十三条 如所取的试样有不合格品,试验人员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对影响较大的质量问题(事故)应及时向检测公司报告。

第二十四条 现场试验检测人员是工地原材料和工序质量的主要监督和检验者,应严格执行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按试验操作规程进行试验。

第二十五条 现场试验人员对经过检验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依据检验报告有监督使用、停用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对其进行干涉。

第二十六条 现场试验人员应做到:采样及时准确、试验操作认真负责、提供数据准确无误、资料填写完整清楚并无涂改,并对自己所出据的资料负责。

第二十七条 现场试验人员受工地实验室主任和技术负责人的直接领导。

第二十八条 检测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报告,并有义务检举揭发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不按技术规范施工、不按试验规程进行试验操作和一切有损质量的行为。

第七章 工地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地实验室应配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其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并保持完好状态。 第三十一条 凡用电设备,试验完毕一定要关掉电源。 第三十二条 危险品、有害物质设有专用库房和专人负责保管,试剂、药品按性质分类存放。取用危险品、有害物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沥青室和化学室应设置排风扇,排除有害气,

以减少对人体健康的损害。

第三十四条 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应贮存于低温、通风的地方。

第三十五条 防止试验过程中发生玻璃、器皿破损、样品在加热过程中溅出伤人和发生火灾等事故发生。

第三十六条 试验检测过程中遇停水、停电,试验检测被迫中断时,首先关闭电源、水阀,查找原因。

第三十七条 试验前要熟悉各种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规程,不得乱动和蛮干。

第三十八条 对“三废”的处理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满足环保要求。

第三十九条 应保持试验室及周边干净整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十条 试验者因违章发生安全事故,应追究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应进行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检测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tf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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