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套利通)签字标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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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委托人:
管理人: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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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目 录
第一条 前言 ..................................................................................................................................... 1 第二条 释义 ..................................................................................................................................... 1 第三条 声明与承诺 ......................................................................................................................... 3 第四条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4 第五条 委托资产 ........................................................................................................................... 10 第六条 投资政策及变更 ............................................................................................................... 15 第七条 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 ............................................................................................... 18 第八条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8 第九条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20 第十条 越权交易处理 ................................................................................................................... 24 第十一条 委托资产的估值 ........................................................................................................... 25 第十二条 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 ................................................................................................... 29 第十三条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 29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 30 第十五条 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 33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 ............................................................................................................... 33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 34 第十八条 保密 ............................................................................................................................... 36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 36 第二十条 风险控制 ....................................................................................................................... 37 第二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处理 ............................................................................................... 37 第二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 ............................................................................................................... 37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事项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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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第一条 前言
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为了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人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人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第二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2.1 委托人: 2.2 管理人: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3 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2.4 本合同: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浙商证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5 委托资产:指委托人拥有所有权或合法处分权、委托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2.6 委托资产管理:指委托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管理人签订《浙商证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由管理人按本合同规定将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以股票、股指期货套利、投机为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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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交易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8 工作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 T+1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的第1个工作日。
2.10 投资总收益:委托管理期限内委托资产投资运作获得的各类收入,主要是由于股票、股指期货套利、投机行为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投资总收益减去除管理人业绩报酬之外的其它所有费用得出投资净收益。
2.11 管理人业绩报酬:指管理人以收益率作为计提基准,按照本合同第14.2.3条规定的计算比例和方式收取的费用。
2.12委托资产份额:是用于计算、衡量委托资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单位,本委托资产的受益权以及委托资产总额划分为等额份额的委托资产份额,在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单位委托资产份额的净值为壹元人民币。
2.13 专用证券账户和股指期货账户:根据《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管理人为委托资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开设的专用期货账户。
2.14 证券资金台账和期货保证金账户:管理人为委托人在管理人处开立,用于委托资产证券交易的资金台账以及管理人为委托人在期货公司开立,用于委托资产期货交易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管理人不能发起对该账户的资金划入、划出、取现操作。
2.15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以下简称“管理账户”):托管人按“第三方存管”模式要求,为委托人在托管人第三方存管系统设立的账户,管理委托资产用于证券买卖用途的交易结算资金数据,反映委托资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余额的变动明细,并与委托人的托管账户和证券资金台账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2.16委托资产的托管账户(以下简称“托管账户”):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人的委托资产单独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并按 “第三方存管”和银期转账模式要求,和本释义第2.15点所指的管理账户、2.14点所指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建立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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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2.17 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管理人以及托管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非因合同一方或几方原因导致的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及政策重大变更。 2.18 场内交易: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由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指定交收行为下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股指期货、股票、债券、权证、基金等。
2.19 场外交易:即非场内交易,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在银行间市场的交易等。
第三条 声明与承诺
3.1 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
3.1.1 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3.1.2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其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及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提供的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和托管人;
3.1.3 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3.1.4 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的讲解,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清楚认识委托投资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3.1.5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为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资产,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保证委托资产没有设置任何可能涉及第三方的权利主张,也没有任何其它限制性条件妨碍管理人对该委托资产行使投资管理权,或妨碍托管人对该委托资产行使保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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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委托人声明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得将专用证券和股指期货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3.1.7 本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如果委托人为法人, 委托人应保证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有充分和完整的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在本合同上加盖委托人公章。本合同经委托人正式签署后,并且构成对委托人合法、有效、可执行及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3.1.8 委托人承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3.2 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3.2.1 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3.2.2 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3.2.3 管理人声明已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风险揭示书,并已了解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3.2.4 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3.2.5 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3.3 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
3.3.1 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3.3.2 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
3.3.3 托管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第四条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1委托人名称:
(个人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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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和邮编: (公司客户) 公司名称:
公司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和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和传真: 4.1.1 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红股、配股、股息等;
(2)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资产的资产配置、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监督委托资产的管理和托管情况;
(3)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委托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报告、从托管人处获取委托资产托管相关业务报告;
(4)享有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和股指期货所产生的权利,并可书面授权管理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1.2 委托人的义务
(1)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管理人、托管人;
(2)及时、足额地向管理人、托管人交付委托资产;
(3)委托并协助管理人办理专用证券和股指期货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并不得将专用证券和股指期货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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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托并授权托管人办理托管账户和管理账户的开立、使用和销户等手续,并不得将托管账户和管理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5)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及管理人业绩报酬,并承担因委托资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6)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7)履行因其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而发生的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
(8)自行承担委托资产的投资风险;
(9)当委托人实时查询专用证券账户的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授权管理人、托管人通过中登网络服务系统查询委托人专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的证券持有情况;经委托人授权,管理人、托管人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委托人保证金账户情况;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管理人
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区6、7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电话:0571-87902553 传 真:0571-87902581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4.2.1 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2)依据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管理人业绩报酬等费用;
(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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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4)经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经委托人同意,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6)当委托人实时查询专用证券账户的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经委托人授权,通过中登网络服务系统查询委托人专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的证券持有情况;经委托人授权,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委托人保证金;
(7)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期货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2.2 管理人的义务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资产;
(4)按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专用证券、股指期货账户;
(5)应当为委托人建立业务台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则进行会计核算,与托管人定期对账;
(6)按规定完成委托资产有关结算,并向托管人发送本委托资产相关的数据和资金对账单;
(7)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等资料,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情况;
(8)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委托人;
(9)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10)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交易记录、合同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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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资产与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的委托人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12)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资产;
(13)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监督;
(14)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并向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6)保存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20年;
(1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8)配合委托人履行因其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而发生的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为保障委托人证券及交易资金安全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19)在本合同终止时,按照本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交还委托人; (20)如果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21)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3 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办公地址:杭州市长庆街55号 邮政编码:310003 负责人:赵忠世 4.3.1 托管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托管委托人的委托资产,履行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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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证券资金台账与期货保证金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在证券资金台账与期货保证金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时,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分别发送出金和入金的划款指令,进行证券资金和期货资金之间的划转。
因补足期货保证金需要从证券资金台账向期货保证金账户划入资金时,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执行。此过程中有可能因为划款时滞导致保证金不能及时补足,由此产生强行平仓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第十条 越权交易处理
10.1 越权交易的界定
本合同所指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在委托投资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如下行为:(1)违反本合同第六条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交易行为;(2)进行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10.2 对越权交易的处理
10.2.1 违反本合同投资范围的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如果经委托人出具同意交割的书面意见,并经托管人审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视同正常交易处理。
如果委托人拒绝出具同意交割的书面意见或经托管人审核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则对于越权交易买进或卖出的款、券,管理人应于交割清算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反的卖出或买进冲销处理并结算损益,若发生损失的,管理人应将与越权交易而导致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等额的资金补足拨入托管账户;冲销处理后,若有盈余的,收益归委托资产所有。 10.2.2 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管理人在委托资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由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承担。如果因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T+1日上午10:00前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管理人就越权交易部分未依本条规定办理,给委托资产造成损失的,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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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担赔偿。
10.2.3 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委托资产所有。
第十一条 委托资产的估值
11.1 资产净值计算、复核的依据、时间和程序
估值日为管理人和托管人计算委托资产单位净值的日期,本项委托资产实行T日估值制度,交易日每日估值。T+1日由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净值计算。
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委托资产单位净值=资产净值/委托资产份额
委托资产单位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管理人与托管人每一个自然月对委托资产估值核对一次。估值原则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核对日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资产净值签名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提交资产委托人。
委托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委托资产的会计责任方是资产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11.2 估值方法 11.2.1 估值对象
委托资产项下所有的股指期货、股票、权证、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等资产及负债。 11.2.2 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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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指期货估值方法
对股指期货合约每日估值,按照当天的结算价格计算估值增值。当日结算价以中金所每日公布的结算价为准。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① 多头当日开仓合约估值增值=(当日结算价格-开仓价格)*合约乘数*数量 ② 多头当日持仓合约估值增值=(当日结算价格-昨日结算价格)*合约乘数*数量
③ 空头当日开仓合约估值增值=-(当日结算价格-开仓价格)*合约乘数*数量
④ 空头当日持仓合约估值增值=-(当日结算价格-昨日结算价格)*合约乘数*数量
(2)股票估值方法
①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B.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D.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 在任何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②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④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债券估值方法
①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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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③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估值。
④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⑤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⑦ 在任何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⑥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资产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①-⑥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⑧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开放式基金估值方法
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5)银行存款与券商保证金每日不计提利息,托管人和管理人于实际收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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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利息收入。对于不属于委托资产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委托资产,于委托资产办理清算时一并归还委托人。
(6)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1.2.3 估值差错处理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委托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组合资产净值的0.5%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立即报告资产委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在资产委托人同意后,立即更正。资产管理人计算的委托资产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对与本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依据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进行估值产生错误,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委托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委托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中金所、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委托资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1.2.4 资产账册的建立
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资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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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歧,应以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委托资产净值的计算,以资产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第十二条 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
12.1 会计政策
12.1.1 资产管理人为本委托资产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12.1.2 本项委托资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2.1.3 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12.1.4 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指引》执行。 12.2 会计核算方法
12.2.1 管理人、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相关规定,对委托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12.2.2 管理人、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12.2.3 托管人应定期与管理人就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根据《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托管人应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13.1 托管人依赖管理人提供的数据谨慎、勤勉的进行投资监督;对于由管理人提供的数据差错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法律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13.2 托管人对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13.3 投资政策变更,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并应与托管人重新协商调整投资监督事项。
13.4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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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委托人。委托人在2个交易日内予以答复的,托管人按委托人的答复执行;委托人在2个交易日内未予以答复的,托管人视同委托人认可管理人的行为。
13.5托管人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的,应当立即要求管理人限期改正,在该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未能改正或者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托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3.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协议约定而给委托人委托资产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当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14.1 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4.1.1 管理人的管理费; 14.1.2 托管人的托管费;
14.1.3 管理人依据本合同收取的业绩报酬; 14.1.4 委托资产的证券交易费用; 14.1.5 委托资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14.1.6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4.2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4.2.1 委托资产的管理费
委托资产管理费按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本合同委托资产的投资年管理费率为1.00%。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资产管理费 E为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
委托资产管理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自然季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按划付指令从委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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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 委托资产的托管费
委托资产托管费按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本委托资产年托管费率为0.2%。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资产托管费 E为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
委托资产托管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自然季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按划付指令从委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 14.2.3业绩报酬
14.2.3.1业绩报酬计提原则
①按委托人每笔参与资金分别计算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实行单笔核算。 ②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委托人提取资金、委托资产运作终止日或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计提业绩报酬。
③在委托人提取资金和委托资产运作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提取的资金中扣除。
④委托人提取委托资金时,按先进先出法计算相应的业绩报酬等费用。 ⑤在委托人提取资金和委托资产运作终止时,业绩报酬按委托人提取资金时或委托资产终止时的该笔资产净值计算。 14.2.3.2收益率的计算
以该笔资产运作起始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收益率,作为计提该笔资产业绩报酬的基准。 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P1?P0R?P0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委托人资金提取日前一个工作日或委托资产运作终止日或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
P1为业绩报酬计提日该笔委托资产单位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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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该笔资产运作起始日单位净值;
R为收益率。
14.2.3.3 业绩报酬的提取
在委托资产管理期内,从管理人发送成立确认书为起始日,每个自然季季末结算一次,结算时委托资产净值大于初始委托资产净值的,即达到正收益的,则管理人提取委托资产正收益的 作为业绩报酬。若未取得正收益的,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当第二次提取业绩报酬时,以上一次提取业绩报酬后的委托资产净值作为下一次业绩报酬提取时的初始委托资产净值计算。
业绩报酬计提结算季最后一个交易日(包括合同到期后展期的情况)的后五个工作日内,管理人计算应得业绩报酬金额,并向托管人下达划款指令。托管人核实无误后将管理人应得业绩报酬足额划入管理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收款账户。 14.2.3.4业绩报酬支付
业绩报酬在业绩报酬计提日计提并支付,业绩报酬从提取的资金中扣除。 14.2.4提前支取赎回费
为确保委托资产管理行为的长期性,如果委托人在委托期间内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管理人收取合同终止日所委托资产的3.00%作为提前支取赎回费。 14.2.5上述14.1中4到6项费用由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委托资产运作费用。 14.3 不列入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委托资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委托资产运作费用。
14.4 管理人和托管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 14.5 税收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应履行纳税义务。
14.6管理人、托管人分别按各自所收取的收入为委托人开具与委托人名称一致的
业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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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应当由委托人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管理人和托管人给予配合;委托人书面委托管理人行使权利的除外。
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情形的,应当由委托人履行相应的义务,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督促委托人履行相关义务。
如果委托人拒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本合同第4.1.2条第(7)款规定的义务,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以及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
16.1 向委托人信息披露
16.1.1 资产管理人为委托人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相关信息包括资金余额对账单、证券库存对账单、资产净值、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等。资产管理人以传真方式或其它有效方式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提供给委托人,确保委托人能够知悉其资产配置、净值变动、交易记录、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相关信息。
16.1.2当委托人实时查询专用证券账户的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可以授权托管人通过中登网络服务系统查询委托人专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的证券持有情况,是否授权和授权方式以委托人签署《关于委托人授权托管人通过中登网络服务系统查询证券持有情况的函》为准。如委托人未在该函件上签字,则视同未对托管人授权。 16.1.3 年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公历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向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股指期货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信息。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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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加盖管理人公章的报告提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成,并将加盖托管人业务专用章的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管理人。复核无误后,管理人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送交给委托人,并报送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6.1.4 委托人账户查询
委托人可以通过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网站及管理人网站查询专用证券账户信
息,查询所需的具体账户及密码信息由管理人在专用证券账户开立后另行提供。 16.2 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7.1 本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本合同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委托人本人签字、管理人、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
17.2 本合同成立后自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起生效。
17.3 本合同自成立日起对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17.4 本合同生效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17.5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 壹 年。合同期满前壹个月,本合同各方应协商合同是否续约或本合同终止后委托资产清算的形式。在本合同各方当事人书面确认无异议的情况下,本合同将自动顺延生效。
17.6 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除本合同禁止修改部分外,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17.7 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7.7.1 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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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2 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17.7.3 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17.7.4 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7.7.5 托管人被依法取消证券公司定向资产托管资格的; 17.7.6 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7.7.7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7.8 委托资产的清算
17.8.1 本合同终止时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和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等,经管理人复核后从清算财产中支付。
17.8.2 管理人在本合同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并以书面信函方式送交委托人。委托人在此同意,上述报告不再另行审计,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
17.8.3 委托资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委托资产债务; (4)支付委托人。
委托资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委托人。 17.8.4 委托资产清算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托管人应将本合同存续期间由托管人保管的各种账户卡、印鉴、密码等资料(上海和深圳专用证券账户卡除外)交(寄)还给委托人。上海和深圳专用证券账户卡按本合同规定,由托管人交给管理人进行代理销户或转为普通证券账户。
17.8.5 委托人在收到委托资产清算报告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委托人已经完全接受该资产清算报告所列事项,管理人和托管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7.9 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对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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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保密
18.1 管理人、托管人应就委托资产以及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或利用该信息。
18.2 如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而将有关信息告知任何第三方或与任何第三方共同利用,应当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
18.3在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各方当事人均应持续履行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而终止。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19.1 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9.1.1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火灾、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委托资产的完整。
19.1.2由于政策法规修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因素,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免除其相应的责任。
19.1.3 管理人及/或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19.1.4 管理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19.1.5发生本条上述规定情形时,管理人、托管人应安全保存有关原始凭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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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各项合同。
19.2 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委托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对委托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19.3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条 风险控制
合同在任一时点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80%,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1.25倍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对股指期货的保证金变化进行实时监控,如遇到期货在持仓期间涨跌幅过大而引起的保证金不足,管理人应平仓相应部分期货和股票以确保足够的保证金和预留现金。
第二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处理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管辖。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托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
21.1 各方应按照下表中相关方的通讯方式,以专人送达、EMS特快专递、传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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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方式进行通知和送达。
委托人: 地址: 邮编: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传真:
托管方联系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部浙江分部
地址:杭州市长庆街55号 邮编:310003
联系人及电话:刘晓骏0571-87226413、储强0571-87226450 传真:0571-87226413
管理方联系人: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区6楼 邮编:310007 电话:0571-87902553 传真:0571-87902581 联系人:曹建能
21.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21.2.1 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1.2.2 EMS特快专递:被通知方在签收单上签收所示日; 21.2.3 传真:被通知方收到成功发送的传真并电话确认之日。
21.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如果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内发生变化,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他各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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