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更新时间:2024-06-11 02:3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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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网购界说 (一)网购的概念

网购是网络购物的简称,指以互联网为基础,消费者在网络环境下,进行购买商品和享受服务的消费方式。在我国,网络购物存在多种形式,本文主要讨论以第三方交易平台为媒介,商家借助该平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模式。其中,该种模式下,网购的主要流程包括:首先,买家要在网购交易平台进行注册登记,目前我国主要的网购平台包括淘宝、天猫、京东、聚美优品、唯品会等;其次,买家可以在相应的网络平台浏览商品,此时网站会提供商品的各种信息,包括图片信息、产品参数以及评价等;再次,买家通过比较选定商品,填写相应的订单,支付货款;最后,由卖家根据订单信息通过物流发送货物,买家接收货物进行验收,验收满意,订单完成;若对商品不满,进行退货取消订单。

在进入21世纪之前,网购这种商业模式就已经开始建立,但是,由于当时我国互联网技术落后、网络支付技术不成熟以及不被大多消费者接受等原因,网购发展较为缓慢。近些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我国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大型的购物网站,网购日益发展壮大,改变了人们传统的消费理念,是整个社会消费模式的重大变革。

(二)网购的特点

网络购物是电子商务发展下的一种新型的购物方式,与传统的购物模式相比,其自身有着不能比拟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网购过程具有虚拟性。相比传统购物,网络购物并不具有现场性,在整个网络购物的过程中,消费者只能依据商家提供的产品图片、商品参数以及售后评价,来对商品进行判断。在整个购物的过程中,由于消费者无法真实的接触到商品,使得消费者在产品信息的掌握方面,相比于商家处于更为弱势的位置。因此,在网购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

第二,网购具有电子化的特点。传统交易大都是通过口头交易和书面交易进行数据的保存;而在整个网购过程中,消费者都是通过互联网与商家进行交易,所有的交易数据都是通过网络和计算机进行读取和保存的。此时,网购交易中完全电子化的交易数据将会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凭证。因此,网购中,交易数据的保存程序的完善将关系到消费者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的救济。同时,网购消费中,

电子支付,取代传统现金交付,是主要的支付手段。

第三,与传统购物相比,网购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具有开放性。传统购物中,消费者要受到商店营业时间以及相关场所地域的限制。在网购中,网站的开放具有全国性全天候的特点,消费者进行购物时无需考虑时间和地域的问题。这样的消费模式无疑便利了商家和消费者,但是,地域不受限制的特点对我国传统的诉讼管辖问题造成冲击,会对网购消费者的权利救济造成不利的影响。

第四,网购具有优惠性以及自身的安全性。网络购物相比于传统购物,省去了店铺的租金、装修维修费用、日常经营开支等成本,成本的减少会使商品的价格降低,从而给消费者带来了优惠。同时,在网购中,消费者都是通过电子支付完成交易,相比传统购物,现金交易的减少无疑更有利于消费者的资金安全。

二、网购消费者辨析

我国的网购模式主要是近些年才发展起来的,所以目前法律关于消费者概念的界定主要局限于传统消费者。而由于与传统购物相比,网购具备独有的特殊性,因此,网购消费者与传统消费者相比也存在固有的区别。

(一)网购消费者的概念

界定网购消费者的概念,首先必须界定消费者的概念,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1因此,笔者认为消费者,是与经营者相对的,为了满足生活需求,而非生产经营需求,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网购消费者,顾名思义,就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通过互联网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从网络购物的定义可以得出,网购只是消费者在网络环境下的一种新型的消费方式,并不能够改变消费者的性质,因此,笔者认为,网购消费者属于消费者的范畴,法律对于消费者定义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保护,同样适用于网购消费者。

(二)网购消费者与传统消费者的区别

网购,与传统购物相比,主要需要借助互联网,在计算机上操作进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因此,网购消费者,与传统消费者相比,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消费主体方面,网购消费人群主要是以年轻人为主力。根据2015

1

李昌麒、徐明月编著,《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58页.

年1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以10-39岁年龄段为主要群体,比例合计达到78.1%。其中20-29岁年龄段的网民占比最高,达31.5%。”2网购消费群体主要集中文化程度较高的社会人群中。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12月,网民中具备中等教育程度的群体规模最大,初中、高中、中专、技校学历的网民占比分别为36.8%与30.6%。与2013年底相比,网民的学历结构保持基本稳定。” 3这主要是由于对于计算机的操作和互联网的使用,是需要一定的文化程度。而传统购物的消费群体涉及到每个年龄阶段,包括任何文化程度的人群。

第二,在交易模式上,网购消费者与传统消费者相比,存在以下两点区别:一是网购消费者并不能实际接触到商品本身,只能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和相关信息了解商品,因此,相比传统消费者,网购消费者处于更为弱势的地位;二是由于互联网虚拟性、电子化的特点,相比传统购物,网购环节较为复杂,具有多重性,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不法侵害。

第三,在法律保护方面,网购消费者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相关法律的滞后性,由于网购是近些年才发展起来的新型的购物模式,法律本身就具有天然的滞后性,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关于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 ,无法有效保护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二是由于网购的虚拟性、开放性的特征,现有的司法救济制度无法有效的解决网购纠纷,而我国目前的纠纷解决机制较为单一,因此,在网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由此可以看出,相比传统消费者,网购消费者的人群范围较为集中,在交易模式以及法律保护方面,都有其独有的特殊性。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有关网购的相关法律时,应当将网购消费者的特殊性考虑进去,制定出专业科学的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三、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

目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数据表明,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网购市场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网购人群迅速增加,已经深刻的改变了人们的消费方式。由上可知,网购消费者与传统消费者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对网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考虑到其特殊性,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从网购消费的人群来看,网购消费者与传统消费者的范围并不一致,

2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5年1月发布,网址:

[ittp://wwwx-nnk-,cn/hlvvfevi/hlvvx-zbg/20l502/P0201502035518020S4676,pdf.第 32 页. 3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5年1月发布,网址: htlp://\\vww.cnnlc.n/hhvf2Vj/hlvvxy.bg/201502/P020150203551802G54676.pdf. 第 33 页.

因此,在制定关于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时,要充分考虑的消费群体的特殊性,制定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其次,从网购的交易方式中,可以看出,由于网购环节具有多重性,相比传统消费者,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例如,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注册登记时,往往需要填写大量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制度保护的不完善,使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严重的侵害,并且消费者必须同意网络平台制定的格式条款,又侵害到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网购的虚拟性使得网购消费者无法接触到商品本身,其对于商品的了解主要依靠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因此处于更为弱势的地位,其知情权更易受到侵害。这些购物环节在传统消费模式中并不存在,因此,需要专门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范。

最后,在权利救济方面,由于网购的虚拟性和开放性,相比传统消费者,网购消费者与经营者所在地可能相距甚远,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传统的地域管辖会使网购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大大增加,而网购交易中以小额交易为主,因此,传统的管辖制度已经无法对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救济。

由此,可以看出,网购虽然创造了更为便利的购物方式,节省了消费者大量的时间,降低了商品的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优惠。但是,由于网购自身的特点以及我国法律保护的不完善,也使得网购消费者,相比传统消费者,其权利更易受到侵害。因此,对于网购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迫在眉睫。

四、网购法律关系的分析

网购法律关系是指在网购活动中形成的、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网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网购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在本文讨论的网购模式下,可以看出,主要涉及到法律主体包括: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和消费者。此外也包括其他重要的参与者,例如物流,银行等等,但是,其都是作为网络购物的辅助者存在的,本文暂且不将其作为网购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论述。网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网购活动中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网购交易的商品的服务。网购法律关系中的内容要素包括当事人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目前学界对本文讨论的网购模式下的法律关系,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1.柜台租赁说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38条中规定了,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柜台的出租者在消费者合法权益收到侵害

4

Edward W.Desmond.Ichiioozawa: reformer at ray[J].Foreign Af-fairs,1995.第117页.

时,所应该承担的责任。5该学说主要是认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性质与展销会和柜台出租的性质是一致的。因此,网络交易平台,与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柜台的出租者所承担的责任也是一致的,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只有在商家退出该网络交易平台,才可以向其要求赔偿。

2.居间服务说6

该学说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网络交易平台不是网购买卖合同的主体,只是利用自身的知名度和信誉,为商家与消费者完成交易所搭建的平台。此时,网络交易平台只是类似于居间人,只有在其有过错或者过失时,例如发布不实消息等等,消费者才可以追究其过错责任。

根据上述观点,居间人是指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者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在网购中,网络交易平台看似为促成销售者和消费者完成交易提供媒介和机会,但网络交易平台除了为买卖双方提供媒介联系之外,其还承担着保障交易安全、提供支付手段和建立相关商品信息真实的监督机制等等。网购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与柜台出租者更为相似,他们都有类似的职能,都是为商品交易提供场所和空间;同时,两者均不参与买卖双方的具体交易;最后,两者承担的责任也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网络交易平台还提供保障交易安全、提供支付手段、建立网购评价机制等技术服务,所以,网络交易平台与交易双方还存在一种技术服务合同关系,与柜台租赁关系相比,有

7其独有的特殊性。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在网购中,规定其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和相关义务。

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6

帅胤,陈亚鹏. 紧扣网络脉搏 强化意识形态工作. http: ∥www.qstheory.cn / zxdk htm.

7

宋寒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地位的重新界定[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s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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