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变更登记申请表(含停用、重新启用、报废、拆除、注销、单位更名、设备过户、设备移装、其他情况等

更新时间:2023-07-26 06:09: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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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特种设备变更登记申请表

1、本申请表一式两份,使用(产权)单位一份、使用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设备清单可另附);

2、办理过户、更名时,应提供买卖(租赁)合同或变更前后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使用(产权)单位公章若不能提供,则需提供工商变更证明或登记机关认可的其它有效证明。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含停用、重新启用、报废、拆除、注销、单位更名、

设备过户、设备移装、其他情况等)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1.特种设备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特种设备不包括电梯,且特种设备所属企业不是中央在甬企业,起重机械不含工地起重机械、锅炉不含电站锅炉、压力容器不含移动式压力容器)。

以下2至5条,是区分不同情况需要分别满足的条件。

2.设备停用:对拟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时间跨过下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30日向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

3.使用单位更名:当设备产权不变;或使用(管理)单位过户,设备产权单位改变,但设备安装位置未发生改变的(不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到登记机关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

4.变更使用单位:当设备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过户(转让)且安装位置发生改变的(移装)时,应向设备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当设备迁出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时,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和变更证明;

5.设备改造:当设备经过改造后,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变更。 (二)申报材料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证时所提交的资料,包括填写的或复印的资料和文件都应当盖单位公章或者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章(专用章),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申请设备停用时,提供以下资料

(1)使用单位《宁波市特种设备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2)原设备《使用登记证》

重新启用时,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经过检验允许使用的,使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2.使用单位更名时,提供以下资料 (1)新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2)原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3)《宁波市特种设备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3.变更使用单位时,提供以下资料

(1)原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2)设备转让证明材料(出厂技术文件、安装质量证明);

(3)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或设备有效期内检验报告(或转让前技术鉴定报告); (4)《宁波市特种设备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5)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异地移装(迁出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另行提供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证明》、起重机械《特种设备过户(移装)证明》。

新接收单位按“使用登记”程序提供材料,领取新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4.设备改造时,提供以下资料

(1)原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2)特种设备改造监督检验证书;

(3)《宁波市特种设备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s4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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