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慧女儿案件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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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从“上访妈妈”唐慧事件看舆论作用和法制

从“上访妈妈”唐慧事件看舆论作用和法制

摘要:法律是用以制约一切违法行为的,而舆论是用以制约一切不道德行为的强大工具,两者在我国的地位都是十分重要的,它们相辅相成,为构建我们的和谐社会而不懈的努力着。两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又有着明显的区别,关键在于它们如同社会的两个守卫,各司其职,一但过了界,那么就有可能引起极其严重的后果。

法律本是一切公平正义,保护每个人合法利益的象征,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时常提起,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由于社会制度和法律的不完善,以及各种社会的腐败现象,导致了很多不公平的冤屈案件不能解决,因此也就出现了像“上访妈妈”唐慧这样的有冤屈而又不能解决的民众,作为一名普通民众,当法院和公安局都不受理他们诉讼时,那么他们能做的出来上诉也别无选择,他们只能通过坚持并引起社会舆论的注意来保护自身的权益。法律是独立而必须被人们尊重不可亵渎的,而我们每个人的人权也必须受到发律的保护。近年来,舆论的作用也在各领域得以不断加强,并且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网络水军以及猫扑推客等这些词的出现,为舆论造势,这些人借助于网络这个媒介把人们身边发生着的任何事情瞬间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以引起各界关注。使受害人和事件被公众关注,迫于各界压力,很多腐败和不公平案件得以解决,这就是舆论的作用。

关键词:上访 唐慧 法律 舆论 舆论压力 作用

正文:2006年10月1日晚,唐慧的11岁女儿乐乐和在溜冰场所认识的19岁男子周军辉一起去出租屋看电影,被周在出租屋内强奸。并逼迫她到当地各大酒店、按摩洗浴中心卖淫。2006年12月30日,乐乐被救出,但3个月内已被强迫卖淫100多次,并被医生确诊为严重的创伤后应激精神障碍和性病。受害者母亲唐慧连续上访投诉,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依法劳教。物极必反,诚如“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一样,哪里有冤情,哪里就有上访人,而且冤屈越大,上访意志越坚定。许多官员和相关学者曾无数次地证实:“老上访户百分之九十以上有冤屈,他们越级上访是有道理的”。可是,我就纳闷了:“有冤屈”、“有道理”的老上访户为何屡屡被按“违法”处理呢?

此事经其代理律师在互联网上发布后,舆论哗然。湖南省政法委随即成立调查组赴永州调查,省劳教委复议后依法撤销对唐慧劳教的决定。这是令人欣慰的关键进展,其间包括法律人、媒体人以及众多普通微博用户的接力呼吁,尤其是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国网事等央媒官方微博的强势介入、新华社的接连发文追问跟进,与湖南有关方面对“法治湖南”理念的重视与贯彻遥相呼应,几方合力共同成为本次事件在短时间内改向的决定性因素。然而到目前为止,包括唐慧及其家人在内,人们对事件走向的不确定感仍隐隐存在,唐慧就向人民网记者表达了“害怕回去后,再次孤立无依”的担心。舆论关注在短时间聚集,或有助于个案的关键推进,但在瞬间便可能散去的围观,注定无法给予当事人对安全感的最终确信。而这,也正是人民网官微“仅靠‘媒治’不能‘根治’”所要表达的担忧。

受害者母亲唐慧是给女儿讨了一个公道,政府也算给了她们一个公平。但让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作为母亲,女儿受此摧残,绝望和愤怒的心情可以理解,其指控包庇民警的愿望是否现实合理符合法度姑且不论,但是她提出的要求,却长达6年时间得不到回应却是事实。而她提出和表达自己要求的举动,不外乎是“多次到法院、省市有关单位和

公共场所”,这样的举动,理应被视为公民的自由表达,却被当地以 “闹访、缠访、散发传单,不听工作人员劝说,案件判决后仍到有关部门缠访,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为由予以劳教,可见在当地某些部门那里,社会的表面稳定、公民的沉默无言、秩序的表面和谐远远大于公民的维权。这才是一些地方民众不满与不平,不断被埋在表面安定的现实表象之下,不断累积乃至激发更大的民怨的根源。

综观永州唐慧案的发展变化、一波三折,我们在感受网络舆论的强大和猛烈之时,更能体会到此事所蕴含的独一无二的标本意义。永州方面对此事反应速度快,运用网络媒体回应的方式也值得赞赏。但其在操作技术上有着明显的失误,反复删除官方微博发布的消息,引发网民诟病;在回应内容上行文生硬、语气强硬,回应没有起到良好效果。

在舆论质疑继续高涨之际,湖南省政法委的表态则显得得体得多,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了永州方面造成的被动局面。首先是成立调查小组赴永州满足了民众对更高层级党委政府介入此事的期待。其次调查组对涉及强奸、劳教、“假立功”、秦星与警界人士之间的关系五个方面分别进行调查,基本涵盖了舆论对此事件的所有质疑点。让民众看到了湖南省委彻底调查事件的诚意和决心,赢得了舆论较好评价,使得舆论整体呈现出乐观期待的状态。

省政法委成立调查小组、省劳教委受理行政复议和撤销劳教决定。每一个步骤都稳步推进,给民众带来符合预期的良好结果,赢得了舆论引导的主动权。值得注意的是,湖南方面尊重民意、顺应民意,但并没有被动地被舆论牵着走,而是坚持依法办案。有作家从6日开始,每天在微博上呼吁“放人”,并号召网友一起转发。截止10日唐慧劳教撤销前夕,其最初的微博已被转发近20万次。面对山呼海啸般的呐喊声,调查组顶着巨大的舆论压力坚持依法办事,没有一味迎合舆论,受到了舆论尤其是专家学者的好评。

应该说在前期永州方面的事件处置、舆论应对均不理想的情况,湖南高层的介入是非常必要和有效的。从网络舆情可以观察到,层级越高的党政机构越受民众信任。湖南高层的的及时介入,得体的表态和彻查的决心在很大程度止住了舆论对此事件愈演愈烈的质疑之声。唐慧劳教事件由此前一系列事件引起,目前还未画上句号,其他事务尚在调查之中,但舆论已对湖南方面给予积极评价。相信舆论的积极反馈也将促使湖南方面在唐慧一案中更加夯实“法治湖南”的基础。

同时,唐慧劳教被依法解除,体现了尊重舆论与坚守法治的统一。一方面是舆论的裹挟泛滥、非理性质疑,一方面是法律法规的尊严和程序正义的呼唤,正如邓玉娇案、吴英案、钱云会案等众多事件所表现出的两难境地一样:是不管不顾相关程序甚至违背法律本意而“顺应民意”,还是以呼吁民众理性、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办事?应当承认,媒体的声音,公众的关注,公共知识分子的呼吁,在唐慧回家的路上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法治的精神、民意的体恤、理性的声音,才是护送唐慧回家更有力的保证。只有法治,才能“根治”。

唐慧案的前因后果,凸显了依法行政与依法维权的统一。情与法是矛盾纠结,还是辩证统一?是依法行政,还是随性而为?是以情辨是非,还是以法断黑白?无论是执法者,还是维权者,唐慧案都是一堂有意义的法治实践课。任何人行使国家权力,都必须依法依规,不能超越职权谋取私利、贪赃枉法,否则,就是对法治的亵渎和破坏,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理,任何人上访维权,也必须依法守法,不能以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为代价,否则,就是对发展的阻滞和添乱,也必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如媒体人邓飞所

说,“我们更要学习依靠事实和使用法律,而不是裹挟舆论来解决问题”,“事实证明,唯有法律才是所有人最牢靠的保护者。”舆论在呼吁让唐慧回家的同时,也同样需要呼唤让法治回家。

唐慧案的最终向好,昭示了依法执政与以人为本的统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矛盾问题呈现喷涌之势。坦诚地说,这些问题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源于法制的不健全、源于法治的不完善,需要发扬以人为本精神,才能填补法制的空白、弥补法治的缺失。在推行法治建设的具体进程中,无可避免会出现人为理解的误差、实际执行的偏差,适度给予人性化的关怀,不仅是刚性维稳向柔性维稳的良性转变,更是法律刚性和执法人性的完美统一。在依法执政的过程中,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应该也必须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坚定不移的执政理念。多一分以人为本,就多一分人性光辉。

唐慧案还没有结束。但是,从这些天的发展,我们看到了“法治”清晰而坚定的身影,它正向我们走来。让法制正能量走向良性循环,让法治惠及每一位公民,这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心愿。

总结:总而言之,法律和舆论,必须分工明确,舆论再怎么也不能觊觎法律的位置,去操纵大众之口,去决定人们心中的人定正义,而不是原本的法定。我们作为一名大学生,更要学会冷静思考,看待问题。如今,舆论的影响力还在加强,我个人觉得这是十分可怕的,当有一天,罪犯被暴露在舆论之中,那么即使他是罪犯,应该受罚,法律也不能保护他任何的合法权力了。

参考文献:

《宽容上访者体现政府尊重民权》新浪网,徐云鹏。

《惟有法治能让唐慧不再孤立无依》南方都市报,社评。

《权力思维不能突破法律边界》长江商报,童大焕

《有法治,才能“根治”——湖南永州唐慧事件舆情分析及启示》人民网,胡江春。

篇二:从唐慧案看出什么

从唐慧案看出什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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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11岁幼女被强奸逼迫卖淫案始末

年仅11岁的她惨遭强暴,随后又被拐骗至休闲中心卖淫。被解救后,强奸并强迫其卖淫的犯罪嫌疑人被送上了法庭。但案子一审判决后,被两次发回重审。这起案件如果没有母亲的坚持,这些犯罪人也就不会有7人中两被判死刑的结果。在小乐乐被四人轮奸到强至绑架到休闲中心卖淫三个月的时间里,由其母唐慧找到,但在报案过程中相关警方人员并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营救。即便小乐乐在救出之后,当地警方也不立案不追拿犯罪嫌疑人。而这些都是导致该事件是否彰显公正的依据所在。在唐慧的坚持下,当地公安机关才不得已对涉案的犯罪人员进行追捕,而随之而来的是,唐慧一家遭受了当地黑社会的恐吓威胁,其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即便立案之后,对犯罪人的罪名罗列不是强奸罪而是嫖宿罪!以至于该案历经六年,一审判决后两次发回重审。

根据相关报道综合,这些犯罪嫌疑人在庭审过程中没有表示出些许的愧疚与不安,反而相互翻供否认事实,这都是对受害者一家的极大伤害。根据目前的结果,受害人小乐乐已经确定其身心遭受永久伤害,性病反复发作终身不孕!而根据相关媒体的发掘,证实犯罪所谓有立功行为的犯罪嫌疑人秦星与永州市公安局政委乃是堂兄关系!这也是涉嫌包庇民警不被追责的根本原因所在。那么虚构立功行为不被追责,如何能够让人对判决产生敬畏之心?如可能够让人放弃追求公义之心?如何能够让人平息法律与道义被践踏而忍气吞声?

在历经六年之后结果出炉,但唐慧即被当地以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为由处于一年半的劳教,这就凸显出劳教这一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与严密性。它可以规避司法程序,而由一个部门单一做出规定,对上访之人进行所谓的教育之名强制剥夺人身自由!而这起案件中,唐慧对永州市公安局相关警员虚构立功行为不对追责上访,是否可以视为永州市公安局以劳动教养这一制度对唐慧进行量身定做的报复行为呢?而从新华社为唐慧悲鸣的《欺负完女儿再欺负母亲,怎么能这样对待人民》一文中,可以清晰地看到批评公权力被私用时,不仅仅是对人民内心的伤害,更是一种缺乏了人性、缺乏了人味的冷冰冰的体现,那是撒向文明伤口的一把粗盐!

当部门的规章被滥用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单部门的规章,在实施过程中的公正性已经屡遭诟病,因为在缺乏监督的前提下,它以否真正达到教育人警省人的作用,已经遭受广泛质疑。在公安机关祭起劳教的图章,强制那些违规不违法的人接受劳动教育,能否真正达到挽救人的目的已经不得而知,在一个不需要经过司法程序即可随意剥夺公民人身权利的制度其正当性体现在何处?而如何秉承公平公正又是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一大硬伤时,它的不足更让人备觉不合性所在。虽然说今天的唐慧已经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恢复了自由,但这并不能表明这一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唐慧的完身而退,是缘于其代理律师对这一事件的曝光,是缘于媒体的关注,是缘于舆论的呼声,才有上级机关的介入。如果说,沉寂的声音里,今天能否看到那位为女儿寻求公正而四处奔走的坚强母亲呢?那么,在现在的环境之下,还有多少个如同唐慧这样遭遇的公民,正沉寂在人民内部矛盾的圈子中,被剥夺人身自由进行着所谓的接受再教育呢?

结束语:一个不需要经过审判,不走司法程序的单部门的规章,其存在是否还能适应这个时代的发展呢?

网友评论:

那些毛左们,为美国打阿富汗你们义愤填膺,为美国干涉叙利亚你们血脉喷张,你们那么容易愤怒为什么不为唐慧愤怒愤怒!.

唐慧是因为她质疑当地司法不公不断信访,才被劳教的。唐慧获得国家赔偿,则意味着之前当地政府机关对她的处置是错误,乃至违法的,可以想见法院判决的压力不小。但法院有担当,司法才有公信,我们希望二审法院能排除干扰,忠于法律,忠于事实。

唐慧案备受关注。就在唐慧案一审败诉当天,《人民日报》在其官方微博称:“中国梦的感召力,不仅在于国家的强大,更在于个体的幸福与尊严。唐妈妈的泪水,不该成为中国梦的痛点。”一个为给女儿讨公道的母亲,却被劳教、身陷囹圄,僭越了所有正义的底线。唐慧能否通过诉讼讨回公道,是国家法治水平的试金石。

舆论不能代替法院的审判,但本案的是非曲直并不复杂。去年湖南省劳教委撤销对唐慧的劳教决定时,本案的是非已经揭晓。当下案件的关键在于:政府有没有认错的勇气?法院有没有坚守法律的勇气?希望二审法院能顺应中国法治进步潮流,以个案的公正推进整体的司法进步。法治中国,是每一个关心唐慧人的中国梦。

篇三:上访妈妈

“上访妈妈”唐慧——法律不外乎人情?

摘 要: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向“唐慧女儿案”两被告人周军辉、秦星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当天,唐慧对记者表示,结果对她打击很大,她将继续上访,并准备聘请律师。

案件始末:2006年悲情母亲唐慧曾因11岁女儿乐乐被逼卖淫100余次而愤然上访,一个幸福的家庭陷入飘摇,然而上访中唐慧屡屡受到不公正对待,办案人员帮嫌疑人洗罪,唐慧本人被抓被打,案犯逍遥法外,一直2012年,在唐慧的不懈坚持下此案惊动高层,案情才终于得到重视,冤情昭雪。然而仅过了两个月唐慧就被打击报复并送去劳教,事情一经曝出,举国震怒,在媒体的强大压力及高层的直接命令下,唐慧得以释放。

从头梳理“唐慧案”的发展路径,“唐慧案”的核心——其女乐乐(媒体报道中使用的化名)被强迫卖淫、强奸案(以下简称“乐乐案”),从立案到审判,每道程序都不合常规。2012年6月5日湖南高院的终审结果是:两个死刑,两个无期徒刑,一个15年有期徒刑。多名受访刑法学者均认为,如此重判实属罕见。 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唐慧女儿案”两名被告人秦星、周军辉的死刑,唐慧表示不能接受,她将“回到之前不断上访的老路”。这一动向为中国社会回顾那场轰轰烈烈的争议提供了新的角度,也对我们能否在如此复杂的线索中厘清司法公正的基本涵义形成考验。

舆论绝不能再支持唐慧继续上访,我们知道,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判处秦星、周军辉等人成立强迫卖淫罪,该罪名最高刑罚为死刑,但是,纵观中国21世纪刑罚,对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判处的刑罚少之又少,唯一一个在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的案件是“重庆美女黑老大”王紫绮,1994年以来,王紫绮与其妹王婉宁(另案处理)以开设美容院、茶楼、宾馆为掩护,纠集陶铭古等人,先后在市内多个地方开设了包括“亮点”在内的9个卖淫场所,逐步形成了以王紫绮、王婉宁为组织、领导者,以陶铭古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以黑护商,以商养黑,依靠其大哥文强在当地的势力,在重庆嚣张的设立卖淫场所,犯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发,被判处死刑。

由王紫绮案件我们容易发现,王紫绮判处死刑还是跟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息息相关的,除此次案件之外,我们再难找到关于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的案例。因此,国家司法机关对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的决定是慎之又慎的。

而舆论若是再支持唐慧继续上访,以对抗、不服最高法院对唐慧案的决议,此种扭曲方式只会是影响司法公正以及最高院的法律权威,因而,各舆论媒体应当慎之又慎,应该在维护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伸张民义,主张民权。七名被告人中的两名——秦星、周军辉被判死刑,已在最高法院履行死刑复核程序中。唐慧对南方周末记者称,对于该案她现在仍然“放不下”,如果死刑不核准,她“更加放不下”。在此之前,唐慧的诉求是判全部七名被告死刑。我们对上访妈妈唐慧关心帮助之际,更应该考虑到上访者诉求的合理性,正当性,绝大多数的上访者都可以说是不太懂法律,更别谈对法律设立、形成目的的理解。因而在上访过程中的

权益伸张带有主观性,但是,社会却对这种主观性表示特别的理解与赞同,于是,在众人的呐喊声与助威声中,司法机关作出了顺应民意的判决,此种情况下,自然不会有人反击该种判决的合法性与科学性,只是一味的赞同,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绝对应当成为法律正义、合理、公平的最后一道堤,舆论也应该自我反省,绝对不能触碰这最后一道底线。

综合上诉,都是舆论影响司法的典型案例,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在人情与法律这两个敏感的问题上,我们得慎之又慎。

(一)媒体舆论的形成

在媒体出现以前,舆论主要依靠人际传播形成的。

而媒体的产生改变了人们感知外界和获取信息的方式,使人们对外界的感知越来越“虚拟化”,并由此给舆论的形成和总体发展带来一系列重大影响。媒体舆论的形成主要表现在媒介的“议题设置”功能上。第一,各种媒介短时间内大规模传播同质信息,从而凸显议题。

这种信息集合犹如火力猛攻的炮弹迫使公众“就范”。第二,媒介大量传播“舆论领袖”的意见或言论是公众舆论得以形成的又一主要方式。“舆论领袖”当然是某些方面的专家、社会活动家等人物。媒介刊播他们的言论或对他们的专访文章,使这些个人的意见一时间得到广泛的认同和回应,形成强烈的公众舆论。

(二)媒体舆论监督与“媒体审判”

媒体舆论监督,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渎职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它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被称为继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是一种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开放性、高效率的监督方式。媒体舆论对司法具体通过以下几种形式进行监督:

1、对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报道;

2、对庭审过程及生效判决的执行情况进行报道;

3、对生效判决进行评判;

4、对法官的行为进行披露、评论。媒体审判”一语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在法制日益走向健全的条件下,“媒体审判”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与“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则相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民事案件结案之前抢先作出倾向于一方的报道,则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确认的诉讼当事人平等的原则。因此1996 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和新闻出版署等部门下达的关于法制新闻的意见要求:“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有倾向的报道。”这里把“媒体审判”和“法院审判”区别开来。说“媒体审判”是因为媒体把本该由法院做的事拿来自己做,并不是说它有“法院审判”的效力。它的“审判”作用主要体现在它能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迫使法院按舆论代表的所谓

“民意”办案,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可以这样说,“媒体审判”是媒体舆论监督的滥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rm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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