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讲课提纲完整版

更新时间:2023-10-06 12:1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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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讲课提纲

一、 行政许可的概念

指具有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 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

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财产权利(比如房地产登记)和确认民事关系(比如婚姻登记)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而城市规划管理中选址意见书的批准,土地管理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是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

2.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内部的管理行为,如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即无许可。

4、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4.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其可以从事特定的活动的行为。取得行政许可,表明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依法从事有关的特定活动。

三、行政许可的分类

按照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将行政许可分为 1、普通许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例: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爆炸物品生产运输许可、卫生许可、商业银行设立许可,主要功能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

没有自由裁量权、没有数量控制、法律允许,但政府附有相关条件限制

2、特许:是指资源类的管理。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例:采矿许可、林木砍伐许可、无线电频许可、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取水许可等,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

有自由裁量权、有数量控制、支付一定费用,可以转让 3、认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例:司法职业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等,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证明、信誉。

考试、只对相对人,不许转让或遗传、没有数量限制、没有自由裁量权

4、核准: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例:消防验收、电梯安装核准、生猪屠宰检疫等、普洱茶标准认证、产品质量认证,主要功能是为了防止危险、保障安全。

依据专业性,技术性、需实地验收,检测、没有数量控制、没有自由裁量权

5、登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其主体资格的事项;例: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社团登记等,主要功能是通过使相对人获得某种能力向公众提供证明、公示或者信誉、信息。登记主要适用于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事项。

申请材料当场审查、没有自由裁量权、没有数量控制、凡涉及公众关系的经济,社会活动需通过登记取得主体资格或特定身份

四、行政许可的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设定:行政许可的设定严格依法进行

*法律(根据行政许可法14、15、17条规范,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国务院的决定(必要时,国务院的决定也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也可以设定行政

许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

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除此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含国务院部门无权设定许政许可。违反这些规定,超越权限设定的行政许可一律无效。

实施:行政许可的实施要严格依法进行 * 实施主体及权限合法

* 实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 实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设定许可的过程应当是开放的(流程)

* 凡是行政许可的规定都必须是公开的(实施主体、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准予决定) 3、便民原则 4、救济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 6、监督原则

7、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五、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提出申请。

(1)申请行为必须向有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2)申请人必须依照法定方式提出。 (3)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 行政机关为申请人提供方便:

(1)《行政许可法》第29条规定“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2)第30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申请。

对于申请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通常情况下,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予以受理。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通常情况下,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出具受理通知单的同时,要将相关数据录入微机,不得隐藏、漏录窗口办件。

(2)要求更正。《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限期补正。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当场或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出具补办件通知单。 (4)不予受理。《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被申请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审查申请。受理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行政许可法》第34条、35条、36条作了明确规定。

(1)形式性审查。审查的内容为是否“材料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实质性审查。

审查的内容:一是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力能力。二是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三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四是授予申请人许可证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五是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查的方式:一是核查。二是上级机关书面复查。三是听取意见。

审查的方式:一是核查。《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二是上级机关书面复查。《行政许可法》第35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三是听取意见。《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申请。

(1)当场决定。《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窗口受件后,应做到:(1)对于即时办结件,应当即办结,并当场发放批准证件、证明性文件、签署意见或加盖专用章;

(2)上级机关决定。《行政许可法》第35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窗口受件后应出具上报件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上报。

(3)限期作出决定。《行政许可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42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承诺件,受件后,应出具承诺件通知单,不需要现场踏勘,需要主管领导审批的,自受件之日起按承诺时限办结;需单位现场踏勘的,窗口要出具踏勘通知书,并及时与踏勘责任人联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踏勘;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不予许可。《行政许可法》第3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窗口出具退办件通知单,要书面一次性告知整改的内容和退办的理由。

六、行政许可期限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受理期限: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申请受理,需要补正,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算起。

(二)许可决定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上级机关书面复查程序中,下级机关的审查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3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送达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五)期限的计算。

1、《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

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2、现场踏勘的时间属于实质性审查的内容,应计算在受理期限内。

3、第82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按照业务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在这里跟大家再一起学习几个概念,另外也受领导委托,对窗口人员提出相关要求

七、窗口审批办证业务常规运行方式

总的要求:进中心办成,按承诺日办结,收规定费办完。 (一)掌握“九件管理”、“九制办理”要求,打好审批办证业务基本功。

1、掌握“九件管理”,规范收、退件操作。 (1)收件和退件的概念

收件是指根据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办理各类事项的书面材料进行受理登记。

退件是指将已经收件但经过审核认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政策规定和金水区总体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退回给服务对象。

(2)“九件管理”的概念

所谓“九件管理”,是指加强对即办件、退办件、补办件、承诺件、上报件、复议件、投诉件、急办件、联办件的管理。

(3)“九件”的认定和管理原则

1、即办件: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办结时限不超过半个工作日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退办件:凡申报材料主件缺少或中心无法受理的,申报内容不符合国家及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总体规划的;申办事项经现场勘察,不具备批准或办结条件的均为退办件。

3、补办件:凡申报材料有主件但带送交的,申报材料非主体材料不全,并承诺补齐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办理的,均属补办件。对于补办件,必须受理并出具补办件通知单。

4、承诺件:申请事项在半个工作日内无法办结,但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应予以办理,应承诺在一定期限办结的,均属承诺件。对于承诺件,工作窗口必须出具承诺办结通知单,并按规定时间予以办结。

5、上报件: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属于转报、上报审批事项的,均为上报件。受理后,窗口单位向服务对象承诺上报时限,并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负责全程办理。

6、联办件:申请事项须经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办结的,均属联办件。联办件收件后,应确定受理第一责任单位,由中心召集联审会议,协调后由各办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结。

7、投诉件:因工作人员业务操作违规或服务不周引起服务对象不满,进行投诉,要求处理的属投诉件。对于投诉件,由审批中心督查科进行受理,并将处理结果下达原窗口单位,督促办理。

8、急办件:情况特殊,手续齐全,确需超常规缩短办结时限的申报件。急办件可视紧急程度,按政策当即办理或在政策范围内缩短办理时限,尽快办结。

9、复议件:服务对象要求复核的各种办件,均属复议件。

一次性告知

(1)“一次性告知”的含义

一次性告知是指在窗口服务工作中,窗口工作人员说明、解释服务对象办事申请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咨询,提供准确、可靠信息,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补正申请手续必须一次性予以告知。

(2)“一次性告知”的内容

A、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要求; B、办理行政许可的全部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

C、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流程)和承诺时限; D、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E、办理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相关程序。 (3)“一次性告知”的方式 A、书面告知

——提供完整的“办事指南”卡片或有关书面说明材料。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作补办件的,提供“补正材料通知书”。 ——对作为并联审批、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绿色通道等的项目,提供特定审批方式“告知书”。

B、口头告知。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有不明白的,应当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 (4)“一次性告知”要求

A、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时,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做到发放资料“一手清”,回答问题“一口清”。窗口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申请事项的示范文本、审批环节(流程)示意图、办事须知卡片等资料。

B、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不受理;申请材料错误的,指出错处,当场更正;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

C、遇到服务对象咨询申请办理非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将服务对象指点或带到有关(部门)窗口申请。

D、对于联办件,牵头窗口应将主要程序和联办窗口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各联办窗口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对办事须知和服务指南中“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有关材料”等字样,要根据申办事项的不同要求,向服务对象作出具体的解释。

E、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交与申请的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rg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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