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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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暂 行)
发布时间:2007-7-12 10:48: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我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我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全省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竣工决算进行审核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核查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 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
第四条 项目评审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和定额、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及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等施工管理文件,项目原始记录、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等财务管理资料;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 项目评审程序
(一)评审准备阶段:
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
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
3、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工作计划,主要包括拟定评审内容和评审时间、确定评审工作重点、提出
评审要求和评审方法等。
4、通知被评审项目单位及时提供项目评审所必需的资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二)评审实施阶段:
1、查阅并熟悉与被评审项目有关的评审依据,审查被评审项目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现场踏勘;
3、调查取证。在评审过程中应深入调查,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
4、查阅会计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等;
5、审核、计量、分析、汇总;
6、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
7、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
8、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正和补充。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做出详细说明。
(三)评审完成阶段:
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第六条 评审机构可运用多种评审方法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
第三章 项目预算评审
第七条 项目预算评审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
第八条 项目预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预算的,评审机构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编制。
第九条 项目建设程序的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调整概算、项
目施工图设计、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招投标程序的规范性、合同制定的合理性、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
第十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评审,主要是审减超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费用,审减概算外子项费用及其他不合理费用等,合理确定批准概算建设规模和标准范围内的建筑和安装工程费用。以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预算为依据,重点实施以下审查:
(一)审查是否包含概算内容以外子项费用;
(二)复核建筑面积和建设标准,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三)审查工程量计算和汇总是否正确;
(四)审查定额运用上是否存在错套定额现象;
(五)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和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
第十一条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的评审,主要是审减超概算数量购买的设备及工器具费用,审减因随意变更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导致设备及工器具费用增加的不合理费用等,合理确定批准概算范围内的设备购置费用和工具、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用。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评审,主要是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之外的项目预算费用进行审核。评审应包括:
(一)土地使用费。对照项目有关批复文件,审查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用地数量,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进行审核。审减地方有关部门出台的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合理收费,审减项目单位超过概算多征土地的费用。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勘查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研究试验费、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合同公正及工程质量监督费、招、投标费等其他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审减有关行业和地方部门自行制定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和范围的不合理费用。
(三)建设期贷款利息。根据批复的贷款额度、币种、利率、贷款期限,结合项目情况,合理确定实际需要的贷款额度、币种,参照现行的利率和实际建设工期,核定建设期贷款利息。
第十三条 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独立费用),如港监及航道维护费用、环境保护费用、文物保护费、其他工程损失或补偿费用等需要列入项目预算的,应在国家政策范围内,视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并根据有关部
门的批复进行核定。
第四章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的,评审机构应督促项目单位进行编制。
项目建设单位需向评审机构提供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质检报告、财务核算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和决算评审所需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程序的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履行合同、调整概算、项目施工图设计、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评审,主要包括:
(一)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单项工程的结算是否正确;
(二)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三)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及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五)对建安工程投资评审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项目单位是否编制有关工程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已招标的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2、审核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情况是否准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
3、对有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材料的项目,应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已包含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有无重复结算情况;
4、审核项目建设单位代垫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第十八条 项目设备投资的评审,主要包括:
(一)设备采购过程评审
1、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照执行;
2、限额以上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
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是否与批复的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的情况;
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
(二)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评审
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2、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税费是否列入设备购置成本。
(三)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评审
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数量等进行明细核算;
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待摊投资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项目其他投资的评审,主要是审查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属于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要求;重大设计变更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项目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一)建设项目资金审查。主要审查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资本金是否到位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二)审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
(三)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
行招标和资金支付;
(四)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主要审查其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五)审查各项往来资金是否合理合规;
(六)审查竣工决算截止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货币资金余额。
第二十三条 项目其他相关事项的评审,主要包括:
(一)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
(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审查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三)收尾工程。审查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的真实性。属于概算范围内的收尾工程,可按预算价或合同价,同时考虑合理的变更因素,列入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是否按基本建设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基建支出手续是否齐全;
(二)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三)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主要包括:
(一)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四)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
第二十六条 概、预算执行情况的评审:
(一)建设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按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执行,有无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
(二)项目各子项费用额度是否存在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是否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是否有计划外项目;
(三)建设项目追加概算的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
第五章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主要包括:专项支出项目、专项收入项目。
第二十八条 财政专项支出项目评审内容一般包括:
(一)项目合规性、合理性
1、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是否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产业政策和事业发展需要;
3、项目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是否明确,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是否落实。
(二)项目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1、项目预算编制程序、内容、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核定项目总投资、政策性补贴情况;
3、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4、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拨付、使用,或有无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
5、项目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6、专项支出项目效益评价分析。
(三)其他:
1、项目组织承担单位的组织实施能力;
2、项目是否存在逾期未完成任务,拖延工期,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
3、要求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项收入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的征缴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度;
(二)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三)对应缴库的专项资金收入,审查应缴税(费)单位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税(费),征管机关是否应征尽征,是否存在挤占、截留、坐支、挪用财政收入的问题。
(四)专项资金收入安排、使用效益评价;
(五)要求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既有收入,又有支出的,评审时应根据收入和支出评审的相关内容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方法主要采用重点审查法和全面审查法。评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才,对评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咨询。
第六章 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包括项目评审人员要求、项目评审的稽核复查、评审报告质量控制、评审档案管理要求等。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评审人员要求:
(一) 项目评审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专业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根据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配置评审负责人、稽(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
(二) 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三) 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评审人员必须保守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秘密,不得泄露与评审项目有关的任何事项、数据及分析资料;对需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三十四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 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
(一)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稽(复)核部门”,专职负责项目评审的稽(复)核工作。
(二) 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包括对评审计划、评审程序的稽核;对评审依据的复审;对评审项目现场的再踏勘和测评;对评审结论的复核等。
(三) 项目评审的复核稽查方式包括全面复查、重点复查和专家会审等。
第三十六条 评审报告的质量控制
(一) 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二) 评审报告经过内部复核后,交评审机构领导最后审定签发;
(三) 评审报告应按规定的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评审报告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底稿等评审资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三十七条 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
(一)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包括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二)评审资料包括被审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成果、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审)报告、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评审报告等。
(三) 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一般为15年,特殊评审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评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评审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报告和专项资金核查报告。
第四十条 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正文和附件等。
(一)封面。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评审单位和评审时间。
(二)目录。主要包括评审报告的正文及附件编号。
(三)正文。主要内容包括:
1、主送单位。主送单位为评审业务的委托单位,评审报告应载明主送单位的全称。
2、前言。前言对项目评审的根据、起止时间、方式和相关责任明确说明。
3、项目概况。主要是对项目申报、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情况、设计施工及监理等作详细说明。
3、评审依据。对项目预、决算评审的委托文件、国家、行业部门、地方颁布的定额及相关规定和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以及项目单位按规定报送的相关资料等依据作说明。
4、项目评审范围及程序。
5、评审结果。项目预算评审应对项目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审定的项目预算投资额应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调整概算)进行比较、分析并说明审减(增) 原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建设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概(预) 算执行审定、核减(增) 原因分析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情况,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资产情况,结余资金及债权、债务情况,合同管理、执行及变更情况和尾工工程情况作说明分析。
6、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7、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做出客观评价。
8、问题及建议。客观真实地反映和分析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
9、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单位全称、加盖评审单位公章。
10、评审报告日期。评审报告日期是评审结论确定并经被评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报告日期应与被评审项目单位确认和签署建设项目预算或决算评审结论日期一致。
11、 附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概算等重要批复文件资料;
(2)建设项目工程和财务分项投资评审结论;
(3)项目建设单位债权债务登记表;
(4)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四十一条 对已开工的项目预算评审,评审报告还应对主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等作重点说明。
第四十二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核减(增)原因分析、工程造价审定与财务审查对应关系、未完工程预留建设资金后核定、资产交付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效益评价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湖北省境内所有从事财政投资评审的机构,应按本规程要求进行评审。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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