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 号损余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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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余物资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关于印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损余物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分公司(筹备组)、总公司各部门:
现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损余物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损余物资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损余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理赔过程中损余物资的管理,杜绝理赔环节中的漏洞,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损余物资管理
第一条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后,仍具有使用价值的损余物资,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按规定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条 与被保险人协商不成、确需收回损余物资的,除车辆更换零配件应及时收回以外,其它各类损余物资均须报省级公司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收回,其中:整车回收的,应报省级公司批准,回收后应组织拍卖,不得自行处理和留用。
第三条 对收回的损余物资应严格按规定办理手续,填写《损余物资回收处理单》,并建立《损余物资回收登记簿》。回收单要列明损余物资的品名、数量、损失程度、残值估价等。
第四条 对收回的损余物资要由专人妥善保管,定期清查,并按规定期限及时处理损余物资。
第五条 对价值较大的损余物资的处理必须由省分公司总经理室研究、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处理。
第六条 损余物资的处理实行拍卖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处理,
损余物资管理办法
并按《损余物资回收处理单》的内容填写处理情况。
第七条 对追回的被盗抢物品(含车辆)或其它追回的物资,应按条款规定返还给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领取赔款的,应将赔款追回。
经协商被保险人不愿收回的,在报省级公司批准后,应组织拍卖,不得自行处理和留用。
第八条 损余物资处理后的收入须按相关财务规定入账,冲减赔款,不得挪用。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理赔客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理赔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总裁室
承办:客户服务部 陈蕾 联系方式:(010)88088302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7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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