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药品经营中的“过票”行为

更新时间:2023-11-14 04:1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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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药品经营中的“过票”行为

在基层的执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货到票没到或者货物购进与票据的开出日期不一致,更有甚者是有发票居然没有购进药品的现象,后经调查发现这些所谓的表面申辩多是由“过票”行为引起的。笔者现就过票行为浅谈以下几点,以供交流。

一、 “过票”行为的实质。

“过票”行为是指一些没有药品经营资质的单位(个人),通过挂靠合法药品经营企业,在支付一定额度的税款(管理费)之后,将自身药品经营行为构成“合法”化的假象活动。简言之,就是无证经营者使用有证企业的票据进行药品经营活动。其实质是一种变相的无证经营行为。

二、 “过票”行为的特征。

1、 药品转运不经销售公司所在地。这是过票行为的突出特征,过票者的药品根本不进入开票公司的仓库,通常他们有较为固定的销售渠道,只要通过物流(或搭便车)的方式直接将药品送到购买者的手中,这样既简化了操作流程又加大了被药监部门检查发现的难度。

2、 回款多数不进入销售公司账户。因在开票过程中,过票者就已经将过票费用预先支付给了开票公司,故如在药品回款中购买者就只要直接将钱付给过票者,不需要通过开票公司,这样既简洁又避免扯皮现象。

3、 销售日期间隔数月而销售发票号相连。在一般情况下,购买者从较为稳定的过票者手中接过的购药发票,虽间隔时间较长,但发票序号通常是连续的,这样可有利于货款的结算。

4、 查处难度教大。

由于行为人挂靠合法药品经营企业,并从该企业处获得经营药品所需的证明材料,故而在日常执法中,仅进行一般的资质审查,难以发现其无证经营的实质。另外,“过票”者多是一段时间换一次所经营的品种和挂靠的公司。这样就使其所经营的药品周转快、库存小,极大地降低了受到查处的机率。同时,“过票”公司对“过票”经营的药品不做验收,不建立购销记录。一旦发生药品质量问题,监管部门无法追踪。查证难。“过票”者在与本地医疗机构发生业务关系时,一般选择距离较远的经营公司挂靠,使执法人员的查证工作首先要面对地理距离和区域管辖权这两大“关口”。同时,其与所挂靠的经营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经营公司在面对执法人员的查证时,往往为“过票”者“打掩护”、“揽责任”,甚至是拒不配合。处理难。药监部门对“过票”者的无证经营药品行为进行处罚往往由于对“过票”者缺乏有效的行政强制措施,不足以保障行政处罚的正常实施和履行,以致出现过“过票”者在违法行为被查实后一走了之的情况。

三、 “过票”行为的危害。

1.扰乱药品市场秩序。受“过票”利润驱使,一些原本合法经营的药品经营企业无心正常经营,为“过票”人代开票据以收取管理费,有的成为“ 过票公司”。 2.给假劣药品提供流通渠道。“过票”者在经营过程中掺杂假掺劣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过票”行为的查处。 (一) 检查

“过票”手法虽然较为隐蔽,但笔者认为只要方法得当,对其监督检查并不难。 对药品购买

方进行检查时,不妨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检查: 1、查资质,核票据。 不少“过票”方的授权委托书管理不规范,将法人代表签好名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交由“过票”人自行填写,造成授权委托书字迹不一样或没有填写被委托人名字、授权时间、授权范围等。

有的销售员发货到购买方后,还未到“过票”方处开具销售清单和销售发票时,为了让购买方入库而临时提供手写清单。“过票”方为了赚取手续费而开具销售清单及销售发票,多半是仅在财务上开具票据,所以销售清单或销售发票的随货同行联、出库复核联上多半只有财务章,而没有仓库保管员及复核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2、查购进(验收)日期。

“过票”行为中,药品大多是由生产企业直接通过物流发送到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或是由业务员直接送货上门,然后销售员再到其他药品经营企业开具销售清单和销售发票。因此,购买方药品购进记录上的实际到货日期与销售清单或销售发票上的日期,以及“过票”方的购进验收记录、出入库记录上的时间关系容易出现滞后等矛盾现象。

3、查货款流向。

在“过票”行为中,易出现销售员自行将货款汇入供应商账户,而不汇入“出票”方账户,有的将货款汇入个人账户或直接提取现金。对可能存在“出票”行为的经营企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查验: GSP操作规程。通过GSP认证的企业,其药品购进、验收、养护、销售、库存情况均应有记录,而在很短时间内补齐这些手续会有一定难度。人力资源。可调取企业在职人员花名册,对关键岗位人员如企业采购员、仓库验收人员、复核人员、开票人员等进行记录和对照。财务情况。有必要的话,可请专职财务人员协助查清药品货款流向。 (二) 处理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柜台、摊位、发票、纳税及证、照等,为其经营药品提供条件,出租、出借、转让《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严禁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七)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借药品经营企业提供的条件参加药品经营的”按无证经营处理。

综上所述,要使过票现象消除在萌芽阶段,笔者认为首先,要加强源头管理,强化对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其次,要加强地区协作和交流。建立协作网,形成联合打击机制,使过票者无处藏身。第三,加强药品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业务素养、诚信意识,让从业人员从思想上拒绝“过票”行为,从素质上能够识别“过票”行为。第四,健全相关规定。例如规范营销人员、药品购销发票和清单的管理,应规定营销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药监部门备案,销售单位的药品发票(复印件)、药品清单和加盖的印章式样,应在业务发生地药品监管部门和购货单位存档备案;严禁现金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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