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7讲)

更新时间:2023-11-12 07:3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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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7-1 责任划分 一、案情

一批货物共100 箱,从广州运往纽约,船公司已签发装船清洁提单。货到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 5箱欠交;2. 1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散失50%; 3. 10箱包装完好,向内货物有短少。试问,上述三种情况应怎样划分责任? 二、案情分析与提示

按着承运人仅对货物外表负责的提单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对1、2 两种情况负责,对第3种情况不负责任。 7-2 拒发提单 一、案情

某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船后,凭大副收据到船长处要求签发提单。船长在提单上批注:“承运人对货物的质量和箱内的数量不负责任”、“对装入袋内的货物因包装性质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负责任”、“货物包装是旧袋子”、“承运人对货物的质量、数量不知”。托运人认为船长这种批注使该提单成为不清洁提单,无法凭此提单议付货款。要求删除上述批注。船长不肯,于是发生争议,。请问,应如何处理? 二、案情分析与提示

处理此案应掌握两个原则:第一、按着有关法律规定,承运人

在货物装运后,应托运人要求,应当签发提单。实际业务中,承运人往往因为某些原因拒绝签发提单,或签发后扣押提单,造成发货人无法议付货款,或错过信用证有效期,剥夺了发货人信用证下的议付货款权力。对此,承运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承运人应签发什么样的提单。根据提单相关法律,承运人必须如实签发提单,对在提单上添注虚假信息的,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欺骗,也应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托运的货物外表有不良状况的,承运人应如实批注在提单。 但这种批注使该提单变为不清洁提单,银行议付时是不会接受此种提单的,因此,托运人会十分关心提单的清洁问题。但是,也不是说承运人在提单上的任何批注都使该提单变为不清洁提单。根据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承运人在提单上载明诸如包装是旧的、货物数量是发货人提供的、对货物质量不负责任等,不视为不清洁提单。

所以,本案中承运人的批注属银行可接受的,发货人不必为此与承运人争吵。退一步讲,承运人有权在提单上进行如实批注,而不管托运人能否顺利议付,要保证顺利议付,就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发货。 7-3 倒签提单 一、案情

我某工地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出口150公吨冷冻食品合同。合同规定:3-7月份平均每月装运30公吨,凭即期信用证支付,后来证时又补充规定,装运前由港口商检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

单据之一。我方3-5月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6月份货物由于船期延误推迟到7月6日装运,为顺利议付,托运人让承运人签发了6月30日装船提单,而送交议付的测温证书签发日是7月6日,议付行也没发现。7月10日,同船又装运了30公吨货物,测温证书的签发日也是7月10日,但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付这两笔货款。请评述开证行的行为。 二、案情分析与提示

开证行的行为是正确的。因为,第一、对第一笔货物,受益人倒签了提单,这点被测温证书所证实;而且,议付的单据单单不符,提单日与测温证书日期互相矛盾。第二、对第二笔货物来说,信用证已经失效。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时装运,信用证对该批及以后各批货物均告失效。 本案中应汲取的教训是:第一、不论对贸易合同还是对信用证来说,按期装运都是卖方必须严格履行的义务,如遇无法按期装运,应证得买方同意,并要求修改信用证。第二、信用证狭义付必须保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如果本案中的第一批货物的测温证书也能倒签至7月6日,已付货款也应没问题。第三、应充分注意分批装运信用证的相关规定,对每一批货物都应严格按着信用证规定提供单据,以保证对以后各批货物信用证的有效性。 7-4 可否分批装运 一、案情

大连某公司向新加坡出口苹果60公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

不许分批装运,10月30日前装运。我出口公司于10月10日和15日分别在大连和烟台各装运30公吨于东方号货轮上运往新加坡。承运人出具了两份提单,注明了不同的装运港和装船日期。议付时,议付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议付。请问,银行的做法是否正确? 二、案情分析与提示

银行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分批装运是指一次成交的货物分成若干批装运,但同一船舶的同一航次在若干个港口装货,只要目的港相同,不视为分批装运。作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方便卖方在不同港口采购货物。本案中正是这种情形。

受益人应与议付行共同研究信用证的解释规则,争取银行改正做法。如银行仍不理解,则请议付行联系开证行询问正确做法。 7-5 船舶被扣押 一、案情

出口方按CIF 条件出口货物15000吨,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卖方也支付了运费。船欲起航时,被第三方依法扣押并迟迟没能释放。买方要求卖方另派船舶倒运货物,卖方称如果这样,买方需支付运费,倒载费可由卖方承担。为此,卖方支付了倒载费约40000美元,买方支付了运费22万多美元。事后,买方认为在CIF条件下,卖方负责租船运输,运费应有卖方支付,随即向卖方索要这22万多美元运费。双方发生争议。请问,应如何处理?

二、案情分析与提示

双方的做法都不对。倒载的安排及所有产生的费用都应有买方承担。理由是: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 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划分是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的。在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都由买方承担。这些风险除自然风险外,还包括政治、社会风险,比如战争、罢工、海盗等造成的船货灭失及损坏,也包括船舶因债务被扣押。卖方安排租船、支付倒载费用如不是出于好心援助,就是无知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做法是:买方或通过卖方或直接凭提单向承运人交涉,请承运人负责安排倒运事宜。如承运人拒绝,可申请法院扣押船舶。如果承运人宣布破产,无法获得赔偿,可凭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在与承运人交涉开始时,就应将此事通知保险人。 7-6 甲板货损 一、案情

1989年6月,浙江省某出口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滑雪手套,价值151,224美元,价格条件为CIF Pittsburgh.

托运人将货物委托给香港金发船务公司负责运输。后者以无船承运人名义签发了全程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载明:W/T AT HK BY P.L. CONTAINER VESSEL. 第一程船为深圳某船公司所属的“龙江”号。

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收货人经检验发现货物受潮发霉,55%因

此丧失销售价值,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82,267 美元。我保险公司经了解得知, 该批货在运往香港的第一程船被配在甲板上,有船上的积载图作证。按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规定,货物装在甲板时,应特别投保舱面险,出口人投保的是一切险和战争险,但一切险中不包括舱面险。于是拒绝赔偿。收货人随即向发货人索赔。请问,应如何处理? 二、案情分析与提示

保险公司的拒赔是正确的。因为,舱面货物的风险不包括在一切险中。卖方也没有购买舱面险。那么,谁应对本案货损负责呢?寻找本案的被告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托运人(出口人)将货物委托给香港金发船务公司负责运输,该公司没有运输工具,但却以自己的名义签发了全程已装船清洁提单,说明,该公司是以无船承运人身份参与运输,应承担承运人责任。

事实上,该公司在委托实际承运人深圳某船公司运输时,因货舱已满,两公司经商量将货物装于“龙江”轮的甲板。但却没有载提单上注明,隐瞒了事情真相,托运人对此毫不知情。

根据提单有关法律,承运人自作主张将货物装在甲板,又不如实告知托运人,也不在提单上加注说明,应对货物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提单上载明的承运人对甲板货灭失、损坏的免则条款失效。因此,本案的正确被告人应为香港金发船务公司和深圳某船公司。

处理的方法也比较简单,只要收货人查到货装甲板证明、托运人无

货物可装于甲板特别指示的证明、货物损失证明、全程提单,就可向两个承运人提出索赔,如果拒赔,可先申请法院扣押龙江号货轮。然后提起诉讼。 7-7 倒签提单 一、案情

我出口公司于1990年10月与德国P公司成交某商品2000吨。每公吨价格为DM534CIF鹿特丹,交货期为11-12月。P公司按合同约定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12月31日。我公司安排装运的A轮于12月31日抵达装运港,货物临装船时发现包装有问题,必须重新整理,不得不商请船公司改配B轮。1月18日,货物装船完毕。为符合信用证规定,该出口公司凭保函取得了装船日期为12月31日的装船提单,并顺利收妥货款。

德国P公司收到发货人预装A轮的通知,又收到改装B轮的装船通知,开始怀疑装船时间,因此要求我公司提供一份货物于12月31日装于B轮的证明。出口公司复电称,货物确实12月31日装船,提单是正常签发的,不需要提供证明。

B轮于3月21日抵达鹿特丹港,从提单日期推算,该轮在途中航行80余天,这是不现实的,于是有把握的推断,提单是倒签的。P公司随派律师登轮调查,发现航海日志记载的装货日期为1月18日,并将航海日志进行拍照,取得了直接证据。P公司立即向卖方去点,告知拒绝接受货物并要求相应赔偿。卖方拒绝接受买方的做法,买方马上通过法院以伪造提单为由扣押了B轮。

B轮船公司得知了该船被扣后,立即要求我出口公司采取措施释放船舶,因为出口公司对倒签提单出具了保函。 德国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如下: 1. 退回货款DM690,008。28;

2. 自2月26日到3月21 日的利息损失,按14.5% 利率计算赔付;

船公司要求赔偿扣船期间的船期损失4天 X USD5000, 共2万美元。

后经我使馆商务参赞处协调,买方最后同意每吨降价45马克,共计9万马克,才解决了这起纠纷。买方通知法院释放了船舶。卖方向船东赔偿船期损失2万美元。 二、案情分析与提示

上述案件说明了倒签提单的危害性。

1. 提单日期表明了买卖合同的卖方的实际装船日期,是买方检验卖方是否按期装运的重要依据。倒签提单是卖方和承运人隐瞒迟期装运事实的欺骗行为。剥夺了买方对卖方迟期交货的拒收货物权,使买方承担了本可以通过拒收货物避免的市场变化损失。因此,倒签提单被查出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卖方仍然必须承担迟期交货应承担的责任。从提单运输合同上看,倒签提单违反了提单法律要求的诚实批注原则,提单签发人,即承运人必须承担由于隐瞒事情真相导致的买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2. 从信用证业务来说,受益人,及出口人应当严格按着信用

证规定的装运期装运货物,取得运输单据,运输单据的日期应与信用证要求的日期一致,开城银行才有义务想起支付货款。出具虚假提单,对信用证得开立人来说,也构成欺骗。如果开证有充足证据证明提单的虚假性,开征行有权拒绝议付。

3. 倒签提单表面上看可以保证及时收回货款,实际上是自欺欺人。因为,倒签提单的事实是很容易被查出的。如果被查出,就会像本案一样,卖方不但需将收到的货款退回,会要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其他损失,比如扣船导致的船期损失,正所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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