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Z 0141地质勘察坑探工程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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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 DZ 0141—94 地质勘查坑探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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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以地质勘查为目的的探槽、浅井、平巷、斜井和竖井等主要坑探工程设计与施工中的凿岩、爆破、装岩、运输及支护、通风、排水、照明等工序的技术要求。其适用范围为地勘行业坑探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2 .引用标准GB 86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 .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3 .术语

3.1 坑探工程:为了特定的地质目的,对各种地质体进行掘进的探槽、浅井、平巷、斜井和竖井等工程统称坑探工程。

3.2 探槽:为了揭露基岩,用于观察地质现象和取岩、矿样的一种地表工程,其深度一般不超过3m。

3.3 浅井:基岩埋藏较深、探槽无法达到或受地面条件的影响探槽无法施工时,采用的一种浅部地质工程,其特点是占地面积较小,深度不超过20m。

4 总则

4.1 坑探工程必须按照地质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4.2 坑探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设计,没有设计不准施工。

4.3 坑探工程设计前,地质部门必须向坑探单位提供下列设计资料。

a.矿区工程布置图,矿区的地理位置、矿产种类、地形地貌、交通、电源、气候和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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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坑道地质理想剖面图。

c.岩矿层产状及主要物理机械性质和影响坑探工程施工的主要地质因素的资料。

d.水文地质资料。

4.4 施工设计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准施工。

4.5 坑探工程必须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并下达设计变更通知书。

4.6 坑探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即抓生产必须抓安全。

4.7 一切从事坑探生产的人员,必须熟悉本工程的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对新工人要进行技术及安全教育。坑探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分队领导,应以身作则,自觉地遵守本规程。坑探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不准违章作业。

4.8 坑探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符合本规程。

5 安全管理基本规定

5.1 各级领导应加强对坑探安全生产的领导,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5.2 各级领导要根据坑探工程的特点,切实作好安全、防尘、放射性防护与卫生工作。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保证坑探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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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从事坑探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准进入岗位。新工人必须在班长或熟练工人指导下进行操作。5.4 在施工中必须做到的安全事项

5.4.1 在进行工作之前,认真检查安全情况,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清除隐患后,方准施工。

5.4.2 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合乎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

5.4.3 进入施工现场工作时,必须穿戴整齐、合体的工作服和安

全帽。

5.4.4 上班前不得喝酒,禁止在槽、井内睡觉。

5.4.5 未经许可的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作业地点。

5.4.6 人员入坑(井)应注意观察爆破地点各种标志、信号和来往车

辆等。

5.4.7 在靠近居民点、人行道及放牧区施工的工程,必须采取严

格的安全措施,防止爆破、出碴等造成人身事故或损坏建筑物。

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必要的封填。

5.4.8 在较陡的斜坡上禁止同时上下施工。施工前,必须清除工

程上部的松石,特别是对停工较久、解冻时期或雨后施工的探槽、浅井的帮壁,要仔细检查有无裂纹、松动和坍塌的危险。

5.4.9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作好防尘、防毒、防火、防爆、防噪、防雷、防洪、防风、防暑、防寒、防冻、防坍塌、防雪崩等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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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0 机电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安全规定,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禁止在机械运转时进行修理工作。

5.4.11 在生产现场必须备有急救药箱和存入一定数量的外伤和急救药物,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和灭火用具,并不准移作它用。

5.4.12 在有放射性矿床施工时,坑、井口附近必须设简易洗澡间、更衣室和烤衣房,不准将工作服等衣物带回宿舍。下班后要洗澡、更衣、吃饭前要洗手、漱口。

5.4.13 必须定期进行安全、卫生大检查及粉尘、放射性和有害气体的测定工作。对经常接触粉尘、放射性和有害气体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5.4.14 从事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时,作业人员禁止穿化纤衣服。

6 断面规格与工程质量

6.1 断面规格与深度

6.1.1 掘进断面规格应根据地质要求、水巷深度、设备的外形尺寸以及必需的安全要求和安全间隙等确定。井、巷深度必须符合地质要求。

6.1.2 平巷掘进断进高度不应低于1.8m,斜井不应低于1.6m。运输设备最大宽度与巷道一侧的安全间隙不小于0.2~0.25m。人行道宽度一般为0.5~0.7m。斜井倾角一般应小于35度。浅井深度一般不超过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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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探槽长度以地质设计为准,深度不应超过3m,否则应改用浅井或其他勘探手段施工。在浮土厚度不明时,应先同筒口锹、取样钻或浅井探测。槽底宽度不应低于0.6m,两壁坡度应按土质和探槽深浅而定,1m以内的浅槽为90°;1~3m的深槽:在结实的土层为75°~80°,在松软的土层为60°~70°,在潮湿、松软土层不应大于55°。

6.1.4 浅井深度与净断面见表1。

6.1.6 斜井深度与净断面见表3。

6.1.7 平巷长度与净断面见表4。

6.2 工程质量

6.2.1 坑探工程质量标准

a.断面规格:不得小于设计要求,同时不得大于设计断面的20%。

b.掘进方向:水平与倾斜巷道的掘进方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任

何一段的中线偏离误差不得大于坑道设计宽度的20%。竖井掘进方向必须与水平面垂直,井壁平整。局部井段的井壁与角线的偏离误差,不得大于±100mm。探槽的掘进方向必须符合地质要求。

c.掘进坡度:平巷坡度为0.3~0.7%,斜井(包括上、下山)的倾斜角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斜井的底板要平整。局部巷段的底板与设计腰线的偏离误差不得大于±100mm。

6.2.2 需要保护晶体的特殊矿种(水晶、云母、光学萤石等),其工程质量标准应按照有关规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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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质量检查

a.测量人员应按规定及时测定井巷中线、腰线、角线等,并将测量结果通知坑长及工区负责人。

b.掘进班组每天要检查井巷中线、腰线、角线等,不合要求的要及时纠正。

c.在施工过程中,要经常进行质量检查。工程竣工后,由质量检查验收小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作出评价,填写竣工验收单。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予返工。

7 施工设计7.1 设计的基本要求

7.1.1 施工设计要在满足地质设计要求的前提下,体现施工方便、经济的原则。

7.1.2 必须贯彻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的原则。

7.1.3 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

7.1.4 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

7.2 设计主要内容

7.2.1 施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设计依据。

7.2.2 施工技术设计:

a.断面规格。

b.凿岩爆破。

c.装岩、运输(提升)。

d.支护及围岩加固方法。

e.通风、排水、照明等。

f.供电供水供风。

g.设备、器材的选择及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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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及施工进度安排。

7.2.4 工程质量标准与措施。

7.2.5 施工组织:

a.按定额计算各类人员数量,确定其组织形式、作业方式及作业循环图表。

b.制定施工技术、生产、设备、器材管理办法。

7.2.6 施工设计的附图及附表。

8 探槽掘进

8.1 人工掘进,禁止采用挖空槽壁底部使之自然塌落的方法。

8.2 采用爆破法,应严格按照安全规定控制装药量和抛掷距离。

8.3 槽壁应保持平整,松石应及时清除,严禁在悬石下作业。槽

口两侧0.5m以内不得堆放土石和工具。

8.4 在松软易坍塌的地层中掘进,两壁应及时进行支护。

8.5 槽内有两人以上工作时,要保持3m以上的安全距离。

8.6 凡影响交通、危及人畜安全的探槽,在地质素描、取样后,

必须及时回填。

9 浅井掘进

9.1 浅井掘进,可采用普通的凿岩爆破法,也可用取样钻在地表

钻孔,堵塞后由上向下分层爆破。

9.2 浅井井口段必须支护,井口框架应用坚实的木料、金属或钢筋混凝土制作。井身段根据地层情况选择支护方式。井口应设安全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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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在井壁不稳定的砂砾层、含水层掘进时,必须采取止水、降低水位、加强支护等措施,防止砂土流失空帮。

9.4 井下爆破,必须采用电雷管或非电导爆管在地面安全地点引爆。

9.5 提升设备,必须有牢固可靠的制动装置和安全挂钩。提升吊桶时井下要有安全护板、木板厚度为50~100mm,距井底不得超过3m。

9.6 升降工具时,工具必须放至桶底,露出桶口部分,应用绳索捆绑在桶梁上。

9.7 人员上下井应设安全梯,配挂安全带,安全带必须牢固地拴在稳固件上。禁止乘坐手摇吊桶(筐) 或沿绳索攀缘井壁上下井。

9.8 在山坡掘进浅井时,应先清除井口上坡及附近的松石。如上下均有井位时,应先完成下部浅井后再掘进上部浅井。在平地掘进浅井时,距井口5m以内不准堆放碎石和物料。

9.9 拆除和回填:

9.9.1 浅井支护的拆除,必须由下而上,边回填边拆除。

9.9.2 浅井在完成地质任务后,应及时回填。

10 平巷、斜井掘进

10.1 平巷

10.1.1 坑口应设在既能满足地质要求又能保证施工安全的位置,应尽量选在岩石完整、坚固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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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坑口必须支护。支护体在坑口外部分不得少于3m。在破碎松散岩层开口时,应采取加强支护或超前支护等有效措施。10.1.3 坑口地处道路上方陡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碴、爆破等造成事故。坑口地处交通干线下施工时,坑道上方复盖的岩体厚度不得小于15m。坑道穿过铁路、公路时,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10.1.4 凿岩、爆破、装岩、运输等技术方法和施工要求,必须按施工设计进行。

10.2 斜井

10.2.1 斜井口要设挡车、阻车器。井内要有防跑车装置。

10.2.2 深度超过30m应设人行梯道,供人员上下。超过100m,可乘斜井人车上下,人车使用前要有专人进行安全检查。

10.2.3 井口段必须支护,井口周围应挖排水沟。

10.2.4 掘进按施工设计进行。

11 竖井掘进

11.1 井口必须设围栏、井口盖、井下应设护板(参照9.5)。中段口应设围栏和挡车器。

11.2 在不稳定的地层或含水层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采取降低水位或止水加固后施工。

11.3 竖井应设梯子间。50m以上的竖井,还应配罐笼供人员上

下。11.4 井下作业人员所携带的工具,必须装入工具袋捆绑牢固,严禁向井内投掷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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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在井筒内架设管缆或处理悬吊设备时,应在吊盘上操作时。升降吊盘时必须对稳车悬吊钢绳及信号装置进行严格检查,吊盘下不得有人作业。

11.6 在井架上、井筒内或吊盘上作业时,必须佩挂安全带,安全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11.7具体掘进方法按施工设计进行。

12 凿岩

12.1 基本规定

12.1.1 坑探工程(包括:探槽、浅井、平巷、斜井、竖井、下同)应积极采用机械凿岩(风动、电动、液压、内燃凿岩机械)。

12.1.2 凿岩工必须进行培训,掌握所用凿岩设备的基本性能、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技能。

12.1.3 必须采用湿式凿岩,严禁打干眼、打残眼、沿裂隙打眼。

12.1.4 凿岩设备必须定期检修和维护保养。

12.2 凿岩前的准备工作

12.2.1 准备好凿岩机、钎具,并应有备用数。

12.2.2 认真检查支护情况,清理顶、帮及工作面的松石,冲洗工作面,检查有无残炮、盲炮,盲炮未处理前不得进行凿岩。

12.2.3 挂中线、腰线或角线,切实掌握井巷的断面规格、方向和坡度。

12.2.4 根据施工设计,布置眼位。

12.3 凿岩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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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按掏槽眼、辅助眼和周边眼顺序进行凿岩。

12.3.2 开眼时严禁戴手套扶钎和用肩扛着钎杆。

12.3.3 开眼后凿岩机前不得站人或从钎子上下通过。操作者应站在凿岩机后侧方掌握凿岩机平稳钻进。

12.3.4 炮眼底部应落在垂直于井、巷轴线的同一个平面上,掏槽眼一般应比其他炮眼深10~15%。

12.3.5 凿岩完毕后,应把炮眼内的岩粉掏或冲洗干净,并将工作面的设备和工具移放到安全地点。

12.3.6 风动凿岩的一般要求。

a.检查供风、供水情况是否正常,凿岩机工作风压应达到0.5~

0.6MPa,水压比风压应低0.1~0.2MPa。

b.风、水管不得折叠和挤压,并先冲洗后再接在凿岩机上。开机时先给水后给风,停机时,先停风后停水。

c.使用气腿支架时,应先将凿岩机调到需要的高度,再开机凿岩,先开小风,开好眼后再开全风钻进。

d.气腿支架的支撑角度应及时调整,使炮眼、钎子、凿岩机保持在同一中心线上,均匀给压,以保证适宜的轴向推力。打顶眼时,将气腿升到适当高度后,使凿岩机的仰角保持在3°~5°。打底眼时,应将气腿后拉,使凿岩机的俯角保持在10°~12°。

e.换炮位时,先调整气腿风阀降低轴推力,然后将钎子和凿岩机退到适当位置,再关闭风阀和水阀,将凿岩机移到下一个炮位。

f.凿岩时要注意风管接头是否松动,防止松脱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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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用多台凿岩机钻眼时,应实行定人、定机器、定眼位,每台凿岩机担负2~2.5m2断面为宜。钻眼时凿岩机应保持适当距离。为了掌握炮眼方向,在打完主炮眼后应插上钎子或炮棍作为标记,避免打成废眼。

12.3.7 电动凿岩的一般要求

a.电缆应敷设在坑道的侧帮上,不准在坑道底板长距离拖放。电源控制箱应放在干燥处。

b.电动凿岩机搬动时,应轻移轻放,严禁甩打猛撞。

c.经常检查电机绝缘是否良好,机壳是否带电,如绝缘电阻低于50MΩ和电机漏电时,应及时更换处理。

d.电动凿岩机要切实防止空打,以免损坏机器。发生卡钎时应停机用扳手或管钳扭动钎子,不得开动凿岩机强化拨钎。

e.凿岩工操作时,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鞋。

12.3.8 内燃凿岩的一般要求

a.内燃凿岩机一般只用于地表凿岩,只有切实解决了废气净化和湿式凿岩并达到安全标准后,方准用于短浅坑道、浅井。

b.开眼时应使机器低速动转,并轻轻加压。

c.钻眼应扶正机身,防止发生卡钎,若钎子被卡死,应立即停机处理。

d.机器正常钻进时,应紧握操作手把,对机器适当加压,防止上、下跳动。

12.3.9 台车凿岩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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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台车在使用前,必须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试车:主要部件是否完好正常;液压油和润滑油加注情况;电动机和油泵机组运转是否正常;流量和压力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油、风、水、电管线是否有泄漏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b.台车在工作面的定位位置,应尽量选择在不移位的情况下钻完全掌子面的炮眼。

c.应经常注意电源、电动机、油泵机组的运转及各种仪表指示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车处理。

d.凿岩完毕后,应使台车处于最小尺寸状态,然后停车,切断电源,卸下并挂好风、水管,松下支撑器,将台车退至安全地点。

12.3.10 液压凿岩的一般要求

a.液压凿岩机在使用前,对管路、联接部件、操作手柄、油泵、油箱、冷却器、过滤器、压风机等进行详细的检查与试运转。

b.液压油的型号必须符合说明书的要求,在加注时必须进行过滤。蓄能器的充气也必须符合说明书的要求。

c.液压凿岩机应以中速开眼,待眼位稳定后,再全速钻进。

d.液压凿岩机检修必须在专设的检修机房进行,严禁在工作面拆卸检修机器。

12.4 钎头的选择与修磨

12.4.1 钎头类型应按岩石性质和凿岩机类型进行选择。一般一字形钎头适用于中等磨蚀性岩石与轻、中型凿岩机。十字形钎头和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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齿钎头宜用于高磨蚀性岩石及冲击功较大的凿岩机。硬质合金整体钎子,宜适用于较坚硬的岩石。

12.4.2 钎头修磨:

a.硬质合金钎头磨钝的钎刃,其钝台宽度超过3mm时,应进行修磨。修磨后的旧钝台还应留下0.5~1mm的宽度。

b.修磨硬质合金钎头应选用碳化硅砂轮,砂轮粒度为45~60目,切线速度为12~15m/s。

c.钎头两边的刃角应磨成一致,刃口略成弧形。坚硬岩石中使用的钎头刃角为110°,中硬岩石中使用的刃角为90°~100°。

d.砂轮机或磨钎机必须安设防护罩。修磨时应采用适当浓度的盐水冷却。操作者必须站在砂轮的一侧,并戴好防护眼镜。

13 爆破

13.1 爆破工作的基本规定

13.1.1 爆破工作必须遵守GB 6722的有关规定。

13.1.2 井巷及探槽掘进等一切爆破作业,均须编制爆破设计书,并由分队技术负责人批准执行。

13.1.3 在城镇居民区、名胜风景区、重点文物保护区进行爆破作业时,除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外,还须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

13.1.4 建立专职爆破工制度。爆破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测验合格,并持有县(市)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人员作业证》,方准从事爆破作业。严禁非爆破工从事爆破作业。雇用民工进行槽、井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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