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能源审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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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咨询机构自愿申报--市州经委初审--专家集中评审--现场核查--结果公示

省级能源审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审计机构管理,规范能源审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审核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能源审计机构是指由四川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推荐,协助企业开展能源审计与节能规划的咨询服务机构。

第三条 省经委牵头负责省级能源审计机构的推荐、评价和管理。

第二章 推 荐

第四条 省级能源审计机构推荐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新提出申请的机构应于每单数年7月30日之前提出申请。

第五条 新提出申请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四川省范围内合法登记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专业人员;

(二)具有节能检验测试技术条件并通过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与通过省计量认证的节能检验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三)拥有5名以上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能源管理,掌握能源审计程序,经国家级机构组织的培训考核取得能源审计(评估)培训合格证书的技术人员;

(四)能独立开展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其内容和深度能达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案例》、《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审核指南》、《企业节能规划审核指南》要求;

(五)具备为企业能源审计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制度措施,具有健全的能源审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新提出申请的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能源审计机构申请报告(应说明机构的相关基本情况、申请等级等相关情况,并加盖机构正式印章);

(二)省级能源审计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国家级机构组织培训的能源审计(评估)培训合格证书,相关专业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专职证明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节能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与通过省计量认证节能检验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六)能源审计相关工作制度及质量控制体系、已完成或正在编写的能源审计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第七条 推荐程序:

(一)拟从事企业能源审计工作,且具备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向各市(州)经委提出申请并按上述要求上报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各市(州)核实后,正式行文报省经委。省外、省直单位所属机构申请材料直接报省经委。

(二)省经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分布情况和对能源审计机构的需求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省级能源审计机构名单,并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章 评 价

第八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对省级能源审计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受理评价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单数年7月30日。 第九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省级能源审计机构应于受理评价申请时间之前将评价材料报市(州)经委。评价材料包括:《省级能源审计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参照第十条有关条款进行)和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数据初审。市(州)经委对省级能源审计机构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评价申请截止日期前报省经委;省外、省直单位所属机构申请材料直接报省经委(评价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三)数据核查。省经委委托专家对省级能源审计机构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或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省经委委托专家对核查后的情况和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条 省级能源审计机构评价结果设置为三个等级:甲级资质(A级),乙级资质(B

级),丙级资质(C级)。 其标准如下:

(一)甲级资质(A级)

1、该单位已在省经委备案,并通过当年行业的“年度检审”;

2、具有节能检验测试技术条件并通过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与通过省计量认证的节能检验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

3、至少拥有10名以上有实践经验且通过国家级机构组织的培训考核取得能源审计(评估)培训合格证书的能源审计专业技术人员; 4、连续三年以上从事能源审计服务工作; 5、近三年工作业绩:

(1)已完成咨询服务的企业在50户以上;(2)能源审计报告专家评审一次通过率为90%以上;(3)市州经委、被审计企业综合评价满意。 (二)乙级资质(B级)

1、该单位已在省经委备案,并通过当年行业的“年度检审”;

2、具有节能检验测试技术条件并通过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与通过省计量认证的节能检验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

3、至少拥有7名以上有实践经验且通过国家级机构组织的培训考核取得能源审计(评估)培训合格证书的能源审计专业技术人员; 4、连续二年以上从事能源审计服务工作; 5、近两年工作业绩:

(1)已完成咨询服务的企业在30户以上;(2)能源审计报告专家评审一次通过率为80%以上;(3)市州经委、被审计企业综合评价较满意。 (三)丙级资质(C级)

1、该单位已在省经委备案,并通过当年行业的“年度检审”;

2、具有节能检验测试技术条件并通过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与通过省计量认证的节能检验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

3、至少拥有5名以上有实践经验且通过国家级机构组织的培训考核取得能源审计(评估)培训合格证书的能源审计专业技术人员; 4、连续一年以上从事能源审计服务工作; 5、当年工作业绩:

(1)已完成咨询服务的企业在20户以上;(2)能源审计报告专家评审一次通过率为

70%以上;(3)市州经委、被审计企业综合评价基本满意。

第四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一条 能源审计中介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机构,经核实后,三年内不予推荐;已是省级能源审计机构的撤销其省级能源审计机构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能源审计机构。

第十二条 资质等级申报遵循逐级申报的原则。获得乙级资质(B级)的单位,两年后方可申报甲级资质(A级);获得丙级资质(C级)的单位,两年后方可申报乙级资质(B级)。新推荐的单位,视同取得丙级资质(C级)。

第十三条 对于评价结果为甲级资质(A级)的省级能源审计机构,推荐其从事全省各地、各行业的能源审计服务工作。对于评价结果为乙级资质(B级)的省级能源审计机构,支持其从事全省所在行业或指定地区的能源审计服务工作。对于评价结果为丙级资质(C级)的省级能源审计机构,支持其从事全省指定地区、指定行业的能源审计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评价结果为丙级资质(C级)的省级能源审计机构,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新推荐的除外)。对于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丙级资质(C级)以下的省级能源审计机构撤销其省级能源审计机构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 能源审计机构。

第十五条 省经委每两年公告一次省级能源审计机构名单。省级能源审计机构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经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nu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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