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实际说明你对“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理解和认识

更新时间:2023-03-14 14:2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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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际说明你对“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理解和认识

答:权利和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从宏观方面讲,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2)从微观方面讲,二者存在结构相关、数量相当、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的关系。其主要内容为:① 结构相关。是指任何一项教育法律权利的获得都必须有相对应的教育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② 数量相当。主要表现在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是大体相等的。我国《宪法》中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例如,《教师法》在规定教师享有六项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其应当履行的六项义务。③ 功能互补。教育法律规范调整教育社会关系是通过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双向机制来调整人们行为的,二者在总体上呈现出相互补充的功能。因此,我们不能只强调自身的权利而忽视履行义务,也不能只强调履行义务而忽视权利的行使。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只有在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互动关系中,才能形成良好的教育秩序。④ 价值主从。教育法律权利与义务在价值选择上并不是绝对平衡的,而是有主要与次要、主导与非主导之分的。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将权利本位与社会主义原则相结合,在规定权利义务关系上体现出的原则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有关权利的实现与国家的经济发展相适应;公民和政治权利的

实现需要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权利的实现必须制度化、法律化。因此,在对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价值选择上,应当是权利本位的,应更注重权利的实现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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