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源性种植基地备案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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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作业指导书

(2009版)

单位名称: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植检处

受控编号:CIQHB--ZJ--Z022--00 生效日期:2009年3月10日 拟制:靳勇

审核:阮启文 李刚 邱国强 王政 批准: 李金甫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HUBEI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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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作业指导书

1.目的

为了规范湖北局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工作,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湖北局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包括蔬菜、食用菌、粮食及豆类、油籽油料类、干坚果、籽仁类、植物源性调料、可兼作食品的植物源性中药材)原料种植基地备案工作(原料来源属野生的,可免于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

3.职责

3.1植检处监管科负责组织本处辖区内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的受理、考核、日常监管、年审;负责组织对分支机构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查;负责制发证书、上报相关信息;负责组织对分支机构进行协调管理。

3.2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的受理、考核、日常监管和年审。

4.作业要求

4.1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 4.1.1基地基本条件和要求

生产企业应具有对备案种植基地的管理权限,其备案种植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和要求:

(1)连片并具有一定的规模,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0亩(食用菌每个基地菌棒/袋数一般应不少于15万棒/袋;对采用平面栽培的食用菌品种,如蘑菇等,每个基地面积应不少于10亩)。

(2)基地周围应具有天然或人工的有效隔离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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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地周围无污染源如:化工厂、造纸厂、专业饲养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

(4)栽培介质(或土壤)和灌溉水源应进行农残和重金属含量检测,并符合相关规定。

GBT18407.1-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要求 NY 5358-2007 无公害食品 食用菌产地环境条件 NY 5332-2006 无公害食品 大田作物产地环境条件 NY 5013-2006 无公害食品 林果类产品产地环境条件 (5)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应有固定的存放场所。 4.1.2备案种植基地管理要求

出口生产企业应设有专门的部门和专人负责备案种植基地的管理,并制定备案种植基地有关管理制度。

(1)制订种植基地管理制度,并按基地或地块建立栽培档案,内容应包括基地管理的组织机构图,基地管理员和植保员职责,基地地块的组成清单、面积及地块图等。

(2)建立良好种植规范,并详细记录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栽培过程中的农事活动,内容包括播种、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收获等。

(3)建立农用化学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农用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发放、配制、施用和残留监控措施等内容,并有农用化学品的出入库记录和分发档案。

(4)建立可选用农用化学品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农用化学品的中文名称(包括商品名)、英文名称、登记号、安全间隔期、作用及使用标准规范和稀释表等。

(5)建立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确保新鲜原料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后采收,并做好新鲜原料采收和流向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新鲜原料的采收日期、采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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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采收地块、数量等。

(6)建立种植基地新鲜原料有毒有害物质检验监控制度。包括抽样方法和频率、检测项目、检测方法等。

(7)建立原料批次管理制度,确保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的可追溯性。 (8)基地的各项记录至少保存2年。 4.1.3备案种植基地农用物资管理要求

出口企业基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备案种植基地使用的原材料、辅料、设施、农用化学品等的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统一使用。

(1)种植基地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必须符合我国和进口国的要求,严禁存放、使用我国和进口国明令禁止的农用化学品。

(2)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应有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农用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回收,并有相应的记录。相关记录至少保存2年。

(3)有详细的农用化学品作业指导书和农用化学品成分说明书和检测合格证。

(4)有农用化学品采购、领用、配制、使用等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农用化学品配制器具齐全并能够准确应用。

(5)农用化学品、植保器械应有专用仓库储存。 4.1.4备案基地植保员的条件和要求

出口生产企业需配置与备案种植基地规模、数量相适应的植保员。基地植保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1)具备一定的栽培和植物保护等专业知识,经过管理部门培训并有上岗资格证或植保员证。

(2)负责对栽培过程中病虫害的防治以及农用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并建立完善的具有可追溯性的记录。

(3)负责对基地的环境卫生、周边农田作业情况及病虫害发生情况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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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

(4)负责对栽培的原材料、辅料和农用化学品进行检查监督。 4.2申请

4.2.1基地备案应由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4.2.2申请单位必须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资格;对可兼作食品用的植物源性中药材生产企业必须获得注册登记资格;

4.2.3生产企业在申请备案时,需填写《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生产企业对基地具有合法管理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

(2)生产企业对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基地管理机构设置、种植操作规范、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疫情监控与病虫害防治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制度、产品溯源管理制度等;

(3)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5)种植基地有关信息,如地块位置、平面图以及照片。各地块在平面图中的标示应清晰、统一、规范。照片应包括基地标识牌、基地全景、近照、药品存放点等;

(5)生产企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证书》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6)基地土壤、水源和空气环境监测报告;

(7)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均需生产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 4.3受理和初审

4.3.1植检处监管科和分支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接受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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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4.3.2植检处监管科和分支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应由至少3名有基地考核和监管经验的检验检疫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并向考核小组移交申请资料;

4.3.3考核小组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书面审核。对材料审核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考核;不合格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生产企业,并告知不合格原因;

4.3.4考核小组在现场考核前,应当将考核的目的、依据、范围、方法和要求告知生产企业;现场考核应当采取提问、查阅记录、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并填写《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考核记录表》;

4.3.5现场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应当将考核情况告知生产企业,对于存在的问题,应书面告知不符合的项目和限期改进的意见,生产企业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改进,并将改进情况书面报告考核组,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改进的,考核小组可视为现场考核不合格;

4.3.6考核小组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形成考核报告。现场考核合格的,与其它申请资料一并提交植检处监管科审查;不合格的,植检处监管科和分支机构应在考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生产企业出具书面不合格通知,并告知不合格原因。

4.4批准和上报

4.4.1植检处监管科在收到考核小组提交的基地备案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后,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处领导,做出准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4.2准予备案的,植检处监管科制发《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证书》,加盖湖北局种植基地备案专用章,并对基地进行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为:省(市、区)行政区划代码(6位)+产品代码+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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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5位)。不予备案的,植检处监管科和分支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不予备案原因;

4.4.3植检处监管科应于每月28日前将已获得检验检疫备案资格的基地名单、基地信息变更或撤销情况填写《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情况统计表》上报总局。

4.5监督管理

4.5.1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管、年度审核和换证复查三种形式。植检处监管科和分支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检验检疫备案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年度审核、换证复查,并建立备案基地监督管理档案。

4.5.2日常监管每个生长季节不少于2次,内容主要包括: (1)备案种植基地的周围环境及状况; (2)备案基地的种植面积及种植品种;

(3)备案基地病虫害发生、监测、防治情况及有关记录; (4)备案基地农业化学投入品进货台帐和使用台帐; (5)备案基地质量安全自检自控体系情况; (6)备案基地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记录;

(7)采收数量、出具《供货证明》情况和数量核发情况; (8)其它应当检查的内容。

4.5.3年度审核由生产企业提出,植检处监管科和分支机构组织实施,年度审核合格的,检验检疫备案资格继续有效;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检验检疫备案资格。

4.5.4生产企业应当在备案基地资格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换证复查申请,复审合格的,予以换证,其备案资格继续有效;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4.6违规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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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其相关产品出口报检,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1)收购非备案基地的原料; (2)不按规定购买施用农用化学品的;

(3)原料不在安全间隔期采收,造成农残超标的; (4)原料检出农药与申报农药不符的; (5)抽样检测农用化学品超标的; (6)其它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

4.6.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基地的备案资格: (1)转让、借用、篡改基地备案号的; (2)对重大疫情及质量安全问题隐瞒或谎报的;

(3)连续两次抽检,产品中农用化学品残留检测情况与申报农用化学品严重不符的;

(4)不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或基地安全用药制度,违规存放和使用农药的; (5)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生产企业出口食品原料和成品在出口前被检验检疫机构检出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进口国或我国标准,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6)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生产企业出口食品因有毒有害物质超标被进口国通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或因此给我国同类产品出口造成重大影响的;

(7)生产企业因违规被列入总局“出口食品违规企业名单”的; (8)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9)其他类似违规行为。

4.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基地备案资格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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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案基地对应加工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基地地点、种植面积等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2)1年内没有种植备案范围内出口原料的。 5.相关文件和记录 5.1文件

《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8]261号)

5.2记录

使用《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8]261号)中所列记录。

6.过程识别策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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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程 识 别 策 划 表

序号: 过程名称: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工作 主管部门:植检处监管科 协助部门:检验检疫科、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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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1: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

申 请 表

生产加工企业名称: 生产加工企业地址: 产 品 类 别: 基 地 名 称: 基 地 地 址: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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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说 明

1. 种植基地应该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本表,一式三份,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2.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审查后,应当签署是否同意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意见和与备案单位的关系。

3. 本表由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在申请基地备案时与其他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出口生产加工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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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中英文) 申 请 企 业 企业地址(中英文) 卫生注册/登记号 有效期限 年 年 月 月 日至 日

企业 基地 管理 权限 类别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e-mail 地址 □ 自有基地(需有基地所有权证明材料,共 份) 。 □ 合同基地 (需提供与土地种植户的基地管理合同,共 份;种植户的土地承包合同

, 共 份) 。 □ 其他: 基地管理组织(部门)情况

企业 基地 管理 能力

组织管理制度(基地方面) 基地管理人员状况 姓 植保员 培训机构 农用化学品种类及控制措施 名 植保员 证号

农业 化学 品残 留控 制措 施

培训计划(含种植及管理、农用化学品安全使用等内容) 基地监管(农用化学品使用、原料安全采收等措施) 基地异常情况监控及应急措施 异常情况报告措施

农业 化学 品残 留控 制措 施

原料验收、 原料验收、溯源管理措施 残留检测自控措施 疫病疫情发生与防治的报告制度 其它方面

提供 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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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清 单 (基 地管 理制 度方 面) 申请企业承诺: 1. 本企业所提供的出口种植基地备案申请材料属实,否则责任自负。 2. 加强备案种植基地的日常监管,确保备案种植基地符合相关要求。 3. 认真执行和落实农残检测自控措施。 4. 不收购、加工非备案种植基地或非本企业自控基地原料冒充备案种植基地原料。 5. 严格执行全过程溯源管理。

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字: 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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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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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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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

考 核 记 录 表

(样表)

用 途 □ 初次考核 □ 重新申请

□ 换证复查 □ 定期监督检查

企业名称: 基地名称: 种植品种: 考核组长: 考核组成员: 企业或基地人员: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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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文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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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审核附页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ni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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