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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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1、张某等放火、保险诈骗案

1997年8月29日,张某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将自己经营的矿山物资供应商店虚报82万元投入保险。张某为获得巨额保险金,产生放火制造保险事故的恶念。于是,张某于同年12月10日购买了10个塑料桶,雇出租汽车将150余千克汽油运回商店,并购买了500个塑料袋等,为放火作准备。12月12日晚,张某同其兄张甲,将汽油和其他作案工具搬运到自己商店的天棚上,准备制造商店失火被烧毁的假象。张某、张甲把汽油在商店天棚各处洒放好,剩下的一部分则洒在商店的货物上。12月13日凌晨时许,张某将商店天棚上的汽油点着,商店开始燃烧,因火势很大,将与商店相连的市建设银行新兴办事处也一并烧着,并当场烧死办事处工作人员和警卫4人,烧伤2人(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之后,张某和张甲二人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题:

张某和张甲二人构成何罪?

2、徐某失火案

徐某于1993年5月21日晚19时许,前往金华市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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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总厂集体宿舍2单元101室找女工朱某玩,朱当即表示当晚要上夜班需休息并要徐某回去。徐某以抽完烟再走为由,仍站在一边抽烟。抽完烟后有连续点燃两根火柴,放在口中玩耍。当点燃第三根火柴时,徐某发现朱某床上的蚊帐内叮有蚊子,即用点燃的火柴烧烫蚊子,结果引燃了蚊帐。徐某一边惊呼“着火了”,一边用手扑火,但未扑灭,火势迅速蔓延。已就寝的女工朱某、叶某、樊某听见呼叫声后即逃离寝室,而同寝室已熟睡的女工施某却被大火烧伤身体后才惊醒,跳下床逃离火口。后经群众和消防队奋力扑救,才将大火扑灭,施某被送到金华市中心医院治疗。经法院鉴定,施某面部、颈部、双上肢、背及双膝关节已烧成二度至三度烧伤,面积达38%。其中三度烧伤为15%,属重伤。由于失火,造成烧毁价值人民币5630余元财产的后果。案发后,徐某在亲属陪同下,于1993年5月25日下午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已赔偿经济损失6100元。 问题:

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3、周某投放危险物质案

某县石河乡柳湾村边有一个1000余平方米的水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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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村不少村民经常在水塘里洗澡、洗衣服。1998年春,村委会欲将该水塘承包给农民养鱼搞副业。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文某先后向村委会提出要承包该水塘,文某因与村委会主任有亲戚关系而取得了该水塘的承包经营权,并于同年6月向该水塘投放了价值3000元的鱼苗。被告人周某因未承包到水塘而对文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8月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周某趁人们大多下地劳动,鱼塘周围无人之机,将从县城购买的10瓶2斤装的剧毒农药“1059”在文某承包的鱼塘周围分6处投放,然后离去。当日下午5时许,10岁的小孩张某因天热和其他5名小孩一起下鱼塘洗澡,看见水中漂着无数被毒死的小鱼,即捕捞。其中张某等3人因喝了鱼塘中的水而中毒死亡,其余3名小孩也出现程度不等的中毒反应。 问题:

周某构成的罪是投放危险物质罪,还是破坏财产罪,还是破坏生产经营罪?是一罪还是数罪?

4、唐某私设电网至人死亡案

水屯乡农民电工唐某(25岁)为防止自家葡萄园的葡萄被人盗窃或被牲畜破坏,便在葡萄园的西边沿和北边沿(北边沿靠着人行路)。架设一条距地面50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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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的裸体铝线,然后将铝线接到触电保安器上,电压等级为220伏。如果人、畜接触电网,触电保安器就会立即切断电源,避免人、畜伤亡。某日中午,邻村的9岁男童倪超同另外两位男童刘建伟和倪涛,一起到唐某家的葡萄园偷摘葡萄。倪超抓着葡萄园北侧的裸体铝线,准备举起来从下边钻进葡萄园时触电倒地,刘建伟、倪涛见状,跑向村内呼叫。唐某得知后,随即进屋切断电源,然后赶到现场对倪超进行人工呼吸,未能奏效,又同他人将倪超拉到水屯乡医院,倪超经抢救无效死亡。唐某随后到本乡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测试和鉴定,唐某安装的触电保安器已经失灵。 问题:

唐某有无主观罪过?是否构成犯罪?所犯何罪?

5、申某某盗割高压线案

某年4月21日至8月21日期间,农民申某某(男,23岁)携带钢锯、克丝钳、活动扳子等作案工具,先后五次窜至大同市辛村变电所至忻州窑矿一带,盗割高压钢芯铝绞线。其中一次盗割未交付使用的高压线计2280米,重912公斤,价值人民币13300余元;另四次盗割的是已经交付使用的高压线(其中一次未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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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三次已通电)共计11000余米,重4440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64800余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8000余元,并使矿井井下停产14小时,使总调度室电话失控12小时,造成间接经济损失168000余元。 问题:

申某某构成何罪?是否涉及破坏生产经营罪?

6、黄某某、刘某某劫机案

黄某某与刘某某一起策划从深圳劫机外逃,并购买了防暴手枪、狩猎枪等作案工具。某年4月4日,黄某某与刘某某在深圳又购买了望远镜等作案工具,并购买了南方航空公司4月6日从深圳飞往北京的2811次航班机票2张。黄某某与刘某某将准备用于劫机的狩猎枪、防暴钢珠手枪等作案工具伪装后带上飞机。当飞机进入江西省南昌市上空时,二人持械将一名服务员劫持进驾驶舱,威胁机组人员将飞机驶向台湾。在黄某某、刘某某的威胁下,被劫飞机于当天上午10时许降落于台湾桃园国际机场。 问题:

除劫持航空器罪以外,黄某某、刘某某是否还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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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接上,12号道岔变压器箱的功能无法恢复正常。吴某见运转室控制台上2道显示白光带,知道即有列车通过时,不仅没有立即向值班人员表示,也末通知郝某,却离开了运转室。郝某坐在12号道岔处吸烟想钓鱼的事,当听见上行列车鸣笛并看见列车开过来时,不仅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相反却为躲开被车上扔下来的东西打伤而退到附近清扫房的墙角处。818次列车与324次列车追尾相撞后,造成126死亡,45人重伤,185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15万元的惨重后果。案发后查明,被告人吴某、郝某两人都有十多年电务信号工作经验,都清楚铁道部《铁路信号维护规则》关于“十二严禁”中的严禁封连信号设备电器接点的规定,都知道违章封连电气接点后,会造成运转室控制台上12号岔位定点显示灯是假表示,由此导致岔位、信号和进路三者之间的联锁是假联锁。但是二人在维修作业中,为图省事,减少作业的要点次数,用一个自行改制的二极管违章封连电气接点。由于在12号道岔XB箱内1号端子线部拆掉后,当818次列车进站岔道由定位移到反位后,就不能操回到定位。 问题:

本案在定性上有两种分歧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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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是故意犯罪。根据现行法典的规定,本案如何定性?

17、孙某劫持飞机案

被告人,孙某,男,25岁。被告人孙某从1993年7月起,即着手实施劫机的犯罪预备活动。1993年11月26日,孙某购得天津至上海的机票一张。同月28日14时,孙某携带早已准备好的火药包及引燃线,登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波音737”B—258号1523次航班飞机。飞机起飞后不久,孙某即以引爆火药包相威胁,胁迫机组人员将飞机飞往台湾,并对机组人员说:“我的炸药是真的,要是不去,我马上就炸飞机。”机组人员采取措施后,孙某在南京机场被抓获. 问题:

根据现行刑法典的规定,被告人孙某劫持飞机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18、骆某丢失枪支不报案

被告人,骆某,男,38岁,某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干警。被告人骆某于1998年4月2日向某房地产公司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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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丰田面包车,前往该市云水乡看望父亲。回来时已是中午11点半,骆某便在快餐店里买了一份盒饭,开车往某服装商场送饭。由于一时疏忽,骆某忘记将车里的一扇窗户关上,小偷曾某见车里无人,迅速爬进去,将骆某放在驾驶室内的一个皮包拿走,里面装有骆某依法配备的一支五四手枪及一部爱立信手机、700元人民币。骆某回家后发现被盗,担心被处分,一直末报告公安机关。1998年10月5日,曾某拿着该枪在该市抢劫,抢劫时遭到事主反抗,曾某竟残忍地开枪将事主打死,公安机关迅速组织警力进行侦破,于同年12月3日将曾某抓获,并搜出其盗窃的骆某的五四式手枪,至此,骆某丢枪一事才被公安局发现。 问题:

被告人骆某丢失枪支不报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以何罪论处?

19、阮某携带黑火药进站上车案

被告人,阮某,男,29岁。1995年3月11日,被告人阮某因某地开设代销店,于是将家里以往经营剩余的黑火药160包,共47.5公斤,分别装进两个编织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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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准备与彭某运到某地。二被告人携带黑火药及所骑的自行车搭乘三轮车返回六卡。到六卡工区路口时,彭某下车还自行车,阮某叫彭某还掉自行车后到火车站帮忙送黑火药上车。随后自己继续乘摩托车进入六卡火车站。二人在六卡火车站1站台会合候车时,车站检查“三品”工作人员韦某、李某对二被告人所携带的编织袋进行检查,二被告人借故拒绝。当409次旅客列车于17时45分进入六卡车站2站台时,被告人阮某扛起一编织袋里的黑火药走向2站台乘车,被值勤民警李某勒令放下检查。阮某急忙返回三轮摩托车处,放下编织袋,叫已扛起另一袋黑火药的彭某将黑火药拿回其家中藏好,然后自己乘上409次列车逃离现场。彭某被当场抓获。当晚阮某的父亲得知阮某所携带的黑火药被查获,赶到六卡火车站,带公安人员于12日2时赶到瑶寨,将阮某抓获。缴获的黑火药经河池市公安局治安科技术鉴定属于有效的黑色火药。 问题: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被告人阮某、彭某携带黑火药进站上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以何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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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梁某等违章驾驶致使船翻人亡案

被告人梁某,男,1944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人周某,男1947年2月16日出生;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人石某,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被告人梁某以榕山建筑公司名义经批准建造短途客船“榕建”号。该船于1996年7月经合江县港航监督所船舶所有权登记,合江县榕山建筑公司为船舶所有人,法定代表人为梁某。1997年7月11日,经船舶检验,核定该船乘客散席101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洪水期准载70人;除大客舱允许载客外,其余部位严禁载客;应配备船员6人。梁某聘请只有四等二副资格的周某驾驶,安排其子梁某某、儿媳石某及周某任船员。“榕建”号1996年7月16日试航时,就因末办航运证和严重超载等违章行为被港监部门责令停止试航,但梁某不听制止,仍坚持试航,事后受到港监部门通报处理。在“榕建”号营运期间,梁某为多载客,决定将驾驶升高80厘米,顶棚甲板上重新焊接栏杆。该船改装后没有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梁某长期不重视营运安全,对该船超载问题过问很少,使该船长期超载运输,埋下了事故隐患。2000年6月22日晨5时40分左右,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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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周某、梁某驾使“榕建”号客船从合江县榕山镇境内的长江河段徐家沱码头出发,上行驶往榕山镇,由本应负责轮机工作的石某负责售票。该船在下浩口码头接乘客后,船舱、顶棚甲板及驾驶室周围都站了人,堆满了菜蓝等物,栽客218名,已属严重超载。客船行至流水岩处时河面起大雾,能见度不良,周某仍冒雾继续航行。船至银窝子时,河雾越来越大,已经不能看到长江河岸。周某迷失了方向,急忙叫被告人梁某某到驾驶室操舵,自己则离开驾驶室到船头观察水势,因指挥操作不当,被告人梁某某错开“鸳鸯”车(双螺旋浆左进右退),致使客船随即倾翻于江中,船上人员全部落水,造成130人溺水死亡,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 问题: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

21、刘某不采取措施处理矿坑隐患致人死亡案 被告人,刘某,男,30岁,某煤矿吴老庄坑口主任。1998年7月27日上午8时,某煤矿吴老庄坑口八号工作面带班师傅王某,发现顶板比平时乱,滴水比平时大,即向安全值班员赵某反映并要求撤出,赵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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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直接向坑口主任刘某报告。28日上班前,王某向刘某报告“工作面乱,滴水大”的情况,并建议将人撤出来,刘某要求王某先下井,他随后来。当天下午,安全值班员赵某也向刘某反映了此事,29日上午上班前,王某再次要求刘某无论如何下井查看一下。大约11时许,刘某来到工作面检查,认为“煤不是很湿,没有大的问题”,并要王某搞到8月2日再转新巷。7月30日中午12时 10分左右,当工人放完第二炮时将老窑炸穿,积水从八号工作面涌出,将5名作业工人淹死。

控诉方认为,报告人刘某所负责的矿坑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国家的规定,在矿坑职工多次提出后,刘某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仅敷衍地查看一下而认为没有大的问题,结果导致5人死亡的重大结果,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过失;报告人刘某的辩护人答辩认为,刘某在经矿坑职工提出后,亲自下到工作面去检查,并根据自己的经验判断不存在问题,已经尽了自己的责任。因此其主观上没有过失。 问题:

被告人刘某主观上是否有犯罪过失?如果有犯罪过失,对其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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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麦某违反消防法规导致严重火灾案

被告人麦某,男46岁,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人麦某在担任董事长期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字将公司生产大楼4楼车间改作仓库,在仓库内存放大量可燃性化纤材料,并在仓库内紧靠东侧防火墙处用木料搭建员工宿舍。1993年1月8日,马尾区公安消防科在防火安全检查时发现后,向该公司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将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4楼违章搭建的临时员工宿舍马上拆除。被告人麦某不但不执行《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反而在同年6月21日又将仓库东侧的防火墙打了7个1.21米的窗洞,作为宿舍采光通风使用,破坏了防火墙的防火功能。1993年7月13日凌晨4时许,仓库中的可燃性化纤材料由于天热发生自燃,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烧毁仓库内员工宿舍,有毒烟气从防火墙上的7个窗洞窜出,蔓延到墙外女工宿舍,造成61人被火烧死或被烟熏窒息死亡,7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多万元。 问题:

根据现行刑法典的规定,被告人麦某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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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nh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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