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小配套费收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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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住宅建设中街坊内自来水管道施工收费的复函

(沪价经(1998)第240号)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你局沪用财(1997)第2290号《关于完善现行住宅配套自来水街坊排管和接水收费办法的函》收悉。为发展住宅建设,规范自来水管道施工收费,经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核定住宅建设中街坊内自来水管道拆除、排管及接水工程的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自来水管道拆除施工收费

旧房拆迁前,自来水管道拆除工程由自来水公司负责安装街坊内临时总水表,并按总水表计量和居民用水价格向动迁单位收取水费。

自来水公司安装临时总水表按进价收取直接材料费(阀门、水表、路面修复费等),不能收取辅助材料和人工等费用。

运迁单位按居民用户水表计量和水价向用户收取水费;不得擅自加价和分摊水量。

动迁单位负责拆除地上、地下自来水管道及用户水表,并将水表如数交还自来水公司。

二、街坊内的自来水排管和住宅小区接水工程

街坊内的自来水排管指从道路干管至建筑物进口的自来水进水管网敷设。住宅小区接水工程指自来水干管与住宅的用水总管联接、室内水表安装和联接。 街坊内的自来水排管工程和住宅小区接水工程的计价单位为新建住宅建筑面积,收费标准核定为每平方米17.50元。

三、执行日期

上述收费标准从1998年9月1日起执行。9月1日以前签订施工合同的仍按合同规定结算,结算费用高于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结算费用低于新标准的按合同执行。

请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做好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实施中有关问题。 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1998年09月03日 实施日期:1998年09月01日 (地方法规)

关于同意调整新建住宅街坊内燃气管道排管施工收费标准的函 沪价经(1998)第115号 ????????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你局沪用财(1997)第2289号《关于调整新建工房室外煤气管道排管施工收费标准的函》收悉。为了防止因房屋沉降导致煤气管道泄漏,市煤气销售公司采用新的工艺施工,致使煤气排管成本上升,企业经营困难。为此,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同意调整新建住宅街坊内燃气管道施工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施工范围

街坊内燃气管道施工以道路红线至建筑物进口为界,不包括道路规划红线内的道路排管及建筑物室内排管。 二、收费标准

1.街坊内燃气管道施工收费以新建住宅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 天然气管道施工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4.50元;煤气管道施工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1元。 2.施工单位实行定额包干,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室内审图验收费等其它费用。 三、执行时间

上述收费标准从1998年5月1日起执行;5月1日以前签订施工合同的仍按合同规定结算,结算费用高于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结算费用低于新标准的按合同执行。

请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切实做好向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实施中有关问题。 ?????????? ??????????

?????????? 上海市物价局

??????????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规范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收费的复函

沪价经(1998)第132号

市邮电管理局:

你局沪邮电管(1997)财字62号<<关于住宅建筑通信配套项目收费补充规定的函>>收悉。按照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建筑物内的管线和线路设备,均应纳入工程设计之内,所需材料和资金应和其他配套工程一样,在基建项目总投资内统一安排解决”的规定,为规范收费行为,控制工程费用,加快住房建设,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现将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施工范围

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以道路红线至建筑物进口为界。 二、收费标准

以新建住宅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具体标准如下:

1.挂空式通信线缆工程每平方米6.50元;

2.全部暗埋式通信线缆工程,高层每平方米12.5元;多层每平方米20元;别墅每平方米40元。

3.经市计委批准按成本价出售的平价房,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费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三、道路红线接口至电话交换局的电话通信工程建设费用,主要由“电话初装费”列支,不得再向用户收取邮电通信配套费。

四. 上述收费标准从1998年6月1日起执行。在此以前已签定施工合同的,合同收费高于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合同收费低于新标准的按合同执行。 望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妥善处理好施工中有关问题。

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调整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公(2007)014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建设,满足城乡用电统筹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满足城乡广大居民的用电需求,综合考虑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成本变化的实际情况,经市有关部门研究,现就本市规范新建住宅(不含别墅)供电配套工程的收费行为、调整工程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电配套容量标准

新建住宅每户建筑面积供电配套基本容量配置标准,80平方米及以下配置为4千瓦;81-120平方米配置为6千瓦;121-150平方米配置为8千瓦。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60瓦的标准进行配置。

公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的标准配置,用于商业性质的用房以及其他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 二、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

1、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收费按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面积为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 2、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外环线以内调整为每平方米165元;外环线以外全电缆工程调整为每平方米14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调整为每平方米125元;市政府重点实事工程的供电配套工程费(包括经济适用房、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单位和经市房地资源局批准的重大工程项目配套商品房)按上述标准的90%收取。

3、用户对住宅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户配置标准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相应上浮10%;公建设施配置标准每平方米超过40瓦的,每平方米提高1瓦,收费标准相应上浮1%;车库、车棚、垃圾房等公建设施要求每平方米配置标准低于40瓦的,根据容量比例收费标准相应降低,但最低标准不低于每平方米20瓦。

4、住宅建设单位因场地狭小要求采用地下站供电并使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又较高的,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有关项目收费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三、供电配套工程的范围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包括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进户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住宅建设单位负责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电力公司除收取配套工程费外,不得再收取供电、配电贴费以及其他费用。 四、其他事项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由上海市电力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市电力公司应按照电网有关规定,制订小区配电计划,按期实施,确保住宅配套供电。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沪价经(2000)第152号文和沪价公(2002)009号文同时废止,此前已交付供电配套工程费用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市电力公司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供电配套服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平稳实施。

上海市物价局

二OO七年十一月八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nh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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