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代理 - 图文

更新时间:2023-11-06 17:4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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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公教育:http://hlj.offcn.com/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代理

第一节: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时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独立进行代理行为。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5、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三、代理的意义和适用范围: 1、代理的意义:

(1)代理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 (2)代理可以补充某些民事主体资格尚的不足。 2、代理的适用范围:

不论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民事主体,都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但下列行为不适用代理:(1)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事实行为。(3)违法行为。

代理人指导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的分类:

1、代理人代理权限发生依据

委托代理指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由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直接规定的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或者决定而确定的代理 2、代理人代理权限的范围

一般代理又称总括代理、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及于一般事项的全部,其范围并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别代理是指特别限定代理某一事项,代理权限限定于一定范围或特定事项的代理。 3、代理人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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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公教育:http://hlj.offcn.com/ 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代理人只有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代理人为数人的代理。 4、是否由本人授予

本代理是指直接由本人授权的代理

再代理又称为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而由他人即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 再代理的成立条件: (1)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2)须经原代理人授权

(3)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及时报告被代理人并取得同意 第二节: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

二、代理权的授予:

1、代理权授予的概念:指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的法律现象。 2、代理权授予的性质、形式和内容。

授权行为的性质: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本人一方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授权的效力。

授权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授权行为的内容: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委托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含义与原则:

代理权的行使,指代理人载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权的行使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 (2)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合法行使代理权。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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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公教育:http://hlj.offcn.com/ 滥用代理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理人有代理权。

(2)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损害或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对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四、代理权的消灭

代理权的消灭,指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被代理人死亡后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限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3、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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