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职责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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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职责和责任

(一)未成年人的保护:

1、未成年人保护遵循的原则: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2、负有保护未成年人职责的责任者: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包括:共青团、妇联、工会、青联、学联、少先队等)、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教育机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六条。

3、对未成年人四种保护:

家庭保护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二条。

学校保护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社会保护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

司法保护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刑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五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

(二)家庭保护中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监护人对未成的人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使其安全、健康地成长,并在德、质、体方面全面发展。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婚姻法》第十五条。

(2)监护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法律依据:《教育法》第十八条;《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

(3)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等行为。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

(4)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使未成的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5)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法律依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6)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八条。

(7)监护人与未成年人间的关系,不因其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于 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同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仍有监护权。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五条;《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8)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同时,监护人有以上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可另行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9)监护人对10岁以上的未成人的信件不得随意开拆。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10)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钱、物、房产等)。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11)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12)监护人应当承担起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的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三)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

1、预防未成年犯罪遵循的原则:

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法律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条。

2、预防未成的人犯罪的责任者: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

法律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

3、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和责任:

(1)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负有直接责任,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对学生进行的预防犯罪教育计划,针对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

法律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

(2)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A.旷课、夜不归宿; B.携带管制刀具; C.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D.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E.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F.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G.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H.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I.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

(3)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应与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法律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

(4)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法律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

(5)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七条。

(6)监护人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八条。

(7)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 法律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

(8)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法律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

(9)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或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法律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

(10)监护人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予以训诫,

责令其立即改正。

法律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条。

(11)父母离异,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和监护权,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法律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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