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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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2009年第22号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已经于2009年4月20日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签发人:刘政权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规章制度控制表

制度 名称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 Cpimdny-06-01-2009-04 编号 下次评估 版本 签发日期 时间 部门 起草人 审核 赵树材 谷俊和 分管领导 签发人 审核 王 冲 是否 修订 刘政权 1.对安全生产工作规则、安全奖惩、安全事件、安全检查、应急管理等此 次 修 订 的 主 要 内 容 具体事项进行了修订。 2.制定了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标准。 解释 部门 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安生部 安全管理专业 - 1 -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范蒙东能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件,保障企业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

蒙东能源本部及所属单位。 3 管理职责 3.1 蒙东能源

蒙东能源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有关标准和中电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相关文件、指令,实施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中电投集团公司负责。 3.1.1 安生部

3.1.1.1 是蒙东能源安全监察的主管部门。

3.1.1.2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有关标准和中电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相关文件、指令,对所属单位贯彻落实情况监督。

3.1.1.3 负责制定蒙东能源安全生产综合规章制度。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相关专业制度的制定、执行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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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 负责蒙东能源安全信息统计、分析、上报与指标考核工作。

3.1.1.5 负责蒙东能源安全生产专项活动的策划、落实及总结工作。对所属单位安全专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1.6 负责建立健全蒙东能源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及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安全生产综合应急预案及重大专项应急预案并监督落实。

3.1.1.7 负责组织所属单位一般设备(电业、铁路)、二级非伤亡(煤业、铝业)、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负责事故性质的认定、事故报告、异常分析报告审核报送,监督事故处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进行重大及以上事故调查工作。 3.1.1.8 负责蒙东能源本部员工及所属单位班子成员安全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各专业安全资格取证工作;对所属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1.9 对所属单位重大危险源及职业危害识别与预防措施、新扩建项目的“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3.1.1.10 负责组织各单位收听中电投安全生产运营会议并监督落实。负责组织召开蒙东能源各项安全生产专项会议并对会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3.1.1.11 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监督体系的建立及作用发挥进行监督。

3.1.1.12 负责编写蒙东能源安全生产通报、快报、简报; 3.1.1.13 负责蒙东能源安全目标的建立。对所属单位安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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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建立及内部考核情况进行监督。

3.1.1.14 对所属单位两措计划的制定及落实进行监督、指导。

3.1.1.15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工作。

3.1.1.16 负责蒙东能源生产保卫和消防综合管理工作。 3.1.2 事业部

3.1.2.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有关标准和中电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相关文件、指令,对本专业板块所属单位贯彻落实情况监督。

3.1.1.2 负责制定本专业板块安全生产专业规章制度。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相关专业制度的制定、执行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

3.1.1.3 负责本专业板块安全信息统计、分析与指标考核工作并报送安生部。

3.1.1.4 负责本专业板块安全生产专项活动的策划、落实及总结工作并报送安生部。对所属单位安全专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1.5 负责建立健全本专业板块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及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安全生产综合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并监督落实。

3.1.1.6 参加所属单位一般设备(电业、铁路)、二级非伤亡(煤业、铝业)、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配合上级部门进行重大及以上事故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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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7 负责对本专业板块所属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有关岗位资格取证工作。

3.1.1.8 对本专业板块所属单位重大危险源及职业危害识别与预防措施、新扩建项目的“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3.1.1.9 负责组织召开本专业板块各项安全生产专项会议并对会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3.1.1.10 对本专业板块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监督体系的建立及作用发挥进行监督。

3.1.1.11 负责编写本专业板块安全生产通报、快报、简报并报送安生部。

3.1.1.12 负责本专业板块安全目标的建立。对所属单位安全目标的建立及内部考核情况进行监督。

3.1.1.13 对本专业板块所属单位两措计划的制定及落实进行监督、指导。

3.1.1.14 负责组织本专业板块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报安生部。

3.1.1.15 负责本专业板块生产保卫和消防综合管理工作。 3.2 所属单位

3.2.1 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上级主管单位负责。 3.2.2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3.2.3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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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制度,制定和实施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2.4 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考核与安全信息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3.2.5 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策划、检查、总结、考核。 3.2.6 负责组织本单位各类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负责完成事故报告、异常分析报告及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并上报。 3.2.7 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专项安全生产活动及各项标准化的组织及落实。

3.2.8 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预案的编制与演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预案的启用、关闭进行审批;负责自然灾害预防与管理,防范措施的制定与落实等应急管理工作。 3.2.9 负责编写本单位安全生产通报、快报、简报。 3.2.10 负责本单位安全信息统计、分析与指标考核工作并上报。

3.2.11 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的制定及落实。 3.2.12 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职业危害的识别与预防措施的制定、负责落实新扩建项目的“三同时”。 3.2.13 负责本单位两措计划的制定及落实。 3.2.14 负责本单位生产保卫和消防综合管理工作。 3.3 各级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3.3.1 负责编制生产(包括实物量指标)、基建、环保、科技、节能、信息及检修、技改项目(含技术监督)计划及费用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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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负责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包括安全安全工器具及装备补充计划)并组织实施。 3.3.3 负责编制新建、改建、大修、技改、科研等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落实。

3.3.4 负责上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组织各类规程的编制及发布,对安全、生产技术进行培训。

3.3.5 负责生产过程的安全、生产及文明生产全面管理,对设备、设施及文明生产存在问题及隐患组织进行处理。 3.3.6 负责与生产设备有关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管理、演练和救援体系的建立。

3.3.7 配合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并编制设备事故调查报告,负责制定设备事故的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3.3.8 负责生产现场消防设施、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3.4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3.4.1 负责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全技术、生产技术管理质量进行监督考核,重点检查管理程序,以管理质量监督为主。 3.4.2 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令的贯彻执行。 3.4.3 负责与人身伤害有关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管理、演练和救援体系的建立。

3.4.4 监督生产设备和设施安全技术状况、人身安全防护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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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督办单,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3.4.5 监督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制定,所需费用的提取、使用及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臵、发放和使用。 3.4.6 监督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

3.4.7 参加或组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监督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负责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并提出考核意见。

3.4.8 参加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3.4.9 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3.4.10 定期组织安全网活动,指导各级专职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的工作。

3.4.11 负责组织专项安全生产活动与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文明生产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3.4.12 负责制定安全目标并对目标的实施进行监督,对安全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

3.4.13 负责监督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及考核工作。 3.4.14 负责生产保卫和消防综合管理工作。 4 内容、要求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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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安全生产工作规则 4.1.1 目标

4.1.1.1 蒙东能源总体目标 1)不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1.1.2 蒙东能源所属单位目标 1)不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电厂垮坝和水淹厂房事故;不发生煤矿排土场大面积滑坡和水淹矿坑(井)事故;不发生列车脱轨事故;不发生电解槽凝槽事故。

5)不发生责任性全厂停电事故。 6)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7)不发生因计算机网络监控系统瘫痪而造成的事故。 4.1.1.3 蒙东能源所属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4.1.1.2中所列的事故。 2)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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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 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

1)煤业每年实现的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年内实现1个百日安全生产周期;年产1000万吨以下的煤矿年内实现2个百日安全生产周期。

2)发电企业每年实现的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1000MW 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年内实现1个百日安全生产周期;其他容量的火电厂年内实现2个百日安全生产周期;属于检修性质的企业按照市场化交易合同对应的发电企业标准执行。 3)铝业每年实现的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年产20万吨及以上的铝厂年内实现1个百日安全生产周期;年产20万吨以下的铝厂年内实现2个百日安全生产周期。

4)铁路业每年实现的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铁路沿线超过500公里及以上的年内实现1个百日安全生产周期;铁路沿线超过500公里以下的年内实现2个百日安全生产周期。 5)蒙东能源系统各企业及其所属部门(分场、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制度的要求。 4.1.2 安全生产责任制

4.1.2.1 蒙东能源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4.1.2.2 各级行政正职的基本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基层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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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做好监督落实。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本单位在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3)负责组织制订本单位规章制度和规程。

4)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定期主持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保证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6)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生产奖励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4.1.2.3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4.1.2.4 蒙东能源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层层落实。

4.1.2.5 蒙东能源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即上级对下级监督,下级对上级负责;可以越级检查,不能越级指挥;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所属各单位要设臵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并明确界面分工。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以安全和生产技术管理为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安全和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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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为主,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监督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查找管理原因,实行逐级追究管理责任。

4.1.3 安全生产监督

4.1.3.1 蒙东能源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具有安全生产质量监督职能的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所属各单位生产性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4.1.3.2 蒙东能源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岗位条件,确保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有完成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所必需的装备。蒙东能源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中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配备不低于2人,蒙东能源所属单位生产性企业不低于3人。 4.1.3.3 蒙东能源、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由行政正职主管或委托行政副职分管。

4.1.3.4 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正职的聘任(任用)或解聘(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征求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意见。

4.1.3.5 蒙东能源实行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制度,即按照隶属关系由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

4.1.3.6 蒙东能源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行使监督职能,在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审查。

4.1.3.7 蒙东能源所属单位要建立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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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车间、班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人员、部门(分场、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4.1.3.8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熟悉安全生产技术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4.1.4 规程制度

4.1.4.1 蒙东能源及所属各单位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以及其它要求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单位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细则或补充规定。

4.1.4.2 蒙东能源所属各单位应制定和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4.1.4.3 编制本单位的各类运行、操作、检修规程及规定, 经单位第一责任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执行。

4.1.4.4 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4.1.4.5 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单位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4.1.4.6 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

4.1.4.7 每3-5 年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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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4.1.4.8 蒙东能源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清单;所属各单位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4.1.4.9 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要配齐技术监督专业人员和专用设备,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4.1.5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4.1.5.1 各单位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4.1.5.2 各单位年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4.1.5.3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隐患、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单位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4.1.5.4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及相关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4.1.5.5 安全评估提出的改进意见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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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灾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4.1.5.6 各单位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技术改造费用或其它生产费用中提取。 4.1.6 安全教育培训

4.1.6.1 新入厂(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公司)、部门(分场、车间)和班组安全教育,经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4.1.6.2 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厂(公司)组织考试合格后上岗。

1)运行及相关操作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

2)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3)特种作业人员,严格执行“资格准入”制度,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4.1.6.3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由所在部门(分场、车间)负责进行。

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2)离开本岗位3 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安全工作规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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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设备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行业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援用具的使用方法以及人工呼吸方法。

4.1.6.4 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由所在单位负责。新任命的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应经过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培训内容。

4.1.6.5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1)蒙东能源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及所管各单位班子成员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由蒙东能源组织进行,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

2)各单位对生产科室(分场、车间)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3)各单位对部门(分场、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4.1.6.6 蒙东能源根据情况对一线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查考试,如抽查考试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时,应重新进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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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7 各单位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发布,并通知有关单位。

4.1.6.8 各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4.1.6.9 各单位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1.6.10 各单位应将本单位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进行汇编下发组织学习,吸取教训使有关人员受到教育。 4.1.6.11 蒙东能源所属的非发电企业,所有电气作业要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4.1.6.12 各单位可运用闭路电视、计算机网络、广播、报纸、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1.7 安全例行工作 4.1.7.1 班前会和班后会

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班长要结合当班各项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臵安全措施,交代作业中的注意事项。 班后会:班长应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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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2 安全日活动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由班长或副班长主持,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分场、部)领导至少每月应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并检查活动情况。

4.1.7.3 安全生产分析会

蒙东能源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所属各单位应组织参加中电投集团公司每月召开的安全生产分析视频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

安全生产分析会重点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并对下季(月)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布臵。 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委托行政副职主持,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监督及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4.1.7.4 安全监督网例会

蒙东能源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与科技环保部主任主持,蒙东能源所属各单位安全监督网成员参加。

各单位召开安全监督网例会每月至少一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监督网成员参加。 4.1.7.5 指标的统计分析

各单位每月对指标进行统计分析,每月3日之前把上一个月的指标统计分析情况上报蒙东能源。 4.1.7.6 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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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纪律、查隐患、查安全设施、查事故处理。主要采取定期、不定期、专项和季节性检查等形式。 1)定期检查:

蒙东能源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各单位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前编制检查方案或“安全检查表”,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按照定项目、定措施、定时间、定负责人的原则及时整改,并监督落实。

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落实表作为本单位安全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存档备查。

2)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各单位根据生产特点、季节变化和重大事故防范需求,随机安排不定期安全检查。

专项安全检查执行蒙东能源专项安全检查管理的有关规定。 4.1.7.7 通报、简报

蒙东能源、所属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每月至少要编制一期简报。

对其他单位的安全情况通报各单位要及时下发并组织学习,并落实相关的防范措施。 4.1.7.8 安全评估

各单位应按照中电投集团公司业绩评估的有关要求,每年对本单位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专项评估,找出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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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4.1.7.9 风险评估

各单位应结合季节性特点,设备更新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风险评价,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或应急处臵方案并组织落实。

4.1.7.10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专业人员例行工作

1)日例行工作:每日应对所管范围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上级及蒙东能源的有关要求进行布臵、落实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对较大的施工作业及安全事件的进展进行监督。

各单位利用早会对前一日的安全、文明生产等情况进行讲评并对当天的重点工作的防范措施进行强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每天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巡视检查,专业人员每天至少进行两次现场巡视检查,对较大及危险性作业的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周例行工作:对本周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周工作提出具体安排;召开一次部门内部会议布臵具体工作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与上级对应专业部门进行业务沟通。 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对生产现场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进行讲评通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一次生产现场文明卫生清扫工作,对发生的安全事件组织进行调查、分析和通报。

3)月例行工作:对本月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月工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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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安排,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对本月安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对安全事件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月度安全简报;和地方安全监督部门进行一次业务沟通。

各单位对本月安全生产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及安全网例会,组织一次部门内部的安全活动。 各单位组织一次人身及设备的隐患排查工作,对存在的隐患下发隐患整改督办单;对技术监督、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专业人员至少两次参加班组的安全活动日。

4)季例行工作:对本季度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季度工作提出具体安排;结合季节性变化开展专项活动及检查;蒙东能源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进行一次专项的安全生产督查。

各单位对适应本单位的法律法规进行一次辩识更新;对本单位发生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效果评价;对上一季度违章作业人员集中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对本单位职业危害相关数据进行一次公示。

5)半年例行工作:对上半年工作进行总结,对下半年工作提出具体安排;对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考核;策划、组织、开展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工作;蒙东能源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性检查,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与工程建设集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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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各单位组织对安全工器具、特种设备进行一次检查试验。对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一次演练及评价。

6)年例行工作: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对下年工作目标、主要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具体安排;对规章制度的适用性进行评价,并制定修订计划;对应急预案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修订计划;对本单位的安全事件进行汇编,并下发组织学习;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一次表彰。

各单位公布现行有效文件清单,要以文件形式下发;编制年度技术监督、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计划;对工作票许可人、签发人、负责人进行一次考试,并以文件形式公布下发;对本单位及生产现场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对管理人员及岗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考试。 4.1.8 建设项目

4.1.8.1 建设项目及较大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整体安全管理工作。

4.1.8.2 蒙东能源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或重大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项目法人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施工企业承担企业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委托专业单位管理的项目,由专业单位承担合同约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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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4.1.8.3 蒙东能源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监督委员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2)施工人员总数(含临时工)超过100 人。 3)项目工期超过180 天。

4.1.8.4 安全监督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或委托项目法人单位在工程现场负责工程管理的行政正职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参加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委托项目法人单位在工程现场负责工程管理的行政正职及项目法人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 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

4.1.8.5 安全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1)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指示,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及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 2)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商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

3)协调承包商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的关系。

4.1.8.6 安全监督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4.1.8.7 安全监督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人员由安全监督委员会聘任,不得聘任本工程的施工企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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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人员的人数根据工程施工人数确定,一般不少于2人。

4.1.8.8 安全监督机构向安全监督委员会负责并由安全监督委员会授权。

4.1.8.9 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与各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共同保证安全监督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4.1.8.10 安全监督委员会应建立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蒙东能源报告。

4.1.8.11 蒙东能源系统各单位作为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加以明确。 4.1.9 发包工程

4.1.9.1 各单位应建立发包工程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明确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4.1.9.2 各单位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4.1.9.3 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 年安全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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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3)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 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 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4.1.9.4 发包方应承担的责任

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4.1.9.3 条所列条件。

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3)开工前对承包方员工(本单位承包商除外)进行业主方安全规章教育和考试,考试合格后发放入厂证,方可允许其进行合同项目规定的工作。

4)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5)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它事宜。

4.1.9.5 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10%施工管理费作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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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全额扣除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违反发包方有关安全规定的事件时,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4.1.9.6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所有人员应予以制止并报告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在调查核实后应采取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进行训诫、培训,停止承包方的工作,扣除安全保证金,直至终止承包资格的措施。

4.1.9.7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并由蒙东能源对发包方进行内部考核,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考核。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人身事故,定为承包方的事故,由承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如发包方违反4.1.9.4 条款,对发包方也要进行考核。

4.1.9.8 各单位的部门(分场、车间)、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4.1.10 安全文化

4.1.10.1 是指企业在长期安全生产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占据主导地位并为全体员工认可和恪守的共同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中电投集团公司倡导“任何风险都可以控制、任何违章都可以预防、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安全理念。 4.1.10.2 各单位应努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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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环境。

4.1.10.3 加强安全文化教育,强化企业员工对中电投集团公司安全理念内涵的个人响应与情感认同,使员工自觉养成严谨的工作态度、严细的工作方法和沟通交流的工作习惯。 4.1.10.4 强调安全素质和团队精神,倡导“策划、程序、修正、卓越”的工作方法。

4.1.11 月度安全报表流程见附录1 4.2 考核与奖惩 4.2.1 表彰和奖励

4.2.1.1 蒙东能源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和表彰。

4.2.1.2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各单位,由本单位将当年的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报上一级单位进行表彰。 4.2.2 处罚

发生事故,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按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进行处理;对蒙东能源本部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按《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执行。 4.2.2.1发生特大事故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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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罚款3000元。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厂、车间)领导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罚款3000元。

4)对事故直接责任单位有关分管副职撤职及以上处分,行政正职给予降职及以上处分,扣除年度绩效薪酬。

5)对事故直接责任单位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扣除年度绩效薪酬。 6)对于事故直接责任单位罚款100万元。

4.2.2.2 发生责任重大设备(一级非伤亡)、重大火灾事故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罚款3000元。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罚款3000元。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分厂、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罚款3000元。

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扣除年度绩效薪酬。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相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扣除年度绩效薪酬。 6)对于事故直接责任单位罚款50万元。 4.2.2.3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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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罚款2000元。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分厂、部门)领导给予降职至撤职处分,罚款3000元。

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扣除年度绩效薪酬。 5)对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扣除年度绩效薪酬。

6)对于事故直接责任单位罚款80万元。 4.2.2.4 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罚款2000元。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分厂、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罚款3000元。

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扣除年度绩效薪酬。 5)对责任单位的其他相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扣除年度绩效薪酬。

6)对于事故直接责任单位罚款50万元。 4.2.2.5 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罚款2000元。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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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分厂、车间)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降职处分,罚款2000元。

4)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行政正职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扣除月度绩效薪酬。 5)对责任单位的其他相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扣除月度绩效薪酬。

5)对于事故直接责任单位罚款30万元。

4.2.2.6 发生责任一般设备事故(铁路A、B、二级非伤亡)及重大设备事故(一级非伤亡)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2000元。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罚款2000元。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分厂、车间)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罚款2000元。

4)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行政正职给予通报批评,扣除月度绩效薪酬的30%。 5)对责任单位的其他相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通报批评,扣除月度绩效薪酬的30%。 4.2.2.7 发生人身重伤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2000元。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罚款2000元。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分厂、车间)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罚款2000元。

4)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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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正职给予通报批评,扣除月度绩效薪酬的30%。 5)对责任单位的其他相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通报批评,扣除月度绩效薪酬的30%。

4.2.2.8 所管单位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设备(非一级伤亡)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记大过或降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4.2.2.9 事故单位党委书记的行政处分比照单位行政正职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 4.2.2.10 人身轻伤、二级非伤亡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的处罚由各单位规定,各单位所制定处罚规定不能低于上述规定。 4.2.3 隐瞒事故

4.2.3.1 隐瞒一般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单位的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行政记过处分。

3)事故责任单位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给予主管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党委书记、有关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 4.2.3.2 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铁路A、B级),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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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单位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对行政正职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4.2.3.3 隐瞒人身轻伤、设备一类障碍、一般C、D级铁路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出如下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单位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对行政正职进行诫勉谈话;建议对党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 4.2.3.4 隐瞒事故情况是由各单位发现并按规定进行处理,不追究事故单位的责任。

4.2.3.5 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4.3.3.6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重大及以上设备损坏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单位主管领导要在半个月内到蒙东能源进行专题汇报。

4.2.4 安全目标考核

各单位安全目标的考核按“三项责任”书进行。 4.3 事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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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报告原则

4.3.1.1 安全事件的报告一般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和从上到下逐级调查了解的方式,必要时蒙东能源可越级直接向基层单位对事件细节做进一步的了解。

4.3.1.2 属于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发电企业非计划停运及以上设备事故;煤炭、铝、煤化工等行业三级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铁路一般D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或者发生以上同等级别的未遂事故,必须及时向蒙东能源安生部及事业部报告。 4.3.1.3 发生重特大安全事件,各单位应同时向中电投生产调度、蒙东能源公司安生部、主管事业部并行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及蒙东能源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4.3.2 报告方式、时间和内容

事件的报告采取初步报告、跟踪报告、分析报告三种方式。跟踪报告和分析报告均应填写书面的事件报告单。 4.3.2.1 初步报告

1)事件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用电话、电传、邮件等方式向主管事业部与蒙东能源安生部报告,同时上报中电投生产调度室。属于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机组非计划停运及以上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铁路一般D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等,事故单位要在1小时内向主管事业部与蒙东能源安生部报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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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主要经过。在收到安全事件信息后,如果是上班时间蒙东能源应及时报告中电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运营部。事故单位应在6小时内把初步报告报直管事业部及安生部(无直管事业部的事故单位直接报蒙东能源安生部),安生部应在12 小时内把初步报告报中电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运营部。

2)初步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设备损坏的初步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限制事件发展采取的措施;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3.2.2 跟踪报告

1)事件发生后的20小时内,事故单位及时填写事件较为详细的《安全事件报告单》,并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主管事业部及安生部(无主管事业部的事故单位直接报蒙东能源安生部);事件发生后的24小时内安生部上报中电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运营部。

2)根据事件的进展,将事件的阶段情况填报《安全事件报告单》。不同的《安全事件报告单》,按时间顺序填写不同的序列号。

3)主要设备事故,事故所属单位应在设备具备检查条件后6小时内,先将检查的简要情况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主管事业部及安生部(无主管事业部的事故单位直接报蒙东能源安生部);安生部在设备具备检查条件后8小时内上报中电投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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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m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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