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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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闽国税函[2005]37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为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精神,加强所得税的税前管理,规范税前列支的审批,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经研究,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掌握,规范审批程序,做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并落实审批责任制。

二、对企业财产损失额、金融企业呆帐损失额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款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报省局审批。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也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具体受理申请文书,省局将另行规定。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审批时限制度,受理后既要做到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又要按时审批,不得无故拖延时间。 四、对于一批多年或不需审批只要备案的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

要加强管理,认真建好台帐,以备检查。 希知照。

二OO五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政策 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打字:林辰 校对:所得税处 朱春发

年11月3日印发2005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mx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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