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水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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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意见》的通知

(皖水基〔2011〕332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厅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明确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和要求,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投资,省水利厅、省发改委联合制定了《安徽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水利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

安徽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意见。

第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管理,确保初步设计深度和质量满足规程、规范等要求,减少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项目法人与勘测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对设计质量的要求及设计变更的责任界定和费用调整方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三条 本意见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符合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等要求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本意见根据变更的内容和影响程度,将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根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意见进行的设计修改与优化完善,一般不作为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核后实施。 第四条 本意见适用于我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省内审批的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及加固等项目,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拆迁),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拆迁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解释,上级部委批复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重大设计变更

第五条 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在工程任务、规模、标准、布置及主要建筑物设计方案、重要机电设备、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方案等方面,对工程的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第六条 以下设计条件或内容发生变化,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水文

引起工程规模及主要特征参数改变的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的变化。 (二)地质

1、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的改变;

2、影响主要建筑物安全或引起设计方案改变的工程地质条件及评价结论的变化; 3、引起主要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的天然建筑材料质量、储量及主要料场场地的变化。

(三)工程任务、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1、工程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调整;

2、工程规模的较大改变: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较大变化;引(供、排)水工程的范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较大变化;电站装机容量或泵站主机组、主要特征水位的较大变化;灌溉或治涝范围与面积的较大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较大变化;

3、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泄洪排沙规模、治涝标准、设计荷载标准的变化。

(四)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1、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堤线、骨干渠(管)线的变化(对工程投资、工期、施工方案、建筑物型式、安全标准以及相关的征地移民等影响较小的堤线、骨干渠(管)线变化,视为较大设计变更); 2、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主要加固方案及内容的变化; 3、主要水工建筑物地基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的变化; (五)机电设备

1、电站、水厂或泵站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

2、水利枢纽、电(泵)站等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的变化; (六)工程投资

在不超过批复总概算情况下,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总投资10%的设计变更(工程部分投资指批复概算第一至四部分投资及价差之和)。

投资变化后超过批复总概算时,设计变更按照概算调整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 较大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七条 较大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外,在工程分期规模、建筑物结构设计、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配置、施工、附属工程等方面,对工程的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一定影响的设计变更。

第八条 以下设计条件或内容发生变化,为较大设计变更: (一)地质

1、不影响主要建筑物安全及设计方案改变的主体工程地质条件、主要参数及评价结论变化;

2、不改变主要建筑物设计方案的料场条件变化。如对投资影响较大的土、石料料源变化;砌石护坡改为混凝土护坡型式的变化等。 (二)工程规模、布置及建筑物

1、工程总规模基本不变,调整分期实施规模或单机容量及台数;

2、在保证工程安全前提下,主要建筑物地基或防渗处理范围、深度、厚度,消能防冲长度及范围的调整;

3、对工程投资、工期、安全等影响较小的堤线、渠(管)道、主要建筑物轴线的变化(其中非主要建筑物位置及型式的变化,如规模及投资较小的桥梁、涵闸等建筑物的位置、结构型式变化;打捆编报审批的河道综合治理工程中投资较小的子项目调整变化,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4、增加投资较大的影响处理工程。 (三)金属结构

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的变化。 (四)施工组织设计

主体工程导流方式、施工围堰洪水标准、疏浚工程主要排泥场位置变化。 (五)工程投资

在不超过批复总概算情况下,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总投资的5%,不超过10%的设计变更。

第九条 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四章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第十条 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等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缘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原则上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若原勘察、设计单位没有充分理由不及时编报设计变更文件,影响工程实施,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文件应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满足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

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设计变更的缘由;设计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设计变更对工程规模、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工程投资和效益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试验资料及分析计算。 (二)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设计变更工程量、分项预算、设计变更投资与对应批复概算投资对比表,以及因设计变更增加的资金筹措方案。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项目法人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报告的审批工作应以不影响工程实施为原则,尽量缩短审批周期,一般应自收到设计变更审批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项目的实施,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参建单位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报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需经项目法人、设计及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方可施工,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意见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六章 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及合同管理,按照“事前控制、中间检查、严格把关”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及时履行设计变更报批

程序。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十八条 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或质量问题的,有关单位应当对因此造成的后果负责,采取返工或补偿措施,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示。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水利厅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程序。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十八条 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或质量问题的,有关单位应当对因此造成的后果负责,采取返工或补偿措施,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示。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水利厅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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