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泉州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不当得利的若干问题及其展开

更新时间:2023-11-24 00:5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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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泉州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不当得利的若干问题及其展开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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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安排,不当得利的制度设计重在规范阙如法定原因的财产变动,从而保护受损人的正当权益,有助于稳定市场交易秩序,让社会公平正义可视化。根据《民法总则》第122条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易知,所谓不当得利,即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身获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为受益人,而财产受损的则称为受损人。质言之,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旨在去除不当利益,而非获得损害赔偿。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通说认为,成立不当得利需同时符合以下四项要素。首先,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与消极增加。何为财产的消极增加,即本应支出的费用却未支出。比如,平白无故食用他人的饭菜酒水,构成不当得利。其次,一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与消极减少。这里的财产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再次,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当然这种因果关系在时间、范围以及形式上均无特殊要求。最后,欠缺法定依据,此乃不当得利制度之核心要件,是区分其与无因管理、合同之债等债之原因的关键所在。

二、不当得利的类型划分

基于不当得利的依据是否为给付行为,可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至于如何判断给付型不当得利,由于学界之概念界定过于晦涩、抽象,因此把握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典型例子成为一种次优选择。例如,李某误以为欠张某2万元钱而向张某支付,而张某实际上并非其债权人。除此之外,其余不当得利类型基本上都可归入到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之中去。

三、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一般而言,下列四种情形纵然没有合法根据,仍不构成不当得利。其一,履行道德义务而给付。比如,对捡到自己财物的人支付报酬,误以为对叔叔负有抚养义务而支付财物等。其二,提前清偿或超过时效后的清偿行为。其三,明知未负担债务而作出的“清偿”行为,即赠与行为,显然不能通过不当得利制度的路径来主张权利。其四,因不法原因而作出的给付行为,如行贿索贿、支付赌债等。在上述情形下,排除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利益受损人不得主张返还财物。但倘若受害人被索贿抑或是对绑架者支付赎金,不在此列,即可主张返还财物。

此外,反射利益与强迫得利亦不适用不当得利制度的路径。一方面,反射利益是指一方虽然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获益,但并未致使另一方利益受损之情形。显然,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加以剖析,反射利益有别于不当得利。另一方面,强迫得利是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得受益人获利,但背离受益人之意思。鉴于受益人的具体情况与真实想法,获利于受益人而言可有可无,甚至从某方面而言,受益人对获利并无特殊利用之价值。据此,受损人无权主张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

四、不当得利的内容范畴

根据《民法总则》与《民通意见》的有关规定,构成不当得利之债的,受损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第一,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的,应当返还原物的代位物。第二,若所受利益依其性质不能返还的,应返还相应价额,比如,支付数额相当的工资抑或是一定期限的租金。第三,返还客体不限于原物,亦包括原物的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以及使用收益(比如居住他人所有的房屋)。若有剩余的,学界通说认为,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即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进行投资行为后所获收益,扣除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正确的做法不是返还给利益受损人,而是由国家予以没收。虽然此规定有违法律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但是考试却以此为准,须牢记。

【试题回顾】

9月1日大学生王某在银行取款时,因点钞机出错银行工作人员多付王某5000元,王某用多出的5000元炒股,并获利1000元。9月30日,银行月度

审核、结算时发现此笔错误,银行要求王某退还多付的5000元。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王某无需返还,因为是银行自身错误造成的 B.王某需返还银行多付的5000元

C.王某需返还银行多付的5000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王某需返还银行多付的5000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炒股所获利的1000元

【答案】C。解释:《民法总则》第122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据此,本案中王某需返还银行多付的5000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而获利的1000元在扣除掉利息后,应当予以收缴,而非返还给受损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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