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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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1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机电工程是公路正常运营管理、车辆安全行驶、信息收集发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全员质量意识,使公路的建设和维修维护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化、程序化、有效化,确保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机电工程(三大系统、隧道机电)建设和养护的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1.2本管理实施办法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云南省政府《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0]206号)、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云路投[2007]595号)及公司(中心)相关管理规定、管理要求,结合交通机电工程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制定。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中心)各部门、各实体单位、各协作承包单位在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养护中交通安全设施和机电工程(三大系统、隧道机电)的施工质量管理。

1.4质量责任主体:公司(中心)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养护工程项目质量负总责。

1.5质量管理方针:以“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强化工程质量意识为重点,落实“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管理体制,切实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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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健全各级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制定严格的质量管理措施、办法,分级落实质量责任制,强化工程质量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1.6质量管理目标:以“材料优质、设备先进、工艺规范、管理科学”为准则,创优良工程。项目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可靠,设施功能以人为本,外观质量与生态景观协调统一。 1.7质量管理原则

1.7.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力度,以“宁当恶人,不当罪人”的理念强化质量监督管理。

1.7.2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加强对现场技术干部、员工的教育、培训管理。

1.7.3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施工过程的工序控制,消灭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

1.7.4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规范施工工艺、工序,强化标准化作业。 1.8质量管理控制

1.8.1事前控制:工程施工前,预先选定(制定)质量控制标准、控制措施和管理办法,按要求做好质量管理的准备工作。

1.8.2事中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以质量控制标准为约束,质量控制措施为手段,按规定的管理办法检查、检验工程施工质量,对出现的质量偏差及时进行纠正。

1.8.3事后控制:工程施工完成或各个分项完工后,按标准进行检测、评价认定,对不影响使用安全的缺陷工程进行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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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承包人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的要求组织施工,工程不得转包、分包,层层剥皮,并对工程质量负完全责任。

1.10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岗位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层层落实岗位质量责任制,同时接受质监机构和公司(中心)、分公司(分中心)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保证试验数据、原始记录等各种内业资料的真实可靠;必须加强对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预检和复检。

1.11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质量保证措施和施工安全方案,同时,合理计划安排工期,当进度与工期发生偏离时,要查明原因,及时进行调整,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1.12承包人必须认真进行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技术交底,规范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严格工序检验制度,加强现场技术指导,强化现场规范化管理。

1.13本办法中“公司”指云南云岭高速公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中心”指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机电工程维护中心,“分公司(分中心)”指云南云岭高速公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下设分公司(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交通机电工程维护中心下设分中心),“维护所”指各分公司(分中心)下设维护所,“承包人”指与公司、中心有业务承包关系的施工单位和养护合作单位,“监理工程师”指第三方监理单位,“业主”指管理处、建设指挥部等项目建设、养护管理单位。

1.14公司(中心)各相关单位(部门)、各分公司(分中心)、各维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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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以抓好工程质量为中心,科学管理,精心组织,严格按工程图纸,《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相关《施工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省公路投资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上级相关要求,公司(中心)相关文件和要求进行施工,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坚持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1.15公司(中心)质量安全部、各单位、相关各部门必须认真落实质量责任制,实行工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按照“严格监督、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工作原则实施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工作。

1.1.6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在不违背其各条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自己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报公司批准后,作为质量管理制度实施。

第二章 质量管理体系

2.1质量管理体系是工程质量控制的基础,各二级单位、各承包人工地现场机构都必须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人员机构、规章制度、检测设备和手段、选用或制定的《标准》等。

2.2公司(中心)质量管理机构

2.2.1公司(中心)质量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 主 任:毛继斌 常务副主任:孙云海

副 主 任: 董瑞常、李治江、吕波、李全、杨杰勤

成 员:吕 凌、牛茂德、肖 祥、蒲大勇、冉建波、钟秋、李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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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刘 斌、张桂华、邵玮琳、张鹂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部。 办公室主任:董瑞常(兼) 办公室副主任:李秋佐

办公室成员:赵庆松、张红兵、杨 斌、刘 斌、杨俊飞、王骏涛、贾拓兵、罗国成、李承武、王 军、周家映、李秋燕

2.2.2各单位分别成立质量管理机构报备公司(分公司、分中心设在质安办)。

2.3公司(中心)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三大系统、隧道机电)建设、施工、养护施工质量管理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员“三全”控制。

2.3.1全方位质量控制。从工作质量、工程材料、机械设备、施工工艺、施工工序、管理制度、检测手段、施工组织、经济管理、安全、内外工作协调等作全面质量控制。

2.3.2全过程质量控制。每一个分项工程从施工图纸审查,现场检查核对,各种原材料的选择、仓储,各工序施工直到该工程完工、检查验收每个环节都进行严格质量控制。

2.3.3全员质量控制。参加公司(中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三大系统、隧道机电)建设、施工、养护的每一个人都要重视质量,时时事事按规范操作,规范质量行为,坚持质量标准。

2.4各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完整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认真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使质量管理工作正规化、制度化。

2.5各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完整的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按照纵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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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进行合理的人员配置,做到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把。

2.6各单位、各协作单位、各养护协作单位应合理配置检测、试验设备,完善检测系统,条件不具备的需认真加强外检工作,真正用科学数据指导和控制生产。必须做到“先测后产、先检后转(序),不合格不产不转(序)”。

2.7实行工程质量稽查,纠正、查处违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正常实施。

2.8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加大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举报电话:0871-4113558。

第三章 工程质量控制程序

3..1每个分项工程都必须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施工和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其主要针对建设工程、专(单)项工程和重要维修工程制定,其他工程参照进行。普通日常维护维修工程可根据月、季度计划向分公司(分中心)报备后实施,分公司(分中心)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例检、抽检、不定期检查。

3.1.1开工准备条件。包括:建立质保体系,施工技术交底,施工队伍、机械设备、相关材料选择或就位,必要的各种试验检测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复核审查,现场施工放样检查。

3.1.2承包人上报开工申请,分公司(分中心)复查认可报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

3.1.3在工序化施工时,严格按:“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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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执行。

3.1.4承包人进行分项工程自检,填写报验申请及《中间交工证书》,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后报质检员(业主)申请检验。

3.1.5分部工程完工后填报分部工程检验单向分公司(分中心)进行分部工程质量签证。

3.1.6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填写单位工程检验申请书,报分公司(分中心)进行复检。

3.1.7分公司(分中心)进行复检后,填写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3.2开工准备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件的规定和分公司(分中心)的要求,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向监理工程师填报开工申请。

3.3开工申请的批准

200万元及以上单(专)项工程开工需报分公司(分中心)经理(主任)核准同意后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实施,200万元以下单(专)项工程由分公司(分中心)分管副经理(副主任)核准同意后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实施。

3.4每一道工序、每一个分项工程都必须经监理单位检验,上道工序检验合格并经签证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5工程施工

3.5.1承包人、维护所进行场外施工时,必须挂牌,在每个施工点设施工牌,并写明施工单位、桩号里程、工程项目名称及技术负责、现场管理人员的姓名、质检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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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每一单项工程或每一施工点,都必须有现场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不在场不准施工。

3.5.3各种拌和物的材料配制,必须按批准的施工配合比精确计量,计量器具必须经过合法标定。

3.5.4除零星工程外,各种拌合物的拌制,必须采用机械拌制方法,以保证拌合物的均匀性,凡是水泥拌合物,拌制好后必须立即使用,禁止使用超过水泥初凝时间的水泥拌合物。

3.5.5任何工程都必须按相关《规范》、《标准》、《规程》、施工图、设计图、施工程序和批准的施工工艺进行施工。

3.5.6为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承包人不得层层转包、层层剥皮,出现此情况的,公司、中心、分公司(分中心)有权压缩工地甚至驱逐出场。

3.5.7用于施工、维修维护的所有工程材料以及成品或半成品,须有材料质量的检验合格证明,由于使用不合格材料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承包人负责。

3.6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每道工序均应按照相关《规范》、《规程》、施工图纸及其他相关要求和说明进行施工。

3.7所有的试验、检验数据必须为实测数据,且真实可靠,抽查频率必须达到规定值。必要时,测试、试件的试压须在监理工程师或分公司(分中心)质量监督员的旁站下进行。

3.8工程施工过程检验资料齐全及时,工程交、竣工文件编制齐全,方能进行交工或竣工验收。

第四章 工程质量责任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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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承包人、维护所的质量责任

4.1.1承包人、维护所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行的公路、机电等工程《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工程合同》条款认真组织施工,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工程。不按上述要求施工而造成的不合格工程,必须进行返工重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维护所负责。

4.1.2承包人、维护所采用违反相关规定或未经分公司(分中心)(衡器服务中心)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施工工艺所施工的工程,必须返工重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维护所负责。

4. 1.3工程材料的质量责任

用于单(专)项工程、新改、扩建工程、日常维修维护的所有工程材料,必须有材料质量的检验合格证明或经试验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由于使用不合格材料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由承包人、维护所负责。

4.1.4承包人若不按程序施工,该工程不予承认,必须返工重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4.1.5承包人应对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认真核对,对设备品牌、设备性能、设备型号应认真甄别;对没有设计图纸或设计图纸未被批准,承包人盲目施工的工程,必须返工重做;对图纸的明显错误和分公司(分中心)(衡器服务中心)明显的错误决定承包人有责任向分公司(分中心)或业主书面提出,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4.2东、西部分公司(分中心),系统网络分公司、衡器服务中心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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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由于分公司(分中心)、衡器服务中心的错误决定而造成的不合格工程,必须返工重做,分公司(分中心)(衡器服务中心)负管理责任;因维护所、承包人情况上报不具体、不明确、存在失误、误导分公司(分中心)(衡器服务中心)造成的不合格工程,分公司(分中心)(衡器服务中心)不负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返工重做并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4.3 公司(中心)相关部门(质量安全部、经营计划部、市场开发部、综合业务部、节能中心、创新中心)的质量责任

由于相关部门的错误决定而造成的不合格工程,必须返工重做并负相应管理责任。因分公司(分中心)、承包人情况上报不具体、不明确、存在失误、误导造成的不合格工程,由相关责任单位负相关责任。

4.4物资分公司物资供应质量责任

物资分公司在提供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的同时必须提供材料合格证和相关材质证明、试验检测报告,必须保证质量合格,由于提供了不合格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物资分公司承担。

第五章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5.1施工作业当中所发生的质量缺陷,必须认真处理和纠正,否则不得继续施工。

5. 2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5.2.1公司(中心)、分公司(分中心)、衡器服务中心相关人员接到相关质量问题信息反馈、质量问题投诉、现场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立即指令采取有效的措施,暂停该工程的施工,发出《公路工程质量整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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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书》进行处理。

5.2.2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必须按照《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相关规定和程序上报及处理。

5.2.3发生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向公司(中心)上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公司(中心)组织各部门、各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处理,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现场处理单》,并按规定处理。

5.2.4工程质量事故按照相关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六章 工程质量处罚

6.1处罚原则

6.1.1类似问题第一次给予教育、警告、返工合并处理;第二次给予返工、支付违约金(罚金)、停工整顿合并处理;第三次给予返工、支付违约金(罚金)、撤换人员合并处理,公司《员工手册》有相关规定的同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2支付违约金数额条款

6.2.1公司相关《制度》、《办法》、相关《文件》下达后不按要求传达、学习、宣贯的,每次处以违约金2000~5000元。

6.2.2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的每次处以违约金5000元。

6.2.3承包人不按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施工,每一次按5000元人民币支付违约金。

6.2.4承包人出现重大质量责任问题或承包人因重大质量问题被业主通报批评的,除自费返工处理外,每次支付违约金5000元。

6.2.5施工、维修维护必须使用合格工程材料及合格产品,原材料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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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相关试验资料,成品、半成品需提供材质证明,产品需提供合格证。使用不合格产品、材料的每次每项处以违约金2000元。

6.2.6施工点必须按照要求挂牌施工,标明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里程桩号、质检员和现场管理员姓名。不按要求设置的每次处以违约金500元。

6.2.7承包人、维护所进行巡检时,必须做到在日常维护中能发现问题,并及时根据问题的严重性及时排除故障,若由于巡检未及时发现问题,造成系统故障的视情节轻重进行考核,并给予100~2000元处罚。

6.2.8承包人、维护所在日常维护中因保洁工作未到位的每次每项处以违约金500元,因保洁不到位造成机电设备故障或经常死机的每次支付或缴纳违约金1000元。

6.2.9砂浆、混凝土施工必须有配合比试验资料,否则不得施工。违反此条每次处以违约金2000元。

6.2.10混凝土工程必须确保内实外美,混凝土蜂窝麻面严重、平整度达不到要求的,每次处以违约金1000元。

6.2.11若承包人、维护所将不合格材料运进施工现场,分公司(分中心)、衡器服务中心相关人员必须指令施工单位限期清除,超过期限每天按500元支付违约金;施工和维护维修中使用不合格材料,除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返工外,每次每处按1000元人民币支付违约金。

6.2.12砂浆、混凝土施工配制不按批准的施工配合比配制或不按规定计量者,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同时,废除该工程重做;拌制不使用机械拌合者,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同时,废除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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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做。

6.2.13使用已超过初凝时间的水泥混合物,除返工重做外,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

6.2.14石砌工程砂浆不饱满、石料规格不符合、几何尺寸不满足要求、泄水孔不按要求设置、沉降缝不满足要求、平整度达不到要求的,除令其返工重做外,每次每处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

6.2.15混凝土工程的成品构件应满足设计几何尺寸并能保证外观质量。如不能满足本条规定,除该构件作报废处理以外,每次每件(部位)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

6.2.16混凝土的浇筑要严格按技术规范的要求施工,若违规施工,除令其返工重做外,每次每处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民币。

6.2.17地面以上混凝土工程必须使用具有一定刚度的钢模进行施工,并达到平整度要求,违反此条每次处以违约金1000元。

6.2.18进行土方回填时必须保证压实度,达不到要求的每次支付违约金600元。

6.2.19钢筋的加工及安装严格按技术规范的要求施工,安装误差必须满足标准要求,违反本条规定的,除令其返工重做外,每次每处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民币。

6.2.20交通工程的金属制品,其规格、尺寸、材质、反光膜反光等级等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否则,不得用于维护维修项目,并支付每次/处违约金2000元人民币。

6.2.21交通标志、标线、护栏的安装,尺寸、位置必须准确,必须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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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牢靠,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相关要求。若违反此条规定,除令其返工重做外,每次/处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

6.2.22机电产品,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不合格的产品严禁使用。若违反此条规定,除令其返工重做外,每次每处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

6.2.23监控、通风、照明、机电工程的安装,必须位置准确,安全稳固。若违反此条规定,除令其返工重做外,每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民币。

6.2.24机电日常维护必须按照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下发《关于明确机电养护、维护、维修、专项费用开支范围的通知》中机电日常维护范围要求完成年度日常维护工作,年终完不成的,每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6.2.25机电工程维修必须保证使用的设备和技术方案至少是现在主流或适当超前的,不得使用已经在别的路段上使用后效果较差或者不经济的设备、设施和技术改造方案。违反的每处支付违约金2000元。

6.2.26在维修设施设备时,如未修复故障或在处理过程中就擅自离开,使设备处于不能工作或带病工作状态下,违反的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

6.2.27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中,由于维护人员在工作中的疏忽大意而造成设施设备的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所造成的损失由维护所承担。

6.2.28进行收费车道路面及收费岛施工时,混凝土强度及平整度达不到要求,每处支付违约金1000元。

6.2.29违反其他相关施工工艺、施工规范、标准的每次支付违约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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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0与质量管理相关的文件不按时限上报的,每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民币。

6.2.31与质量管理相关的限时办结事项不能按时完成的,每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民币。

6.2.32质保体系不健全,质检员不到位的,每次检查支付违约金200元。

6.2.33违反其他相关《规范》、《规程》、《通知》、规定、要求的,每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

6.3分公司(分中心) 、衡器服务中心

6.3.1分公司(分中心)、衡器服务中心稽查人员必须加强各路段、各工点巡回稽查,责任心不强或素质低下,对施工单位不按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的行为视而不见,见而不管或管而不力的,每次向公司缴纳罚金500元。

6.3.2分公司(分中心) 、衡器服务中心稽查人员在路段来回巡查时应严格稽查,热情服务。违反此条规定,每次向公司缴纳罚金500元。

6.3.3分公司(分中心) 、衡器服务中心接到承包人、维护维护所上报涉及质量方面文件不及时批转,每次向公司缴纳罚金1000元。

6.3.4分公司(分中心) 、衡器服务中心业务办理人员对不合格的或未经检验的工程进行计量或上报的工程数量与实际不符,未做复核或更正即签字,则每次向公司缴纳罚金1000元人民币。

6.3.5分公司(分中心) 、衡器服务中心相关人员玩忽职守,给工程造成重大损失(5万元及以上),对分公司(分中心) 、衡器服务中心处以5000元的罚金,相关人员按照公司《员工手册》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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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公司(中心)领导、相关部门人员质量检查发现6.1、6.2条中相关问题,分公司(分中心) 、衡器服务中心相关人员、相关部门及等同承包人缴纳罚金并按照公司《员工手册》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4违约金或罚金的缴纳

6.4.1违约金、罚金的缴纳按《违约金(罚金)缴纳通知单》的要求进行,《通知单》应注明支付原因、支付金额、处理意见,并有执行人签字,《通知单》必须两个星期内交公司(中心)资产财务部。

6.4.2违约金或罚金由违约单位、被处罚单位(个人)在《违约金(罚金)缴纳通知单》开具之日起20天内,交至公司(中心)资产财务部。如不按期交纳,每超一天加收0.3%滞留金,缴纳罚金不得进入生产成本。

6.4.3处理违约、违规执行人:公司(中心)领导班子,质量安全部、智能交通工程部、交通安全设施部、节能中心等部门相关人员,分公司(分中心) 、衡器服务中心领导、质安办、智能交通工程办、交通安全设施办,物资分公司质保组人员。

6.4.4对相关责任人的其他处理按公司《员工手册》进行。

第七章 工程质量稽查

7.1交通机电工程在施工、维护维修过程中,实行工程质量稽查制度。每一个施工者和管理者必须严格执行规范、标准,认真控制工程质量。

7.2工程质量稽查的依据。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标准、规范、规程;云南省有关公路工程建设、养护的规定、办法;公司(中心)与各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公司(中心)制订实施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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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稽查人员必须按照“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一丝不苟, 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稽查工作。

7.4稽查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遵章守纪,廉洁奉公,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工程稽查以事实、科学数据为依据,不感情用事。

7.5工程质量稽查人员的工作守则

7.5.1凡在公司(中心)从事工程质量稽查的人员必须遵循职业道德标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公司(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7.5.2熟悉合同文件、掌握工程建设、施工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做好工程稽查工作。

7.5.3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积极主动,勤备刻苦,努力工作。 7.5.4挂牌上岗,勤上工地勤稽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处理问题, 及时汇报和反馈问题。

7.5.5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不介绍施工队伍,不参加施工单位的一切与施工无关的活动,拒收一切形式的礼品礼金,维护公司(中心)信誉,保守单位秘密。

7.5.6针对存在问题,及时召开工地稽查会议,通报稽查结果,及时上报稽查报告,督促施工、维护单位进行整改。

7.6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质管办)工作职责。

7.6.1质管办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并通过分公司(分中心) 、衡器服务中心(分中心)分管领导在业务上对质量安全办进行管理。

7.6.1制定稽查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建立稽查责任目标,指导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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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分中心) 、衡器服务中心质安办的工作。

7.6.2负责稽查人员的岗前和业务培训。 7.6.3主持召开工地稽查会议。

7.6.4处理或呈报质安办上报的重大问题,主持重大问题的处理。 7.6.5对重大问题形成书面通报,上报分管、主管领导。

7.6.6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施工维护维修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履行情况。

7.6.7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7.7分公司(分中心) 、衡器服务中心(分中心)质安办(质保组)其工作职责为:

7.7.1组织稽查员开展工作,明确稽査员的岗位职责,负责管理、 考核稽查员。

7.7.2对承包人主要人员、质检员的考勤进行抽查监督。 7.7. 3召开工地稽查会议,对稽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

7.7.4随时检查承包人机械设备情况、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质量行为。

7.7.5督促处理施工现场出现的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題。 7.7.6较大质量问题形成稽查报告上报质管办,并完成每月的稽查通报。

7.7.8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7.8稽查员的工作职责

7.8.1在质安办的领导下,按分工和岗位职责要求对承包人进行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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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

7.8.2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发出书面稽查指令;及时纠正影响工程质量的不规范行为,督促承包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

7.8.3认真详细地撰写好《稽查日志》,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督促处理好每一个问题。

7.8.4切实做好稽查办安排的各项工作。

7.9各级稽查人员有权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有权现场督促纠正承包人质量控制中任何不合规行为。

7.10各级稽查人员对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现场工程质量失控或玩忽职守的质检员有权建议和监督撤换;对问题突出的承包人队伍,经警告教育处罚仍屡教不改的有权建议压缩工程量或工地,调整施工任务甚至更换施工队伍或终止合同。

7.11各级稽查人员有权按公司(中心)本办法之规定对分公司(分中心) 、衡器服务中心(分中心)、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8.1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按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8.2本办法自公司(中心)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公司(中心)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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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

第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实

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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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第二条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故事。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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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公路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第五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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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进行报告:

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于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此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于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传真号:010—65261138),并在职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附表1) 第六条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七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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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抢救人员、疏异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折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八条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夜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九条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级质量监督站每季末报《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附表2)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

第十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阴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同时接受社会监督,云南云岭高速公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设工程质量举报电话,电话:0871-411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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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云南云岭高速公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质量月(季)度考核表

考核项目 质量管理机构体制运转 标准分 20 考评方式 对机构是否健全、体制是否有效运转进行检查考核。 业主相关部门给东、西部分公司(分中心)评价,东、西部分公司(分中心)给物资分公司评价。 公司根据接到业主,东西部分公司(分中心),监理工程师,省公司投诉、举报、质量问题负面反馈进行扣分。 根据业主、公司、省公司的质量通报进行扣分。 根据对工艺、工序、材料的检查进行扣分。 扣分标准 组织机构不健全扣10分,体制运转不正常扣10分扣完为止,质量控制管理未认真履行扣5-20。分 总分20分,总分减扣分数为得分,扣完为止。 因质量问题被业主投诉或举报一次扣7分,监理工程师负面反馈一次扣10分,被省公司相关部门点名批评一次扣15分,扣完为止。 被业主通报一次扣10分,被公司或省公司通报一次扣20分,扣完为止。 每出现一次质量问题扣2分,因质量问题返工损失在5万元以上,一次扣20,扣完为止。 得分 甲方质量评价 20 工程质量投诉及反馈 20 工程质量通报 20 工程现场检查 20 综合得分 说明:按20分进行加权计算综合得分。 被考核单位(签章): 考核人员: 考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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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云南云岭高速公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公路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

编号:云岭科技 号 项目名称: 整改单位: 工程地点或桩号 : 经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工程质量隐患问题: 整改意见: 施工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上述质量隐患问题,必须采取相应整改措施,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并填报《公路工程质量整改情况反馈报告》,报公司质量安全部。

检查人: 发出单位: 填表人: 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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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云南云岭高速公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公路工程质量整改情况反馈报告

整改单位名称 整改责任人 整改通知书编号 收到通知日期 整改情况 整改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质量安全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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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m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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