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更新时间:2023-05-26 12:05: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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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摘 要]一直以来,我国民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之诉而不适用于违约之诉。在合同法律关系中遭受精神损害的,当事人只能在侵权和违约发生竞合时,通过选择侵权之诉,来对违约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提供救济。但在司法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得到了突破,这表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是符合司法实践的,有其必要性;另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其存在的理论空间的,有其可行性。因此,应当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违约;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形式,以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并由此造成了受害人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和减损为前提。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系精神损害赔偿中的一种特殊情形,简而言之,就是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造成相对方重大精神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包含在违约责任中,从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来看,答案是否定的。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规定,但将其仅局限于侵权之诉,而不适用于违约之诉。2001年最高人民法p从可能性的角度来说,任何一个违约行为都可能造成非违约方的心理障碍,如恐惧、愤怒、悲伤、沮丧、焦虑、抑郁、绝望等。这些精神损害的表现形式在实践中是很普遍的,如“艾新民诉青山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肖青等诉旭光彩色扩印服务部丢失交付冲印的结婚活动照胶卷赔偿纠纷案”等。这些合同本身就是以精神利益为目的,因对方的违约行为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给当事人造成了重大精神损害。既然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作为规范社会生活秩序的法律来讲就应对此予以规范,客观地反映这种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

(二)责任竞合制度不能完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范围上存在着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真空地带”。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一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时,当事人如果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但不能提出违约之诉。也就是说,责任竞合制度适用的前提是产生精神损害赔偿的违约都构成侵权。然而,在实践中,精神损害的产生并不和侵权行为发生必然的联系。当某一种违约行为造成精神损害但并未构成侵权时,非违约方将无法通过责任竞合制度来提起诉讼,从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擅自变更路线、严重降低服务标准,给消费者造成较大精神损害时,因旅行社的行为只构成违约不构成侵权,消费者就无法通过责任竞合制度对其精神损害进行救济。

2.责任竞合制度不能使当事人得到全面赔偿。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如果提起了违约之诉,就不能再提出侵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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