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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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电科院财[2011]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综合运营效益,规范院银行账户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银行账户管理的内容包括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消,银行账户资料档案管理,银行账户信息卡和银行账户月报表,银行票据、银行印鉴、支付密码器、网上银行客户证书、POS机注册卡等的银行账户实物管理。

第二章 银行账户管理概要

第三条 银行账户管理的范围

银行账户管理的范围包括符合管理规定的基本结算户、纳税结算户。

第四条 银行账户管理的职责分工

财务部门负责各银行账户的归口管理工作,资金管理岗位具体负责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银行账户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本单位可设立基本结算户、纳税结算户。

基本结算户: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

的银行结算账户,只准许开立1个基本户。

纳税结算户: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 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必须报省公司财务部审批。

根据业务需要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须提出书面银行开户、变更、撤销的申请,申请书应详细说明开户、变更、撤销事由,开户、变更、撤销的金融机构、账户性质、账户用途、账户使用期限等内容,经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报省公司财务部审批,申请书经审批同意后,由资金管理岗位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开户、变更、撤销和授权手续,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书面申请书随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手续资料由资金管理岗位一并保管。

第四章 银行账户资料档案管理

第七条 财务部门必须建立银行账户资料档案,银行账户的档案资料包括:经过省公司财务部批准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申请书,与银行办理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手续资料,开通网上银行的内部审批资料、与银行签订的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企业客户注册申请表等资料,银行印鉴刻制申请、变化等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按照一个银行账户一套资料的原则进行管理,银行账户档案资料按时间发生次序排序。

第八条 银行账户档案资料,除上述实物档案资料外的台账资料,按支付密码器台账、网上银行台账、银行延伸服务台账等台账资料,分类保管。

第五章 银行账户年检和报表管理

第九条 财务资产部应建立银行账户信息卡,建立的银行账户信息卡必须报省公司财务部办理审批手续,未领取信息卡的账户、信息卡未加盖省公司财务部印章、未经省公司财务部年检的账户均视为无效账户,视同账外账、小金库处理。预留银行印鉴、银行账户有关信息变更等必须由出纳岗位及时登记银行账户信息卡,银行账户信息卡每年送交省公司财务部办理年检手续,银行账户信息卡由出纳岗位管理、资金管理岗位审核。

第十条 资金管理岗位按照规定填报银行账户管理相关报表,正确反映银行账户的分类和数量的变化、银行账户余额等信息。

第六章 银行账户实物管理

第十一条 银行票据、银行印鉴、支付密码器、网上银行客户证书、POS机注册卡等的银行账户实物,有关保管人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被盗。银行支付票据遗失被盗,支付密码遗失被盗、支付密码损坏,银行印鉴遗失被盗,POS机注册卡遗失被盗,客户证书发生毁损、锁码、遗失、密码泄露等情况,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立即组织资金管理、出纳等岗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事件处置过程中向银行办理

挂失、重制更换等的资料,由资金管理岗位随相关银行账户资料一并保管。

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依据审计部门提供的检查情况进行考核,每年至少一次。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l8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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