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事业工资套改政策规定篇
更新时间:2024-03-13 02:3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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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规 定 篇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办发〔2008〕23号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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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设置原则
5.事业单位应当在定功能、定规格、定编制的基础上,按以下原则进行岗位设置。
(1)规范有序。事业单位应当在编制员额范围内,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岗位设置权限、程序和经核准的结构比例、最高岗位等级设置岗位。
(2)科学合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科学确定本单位所需岗位的名称、类别、职责、任职条件、任务和岗位等级。
(3)精简效能。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单位的社会功能定位和公益目标任务,综合考虑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服务效能、提升竞争能力、降低运行成本等因素设置岗位。
(4)动态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事业发展、单位功能调整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适时对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说明书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岗位设置适应社会公共服务需要。 三、岗位类别及等级
6.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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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7.事业单位应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并确定相应的主体岗位。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其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其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其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 8.事业单位设置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9.事业单位类别及其主体岗位和岗位结构比例的确定,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职能分工,分别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10.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不同的岗位等级: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不同类别的岗位等级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 四、管理岗位设置
11.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编制部门或上级机关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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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意见设置。
普通管理岗位,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外,不单独设置管理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人员中,依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12.事业单位中原按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管理的管理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三级到十级职员岗位。
13.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确定。
14.按相当厅级管理的事业单位设置领导岗位的层级原则上不超过3个;按相当处级管理的事业单位设置领导岗位的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2个;按相当科级及科级以下管理的事业单位设置领导岗位的管理层级不得超过2个。规模小、人数少的事业单位,一般只设一个领导岗位层级。
五、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15.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其中一级为特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16.全省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按1∶3∶6控制。
各市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由设区的市人事部门研究提出总体设置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
省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岗位设置的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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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分析所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后提出总体设置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核准。
17.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正高级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副高级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8.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原则上在省属事业单位中设置,设区的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中确需设置二级岗位的,须按规定程序核准。 19.国家人事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应当作为该行业(专业)设置岗位的主要依据。其他行业(专业),按照单位功能,可参照相近行业(专业)的指导意见执行。没有相近行业(专业)指导意见可供参考的,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指导意见。 六、工勤技能岗位设置
20.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21.工勤技能岗位数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
22.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的覆盖面。凡是已经实行或者有条件可以实行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和特设岗位
2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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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特设岗位是因事业发展急需,经特别程序批准,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而专门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1)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2)特设岗位的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后,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原核准部门予以核销。 八、岗位任职条件
25.事业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其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26.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27.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按照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和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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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岗位责任、工作量、知识技术含量、承担的风险以及准入条件等因素,制定任职的具体标准。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8.各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九、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29.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在对单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梳理的基础上,科学地编制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各岗位的类别、名称、等级。
(2)岗位设置方案核准。事业单位将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职能分工和人事隶属关系分别报设区的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事业单位按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编制岗位说明书。
(4)广泛征询意见。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应广泛听取意见,经单位或主管部门设立的聘用工作组织或聘用委员会讨论,由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按照通过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30.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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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应保持相对稳定。事业单位因编制增减或因事业发展需要调整岗位设置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核准。事业单位合并、分立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重新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申报核准。
31.建立全省统一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十、岗位聘用
32.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经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按照本实施意见首次设置岗位时,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33.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平等、竞争的程序,择优选聘人员,一人一岗。
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4.事业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聘用人员的岗位类别。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换岗位的,应具备所任岗位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对聘用合同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变更。
35.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36.尚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抓紧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全面推进人员聘用制度。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岗位,并变更合同中相应的内容。 37.对专业知识有特殊要求且周期比较短的专项科研项目或管理项目,可用项目聘用代替岗位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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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对下列人员的岗位聘用,应当经聘用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认定。未设立聘用委员会的,由所在地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1)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2)经省人事厅批准实行“以聘代评”的单位中,直接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
(3)聘用到专业技术二、三、五、六级岗位的。
39.事业单位的岗位聘用方案,应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验收认定,在此基础上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十一、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40.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1.事业单位是岗位设置管理的主体,应当在组织、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确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各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并组织实施。
42.各级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3.本实施意见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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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作为聘用引进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而专门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市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隶属关系,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各市(区)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隶属关系,报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再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特设岗位的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后,按管理权限报原核准部门予以核销。
3.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5个等级,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工勤技能岗位数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全市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的覆盖面。凡是已经实行或者有条件可以实行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任职条件
事业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其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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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1.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2)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3)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4)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2.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按照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和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岗位责任、工作量、知识技术含量、承担的风险以及准入条件等因素,制定任职的具体标准。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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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岗位设置程序和审核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在对单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梳理的基础上,科学地编制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各岗位的类别、名称、等级。
(2)岗位设置方案核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上报核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事业单位按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编制岗位说明书。
(4)广泛征询意见。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应广泛听取意见,经单位或主管部门设立的聘用工作组织或聘用委员会讨论,由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按照通过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按照职能分工和人事隶属关系分别报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将本系统岗位设置总体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各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各市(区)政府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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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报市委组织部核准。 各市(区)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后,再由各市(区)委组织部将本地党群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方案报市委组织部核准。
各地、各单位须以正式文件上报岗位设置方案,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岗位聘用、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岗位工资的基本依据。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应保持相对稳定。
事业单位因编制增减或因事业发展需要调整岗位设置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核准。事业单位合并、分立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重新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申报核准。
七、岗位聘用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经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首次设置岗位时,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平等、竞争的程序,择优选聘人员,一人一岗。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事业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聘用人员的岗位类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换岗位的,应具备所任岗位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对聘用合同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变更。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岗位,并变更合同中相应的内容。尚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抓紧进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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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全面推进人员聘用制度。
对下列人员的岗位聘用,应当经聘用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认定。未设立聘用委员会的,由所在地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1)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2)经省人事厅批准实行“以聘代评”的单位中,直接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
(3)聘用到专业技术二、三、五、六级岗位的。 对专业知识有特殊要求且周期比较短的专项科研项目或管理项目,可用项目聘用代替岗位聘用。
事业单位的岗位聘用方案,应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验收认定,在此基础上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八、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1.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管理信息库,逐步实现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本系统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事业单位是岗位设置管理的主体,应当在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确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各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并组织具体实施。
2.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政策,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不得突破岗位设置方案限定的岗位职数,不得突击聘用人员。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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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从2010年11月开始,力争在201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组建专班,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慎操作,在规定的工作日程内完成岗位设置方案编制上报和组织实施工作。在实施工作中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做好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慎重处理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要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找准问题,积极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九、本实施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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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泰兴市委办公室 泰兴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兴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委办发〔2011〕71号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一区四园”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各市直单位:
?泰兴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泰兴市委办公室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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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关于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及泰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泰办发?2010?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和省、泰州市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坚持规范有序、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动态管理的原则,通过实行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组织引导事业单位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实行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的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促进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 (一)单位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经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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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二)人员范围
1.上述纳入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中,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2.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类别设置
事业单位分为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等职责三种类型。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其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其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其比例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
事业单位设置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类别及其主体岗位的确定,原则上依据编制部门设立该事业单位的批复意见,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及人员结构特点,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职能分工,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国家、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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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指导意见对各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省行业指导意见执行。
四、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编制部门或上级机关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实施办法设置。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报编制部门核定后,再确定管理岗位的设置。普通管理岗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我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5个等级(六级到十级),事业单位中原按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管理的管理岗位,依次分别对应六级到十级职员岗位。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确定。按相当处级及处级以下管理的事业单位设置领导岗位的管理层级不得超过2个。规模小、人数少的事业单位,一般只设一个领导岗位层级。
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省、泰州市另有规定外,不单独设置管理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人员中,依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2.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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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省、泰州市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实际和需要,我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级分类控制,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按1:3:6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也实行结构比例控制,正高级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副高级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事业单位因事业发展急需,经特别程序批准,可设置特设岗位,作为聘用引进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而专门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我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职能分工,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再报泰州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特设岗位的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后,按管理权限报原核准部门予以核销。
3.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5个等级,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工勤技能岗位数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全市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的覆盖面。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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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实行或者有条件可以实行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任职条件
事业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其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1.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七级、八级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六级、七级、八级职员岗位,分别须在七级、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2.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按照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和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岗位责任、工作量、知识技术含量、承担的风险以及准入条件等因素,制定任职的具体标准。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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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程序和审核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l)编制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在对单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梳理的基础上,科学地编制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各岗位的类别、名称、等级。
(2)岗位设置方案核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上报核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事业单位按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编制岗位说明书。
(4)广泛征询意见。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应广泛听取意见,经单位或主管部门设立的聘用工作组织或聘用委员会讨论,由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按照通过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
各乡镇(街道)、部门须以正式文件上报岗位设置方案。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报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各乡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初审、汇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报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市党群系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初审、汇总,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后,由市委组织部统一报泰州市委组织部核准。
经泰州市委组织部或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组织岗位聘用、确定岗位等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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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以及核定岗位工资的基本依据。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应保持相对稳定。
事业单位因编制增减或因事业发展需要调整岗位设置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核准。事业单位合并、分立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重新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申报核准。
七、岗位聘用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经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首次设置岗位时,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平等、竞争的程序,择优选聘人员,一人一岗。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事业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聘用人员的岗位类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换岗位的,应具备所任岗位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对聘用合同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变更。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岗位,并变更合同中相应的内容。尚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抓紧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全面推进人员聘用制度。
对下列人员的岗位聘用,应当经聘用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认定。未设立聘用委员会的,由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1)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2)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实行“以聘代评”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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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直接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
(3)聘用到专业技术二、三、五、六级岗位的。
对专业知识有特殊要求且周期比较短的专项科研项目或管理项目,可用项目聘用代替岗位聘用。
事业单位的岗位聘用方案,应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职能分工,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验收认定,在此基础上确定岗位工资待遇。新的岗位工资应当从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认定后的下个月开始兑现。
八、岗位设置管理实施中有关政策性规定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岗位设置的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在具体分析所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后提出总体设置方案,按照职能分工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2.国家和省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应当作为该行业(专业)设置岗位的主要依据。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的结构比例是国家规定的刚性比例,应严格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少于10个的内部岗位数量的确定由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4.全市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由市统一确定。
5.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专业技术人员较为集中的事业单位,应根据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确定一个专业技术职务主系列。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8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不高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6.规模小、人数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可由主管部门统一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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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工作时,暂不设置特设岗位。待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入轨后,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核准特设岗位。
除上述规定外,根据国家、省、泰州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将适时制定相关政策口径。
九、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总体安排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从2011年7月开始,于2011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计划用六个月左右的时间,分四个阶段实施。
1.动员部署和学习培训阶段(7月至8月上旬)。主要任务是全面部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市委、市政府召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新一轮岗位设置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向广大事业单位人员宣传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规定,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岗位设置工作的人员进行具体操作业务培训。
2.岗位设置方案上报核准阶段(8月中旬至9月底)。主要任务是上报、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各乡镇(街道)、部门组织所属各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办法精神,编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职能分工和规定的程序,上报核准各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
3.组织实施阶段(10月至11月)。主要任务是组织实施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聘用。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组织所属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科学编制各个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制定岗位聘用办法,开展岗位聘用,明确现有人员的岗位和等级,签订聘用合同。同时,各乡镇(街道)、部门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将岗位聘用情况输入全市岗位设置信息管理系统。
4.验收认定和总结阶段(12月)。主要任务是组织验收,搞好总结。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情况进行审核汇总,认真分析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验收认定。市组织、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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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将根据全市的岗位设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督促检查,并做好全市岗位设置工作的总结和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
十、组织保障和监督管理
1.市成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为组长,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编办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承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管理信息库,逐步实现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各乡镇(街道)、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事业单位是岗位设置管理的主体,应当在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确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各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并组织具体实施。
2.各乡镇(街道)、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政策,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不得突破岗位设置方案限定的岗位职数,不得突击聘用人员。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各乡镇(街道)、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慎操作,在规定的工作日程内完成岗位设置方案编制上报和组织实施工作。在实施工作中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做好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慎重处理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要深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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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搞好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找准问题,积极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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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1.拟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转企改制名单但尚未实施的事业单位是否开展岗位设置工作?
——按照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已经转企改制为企业的,均不列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拟参公管理但尚未获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先进行岗位设置,待参公后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已批准列入转企改制名单、尚未实施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不在岗位设置管理之列。其它特殊情况,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后可以暂不纳入实施范围。
2.党校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是否纳入实施范围? ——党校除已实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应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3.即将列入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乡镇事业单位如何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2009年将全面推开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此次改革,乡镇现有的“七站八所”将根据新的职能分工重新布局。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且适应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进程,乡镇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可视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进程择机而动。对苏州市、宿迁市及部分已完成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乡镇事业单位可先行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4.如何处理好编制员额内定岗与按“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定岗的问题?
——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当在编制员额范围内设岗。
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员额范围内设岗。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或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如确因事业发展需要,现有人员超过编制员额的,可按“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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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岗。
“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有正式的用人关系,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签订了聘用合同;二是有正式的工资关系,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职工的工资待遇;三是经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认可。 5.现有人员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或已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首次岗位聘用时如何操作?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经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同时,在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对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要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的岗位。因此,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如果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结构比例超过了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可先超比例聘用,并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首次岗位聘用时,超过核准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进入相应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在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之前,原则上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对少数超比例严重的单位,为避免现有人员结构的不合理影响未来人才的成长,可采取“退二进一”办法实施调整,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增加聘用数量。 6.事业单位类别及其主体岗位如何确定?
——事业单位类别包括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和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类别及其主体岗位的确定原则上以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时的意见为准。对部分未定类别及主体岗位的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职能分工,分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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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7.各市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如何报批核准?
——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管理权限,各市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由设区的市人事部门研究提出总体设置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
各市在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时,应当事先将本市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报省人事厅备案,经备案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各市在报送实施办法备案时,应当对本市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作明确说明。
8.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如何把握?
——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政策,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各单位、各部门应按规定比例确定相应等级岗位数量。考虑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原则上在省属单位设置,且实行条件控制和数量控制,如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空缺的,可将空缺岗位数累加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9.首次岗位设置时,是否可以不设工勤技能岗位?
——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时,应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岗位设置应当坚持“按需设岗”,反对“因人设岗”。
10.“双肩挑”人员如何规范?
——在教育、科研、卫生等专业性比较强的事业单位,由于其领导岗位及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对一些领导人员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背景,因而产生了身在管理岗位、仍然兼任专业技术工作的“双肩挑”现象。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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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审批,严格控制数量。审批时重点把握以下三条原则:首先,该管理岗位确实需要专业技术背景,该管理人员具备所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其次,“双肩挑”人员须是过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因工作需要担任内设机构(含)以上领导职务的职员;第三,实际从事部分专业技术工作,且确实完成合同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
11.在岗位设置期间,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如何晋升职务或等级?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和突击聘用职务。要保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未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进入相应最低等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上一级岗位。
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期间,跨岗位类型聘用和破格聘用(任职)等,原则上暂停办理,待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即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并完成首次岗位聘用)后再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的相关规定执行。
1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如何设置?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主要用于培养、引进国家级和省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原则上在省属事业单位中设置,设区的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中确需设置二级岗位的,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省核准。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省里将按照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实施管理。省人事厅将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就相关行业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提出具体的任职条件,各地各部门应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发展需要、专业技术水平和高层次人才数量等因素,确保二级岗位设置在我省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单位的关键岗位,充分发挥岗位管理的示范作用和培育、吸引高层次人才的导向作用。有关事业单位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聘用工作,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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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的程序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省人事厅备案后实施岗位聘用。 13.特设岗位如何设置?
——特设岗位是因事业发展急需,经特别程序批准,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而专门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工作时,暂不设置特设岗位。待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入轨后,再按照特设岗位设置的规定程序报批核准。 14.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的任职条件如何制定?
——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省对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最低标准上,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岗位需要、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15.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聘用时聘用合同如何签定? ——在本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之前已实行聘用制的单位,应处理好新旧聘用合同在有关内容上的衔接问题。原订立的聘用合同,如格式和内容规范,且聘用时间、聘用岗位等合同内容不需调整的,可继续使用;如格式和内容不够规范,或合同内容需作调整的,应变更相关内容。尚未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设置后,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 16.岗位工资何时兑现?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只有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报经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认定后,才能按新聘岗位兑现岗位工资。新的岗位工资从备案认定后的下月起开始兑现。 17.2006年7月工资制度改革后至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到位期间退休人员如何确定岗位等级和兑现待遇?
——对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至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到位期间已办理退休手续且执行专业技术工资的人员,可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在核准的岗位设置范围内确定岗位等级(其工龄和任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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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计算到退休时,退休时间不变),重新计算退休费,并从本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之下月起执行。
18.原是工人身份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后执行何种工资待遇?
——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要求,原是工人身份的工勤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后,将按照新聘岗位执行新的岗位工资。
首次设岗时,原是工人身份的工勤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必须符合拟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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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
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人社发〔2011〕202号
各市(区)委组织部、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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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
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161号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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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管理,实行总量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主要用于培养、引进国家级和省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其总量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第三条 省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应当在经核准设置的二级岗位限额内申报竞聘,并按程序和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实施岗位聘用。
设区的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符合申报竞聘条件的,按程序报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实施岗位聘用。
第四条 二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任职条件。
第二章 申报竞聘条件
第五条 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竞聘二级岗位: (一)人才类
1.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 2.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5.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6.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7.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8.“国医大师”称号获得者; 9.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
10.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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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12.水利部“5151” 第一层次人选; 13.省“333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14.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国内本学科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
(二)奖项类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一);
2.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3.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4.中国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5.国家级教练,且其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一年内取得过奥运会冠军或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三名; 6.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获得国内本行业最高奖项的。 第六条 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5年、符合下列任意一类条件之一者;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同时符合下列任意两类条件各一者;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同时符合下列三类条件各一者,可申报竞聘二级岗位: (一)奖项类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七)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2.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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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5.获得国家部委(局)颁发全国性的文化艺术类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省人民政府颁发的个人文化艺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6.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国家级星火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省农技推广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二)、省农技推广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一)、省农技成果转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7.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名前二);
8.国家级教练,且其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过奥运会前三名并全运会两次冠军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冠军,或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六名并全运会冠军; 9.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奖项。 (二)项目及成果类
1.国家“973”计划课题负责人; 2.国家“863”计划课题负责人; 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
4.国家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负责人; 5.主持承担过2项及以上国家科研项目或5项以上省(部)级科研、工程技术推广项目,并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6.以第一完成人获得3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被开发转化,且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7.主持育成国家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动植物新品种(动物新品系或配套系)1个及以上,并在全国大面积推广应用,或主持育成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通过的植物新品种(动物新品系或配套系)3个及以上并大面积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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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项目研究成果为中央政府或有关部委采纳、推广应用,并产生重要影响者(第一完成人);
9.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省内本学科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 (三)人才及社会影响类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3.水利部“5151” 第二层次人选; 4.文化部优秀专家;
5.国家或教育部、科技部、卫生部、农业部、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省以上重点学科主要负责人; 6.省“333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7.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8.省临床医学中心负责人;
9.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省内本学科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省属事业单位在核准的二级岗位限额内,按以下程序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1.事业单位公布二级岗位; 2.个人申请;
3.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资格审查、评议、公示并按程序推荐上报;
4.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按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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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按以下程序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1.个人申请;
2.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资格审查、评议、公示并按程序推荐上报;
3.各市市委组织部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4.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第八条 二级岗位人选申报材料: 1.公函;
2.?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推荐汇总表?; 3.?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申报表?; 4.业绩、成果、获奖等有效证明材料。
第四章 考核与聘用管理
第九条 经核准的二级岗位人选,根据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 第十条 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考核办法、要求,对二级岗位人选实行严格考核、动态管理。考核内容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目标任务,以及科研成果、重大项目、创新创造为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参考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二级岗位人选实行聘期管理,每个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聘期期满,经考核定为合格的,报经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续聘;不合格的,按政策规定转聘、低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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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
第十二条 市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选的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同级党委组织部或者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由市委组织部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汇总报送。
省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直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按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定条件中各类学术荣誉、各种奖励、成果获得和承担项目完成的时间,原则上应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以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定条件中各类项目(课题)均须以通过结项(结题)验收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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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泰人社发〔2011〕229号
各市(区)委组织部、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州医药高新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在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事关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既要稳步实施,又要扎实推进。目前市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上报核准工作基本完成,已进入岗位设置实施和人员聘用阶段,为便于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更好地把握政策,顺利有序地推进这项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规定,结合各部门、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提出的具体问题,我们经过认真研究,拟制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今后如国家、省有新的政策规定,按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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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关于管理岗位人员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简称“双肩挑”)的问题
在教育、科研、卫生等专业性较强事业单位,由于其领导岗位及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对一些领导人员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背景,因而生产了身在管理岗位、仍然兼任专业技术工作的“双肩挑”现象。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管理人员确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严格控制数量。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审核“双肩挑”的条件
一是该管理岗位确需专业技术背景,该管理人员具备所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二是“双肩挑”人员须是过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后因工作需要担任单位内设机构(含)以上领导职务的职员。对于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中一些承担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如医院的科室主任、中小学的部分中层岗位等,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直接聘为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作为“双肩挑”人员。三是“双肩挑”人员实际从事部分专业技术工作,且确实完成合同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
(二)“双肩挑”人员数量控制标准及聘用等级确定
“双肩挑”人员的申报审核从严控制,原则上控制在单位内设机构(含)以上领导人员的15%以内,“双肩挑”人员占本单位管理岗位数量同时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双肩挑”人员兼任专业技术岗位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后,单位可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范围内,申请等额配备相应层次专业技术岗位最低等级人员。
经批准的“双肩挑”人员,其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可根据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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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岗位任职条件确定,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样,按照同等条件和程序,在同一层级竞聘晋升不同等级。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中原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且已按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的,又不能批准为“双肩挑”的人员,首次岗位聘用时,可保留原岗位等级工资待遇。
(三)“双肩挑”人员的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对“双肩挑”人员提出申报意见,经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双肩挑”人员岗位聘用审批表?,由主管部门审核,报组织、人社部门批准。
(四)“双肩挑”人员的聘用管理
经批准的“双肩挑”人员,所聘主体岗位为管理岗位,同时对所兼任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要在聘用合同书中明确标注和说明,对“双肩挑”人员的考核要综合考核其在两类岗位上的工作情况。
二、关于政工师、高级政工师岗位聘用问题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所从事的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按其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应当明确为管理岗位,而不是专业技术岗位。在岗位设置时,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将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岗位设置为管理岗位,并对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按管理岗位实施岗位聘用。
(一)关于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聘用问题
考虑到我省已将思想政治工作纳入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统一管理,且在2006年6月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取得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资格人员已按相应职务兑现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实现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的平稳入轨,对聘用在管理岗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由于承担思想政治工作的相关岗位属于管理岗位,不属于专业技术岗位,因此,对聘用在管理岗位上的具有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在执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时暂不进行专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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