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关于进一步开展交通领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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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3-11-29 【生效日期】2013-11-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中外条约 【文件来源】外交部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关于进一步开展交通领域合作的联合声明

2013年11月29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在塔什干就进一步开展交通领域合作发表联合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 关于进一步开展交通领域合作的联合声明 (2013年11月29日,塔什干)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遵循该组织基本文件的规定,致力于实现多边经济合作主要目标,强调上合组织框架内开展交通领域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总理们强调,当前的关键任务之一,是尽快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以促进本地区道路运输发展,提高本组织成员国间过境运输潜力,提高相互贸易及投资额。

上合组织对联合国亚太经社会为《协定》草案谈判工作提供的支持表示感谢,愿进一步发展两组织在交通领域的合作。

总理们责成上合组织成员国相关部委根据《上合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继续采取措施扩大交通领域互利合作,包括实施本组织关于发展区域交通走廊的优先项目。

总理们注意到,上合组织成员国间铁路货物运输量稳定增长,区域内铁路运载负荷日益增大,责成通过实施铁路基础设施建设共同项目并将其投入运营等方式,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予以特别关注。

为提升途经上合组织成员国领土的国际和区域交通走廊的竞争力和吸引力,尽量创造便利条件提高过境运输量,在本地区新建和有效利用现有国际多式联运物流中心具有特殊意义。 总理们认为,同上合组织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开展合作,吸收它们参与交通领域合作发展进程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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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ki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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