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试行)》(2005)181号】】 是会计核算的最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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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试行)》(2005)181号】】是会计核算的最终成果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资助项目经费会计核算工作,根据《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4]48号)、《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苏财教[2004]40号,以下简称《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1.省财政厅拨付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2.各市、县财政按项目合同约定安排的项目配套资金;

3.项目执行单位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借入的专门用于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

4.项目执行单位按合同约定自筹的用于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

5.其他来源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第二章会计核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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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则第三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应由项目执行单位通过银行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专户,单独核算。

第四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费支出应由项目执行单位设置二级会计科目进行归集核算,并与本单位的其他正常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或其他项目支出合理区分。

第五条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六条会计核算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度,即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章专项存款的核算第七条项目执行单位收到省财政、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及为实施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从银行取得的专项贷款应与项目单位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一并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

第八条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更不得将其用于质押担保。

第九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项目执行单位,应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按项目名称核算拨入的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项目执行单位,应通过“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科目,按项目名称核算拨入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项目执行单位在使用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时,应严格按《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合同》约定的支出内容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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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资金支付。

第四章项目支出的会计核算第十一条项目执行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对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研发费用,应在管理费用中设“研究与开发费”归集,并按期列入期间损益。

第十二条项目执行单位根据合同约定,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业化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在“生产成本”科目下按产业化的产品品种进行归集,并按企业常规的产品成本核算方法核算产品成本。第十三条项目执行单位为项目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由项目执行单位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项目执行单位为项目所发生的基建工程、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等支出,应在“在建工程”中按项目明细分类核算其建造或安装成本,在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五章项目验收的会计核算第十五条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执行单位根据财务决算验收的意见,将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出(无偿资助)形成的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按实际成本转入资本公积,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在验收当年,“管理费用”中从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列支的部分冲减“管理费用”,以前年度已在“管理费用”中以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出的,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以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贴产品成本的,在验收当年销售的,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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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已销售的,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验收当年尚未销售的产品,冲减该产品的“库存商品”成本;

尚未完工入库的产品,冲减该产品的“生产成本”。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的省财政拨付的成果转化资金贷款贴息时,对原已资本化的利息,冲减“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

对未予资本化已列入“财务费用”的利息,冲减收到贴息当期的“财务费用”。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核算从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期间所发生的与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有直接关系的经济业务。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主要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银行存款-项目专户 1.本科目核算收到的应专户存储的各类项目资金存款,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存款。 2.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存入银行专户的款项,贷方核算从银行专户中支取的款项。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实际结存的专户存储的银行存款数额。 3.项目执行中收到的项目资助资金及其他资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对日常会计处理中由其他资金垫付的项目支出,应在月末统计经确认后,从项目专户中划转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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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本科目核算科研成果转化合同项目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管理费用。

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和其他费用支出等。本科目应按合同预算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未经省财政部门同意,项目执行企业不得增加新的费用开支项目。研发项目核算的主要内容为:

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成果转化项目实施的研发人员支出的工资及劳务费用;

设备费,指为项目实施所用的未达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专用仪器、设备、软件、样机购置费及研发设备的折旧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实施中所需要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及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实施中所需要支付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中进行的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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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费用;

各项列支费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执行单位按合同约定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费用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的科目;

项目验收核销时,对验收当期列支的管理费用,借记“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对验收以前年度列支的,借记“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设备支出设备支出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固定资产标准按项目执行单位适用的标准执行,项目承办单位对固定资产支出,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支出进行辅助记账。

三、生产成本(一)本科目核算单位进行产业化生产产品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基本生产成本;

2.辅助生产成本。

(三)项目承担单位为产业化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将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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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产品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按项目单位常规成本核算的归集与分配方法进行核算。

项目发生的各项直接生产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原材料”、“应付福利费”等科目。

项目应负担的制造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项目产品提供的劳务和产品,月度终了,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

(四)项目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以及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应于月度终了,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

项目验收核销时,对验收当期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贴的产品成本,该产品尚未完工入库的,借记“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

四、库存商品指项目承担单位按产业化要求生产的产成品。本科目核算单位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产成品应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产成品的收入、发出和销售,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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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终了,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对发出和销售的产成品,可以采用项目承担单位一贯采用的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项目验收核销时,对验收当期以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贴的产品成本,该产品已完工入库的,借记“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对验收以前年度已销售的,借记“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未分配利润”科目;

对验收当期销售的,借记“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五、在建工程(一)本科目核算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为项目基建工程等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价值,以及符合借款费用准则所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利息。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概算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为产业化生产准备的工具器具、购入的无形资产及发生的不属于工程支出的其他费用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建筑工程;

2.安装工程;

3.其他支出。

(三)本科目的账务处理按单位常规对在建工程的核算方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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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项目单位该项目尚未完工的基建工程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

六、固定资产本科目核算项目执行单位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而购置、建造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规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固定资产标准按项目执行单位适用的标准执行,项目执行单位对固定资产支出,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支出进行辅助记账。

七、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 本科目核算项目执行单位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

(一)项目执行单位应于实际收到专项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项目验收后,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上交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本科目应按专项应付款的资助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验收完成的专项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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