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10-19 06:4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9]2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分局),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市级各土地储备集团公司: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号)(以下简称《通知》)是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腐败的重要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学习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的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贯彻落实《通知》工作,迅速组织学习,全面理解把握《通知》的精神实质、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各环节的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执法监督,进一步强化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监管和行业自律。要大力开展宣传工作,使政府、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到加强用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自觉性。 二、加强内外业调查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书与出让行为
(一)摸清拟供应土地周边及空间关系并及时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前,应认真调查该宗土地地表各类管网,空中电网、轨道交通、微波、航空器等空中走廊,地下轨道交通、各类管网、人防设施、地质(震)灾害、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交通进出口方位、水电气接口及容量、各类安全保护距离、周边景观视线通廊,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军事设施,放射性物质、粉尘及噪音污染源,变电站、加(配)油(气)站、油气井口、垃圾处理场、广告牌等设施对宗地的影响程度等基础工作,对土地利用有明显影响的应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告知。
(二)充分利用地形地籍电子图件反映相关要素。依照渝府发[2008]119号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各区县(自治县)要在对拟供应的土地熟地化之后,按规划部门发出的规划条件函的附图要求实地放线,并转绘在1/500到1/1000地籍图上、注明拐点座标(地上、地下),用不同的线型关系进一步分清拟供应土地的出让、划拨性质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上、地下空间关系。该图件表达的宗地形状、净建设用地面积以及地上、地下空间关系,应与规划条件函附图一致。同时,将两类图件作为拟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有效的技术文件,并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告知。若规划条件函的附图与该地籍图有不一致之处,应予特别提示。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将两类图纸电子化。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及公示文书。要认真组织学习《合同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认真贯彻落实渝府发[2008]119号文第四条、第十九条的要求,一要建立土地供应重大事项有关部门会审制度。土地供应方式、供应价格、供应数量等重大事项要由多部门集体会审研究确定。主城规划区内的由区国土分局对土地供应价格予以初审后,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进行成本审计(评估),再由市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集体会审确定;主城区外的参照执行。二要
认真编制土地招拍挂出让各类文书。规范文书格式及其实质内容、文书发布的时间、地点及招拍挂出让交易规则均要公开透明、集体研究决策,对每一环节都要做好书面记录。凡制作涉及管理相对人的文书,要确保要约人与应约人之间、应约人与应约人之间的公平,减少歧义,防止瑕疵。
三、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土地价格确定技术路线
(一)渝府发[2008]119号文第三条“已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收回土地后出让”是指下列情形:
1、依法调整为加油(气)站用地、一类居住用地的; 2、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 3、划拨性质的土地依法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
4、划拨性质的土地转变为出让性质的土地后改变为经营性建设用地性质(含原外资企业有偿使用土地)的;
5、其他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改变用途收回土地后出让”情形的。 渝府发[2008]119号文件所指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及“项目开发建设”是指按新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依法实施拆除重新建设行为的用地。 对以上情形,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提出交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
(2)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接申请后,向规划部门函询该土地的规划用途及相关技术指标;
(3)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接规划部门函复意见后,经甄别符合上述情形的,可由国土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该宗地按原用途、原取得方式审计(评估),评估价不含已交的出让金。评估基准日为土地使用权收回之日。该评估报告应送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国土部门委托的有关组织备案;
(4)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依据评估报告,按渝府发[2008]119号文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应当给付原土地使用者的费用进行审计确认(审计程序参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执行)。同时,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补偿价格协议。
(5)国土部门依照程序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注销;
(6)收回后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国土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按规划部门重新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评估。该评估报告应送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国土部门委托的有关组织备案;
(7)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国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确定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价格,并经集体研究会审确认。同时,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实行招拍挂出让。
(二)2008年11月20日渝府发[2008]119号文印发以后,国土部门依法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有形土地交易市场上招拍挂出让、规划部门依法批复增加建筑面积后受让方申请修订出让合同的,须严格按照渝府发[2008]119号文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三)2008年11月19日前国土部门已依法出让土地、规划部门已依法核发超建筑面积行政许可,受让方申请修订出让合同的,按原政策执行。
(四)2008年11月19日前国土部门已依法供应土地,在2008年11月20日之后规划部门依法批复增加建筑面积,因增加规模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须严格按渝府发[2008]119号文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五)符合渝府发[2008]119号文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国土部门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用途,在政府批复文书及
划拨决定书中载明前述用途,权属登记机构据此予以土地登记;
2、业主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划拨性质的土地证,向国土部门申请将该项目中配建的联体商业用房对应的土地办理出让手续。国土部门依照规定程序向社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期间无书面异议的,与业主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3、业主依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期缴纳土地出让综合价金,权属登记机构依法办理用途变更登记。
(六)渝府发[2009]9号文第十七项“居住用房地下配套建设的车库和设备用房,免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按下列标准执行: 1、执行时段为2009年1月12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标准仅是针对在此期间国土部门依法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上公示招拍挂出让的情形;
2、2009年1月12之前国土部门已依法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上公示招拍挂出让(含依法协议出让)的,按原政策执行。
3、对居住用房地下配套建设的车库和设备用房,不计土地出让金的,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的计价条款中对免征土地出让金情形规范表述为:“居住用房××㎡的建筑面积对应的地下车库和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相应的××万元土地出让金不再征收”。 四、确定机构,完善机制,全面规范土地成本审计(评估)行为
为充分体现土地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各区县(自治县)要按渝府发[2008]119号文精神,建立和完善土地成本审计(评估)机制:
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成本审计(评估)工作,由市国土部门每年在全市A级土地评估机构、具有审计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中公开招标一批土地评估、审计中介机构专项从事此项工作。2009年中介机构招标的条件是:一是土地评估机构具有A级资质并从事土地评估工作两年以上;二是审计机构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注册会计师30人以上,具有从事大型国有企业(市国资委管辖的集团性公司)审计经验两年以上的。市国土房管局有关机构将采用抽签方式在此范围内随机选取土地评估机构,被选中的土地评估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审计中介机构原则上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拟供应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土地成本审计(评估)完毕,并将审计(评估)结果送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国土部门委托的有关组织备案。
主城规划区外的区县(自治县)要参照此规定制定中介机构选取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五、严格监管,加强自律,防止土地出让环节的腐败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要加大对渝府发〔2008〕119号文中第五章法律责任执行力度的监督检查。凡违反渝府发〔2008〕119号、122号文规定的,将按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号)的规定启动行政问责。同时,要依法加强对国土部门工作人员的保护,凡遇恐吓、胁迫等危及人身安全等情形的,要立即向组织汇报并报公安机关。
(二)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在审计(评估)及价款拨付过程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审计(评估)机构在土地成本审计(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土地招拍挂出让成本审计(评估)工作,并由行业协会按行业规定进行处理;造成重大失误或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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