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3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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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理学院文件

重文理教?2012?28号

关于印发《重庆文理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3个文件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重庆文理学院学分制管理细则》、《重庆文理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3个文件经过认真修订,并经学校审核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文理学院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教学 管理 规定 通知

重庆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2年9月4日印

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身份证、团(党)组织关系等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教学部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拒因素等正当事由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国家规定进行思想品德、文化、健康复查。复查合格后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予以追究。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学生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一)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我校指定医院为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以及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不宜在学校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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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因家庭及自身原因,需先进行创业、工作等才能继续学习者,经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待遇。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学部提交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提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证明,并参加学校的复查),经审查同意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到校,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开学后1周内,由各学院办公室人员统一到教学部办理注册备案。

(一)学生注册时应当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并由注册人员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未加盖注册专用章的学生证无效。学生证遗失者,应当提供书面说明,经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缓期补办验证手续。

(二)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注明请假时间。请病假者应当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并在返校时交验病历。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2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四)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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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或请假逾期者,均按旷课处理。除批准请假的学生外,开学2周内无正当理由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执行。

(一)课程考核的成绩采用综合评定方式,综合评定成绩(以下统称成绩)为课程最终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课程成绩合格,可取得该课程学分,不参加课程考核或者课程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二)除有特别要求的课程以外,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平时成绩等按一定比例构成,其比例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学生应当按照教师的规定参加各项考核。课程成绩综合评定方法按《重庆文理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学生无故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1/3,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一条 教师教育类专业学生应当参加普通话、“三笔字”水平测试,达到规定等级者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其中汉语言文学专业、小学教育专业、学前教育专业、初等教育专业学生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其余专业学生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人才培养方案中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非教师教育类专业学生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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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核者,允许在办理手续后缓考。

(一)因患病住院、突发意外事件、考试安排冲突等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应当出示相应证明并填写《缓考申请表》,学院教学院长审核,由学院教学办公室在教务网络系统中处理、存档,并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后的缓考。

(二)无正当理由者不得申请缓考。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缓考者,该课程以零分计。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重庆文理学院学分制管理细则》申请免修或免听部分课程。申请免修或免听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审查,并报学校教学部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补考和重修制度。

(一)凡成绩不合格者或未参加课程考核者,可在下一学期开学时参加补考或缓考。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应当重修。

(二)重修可以采取插班上课、网络课程学习和自修等多种形式。学生在校期间重修次数不限,每次重修考核成绩据实记载,成绩认定按最高成绩记载。

(三)课程重修须按学分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 学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时,应当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对违反考核纪律者,学校将按照《重庆文理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通过选课注册其修读课程。凡注册修读的课程,学生应当参加该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和课程考核,其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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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修读年限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读制。各层次学生的修读年限为: (一)学制为4年的本科专业学生,修读年限为3~6年;学制为5年的,修读年限为4~7年。

(二)学制为3年的专科专业学生,修读年限为3~5年;学制为2年的,修读年限为2~4年。

(三)学制为2年的专科起点的本科专业学生,修读年限为2~4年。

(四)学制为2年的中专起点的专科专业学生,修读年限为2~4年。

(五)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修读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有生理缺陷或入学后患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确认,因某种特殊情况,不转专业无法完成学业者。

(四)符合《重庆文理学院学生选专业实施办法》规定者。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的限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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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转专业仅限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期末集中办理一次。 (二)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学生不能跨类转专业。 (三)专科起点的本科学生不能转专业。

(四)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程序和转专业后的管理按《重庆文理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如因身体条件或其它原因在本校学习确有困难,申请转至其它学校学习者,由本人申请,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批,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申请转入本校学习者,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1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作退学处理或在试读期间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并经学校批准者,可予休学。学生每次休学时间不超过1年,在校期间休学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6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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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1学期内请病(事)假缺课达6周的。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四)其它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自愿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休学期间不得自行来校上课,考核成绩一律无效。 (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学部审核批准。学生持学生证到教学部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复学

(一)休学期满,学生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书和相应证明文件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应提供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疾病治愈可继续学习的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满,逾期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不办理续休学手续者,学校注销其学籍。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修读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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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时,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以外,在听取学生的申辩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重庆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退学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自通知下达之日起,应当在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户籍所在地。

(二)学校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证明。对于无故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学校不出具退学证明。

(三)学院应将退学学生的学习成绩表复制2份,并注明其退学(离校)时间和原因,报教学部备案并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对其作全面评定。

第三十三条 在学校规定修读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在学校规定修读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获得的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或未能达到国家体质健康测试合格标准者,准予结业,可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因取得的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而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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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年限内,由学生本人申请重修,达到规定学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对未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1年以上(含1年)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提前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德、智、体、美合格,可申请提前毕业。凡申请提前毕业者,应当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部审批后,由学院和申请者共同制订课程修读方案。

凡申请提前毕业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良好,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5,且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5分。

(二)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较好,没有受到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无补考、重修课程记录。

(四)综合测评平均排名在本班前20%以内。

第三十七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本人申请,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应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后方能离校。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填写各类学生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学校每年将当年颁发的毕业(结业)证书报重庆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一条 在修读本专业的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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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填写好的《免修申请表》送交课程承担单位审查,由课程承担单位签字同意后交教学部审核备案。

第七章 毕业学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学分,可以申请毕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业警示制度。由学院分阶段对未达到学业要求的学生出具学业警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2级起执行,由学校授权教学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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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理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学校各类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学校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学校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教育中的各类课程考试和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并在我校设立考点的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参加考试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臵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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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六条 考试组织部门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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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情节给予最高可达留校查看的纪律处分。考生有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考试科目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并给予最高可达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考生有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退回证书或者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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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

第十一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学生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其他人员,由考试组织部门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考试组织部门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考试组织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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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组织部门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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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十五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评分参考)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或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七条 发现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考试组织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在对考试违规者作出处理决定前,考试组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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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九条 对考试违规者进行处理时,考试组织部门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证件号码,处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组织部门作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组织部门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构提供。此外,还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学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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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j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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