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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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批准

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审规定

(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实行)

湖南市政工程协会印

建 设 部 文 件

建城[1992]68号

关于颁发《市政工程质量等级

评定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经部审查批准,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实行。

本规定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管理。 附件:《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章)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九日

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0.1 为了更好地执行已颁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8——90)四项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 本规定是按照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后,核定市政工程的单位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质量等级的方法。

市政工程的质量等级及验评程序

第2.0.1条 市政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合格:

1、外观项目的评分达70分以上;

2、实测项目:主要检查项目(在项目栏列有Δ者)的合格率为100%,非主要检查项目合格率应达70%。

3、质量保证资料评分应达70分以上; 4、工程综合评分应达70分以上。 二、优良:

1、 外观项目的评分应达85以上;

2、 实测项目:在合格的基础上,全部检查项目(包括主要检

查项目和非主要检查项目)的平均合格率应达85以上。

3、 质量保证资料评分应达85以上; 4、 工程综合评分应达85以上。

第2.0.2条 市政工程的质量应由施工单位初验合格后,将验评资料(包括装订成册的质量保证资料)提交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经确认后,方可进行质量等级核定。

第2.0.3条 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对申报工程中实测项目予以抽查。如抽查的合格率与施工单位验评的合格率误差在5%以内时,应承认施工单位的验评结果,否则以抽查结果为准,抽查量如下:

一、道路工程:不少于总长度(或总面积的1/10),且不少于200米(或3000平方米)。

二、桥梁工程:不少于全桥总孔数的1/3,且不少于3孔,不足3孔者全查。

三、排水工程的城市供热管网工程:不少于总数的1/10,且不少于5个井(室)段。不足5个井室段者全查。

第2.0.4条 市政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应按工程的外观项目、实测项目、质量保证资料顺序进行,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

外观项目的验评表应采用本规定附表一的统一格式,实测项目的验评表应采用本规定附表二的统一格式,质量保证资料的验评表应采用本规定附表三的统一格式,综合评定表应采用本规定附表四的统一格式。

第二章 市政工程质量的评分办

第3.0.1条 外观项目的检验评定:

一、外观项目的验评内由三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对工程进行全数量检查。

二、外观项目检查内容和标准见相应的待业标准各节中的文字说明部分。

三、外观项目的评分,应按优、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予以评定,其对应得分如下:

优:85——100,合格:70——84.9,不合格:<70分。 四、外观项目分的计算: 外观评分=各单项评分的平均值 第3.0.2条 实测项目的检验评定:

一、在外观项目验评合格后,才能进行实测项目的验评。 二、 实测项目内容及允许偏差见相应行业标准。 三、 实测项目得分计算: 1、道路工程:

得分=车行道部分平均合格率*0.7+人行道和侧石部分平均合格率*0.3

2、桥梁工程、排水工程、城市供热管网工程: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jg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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