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必过小抄
更新时间:2023-12-29 17:3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1.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3年)后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一级10个专业,二级6个专业。
2.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继续教育120学时。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年还应接受相应注册专业课各20学时的继续教育。
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民法:主要有:1、《民法通则》2、单行民事法律: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商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包括: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法的制定机关: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国务院 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不负责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与法律解释有根本的不同 省、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 合称“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政府规章 省、较大市政府 注:1.同一机关定制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定制机关裁定。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由国务
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至时,由国务院裁决。
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也具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其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诀定。法人的行为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而止于法人的撤销。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两种::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种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两种: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这种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种人也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法律关系的变更分为:主体变更①主体数目发生变化②主体改变(又称合同转让);客体变更①客体范围变更②客体性质的变更;内容变更①权利增加②权利减少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法律关系的终止可以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 要式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不要式法律行为:《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入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也不是必然的无效行为,因其导致意思不真实的原因不同,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者被敞销的法律后果。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不同于委托代理,属于全权代理。
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在本质上也属于法定代理。其与法定代理的区别在于前者的代理勿需指定,而后者则需要有指定的过程。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1、当授权不明确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无权代理 ①没有代理权 :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②超越代理权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③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的责任承担: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对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4、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代理人知道所代理的事项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5、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转托的,代理人对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的代理的除外。 代理终止:委托代理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1.被代理人去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 1.合同: 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债的消灭(考试重点)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 1.债因履行而消灭2.债因抵销而消灭: 抵销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用抵销方法消灭债务应符合下列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3.债因提存而消灭: 提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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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应收归国库所有。4.债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5.债因免除而消灭: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解除,债的关系自行解除。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所以,凡属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约稿人等死亡时,其所签订的合同也随之解除。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2.专有性3.地域性4.时间性
专利权的客体: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二)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三)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四)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无论知不知道权利是否被侵害期限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保护。 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诉讼时效中断:1、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重新计算,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重新计算。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书面通知的,以通知到达相对人时重新开始;口头通知的,以相对人了解通知内容时重新开始。3、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方面的内容:1.已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全是的动产优先受偿。3.抵押财产发生了下列情形之一时确定; ①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为实现;②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③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④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权人的义务;1.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2.质权人不得擅自转质。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1.留置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劝人优先受偿。3.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1.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依法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3.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4.预告登记的期限为三个月。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①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资金不得少于50%②工期超过一年的资金不得少于合同价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不符合开工条件的:1.都要被责令改正也就要、是要去申请施工许可证2.都要停工,建筑法规定可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都要罚款。符合开工条件的:就不需要罚款也不需要停工。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有6类工程不需要办理: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指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需要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因故不能开工或中止施工的,向发证机关报告。注意:开工报告是不予延期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如何划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和乙级部分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设甲乙部分丙,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丙丁,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丙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专业甲级可以承担专业工程类别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专业工程类别二级及以下的工程,丙级可承担三级工程监理业务。
执业资格种类主要有: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 工程发包方式:1.招标发包(提倡)2.直接发包(依然对承包人有资质要求)
禁止肢解发包:肢解发包的弊端:1)化大为小,变相规避招标2)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的控制3)增加发包的成本4)增加了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承包单位资质管理:1.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况: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3.此类无效合同的处理:1)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2)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1)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签订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超越资质承揽工程:1)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2)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由违法所得,予以没收3)未取得之子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4)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让、出借资质证书: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还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出借方与使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承包中行贿、受贿:1)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2)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给予处分3)对行贿的单位,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对分包单位的认可:分包需经建设单位的认可——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商是违法的分包商:1)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外2)无约定的,也要经建设单位的认可2.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可以认可,但不得指定。但是在国外建设单位可以指定分包商,但是在国内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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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违法分包(四项):1.不具备资质的分包2.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3.主体结构分包4.再分包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建设单位虽然和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1)对承包单位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影响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1)5万平米以上,必须实行监理2)5万平米以下,可以实行监理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1)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公众安全基础设施项目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工程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2.有关的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监理的内容: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建设单位应当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 监理的权限:1.监理人员认为施工不符合要求,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2.监理人员发现设计有问题的,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履行监理合同:1.独立监理: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2.公正监理:与承包单位串通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原则,这是为了保证招标活动的广泛性、竞争性和透明性。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信息公开。其次,公开原则还要求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原则: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或者歧视任何投标人。公正原则: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一个投标人的优劣。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箅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项目
投标文件的编制:1.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可提交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人民币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4.没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的提交: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1)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可补充、修改或撤回(2)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如撤回,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1.各方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2.各方均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3.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的责任:1.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2.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3.不得重复投标4.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5.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3.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4.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开标程序:1)开标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文件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正机构检查并公证3)当众拆封,宣读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按废标处理的情形: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7.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8.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9.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与补正:1.可以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实质性内容2.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3.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中标候选人条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确定中标人的程序:1.中标人由招标人确定,在评标报告提交后15日内确定,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的30个工作日前确定2.中标人必须在中标侯选人中确定3.必须招标的项目,应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 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1.由招标人发给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2.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3.不得以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等作为中标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签订合同:1.自中标通知书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如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有矛盾的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3.担保-履约保证金:1)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提交,拒绝视为放弃中标2)招标人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必须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3)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应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垫资:1)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2)对垫资以及利息有约定的,可以支持其返还请求,但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部分不予支持(3)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4)对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1.适用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与评标报告是招标人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区别)在确定中标15日内
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淮手续的,已经核淮;4.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情况: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赞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3.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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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资格预审,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资格后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文件的出售:1)招标人可出售招标文件2)文件出售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3)招标文件可以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4)发出公告或文件后,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招标文件的内容:1)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2)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3)投标报价要求4)评标标准
招标文件的要求:1原则性要求2对技术的要求3对时间的要求:1)可以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2)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3)确定投标有效期。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安全生产法: 1.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体系2.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设立安全生产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其他单位从业人员300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人员或者委托有关技术人进行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履行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同时,《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凋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措施:(一)组织保障措施:1.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2.明确岗位责任(二)管理保障措施:1.人力资源管理:1)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考核后任职2)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对特种作业的人员的管理-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2.物力资源管理:1)设备日常管理-经常性维护、保养2)设备淘汰制度3)生产经营项目、设备转让管理-受让人必须具备安全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4)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协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三)经济保障措施:1.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资金3.保证劳动保护与培训所需要资金4.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资金(四)技术保障措施:1.对四新的管理2.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3.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 4.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5.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6.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7.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 8.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权利:1.知情权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4.紧急避险权5.请求赔偿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6.获得劳动防护品权7.获得教育与培训权.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义务:1.自律遵规的义务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1.特别重大事故,是死亡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10人到30死亡或者50到100人重伤,或者5000万到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3.较大事故,是3人到10人死亡或者10到50人重伤或1000万到5000万的经济损失。4.一般事故,指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2.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3.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应当及时补报。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洁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时事故责任看提出处理意见。2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调查,重大、较大事故由省级、县级、区级政府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可以由单位调查3.特别重大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政府派人参加。4.调查的时限: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可以延长但延长最长期限不超过60日。5.处理的时限:重大、较大、一般事故15日内处理批复。特别重大30日内处理批复,可以延长但期限不超过30日。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时事故的依法凋查处理。主要负责人救援不利的法律责任:1)给予降职、撤职处分2)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不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1)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2)对逃匿的处15 日以下拘留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权限:1.检查、调阅资料、了解情况2.当场纠正或限期改正3.行政处罚3.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业4.对不符合规定的器材查封或扣押,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1.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2.出示有效证件3.保密义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大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基本与核心制度)(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群防群治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五)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三不放过)(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六大责任):(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真实、准确、完整)(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建设单位提供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编制概算时确定)(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不得明示或暗示(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1.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1.拆除工程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在拆除施工前15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报送备案资料内容: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领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三大责任):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 二)监理安全生产的责任 三)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3.主要负责人的职责: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3)保证对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4)定期和专项检查,作好记录(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1.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2.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由具备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担任3.项目负责人职责: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责任:1.施工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应当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3.安全机构职责:1)落实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2)编制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检查活动
施工单位安全措施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与方案2.安全施工技术交底3.设置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5.施工现场的布置6.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7.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8.安全防护设备管理9.起重机械设备管理10.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哪些分部分项工程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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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做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如何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规定: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作为特种设备的施工起重机械指的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起重机械。
意外伤害保险应由谁办理: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分包单位的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是由总承包单位支付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1)安装与拆卸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2)起重机械,由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3)特种设备,由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证明并签字,由机构和人员对检测结果负责 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安全责任:为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件单位安全责任: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依法承揽业务二)独立监理三)依法监理四)确认质量 保修证书:应当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最低保修期限规定: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吏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不属于保修范围: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2.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计算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如何约定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箅方式;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箅价款并预留保证金。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箅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返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建设工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想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标准化法》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规定:1.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2.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3.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未经审批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项目审批单位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5.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该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6.自批准之日超过5年开工的,其文件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环境保护“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三同时”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规定: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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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止地表水污染的规定:1.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休、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休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休不受污染。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敝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2.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3.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减液或者剧毒废液。4.禁止在水体洁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5.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休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6.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7.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8.禁止向水休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9.向水休排放含熟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休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10.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淮排放。
防止地下水污染规定:1.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滔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休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2.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3.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4.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5.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1.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2.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3.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4.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5.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环填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怛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敌、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4.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填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1.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2.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3.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5.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医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7.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8.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9.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填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10.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建筑节能制度:1.室内温度控制制度2.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3.发展节能产品制度 《消防法》对消防设计的验收规定:根据《消防法》,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工程建设中应当采取消防安全措施:1.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2.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一)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即我国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这一点与普通的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是相同的。 调解协议书:申请调解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劳动争议仲裁特点:1.从仲裁主体上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三方组成,是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行机关。它不是一般的民间组织,也区别于司法结构、群众自治性组织和行政机构。2.从解决对象看,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劳动争议,这是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方式的重大区别。3.从仲裁实行的原则看,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法定管辖,而《仲裁法》规定的是约定管辖。 4.从与诉讼的关系看,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则采用或裁或审的体制。 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1.一次裁决原则: 2.合议原则: 3.强制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1.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2.工会的代表; 3.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员的条件:1.曾任审判员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4.律师执业满3年的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如何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劳动争议申请时效期为一年。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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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受理:劳动委员会受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再在5日内向答辩书送达申请人。
审理: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45日内审理结束。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执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诀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下列劳动争议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1.争议案件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2.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向法院提起。 劳动合同的类型:1.固定期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条款:1.在竞业限制期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2.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进行工程档案等验收时,应重点验收以下内容: 1.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3.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本规范的规定;4.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 5.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6.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城建档案的移交: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移交档案。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的验收组如何组成:1.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家档案局、中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2.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3.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4.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5.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验收申请: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2.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3.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4.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1.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2.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3.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4.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5.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项目档案验收:1.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2.检查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数量应不少于100卷。
纳税人权利: 一)特殊情况下延期纳税的权利:1.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未按期交缴,税务机关的处罚:责令限期缴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收取完税凭证的权利
税务管理制度:1.税务登记制度2.账薄凭证管理制度3.纳税申报制度。
税务登记制度的内容:(一)开业、变更及注销登记: 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划分为两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1.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中的约定义务 2.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利,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即债权。3.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行政处罚: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对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只是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罚程序种类:1.简易程序2.一般程序3.听证程序。
犯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是指犯罪所侵害的法律或社会关系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3.犯罪主体:是指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主刑的种类:1.管制:指监外执行,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2日。2.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法方法。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箅,判诀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1日。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刑期从判泱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1日。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即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死刑: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死刑是刑法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的种类:根据《刑法》,附加刑的种类如下:1.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2.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同时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与没收犯罪物品有本质区别,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人和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重要基本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人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的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3.要约应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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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生效: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要约的撤回:发生法律效力前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敝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消灭:是指在发生法律效力后。1.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承诺,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
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承诺一般无效)
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承诺一般有效)
承诺的撤回:需要注意的是,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是承诺却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销。
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 5.价款或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如下条件:1.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3.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成立的要件:1.存在定约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3.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成立地点遵守如下规则: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生效要件有: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无效合同特征:1.合同自始无效2.合同绝对无效3.合同当然无效
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免责条款: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 4.收归国库所有
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有: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撤销权行使: 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消,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合同请求变更、撤消权只有受害方才能行使。
撤销权的消灭:①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②当事人知道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主要包括: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没有追认无效);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没有追认有行为人承担责任);3.越权订立的合同(知道越权无效,不知道越权有效);4.无处分权人所订立合同(没有追认无效)。
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合同履行主体:1.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债务人如果没有向约定受偿的第三人履行债务,却要向原合同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1.合同生效后,合同部分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解决普通商品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1.履行地点不明,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3.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的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1.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就新原则)2.逾期交付,价格上涨,按原价格执行(就低原则)3.逾期交付,价格下降,按新价格执行(就低原则)4.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执行(就高原则)5.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下降,按原价格执行(就高原则)
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发包人承担过错的情形: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 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竣工日期的争议:竣工日期的确定:1)合同约定竣工日期。2)实际竣工日期。1.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产生争议而导致对竣工日期的争议:质量有争议的需权威部门来鉴定。鉴定结果是合格的,应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2.由于发包人拖延验收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由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争议: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因利息而产生的纠纷:1)建设单位不及时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在要求建设单位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可要求建设单位为此支付利息。2)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4)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的,下列时间为应付款时间:1)工程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没有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1)合同计价方式:1)固定价2)可调价3)成本加酬金(2)外部条件变化使得施工成本增加的处理:1)固定价,建设单位不必支付2)可调价,建设单位应支付 3)成本加酬金,建设单位应支付
工程结算的程序:1提交竣工结算文件。2)发包方应在收到文件的约定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文件。3)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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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的,应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在约定期限内协商。4)发包方在协商期未与承包商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5)发包方应在协商期满后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6)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7)调解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优先受偿权问题: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4)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抗辩权分为:1.同时履行抗辩权2.先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要件: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顺序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成立要件: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2.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3.有义务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规定。 不安抗辩权:成立要件: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由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未提供适当担保。
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情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代位权:成立的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撤销权消灭:《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的变更: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了合同关系三要素即主体、客体、内容,至少一项要素发生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变更。 合同变更的条件:1.合同关系已经存在2.合同内容需要变更3.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或者援引法律直接规定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方式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变化。
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享有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下列三种债权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具有可转让性。债权转让的效力:1.受让人成为合同新债权人2.其他权利随之转移:(1)从权利随之转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抗辩权随之转移:由于债权已经转让,原合同的债权人已经由第三人代替,所以,债务人的抗辩权就不能再向原合同的债权人行使了,而要向接受债权的第三人行使。3)抵销权的转移: 如果原合同当事人存在可以依法抵销的债务,则在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的抵销权可以向受让入主张。 债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承担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将其义务转由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的条件:1.被转移的债务有效存在。 本来不存在的债务、无效的债务或者已经终止的债务,不能成为债务承担的对象。 2.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 如下台同不具有可转移性: 其一,某些合同债务与债务人的人身有密切联系,如以特别人身信任为基础的合同(例如委托监理合同); 其二,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债务不得转移; 其三,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不得转让债务,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主体结构不得分包。3.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转移会发生怎样的效力:1.承担人成为合同新债务人 2.抗辩权随之转移 3.从债务随之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条件:1.转让人与承受人达成合同转让协议 2.原合同必须有效3.原合同为双务合同4.符合法定的程序。(经对方同意是概括转让的一个必要条件)
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行为称为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 违约行为分为: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2.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违约金: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存在于主合同。
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存在于从合同 承担违约责任的特殊情形:1.先期违约2.当事双方都违约3.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情形4.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
先期违约:先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有:1.违约的时间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2.违约必须是对根本性合同义务的违反,即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包括如下情况:1.自然事件,交口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海啸等;2.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骚乱、特定的政府行为等。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所渭违约责任免责: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 保证人的资格条件:下列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的方式分为:(1)一般保证: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才由保证人代为清偿。(2)连带保证(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也采用),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期间: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期限都为六个月,在期限为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责任免除。
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1.定金须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而违约金只能发生违约行为以后交付;2.定金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而违约金没有;3.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主要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形式;4.定金一般是约定的,而违约金可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履行;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属于履行的一部分。2.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一般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3.定金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4.定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而预付款交付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丧失预付款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效力。
担保方式有5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民事诉讼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1)公权性2)强制性3)程序性
仲裁的特点:1.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2.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护养、继承纠纷 2)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仲裁的基本特点:(1)自愿性(2)专业性(3)灵活性(4)保密性(5)快捷性(6)经济性(7)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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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当事人不按照和解达成的协议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却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调解的形式主要有:1.民间凋解 2.行政调解 3.法院调解 4.仲裁调解
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书证的证据力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其一,书证是真实的;其二,书证所反映的内容对待证事实能起到证明作用。
不能作为证人: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2.诉讼代理人;3.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4.鉴定人员;5.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程序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不需要证据证明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
收集证据的方法:1.当事人提供证据;2.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3.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保全。证据交换:时间: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 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认证: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休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股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移送管辖: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有审判长决定。)
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代理人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与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1)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2)委托代理是基于委托合同和单方代理所产生的。3)委托代为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授权书。4)委托权限分为:一般授权(程序性的诉讼权利)和特别授权(实体性权力)。若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视为诉讼代理人没有获得特别授权,无权行使实体性诉讼权利。
委托代理权的消灭:可以因诉讼终结、当事人解除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审判程序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普通程序分以下几个阶段:1.起诉;2.审查与受理;3.审理前的准备; 4.开庭审理。 起诉的条件如下: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审查与受理的期限: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情况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即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 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 上诉。如果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驳回起诉不服的,可以上诉。
法庭辩论顺序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相互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得各方面最后意见。(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在立案之日6个月内审结,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上诉的条件:1.上诉人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2.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可以上诉的判决和裁定;3.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起。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时间为15天;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O天.只有当双方的上诉期都届满,均未提起上诉的,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 对上诉案件的裁判可能有的情形: 1.维持原判。即原判认定事实洁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如原判诀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发回重审。即原判诀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诀的,裁定撒销原判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4.发回重审或查洁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洁,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申请再审的时间: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执行程序:执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第二,执行根据必须具备给付内容;第三,执行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裁决书效力: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诀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诀;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开庭审理程序:1.开庭仲裁;2.开庭凋查;3.当事人辩论;4.仲裁和解、调解;5.仲裁裁决。
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1.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2.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的申请。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撒销申请。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4.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法律规定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1.没有仲裁协议;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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