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控制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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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控制作业指导书

(监理实施细则)

1、 目的

为了保证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适用于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 3、 引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l8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l07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

4、 职责: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细则实施,总监理工程师负监督和领导

责任。 5、 工作程序

5.1施工准备

5.1.l熟悉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图集、规范、规程和其它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5.1.2了解施工现场情况,熟悉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 5.1.3参加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

5.1.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5.1.5 检查所有焊接操作人员是否有有效上岗操作证,焊工必须持证上岗,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焊接操作。

5.1.6检查砼结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制度。

5.1.7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股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一般项目的点合格率应达到80%以上,

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3.具有完整的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5.2模扳分项工程

5.2.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及施工荷载。

5.2.2安装现浇结构的上层模板及其支架时,下层模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或加设支架;上、下层支架的主柱应对准,并铺设垫板。

5.2.3在涂刷模板隔离剂时,不得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 5.2.4 安装模板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在浇筑混凝土前,木模板应浇水湿润,但模板内不应有积水;

2、

模板与混疑土的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但不得采用影响结构性能或防碍装饰工程施工的隔离剂;

3、 4、

浇筑混凝土前,模板内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对清水混凝土工程及装饰混凝土工程应使用能达到设计效果的模板。

5.2.5用作模板的地坪、胎膜等应平整光洁,不得产生影响构件质量的下沉、裂缝、起砂或起鼓。

5.2.6 对跨度不小于4m的现浇钢筋棍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1/1000~3/1000。

5.2.7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预留孔和预留洞均不得遗漏,且应安装牢固,其偏差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表4、2.6的规定。

5.2.8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偏差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表4.2.7的规定。

5.2.9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偏差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表4.2.8的规定。

5.2.10在浇筑混凝土前,应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

5.2.11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进行。 5.2.12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表4.3.1的规定。

5.2.13对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侧模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模支架的拆除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当无具体要求时,不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前拆除。

5.2.14后浇带模板的拆除和支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5.2.15侧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受损伤。 5.2,16模板拆除时,不应对楼层形成冲击荷载。拆除的模板和支架宜分散堆放并及时清运。

5.3钢筋分项工程

5.3.1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5.3.2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l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3.3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5.3.4当发现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

5.3.5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 5.3.6受力钢筋的弯钩利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1、PB235级钢筋末端应作180°弯钩,其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

的2.5倍,弯钩的弯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 2、当设计要求钢筋末端需作135°弯钩时,HRB335级,HRB400级钢筋

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弯钩的弯后平直部分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钢筋作不大于90°的弯折时,弯折处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

的5倍。

5.3.7除焊接封闭环式箍筋外,箍筋的末端应作弯钩,弯钩形式应符合

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箍筋弯钩的弯弧内直径除应满足第5.3.6条的规定外,尚应不小于受力钢筋直径;

2、

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对一般结构,不宜小于90°;对有抗震等要求的结构,应为135°;

3、

箍筋弯后平直部分长度:对一般结构,不宜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等要求的结构,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5.3.8钢筋调直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当采用冷拉方法

调直钢筋时,HPB235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5.3.9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偏差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表5.3.4的规定。

5.3.10纵向受力钢筋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5.3.11在施工现场,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l07、《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的规定抽取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5.3.12钢筋的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头。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l0倍。

5.3.13 在施工现场,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

JGJl07、《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l8的规定对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的外观进行检查,其质量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5.3.14当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接头应相互错开。

纵向受力销筋机械连接接头及焊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35倍d(d为纵向受力钢筋的较大直径)且不小于500mm,凡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接头均属于同一连接区段。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机械连接及焊接的接头面积百分率为该区段内有接头的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与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的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受拉区不宜大于50%;

2.接头不宜设置在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梁端、柱端的箍筋加密区;当

无法避开时,对等强度高质量机械连接接头,不应大于50%。 3.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构件中,不宜采用焊接接头;当采用机械连

接接头时,不应大于50%。

5.3.1 5同一构件中相邻纵向受力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应相互错开,绑扎搭接接头中钢筋的横向净距不应小于钢筋直径,且不应小于25mm。

钢筋绑扎搭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l.3Le(Le为搭接接头长度)凡搭接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搭接接头均属于同一连接区段。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为该区段内有搭接接头的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与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拉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粱类、板类及墙类构件,不宜大于25%; 2.对柱类构件,不宜大于50%;

3.当工程中确有必要增大接头面积百分率时,对粱类构件,不应大于

50%;对其他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

纵向受力钢筋绑扎搭接接头的最小搭接长度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附录B的规定。

5.3.16在粱、柱类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应按设计要

求配置箍筋。当没计无具体要求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箍筋直径不应小于搭接钢筋较大直径的0.25倍;

2.受拉搭接区段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5倍,且不应

大于100㎜;

3.受压搭接区段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5倍,且不应

大于200mm;

4.当柱中纵向钢筋直径大于25㎜时,应在搭接接头两个端面外100mm

范围内各设置两个箍筋,其间距宜为50mm。

5.3.17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3.18钢筋安装位置的偏差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表5.5.2的规定。

5.3.19在浇筑砼之前应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隐蔽验收的内容应符合

《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5.4预应力分项工程

5.4.1后张法预应力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预应力专业施

工单位承担。

5.4.2预应力筋张拉机具设备及仪表,应定期维护和校验。张拉设备应

配套标定,并配套使用。张拉设备的标定期限不应超过半年。当在使用过程中出观反常现象时或在千斤顶检修后,应重新标定。

5.4.3在浇筑砼之前,应进行预应力隐蔽工程验收,其内容包括:

l.预应力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2.预应力筋锚具和连接器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3.预留孔道的规格、数量、位置、形状及灌浆孔、排气兼泌水管等; 4.锚固区局部加强构造等。

5.4.4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GB/T5224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4.5无粘结预应力筋的涂色质量应符合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标准的规

定。

5.4.6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其性能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等的规定。

5.4.7孔道灌浆用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质量应符合《混凝土

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定》GB50204—2002 第7.2.1条的规定。孔道灌浆用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第7.2.2条的规定。

5. 4.8预应力筋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其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粘结预应力筋展开后应平顺,不得有弯折,表面不应有裂纹、小刺、机械损伤、氧化铁皮和油污等;

2.无粘结预应力筋护套应光滑、无裂缝、无明显褶皱。

5.4.9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

应无污物、锈蚀、机械损伤利裂纹。

5.4.10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螺旋管的尺寸和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螺旋管》JG/3013的规定。

5.4.11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螺旋管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其内外

表面应清洁,无锈蚀,不应有油污、孔洞和不规则的褶皱,咬口不应有开裂或脱扣。

5.4.12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

求。

5.4.13先张法预应力施工时应选用非油质类模板隔离剂,并应避免沾

污预应力筋。

5.4.14预应力筋下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预应力筋应采用砂轮锯或切断机切断,不得采用电弧切割; 2.当钢丝束两端采用镦头锚具时,同一束中各根钢丝长度的极差不应

大于钢丝长度的1/5000,且不应大于5mm。当成组张拉长度不大于10m的钢丝时,同组钢丝长度的极差不得大于2mm。 5.4.15预应力筋端部锚具的制作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挤压锚具制作时压力表油压符合操作说明书的规定,挤压后预应

力筋外端应露出挤压套筒1~5㎜;

2.钢绞线压花锚成形时,表面应清洁、无油污,梨形头尺寸和直线段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钢丝镦头的强度不得低于钢丝强度标准值的98%。

5.4.16后张法有粘结预应力筋预留孔的规格、数量、位置和形状除应

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留孔的定位应牢固,浇筑混凝土时不应出现移位和变形; 2.孔道应平顺,端部的预埋锚垫板应垂直于孔道中心线; 3.成孔用管道应密封良好,接头应严密且不得漏浆;

4.灌浆孔的间距:对预埋金属螺旋管不宜大于30m;对抽芯成形孔道不宜

大于12m;

5.在曲线孔道的曲线波峰部位应设置排气兼沁水管,必要时可在最低点设

置排水孔;

6.灌浆孔及沁水管的孔径应能保证浆液畅通。

5.4.17预应力筋束形控制点的竖向位置偏差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表6.3.7的规定。

5.4.18无粘结预应力筋的铺设除应符合第5.4.18条的规定外,尚应

符合下列要求:

1.无粘结预应力筋的定位应牢固,浇筑混凝土时不应出现移位和变形; 2.端部的预埋锚垫板应垂直于预应力筋;

3.内埋式固定端垫板不应重叠,锚具与垫板应贴紧;

4.无粘结预应力筋成束布置时应能保证混凝土密实并能裹住预应力筋;

5.无粘结预应力筋的护套应完整,局部破损处应采用防水胶带缠绕紧密。 5.4.19浇筑混凝土前穿入孔道的后张法有粘结预应力筋,宜采取防止

锈蚀的措施。

5.4.20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

无具体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75%。

5.4.21预应力筋的张拉力、张拉或放张顺序及张拉工艺应符合设计及

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施工需要超张拉时,最大张拉应力不应大于国家现行标准《混凝

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

2. 张拉工艺应能保证同一束中各根预应力筋的应力均匀—致; 3. 后张法施工中,当预应力筋是逐根或逐束张拉时,应保证各阶段不

出观对结构不利的应力状态;同时,宜考虑后批张拉予应力筋所产生的结构构件的弹性压缩对先批张拉预应力筋的影响,确定张拉力;

4. 先张法预应力筋放张时,宜缓慢放松锚固装置,使各根预应力筋同

时缓慢放松;

5. 当采用应力控制方法时,应校核预应力筋的伸长值。实际伸长值与

设计计算理论伸长值的相对允许偏差为±6%。

5.4.22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后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与工程设计规定检验

值的相对允许偏差为±5%。

5.4.23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

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截面预应力筋总根数的3%,且每束钢丝不得超过—根;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2. 对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必须予以更换。

5.4.24锚固阶段张拉端预应力筋的内缩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

具体要求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表6.4.5的规定。

5.4.25先张法预应力筋张拉后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得大于5mm,且不

得大于构件截面短边边长的4%。

5.4.26后张法有粘结预应力筋张拉后应尽早进行孔道灌浆,孔道内水

泥浆应饱满、密实。

5.4.27锚具的封闭保护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采取防止锚具腐蚀和遭受机械损伤的有效措施; 2.凸出式锚固端锚具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

3.外露预应力筋的保护层厚度:处于正常环境时,不应小于20㎜;处

于易受腐蚀的环境时,不应小于50mm。

5.4.28后张法预应力筋锚固后的外露部分宜采用机械力法切割,其外

露长度不宜小于预应力筋直径的1.5倍,且不宜小于30mm。

5.4.29灌浆用水泥浆的水灰比不应大于0.45,搅拌后3h沁水率不宜

大于2%,且不应大于3%。沁水应能在24h内全部重新被水泥浆吸收。

5.4.30灌浆用水泥浆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30N/㎜2。 5.5混凝土分项工程

5.5.1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

标准》GBJl07的规定分批检验评定。

对采用蒸气法养护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混凝土试件应先随同结构构件同条件蒸气养护,再转入标准条件养护共28d。

当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时,确定混凝土强度时的龄期司桉现行国家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l46等的规定取值。

5.5.2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用的混凝土试件的尺寸及强度的尺寸换算系

数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表7.1.2取用;其标准成型方法、标准养护条件及强度试验方法应符合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的规定。

5.5.3结构构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张拉、放张及施工期间临时

负荷时的混凝上强度,应根据同条件养护的标准尺寸试件的混凝土强度确定。

5.5.4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

验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推定,并作为处理的依据。

5.5.5混凝土的冬期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JGJl04和施工技术方案的规定。

5.5.6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

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l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

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5.5.7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

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中,当使

用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5.5.8混凝土中氯化物和碱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冢标准《混凝结构设

计规范》GB50010和设计的要求。

5.5.9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

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l596等的规定。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5.5.10普通混凝土所用的粗、细骨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

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的规定。

5.5.11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163的规定。

5.5.12混凝土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

的有关规定,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 对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配合比设计尚应符合国家观行有关标准的专门规定。

5.5.13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工作性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开始生产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验征配合比的依据。

5.5.14混凝土拌制前,应测定砂、石含水互并根据测试结果调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

5.5.15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上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上,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扩试件的留置组 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5.5.l6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上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

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上,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5.5.17混凝土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偏差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表7.4.3的规定。

5.5.18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应超过混凝上的初凝时

间,同一施工段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并应在底层混凝土初凝之前将上一

层混凝土浇筑完毕。

5.5.19施工缝的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前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

定。施工缝的处理宜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5.5.20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

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 2.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 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对掺同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 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3.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混凝土养护用水应与拌制 用水相同;

4.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其敞露的全都表面应覆盖严密,并 应保持塑料内有凝结水;

5.混凝土强度达到1.2N/mm2: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C时,不得浇水;

当采用其他品牌水泥时,混凝上的养护时间应根据所采用水泥的技术性能确定。

混凝土表面不便浇水或使用塑料布时,宜涂刷养护剂;

对大体积混凝土的养护,应根据气候条件按施工技术方案采取控温措施。 5.6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5.6.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缺陷,应由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等各方根据其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影响的严重程度,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中的表8.1.1确定。

5.6.2现浇结构拆模后,应由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进行检查,作出记录,并应及时按施工技术方案对缺陷进行处理。

5.6.3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5.6.4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一股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5.6.5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和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 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5.6.6现浇结构和混凝土设备基础拆模后的尺寸偏差应符合混凝土 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茫》中的表8.3.2—1、表8.3.2—2规定。

5.7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

5.7.1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 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

5.7.2叠合结构中预制构件的叠合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5.7.3装配式结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的验收及对缺陷的处理应按《混 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002第8章的相应规定执行。

5.7.4预制构件应在明显部位标明生产单位、构件型号、生产日期和 质量验收标志,构件上的预埋件、插筋和预留孔洞的规格、位置和数量应 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

5.7.5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观的严重缺陷, 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5.7.6预制构件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按技术 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5.7.7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 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5.7.8预制构件的尺寸偏差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04—2002中的表9.2.5的规定。

5.7.9预制构件应按标准图或设计要求的试验参数及检验指标进行结 构性能检验。

5.7.10预制构件承载力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验:

1.当按坝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进行检 验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划范》GB5020~2002中的 (9. 3.2—1)公式的要求。

2.当按构件实配钢筋进行承载力检验时,应符合《混凝上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中的(9.3.2—2)公式的要求。 5.7.11预制构件的挠度按下列规定进行检验:

1. 当按观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规定的挠度允许

值进行检验时,应符合《混凝上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中的(9. 3.3—1)和(9.3.3一2)公式的要求。

2. 当按构件实配钢筋进行挠度检验或仅检验构件的挠度、抗裂或缝宽度

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中的(9.3.3—3)公式的要求。

5.7.12 预制构件的抗裂检验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9.3.4—1)和(9.3.4—2)公式的要求。

5.7.13预制构件结构性能的检验结果应按下列规定验收:

1.当试件结构性能的全部检验结果均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50204—2002中的第9.3.2—9.3.5条的检验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应通过验收。

2.当第一个试件的检验结果不能全部符合上述要求,但又能符合第二次

检验的要求时,可再抽两个试件进行检验。第二次检验的指标,对承载力及抗裂检验系数的允许值应取《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中的第9.3.2条和第9.3.4规定的允许值减0.05;对挠度的允许值应取《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中的第9. 3.3条规定允许值的1.10倍。当第二次抽取的两个试件的全部检验结果均符合第二次检验的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可通过验收。

3.当第二次抽取的第一个试件的全部检验结果均已符合《混凝土结构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中的第9.3.2~9.3.5条的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可通过验收。

5.7.14进入现场的预制构件,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及结构性能应符

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

5.7.15预制构件与结构之间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连接处钢筋或埋件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时,接头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l8、《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l07的要求。

5.7.16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当其棍凝土强度末达到设计要求时,

不得吊装上一层结构构件;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在混凝土强度不小于10N/mm2或具有足够的支承时方可吊装上一层结构构件。

己安装完毕的装配式结构,应在混凝土强度到达设计要求后,方可承受全

部设计荷载。

5.7.17预制构件码放和运输时的支承位置和方法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

要求。

5.7.18预制构件吊装前,应按设计要求在构件和相应的支承结构上标

志中心线、标高线等控制尺寸,按标准图或设计文件校核预埋件及连接钢筋等并作出标志。

5.7.19预制构件应按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吊装。起吊时绳索与构件水

平面的夹角不宜小于45°,否则应采用吊架或经验算确定。

5.7.20预制构件安装就位后,应采取保证构件稳定的临时固定措施,

并应根据水准点和轴线较正位置。

5.7.21装配式结构中的接头和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

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应采用混凝土浇筑,其强度等级应比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提高一级:

2.对不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应采用混凝土或砂浆浇筑,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或M15:

3.用于接头和拼缝的混凝土或砂浆,宜采取微膨胀措施和快硬措施,在浇筑过程中应振捣密实,并应采取必要的养护措施。 5.8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

5.8.1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资质。

5.8.2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台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5.8.3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混凝土强度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养护和强度代表值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录D的规定。

对砼强度助捡验,也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采田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技国家观行有关标准规定进行。

5.8.4当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的检验结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l07的有关规定时,混凝土强度应判为合格。

5.8.5对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抽样数量、检验方法、允许偏差和合格条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录E的规定。

5.8.6当未能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被判为不合格或钢筋保扩层厚度不满足要求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5.8.7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设计变更文件;

2.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现场复验报告; 3.钢筋接头的试验报告; 4.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5.混凝土试件的性能试验报告;

6.装配式结构预制构件的合格证和安装验收记录; 7.预应力筋用锚具、连接器的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8.预应力筋安装、张拉及灌浆记录; 9.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11.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记录;

12.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13.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5.8.8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关分项丁程质量验收合格; 2.应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3.观感质量验收合格;

4.结构实体检验结果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5.5.9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

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8.10混凝土结构工程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将所有的验收文件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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