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策划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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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MY.QT

合同编号:201412 项目策划执行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茂业百货泰州店开业前期预热传播策划执行项目

项目地点:江苏?泰州

委托人(甲方):泰州茂业置业有限公司百货分公司

受托人(乙方):泰州市擎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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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策划执行服务合同

委托人(甲方):泰州茂业置业有限公司百货分公司

受托方(乙方):泰州市擎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茂业百货泰州店开业前期预热传播策划执行项目的策划执行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委托项目主题

甲方委托乙方策划执行的项目名称为茂业百货泰州店开业前期预热传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

第二条委托工作内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该项目的策划执行,主要委托内容如下:

1、事件传播(包含:事件策划、事件设计、事件执行、事件传播)

2、公关活动(包含:活动策划、流程设置、活动执行、活动宣传)

3、微电影(包含:演员海选、剧本创作、剧情设计、电影拍摄、后期制作)

4、传播推广(包含:宣传策划、宣传安排、内容设计、传播跟踪等)

第三条委托期限及服务内容

乙方完成委托策划服务的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月内。

具体可分为如下 4 个阶段,各个阶段的主要策划服务内容为:

1、第一阶段:前期策划阶段,为合同签订之日起 7 个日历天;

第一阶段服务的主要内容为:与甲方进行前期沟通,确定项目策划执行方案。

2、第二阶段:事件炒作阶段,为第一阶段完成之日起 7 个日历天;

根据项目策划执行方案,开始第二阶段的工作,具体为前期宣传预热,同时进行微电影主演及茂业百货泰州店形象代言人海选活动的策划。

3、第三阶段:微电影拍摄阶段,为第二阶段完成之日起 21 个日历天;主要服务内容为:剧本创作、主创团队跟踪、演员定妆照、拍摄场地选定、微电影拍摄、后期配音、剪接制作等。

4、第四阶段:传播推广阶段,为第三阶段完成之日起 20 个日历天;主要服务内容为:微电影首映礼策划执行、全媒体宣传推广安排、宣传内容策划、设计、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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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传播推广策划、安排、执行、新闻报道内容策划、设计、撰写、安排等。

第四条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7 天内,甲方须提供与委托项目有关的资料,配合及协助乙方调研搜集其它必要的资料。

2、甲方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系沟通,对接乙方提交的策划方案、计划、报告、会议纪要、往来文件等,配合乙方开展本次项目策划执行工作。

3、及时对乙方的策划方案进行确认,对乙方所完成的策划工作进行审查验收。

4、若乙方全面实际履行其义务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组成专门项目策划小组完成本次策划工作,并与甲方密切联系,加强沟通。

2、乙方应根据甲方及合同的要求制定策划方案(含计划),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严格执行。

3、乙方应按本合同及甲方要求完成项目策划执行工作,并提交正式的项目策划执行报告及相关电子文件。

4、保守甲方提供的有关本项目的商业秘密,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有关资料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不得将项目策划工作中的有关项目资料与内容使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用途,否则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

5、乙方在每次收到甲方支付的费用时必须提供相等数额的有效发票。否则甲方可暂停支付相应款项并扣除相应税金直至乙方提供发票时止,且乙方不得因此停止工作。

6、乙方应保证策划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适用性及完整性,确保策划报告能通过甲方组织的验收或成果鉴定,并有义务根据甲方的审核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

7、乙方因该项目而进行的所有宣传、推广工作和以甲方名义所作的任何形式的活动须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并得到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项目策划执行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项目下的策划执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99200 元(大写:玖万玖千贰佰元整)。该费用为固定总价包干费用,已包括乙方应付税费、策划费、执行费、人工费用、利润等所需全部费用。

2、支付方式:

(1)本项目策划执行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的全部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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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费用,合计人民币:玖万玖千贰佰元整。

(2)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先提供国内有效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在扣除相应税金后支付。

第六条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间完成项目的策划执行,每逾期一日,应按本合同总费用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费用2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若乙方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义务而甲方未按约支付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款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转让条款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按第七条执行。

第八条合同终止

(一)因解除而终止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4、合同终止后,不妨碍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一)款的违约情况(包括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行为),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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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免责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第十条解决争议的办法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本着友好、协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双方同意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第十二条其它

1、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其它约定:

。甲方:泰州茂业置业有限公司百货分公司乙方:泰州市擎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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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je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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