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埠工程管理细则(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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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外埠工程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展外埠建筑市场,扩大经营规模,规范外埠工程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埠工程项目,是指在北京市行政辖区以外承建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外埠市场要遵循积极开拓、稳健发展、区域管理、第四条 承接外埠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部、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经营,依法施工。

本土化运营的原则。

第二章 分公司的管理与设置

第五条 外埠工程实行区域责任制管理,其注册、年检由注册公司负责。新注册分公司由公司书面报告总公司主管经营领导批复后方可设臵。

第六条 外埠设臵分公司,公司书面报告需反映以下内容: 1、 当地经济形式,建筑市场前景; 2、 项目概况;

3、 项目初步招标要求,承接条件; 4、 主要材料市场价格; 5、 与建设单位关系;

6、 分公司(项目部)机构设臵及主要人员安排。 第七条 外埠分公司主要领导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履行聘用、任命手续。

外埠市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

第三章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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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外埠工程项目,必须在总公司资质或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以免出现违规违章行为影响企业资质安全。 第九条 外埠工程承揽使用证照时,必须严格按照总公司关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管理使用规定执行,证书原件必须交由公司保管,证书复印件使用前必须编号并加盖受控章,所有证书原件的递送必须由自有员工负责。严禁外埠分支机构利用或出借总公司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十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部)承接外埠工程要进行严格论证。在项目承接前要进行分析、研究、评估和风险预测,承包项目还需对承包人的资信、实力进行考察,在将分公司意见书面上报公司时,还应在报告中明确项目报建手续、工程款支付方式、银行保函及工程保证金要求。由公司主管经营的领导批示后,再进行项目实质性操作。

第十一条 承揽外埠工程要遵循以下原则: 1、严禁承揽融资工程;

2、项目法定手续不齐备的慎重承接;

3、垫资的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得承接,其它垫资项目公司如果有意向承揽,公司需要有明确的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预算成本分析上报经营管理部;垫资的承包项目,承包人必须有相应的资金垫付能力,并在向经营管理部书面报告之前将相应的垫资款项存入总公司资金管理部专用账号;

4、有风险的工程项目(市场、技术、资金、安全、效益),经分析不能平衡和控制的严禁承接;

5、外埠市场承包项目实行区域化管理,即在总公司已授权公司注册分支机构的地区,其它公司不得再承接承包施工项目。

第十二条中标工程在合同签订前要按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合同评审。外埠分公司(项目部)经营、财务、器材和相关管理人员,要做好合同评审涉及的各项基础性工作,会同经营管理处完成资料准备、相关会议等评审工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须经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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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总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备案,并按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交底办法》及时组织合同交底,合同备案后,要尽快将合同副本报公司经营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四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部)进场施工前,必须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严禁无合同、无施工许可证施工。

第十五条 公司加强对外埠工程的合同管理,每半年一次合同履约情况检查,确保全面履约。工程项目未按合同要求竣工时,外埠分公司(项目部)要积极主动与建设单位沟通,在合同竣工日期前30日内办理工程延期证明手续。

第十六条。外埠分公司(项目部)的自建项目,内业资料管理要按照总公司、公司的相关规定建立台账,各类经营业务手续都要做到有据可查。承包人项目,分公司领导要对项目的重要经营资料管理制定相关办法,做到心中有数,严控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部)的自建项目,二次经营工作管理要按照总公司、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文件执行,重点抓好经营资料、成本控制、变更洽商、材料认价、费用索赔等工作。承包人项目,分公司领导要掌控项目的资金、经营、成本、结算等重要经营事项和重点经营工作,及时制订有效措施,做好合同履约,严控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 外埠工程的专业、劳务分包项目施工企业的选用应参照以下原则:

1、自建项目优先从《总公司合格劳务、专业分包企业名单》内选择合格企业参加项目招投标,以招投标方式确定中标企业并及时签订劳务或专业分包合同。甲方指定分包单位时,分公司(项目部)需以书面形式上报相关请示(附甲方指定报告),经公司同意后,再上报总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分包合同。

2、需要使用《合格名单》以外的劳务、专业分包企业的,由外埠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对该分包企业进行实地综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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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合格后由公司将考评资料上报总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分包合同。 第十九条 禁止外埠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未经公司同意,私自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或承诺书,并有责任监管项目承包人,杜绝发生上述问题,违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责任人承担,给总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严禁外埠分公司(项目部)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转包和非法分包。

第二十一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部)的自建项目和承包项目,都必须纳入总公司信息化平台管理,严格按信息化各项要求进行网上办公。分公司(项目部)经理是承包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业务人员要对承包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工作加强管理与协调。

第二十二条 外埠工程管理须参照总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自建项目签订《工程项目目标责任书》,承包项目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完成的各项指标。经营承包指标可以依据工程所在地区,工程报价及管理人员的配臵等情况参照下列方式由公司研究决定: 1、按年度包干上交管理费用; 2、按单位工程上交固定管理费用;

3、按单位工程费率和结算价上交管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部)的自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公司制定的《工程项目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执行,分三个阶段(基础、结构、装修)将分阶段成本及项目经营情况做盈亏分析总结并及时按要求填报项目考核的各种表格,公司考核办将适时对工程进行分阶段考核。外埠承包项目分三个阶段(基础、结构、装修)或分时段(每三个月)将成本分析资料报公司项目考核办公室,成本分析资料数据须做到真实可靠并由公司派驻预算、财务、器材、分公司经理及合作人共同签字确认。(承包人项目报送资料、表格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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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部)的自建项目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报出工程结算,与建设单位办理接受手续,并同公司签订工程结算责任书,按责任书约定时间办理完成工程结算。外埠分公司(项目部)的承包项目原则上按公司自建项目结算的相关要求和承包人与公司签订的承包责任约定管理,由分公司(项目部)监督和落实,特殊情况,分公司(项目部)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后再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部)的自建项目的分包结算和劳务结算按公司管理规定执行。承包项目原则上按公司自建项目的相关规定和承包人与公司签订的承包责任书约定管理,由分公司(项目部)监督和落实。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时严格执行《关于竣工工程项目交工实行法人审批的暂行规定》,未经总公司主管经营领导审批的工程项目不得移交。特殊情况,分公司(项目部)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后再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外埠项目的劳务管理应参照以下原则

1、遵守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劳务管理规章及制度。 2、外埠分公司应设臵专职劳务管理人员岗位,负责掌握施工现场每周的劳务人员数量变化、月度考勤及工资发放情况并建立管理台帐,及时处理可能导致发生劳务纠纷的隐患。

3、按照项目劳务费总价的10%设臵“劳务人员工资预留金”,以满足处理突发性劳务纠纷或群体事件的资金需求。

第四章 劳务管理

第三十条 外埠项目的劳务及专业分包队伍选择应参照以下原则:

1、自建项目一律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分包队伍。拟投标队伍优先从《总公司合格劳务、专业分包队伍名单》中选择,需要使用《总公司合格劳务、专业分包队伍名单》以外的队伍,由外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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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j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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