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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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杭旅委〔2010〕169号

文件

关于印发新版《杭州市国内旅游合同》、 《杭州市出境旅游合同》和《杭州市 单项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旅行社:

为贯彻落实《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杭州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杭州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杭州市单项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旅行社予以使用。

附件:

1、旅游报名表

2、安全保障卡

3、旅游行程安排单(国内游)

4、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出境游)

5、与单位客户签约应知

6、国内旅游安全须知

7、境外旅游安全须知

8、老年旅游者补充协议

9、未成年旅游者补充协议

10、签约授权委托书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四日

杭州市国内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为蓝本,结合杭州市旅游发展要求制定。

2、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住所地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

签订团队国内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合同时使用。

3、本合同文本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补充约定。合同文本中的选择内容、空格

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变更的内容,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4、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

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5、本示范文本由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解释,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推行使用。

6、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对旅游服务质量有异议时,可与旅行社协商

解决,也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杭州市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投诉电话:96123。

国内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名、盖章确认)。

旅行社: 。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旅游业务经营的企业法人。

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内地居民或者团体。

3、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

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

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

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

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

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

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

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

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

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

程的行为。

12、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

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

13、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

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

的行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

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5、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16、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

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

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如旅行社代购的是团队包机票,执

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不能改、不能转、不能退),行

前解约后机票价格作为实际损失。

17、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

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行程安排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安排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

名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

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

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

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

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

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购物安排(列明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

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项目(如有安排,旅行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另行

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

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名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

应当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

“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理解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和《另行付费项目表》,旅

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

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

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单》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3、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另行付

费项目安排。

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

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

权利。

第七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

承担责任,如实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

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因保管、保存不善而损坏或

者丢失的责任自负。

4、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

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5、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

件时,对旅行社的应急处置予以积极配合,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6、行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

失的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7、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8、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

乱扔垃圾。

9、因自身原因,如犯罪、过失行为、自身疾病、自己行为判断失误等造成自

己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10、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八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

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3、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4、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

定的不合理要求。

5、制止旅游者违反法律、当地风俗习惯的言行。

第九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3、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

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4、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5、在出团前向旅游者提供《行程单》,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

具体事项包括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及应急联络

方式等。

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

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

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

产权益损失扩大。

7、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

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8、旅游者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

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60日,旅

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9、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10、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

防止损失扩大。

11、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第四章 不适宜外出旅游者

第十条 温馨提醒

1、为了确保旅游团顺利出行,防止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请旅游者

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如存在下列健康问题的病患者,请勿报名,如

隐瞒参团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

病人;

(3)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病人;

(4)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病人;

(6)严重贫血病患者,如血红蛋白量水平在 50 克 / 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

(8)孕妇及行动不便者。

2、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如危及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其本人或者法定

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老年、未成年旅游者

第十一条 老年旅游者特别约定

1、老年旅游者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报名参加普通旅游团或者参加由老年

人组成旅游团的老年人。

2、老年旅游者报名参加旅游时,应当如实填写年龄及身体健康状况,特别须

说明根据身体健康状况不宜参加某些特殊游程或者项目(如交通工具、饮食、特

殊地域环境限制等),旅行社应当掌握老年旅游者家属的联系方式。

3、老年旅游者因疾病等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旅行时,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其就

医或者返回,并在扣除已发生费用及退票费、手续费等合理费用后,退还老年旅游

者未发生部分的费用。

4、旅行社须加强导游人员的医疗知识培训,使之掌握一定的应急救护常识。

在游程中,应当经常性地向老年旅游者进行安全提示和提供必要的照顾。

5、76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须由其家属陪同参团,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未成年旅游者特别约定

1、未成年旅游者是指未满18周岁、报名参加普通旅游团或者参加由未成年

人组成旅游团的未成年人。

2、未成年旅游者须由其家属陪同参团或者征得其家属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

协议。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随行未成年旅游者的安全。

4、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非因

旅行社原因,导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旅行社

不承担责任,但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

面形式由双方签名、盖章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

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

在征得旅游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

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时,旅行社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

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

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

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项的约

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

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项的

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

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者在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旅游费用)后,经书面通知旅行社,可以将其

在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

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

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并就受让出

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让出团

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

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

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

第七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 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和改变旅游线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和改变其他

线路出团的,视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1项相关约

定处理。

第十七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7日(按出发日

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

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旅

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扣除已发生的旅游费用。旅行社

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

旅游者或者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

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

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第1项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

还旅游费用,如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

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

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

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

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

3、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5、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6、与旅行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

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

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

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

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

同第十三条第2项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

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

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签名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的,应

当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

游者支付违约金;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

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

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

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5、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

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免责条款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

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

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

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在旅游过程中,航空、轮船、铁路经营者遗失、损坏旅游者托运行李的,

旅游者应当向上列经营者主张赔偿,旅行社履行协助义务。法律法规对航空、轮

船、铁路经营者的赔偿责任有限制的,旅游者不得就其行李损失超过赔偿责任限

制部分,向旅行社要求赔偿。

第九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二条 旅游时间

出发时间 ,结束时间 ,共 天 夜。

第二十三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

(旅游费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2周岁的): 元/人;合计: 元。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第二十四条 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费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1、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

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人:

2、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三大年龄段(未成年人、成年人、老年人)承保、保险金额: 保险费:

赔付保险金额是不同的,其中未成年人、老年人保险赔付金额较低,敬请留意。

3、为切实保障旅游者权益,增强旅行社抗风险能力,旅游者 (同

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旅行社出资为其购买个人旅游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

而旅行社负有赔付责任时,此保险金作为旅行社支付给旅游者的赔付;如旅游者

已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从旅行社或者旅行社委托的第三人处获赔,旅游者应当

将该保险权益转让给旅行社。

第二十五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 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 日

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至 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第二十六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第二十七条 黄金周特别约定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

第二十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

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或者投诉解决不成的,向合同

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旅游者代理其他游客签约的,旅游者有义务将本合同(包括附件、补充协

议)约定事项向其代理的游客作出必要说明(特别是本合同“温馨提醒”、“免责

条款”部分),如旅游者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其代理的游客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旅

行社被追究民事责任,旅行社在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利向旅游者追偿。

2、 3、

旅游者代表(签名): 旅行社(盖章):

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

住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联系电话: 营业地址:

传真: 合同经办人:

电子信箱: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杭州市出境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为蓝本,结合杭州市旅游发展要求制定。

2、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

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

3、本合同文本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补充约定。合同文本中的选择内容、空格

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变更的内容,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4、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

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出境社承担的责任。

5、本示范文本由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解释,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推行使用。

6、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对旅游服务质量有异议时,可与出境社协商

解决,也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杭州市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投诉电话:96123。

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名、盖章确认)。

出境社: 。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出境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

2、旅游者,指与出境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内地居民及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团体。

3、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及赴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境外接待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

(2)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ix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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