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的认定

更新时间:2023-05-26 03:26: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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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的认定

一、“实际被点击数”的概念辨析

(一)涉及“实际被点击数”的司法解释

201X年9月6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2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201X年2月4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是提高了传播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的入罪门槛,并没有对“实际被点击数”进行进一步的规定,限于篇幅关系,在此不再赘述。

从上述司法解释可以得知,对于向成年人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如果以牟利为目的,那么该电子信息的实际被点击量只要达到1万次就构成犯罪;如果不以牟利为目的,则达到2万次就构成犯罪。

(二)“实际被点击数”与相近概念的辨析

1.点击数与点击率

点击数,英文clicks,访问者点击网站网页,称点击1次。用户点击某一网页,即表示对该网页内容产生兴趣,可视为其对该网页进行了浏览。

点击率,英文ClicksRate,是指网站页面上某一内容被点击的次数与被显示次数之比。点击率通常用来衡量一个网页内容的受欢迎程度和影响程度。比如某页面显示次数为100次,在这100次显示中被网友点击了8次,那么点击率就是8%。需要注意的是,点击率不重复计算24小时之内同一IP的点击行为,因为同一IP的点击意味着相同的人重复点击该网页。

2.实际被点击数

实际被点击数的概念并未出现在我国《刑法》的任一条文中,只有《解释》明确规定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进行定罪处罚。但《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实际被点击数如何计算,司法实践中,如何通过技术手段确认实际被点击数缺乏统一的标准。任何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特定的法益,因此要准确理解“实际被点击数”这个概念,需要先探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设立初衷。

《刑法》第六章第九节专门规定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主要是为了打击社会上通过影碟、录像带、书刊、画册等载体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以牟利以及单纯传播淫秽物品,污染社会风气的行为。之所以主要以上述淫秽物品的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就是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影响和淫秽物品的传播范围。随着网络的发展,许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开始以网络作为载体,为了打击这种新形势下的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最高法和最高检颁布了《解释》,除了明确规定传播视频、音频、电子刊物等文件的定罪数量外,还在第(四)项规定了“实际被点击数”的入罪标准。因此,从该法条的立法初衷和历史严格来看,实际被点击数应该是淫秽电子信息事实上被点击并传播的数量,也就是去除发布者自我点击、同一个接受者的重复点击以及由于网络故障而没能传播成功的无效点击的数量。

二、以“实际被点击数”作为定罪依据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评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准确打击犯罪

“实际被点击数”的多少可以确定淫秽电子信息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大小。点击数量越多,说明访问该淫秽电子信息的人次越多,其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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