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维修点

更新时间:2023-08-20 21:23:01 阅读量: 高等教育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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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维修点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点的管理,发展、规范农机维修市场,维护农机维修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原农牧渔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4)农(机)字第42号文《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维修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各种拖拉机、内燃机、农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农用工程机械、农村机电设备及其他农用动力机械和配套作业机械、小型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为主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车间)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它经济组织,统称为农业机械维修点(以下简称维修点),均应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审定

第三条维修点分综合维修点、专项维修点和流动维修点三类。

综合维修点分为一、二、三级,划分标准和从业范围见表一。

专项维修点是指从事燃油泵调修、精密零件修理、电机和电器设备修理、水箱修理、补胎充气、油漆、铆、锻、焊、金属切屑加工等经营一项或多项业务的维修点,从业人员必须达到本专业初级工以上水平,其中,燃油泵调修和精密零件修理者必须达到本专业中级工水平,电机和电器设备修理者必须是初中以上毕业生(或同等学历);维修点必须具备开展该项业务的工具、量具、设备和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以及必备的技术资料(包括作业规范),其它要求参照本条表一与从业范围相对应的规定执行。

流动维修点是指没有固定场所、从事流动修理的个体户,其应具备的职业技能级别、工具、量具、技术资料及开业范围参照本条表一相对应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维修点审定工作由农机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机部门)负责,具体检查工作由县(市)农机维修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进行,尚未成立检测中心的,暂由县农机部门代行(下同),检查合格者,由农机部门颁发统一制做的《农业机械维修点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及标牌并同时下发批准文件。《合格证》必须注明:维修点类别、等级、有效期限,加盖批准单位印章;批文除包括《合格证》注明的内容外还应注明从业范围、检查部门及检查结果(作为附件)。

第五条维修点审定按图一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中专项点审定程序,可依照本细则第三条表一对维修设备和从业范围的规定,分别比照一级点、二级点、三级点进行。流动维修点审定比照三级点进行。

第六条检测中心对维修点的检查,按照检查评分表(附件二、三、四)进行,得分在80分以上者为合格,经批准后,颁发相应的(合格证》;初审检查不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上者,如地处边远贫困地区、社会急需,可颁发临时《合格证》,一年后再行检查,检查结果合格者,应换取正式《合格证》,不合格者降级、减少从业项目或收回临时《合格证》。

第七条维修点《合格证》应每年进行一次审验,由批准颁发《合格证》的农机部门组织进行,审验仍由检测中心检查评分,不符合规定者,限期六个月内复审,仍不符合规定者。应降级、减少从业项目或吊销《合格证》。

第三章开业与停业

第八条申请开业的维修点应依照《新疆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持农机部门有关批文和《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对于已开业的维修点,若无农机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在本细则发布后,应立即向当地农机部门提出申请,农机部门应在两年内,依据本细则的规定,完成补发《合格证》工作。

第十条未办理《合格证》、依法被吊销《合格证》或营业执照的维修点,不得继续从事农机维修或者停业。

第十一条维修点要求停业时,应向对其审定的农机部门和工商部门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四章权力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维修点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内正常营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干扰、阻拦。

第十三条维修点的合法经济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税、费以外摊派其它费用,不得平调其修理用具、设备、房产和资金。

第十四条维修点要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农机和工商、税务、物价、劳动、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维修点收费标准由当地农机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共同制定最高限价,维修点不得变相加价,随意提高修理费用。

第十五条维修点应照章纳税,按规定向农机部门缴纳审定(验)费。

第十六条维修点应认真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监督实施刃、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加强质量管理,做好计量器具的校验工作,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修理工艺,认真进行质。量检验,保证维修质量,做到不合格品不出点;一、二级维修点及承担重要部位、部件修理的维修点,必须认真填写修理记录,建立维修技术档案,其它维.修点应认真填写维修记录;维修点的维修工必须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维修工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规定,经过考核后,取得由劳动部和农业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全部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维修点必须搞好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服务公约,不务农时,·方便用户;应建立健全财务帐目,按规定向农机部门上报统计报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农机部门负责维修点的管理工作,应责彻执行党和国家及自治区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推广维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表彰、奖励先进维修点,逐步提高维修点的技术水平、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农机部门要配备农机维修监查人员,监查任务为履行本细则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维修点的检查和违法处罚。

农机维修监查人员,由自治区农机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并发给统一制作的监查人员证书和标志。监查人员履行检查公务时,应持监查证书,佩带监查标志。

第二十条农机部门依照《新疆农机维修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对维修点实施维修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机部门依照《新疆农机维修工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维修点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

第二十二条农机部门应做好对维修点统计报表的管理,按期发放、收集、汇总报表并上报上一级农机部门。

第二十三条农机部门应向维修点收取一定的审定(验)费。收费的标准、管理、使用办法由自治区农机局、物价局、财政厅另行

下文作出规定。

对维修点实行技术服务的,服务费的收取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级农机部门管理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

思想水平和管理水平,廉洁奉公,合法审定,严禁对维修点“吃、拿、卡、要”,杜绝一切不正之风。

第六章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维修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认定为违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1、未经农机部门对其作业条件进行审定或虽经审定、未取得《合格证》而开业者;

2、在本细则发布前,已经领取营业执照、未按期补办由农机部门颁发的《合格证》而继续开业者;

3、未按规定更换临时《合格证》而继续开业者;

4、超出审定(验)及《合格证》注明维修类别、等级的规定进行作业者;

5、拒绝农机部门的审定及每年一次的例行审验、不按规定向农机部门缴纳审定(验)费者;

违反上述规定的维修点,由农机部门责令限期达到规定要求,并处以200元至一千元的罚款;逾期未达到要求的由农机部门吊销其《合格证》,对无《合格证》者,责令立即补办。

第二十六条被农机部吊销《合格证》或无《合格证》的维修点,应在接到吊销或补办决定后30日内,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严禁将《合格证》转让或租借给其他维修点,违者,没收其《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维修点修旧利废,组装机器总成和部件。但是,严禁拼装整机。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自治区农机局和自治区工商局负责解释。如果发生上述两部门解释意见不一致时,由两部门协商后作出统一的解释意见。

第三十条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原实施细则宣布作废。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iu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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