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地产测绘实施细则(武房发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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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以及城镇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武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产测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房产测绘管理工作。武汉市房产测绘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协助市局开展房产测绘管理及技术工作。各测绘机构具体从事房产测绘业务工作。

第四条 具备房产测绘资质的各测绘机构必须经市局备案后,方可开展房产测绘工作,测绘机构应保证使用符合国家计量规定的测绘仪器。

第五条 从事房产测绘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六条 对施测的房产应当设定唯一的房地产编码,并实现与房地产登记编码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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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房产测绘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

房产测绘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及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等。

第八条 房产测绘基本流程为:房产测绘委托受理及备案、调查施测、内业整理、检查验收、成果备案、整理归档。

第九条 房产测绘成果包括:图表簿册、技术设计书、技术报告书及测绘数据等。

第十条 受理委托时,房产测绘机构必须与委托人签定全市统一的房产测绘合同,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一条 调查施测包括:房产要素调查,房产测绘(含商品房预测)。

一、房产要素调查内容包括房屋座落、产权人、产别、层数、建筑结构、建成年份、用途、墙体归属、产权来源、四至关系等基本情况,以及绘制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二、委托人委托房产测绘机构进行房产预测时,应提供规划审批图(原件)、规划许可证(核原件收复印件)、土地证(界址点成果表)、设计说明等资料;实测时,还必须提供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二条 房产测绘成果必须执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 第十三条 房产测绘实行测绘合同及成果备案制度。房屋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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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有义务对经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房产测绘必须建立并使用统一的房产测绘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房产测绘应用的测量基准: 一、1954年北京坐标系。

二、平面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3o带投影。 三、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十六条 房产权利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争议的,可向武汉市房地产面积测算鉴定站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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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第十七条 房产平面控制网点的布设原则

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的原则,也可越级布网。

第十八条。房产平面控制点包括二、三、四等平面控制点和一、二、三级平面控制点。房产平面控制点均应埋设固定标志。

控制点的密度:建筑物密集区的控制点平均间距是100m左右,建筑物稀疏区的控制点平均间距在200m左右。

第十九条 对已有控制成果的利用

控制测量前,应充分收集测区已有的控制成果和资料,按本细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比较和分析,凡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已有控制点成果,都应充分利用;对达不到本细则要求的控制网点,也应尽量利用其点位,并对有关点进行联测。

第二十条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方法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可选用:三角测量、三边测量、导线测量、GPS定位测量等方法

一、 各等级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

(1)各等级三角网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1的规定。 (2)三角形内角不应小于30o,确有困难时,个别角可放宽至25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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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各等级三角的技术指标

平均边长 测角中误差 起算边边长相对等级 km (″) 中误差 二等 三等 四等 一级 二级

9 5 2 0.5 0.2 ±1.0 ±1.8 ±2.5 ±5.0 ±10.0 1/300000 1/200000(首级) 1/120000(加密) 1/120000(首级) 1/80000(加密) 1/60000(首级) 1/45000(加密) 1/20000 最弱边边长 相对中误差 1/120000 1/8000 1/45000 1/20000 1/10000 12 6 4 水平角观测 三角形最 测回数 大闭合差(″) DJ1 DJ2 DJ6 9 6 2 1 6 3 ±3.5 ±7.0 ±9.0 ±15.0 ±30.0 二、三边测量

(1)各等级三边网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2的规定。

表3—2各等级三边网的技术指标

等级 二等 三等 四等 一级 二级 三级

平均边长 km 9 5 2 0.5 0.2 0.1 测距 相对中误差 1/300000 1/160000 1/120000 1/33000 1/17000 1/8000 测距中误 mm ±30 ±30 ±16 ±15 ±12 ±12 使用测距仪等级 Ⅰ Ⅰ、Ⅱ Ⅰ Ⅱ Ⅱ Ⅱ Ⅱ 测距测回数 往 4 4 2 4 2 2 2 返 4 4 2 4 (2)三角形内角不应小于30o,确有困难时,个别可放宽至25o。 三、导线测量

(1)各等级测距导线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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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高

二、走廊(挑廊、檐廊)、连廊、门廊、门斗、雨蓬的面积计算 (1)房屋的内走廊无论两端是否封闭,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2)房屋底层设有两端不封闭消防通道的,若该消防通道仅供本栋使用,该消防通道计算全部建筑面积;若该消防通道可供汽车通行且两端与市政道路相通,则视为公共道路,不计算建筑面积。

(3)有柱走廊与无柱走廊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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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走廊沿延伸方向的长度超过一个自然开间的宽度时,开敞侧柱的个数超过2根以上的则视为有柱走廊,否则视为无柱走廊;

2)当走廊开敞侧有虽不承重但与结构连为一体的,类似柱(墙)的走廊,视为有柱走廊;

3)仅有与结构不相连的装饰性柱(墙)的走廊,视为无柱走廊; 4)走廊开敞侧围护之外还有柱的走廊,视为有柱走廊。 5)走廊开敞侧柱外还有围护的,柱内按有柱走廊处理,柱与围护之间部分按无柱走廊处理。

(4)由多段构成的走廊,仅某一段走廊有柱(墙)或临市政规划道路,则以该段走廊的两端转折处为界,分别计算面积或不计算面积。

(5)无柱走廊当上盖层高小于两个自然层高时,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当上盖层高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高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6)无柱走廊当上盖为间断型时,以走廊转折处为界,分段计算面积或不计算面积。

(7)位于地面与房屋相连的有盖、无柱、无围护结构或无围护物的部分,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8)两房屋之间地面一层的有盖连廊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双排柱连廊,按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2)单排柱连廊,其上盖檐口高度小于两个自然层高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上盖檐口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高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3)无柱连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算建筑面积。 (9)连接两房屋未封闭的架空通廊,若上盖高度小于两个自然层高时,通廊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否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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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建筑面积。

(10)开敞式的门廊、门斗、雨篷无柱时,不计算建筑面积;开敞式的门廊、雨篷有独立柱和单排柱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有其他柱的,按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三、架空层的面积计算

(1)架空层内局部层高达到2.20米及其以上的,该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2)跨越多层的局部架空层内,穿越架空层的楼(电)梯,若楼(电)梯不服务于相邻的楼层,该楼(电)梯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3)以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的,当该层内地面为平地并整修有底板,其层高在2.20米及其以上的,按平地并整修有底板的范围,计算建筑面积,否则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夹层、技术层、结构转换等的面积计算

(1)楼层内设置局部夹层的,当夹层及下(上)方空间的层高均小于2.20米时,夹层不计算面积,本楼层计算一层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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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夹层、技术层、结构转换等直接使用的楼梯、电梯,层高在2.20米及其以上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五、阳台面积计算的条件

(1)阳台应与房屋室内直接相通; (2)阳台上盖的类型: 1)专用上盖;

2)上层阳台或房屋的底板;

3)上层凸窗、空调位、花池等的底板; 4)屋檐、雨棚及天沟等所形成的盖板;

(3)不封闭的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上盖: 1)当阳台底板至上盖高度达到两个标准层高时;

2)当上盖的水平投影与围护结构(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重叠部分的面积小于围护结构(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时;

3)上盖镂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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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封闭阳台按上盖的水平投影与围护结构(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的重叠部分计算一半的建筑面积。

(5)以走廊、雨篷的上盖或下一层房屋的平屋面作为阳台独立使用的,以上一层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折算,并符合下列的条件:

1)有明确的围护物; 2)上层必须为阳台;

3)上层阳台底板投影下来的部分应为阳台。

(6)住宅的地面层类似于阳台的建筑空间,有围护结构(围护物),与室内直接相通,若上一层为阳台,则该空间按阳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若上一层为房屋,则按门廊门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7)上盖不能全部覆盖围护物范围的未封闭的多开间通阳台,可以视为多个单阳台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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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入户(户内)花园、公共花园等具有对外开敞的特性,结构与未封闭阳台类似,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七、空调机位的面积计算

1)房屋主体或阳台,其内部局部空间设置了可放空调机部位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2)单独设计的空调机位向建筑内部空间的顶部凹进时,空调机位所占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其下方空间高度在2.20米及其以上的,计算建筑面积,否则不计算建筑面积;

3)单独设计的空调机位向阳台及建筑内部空间的底部凹进时,空调机位所占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其上方空间按外凸窗处理;

4)不封闭的阳台外侧设计有隔断的空调机位,所占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5)独立于建筑主体结构外侧的空调机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高度在2.20米及其以上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墙体阳台按外凸窗处理结构墙体阳台结构墙体计算面积阳台空调机位不计算面积阳台非结构墙体阳台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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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外凸窗、落地窗的面积计算

(1)窗台及其窗框等围护部分挑出房屋墙面以外的窗,称为外凸窗。窗体直接落在楼地面、结构梁、反梁等结构之上的窗,视为落地窗;

(2)外凸窗不论窗体的高度,均不计算建筑面积;外凸窗占用阳台空间时,所占用的空间仍然计入阳台的建筑面积;

(3)落地窗当其高度大于或等于2.20米时,则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反之则不计算建筑面积。

2.20 九、幕墙、墙体的面积计算

(1)幕墙分为装饰性幕墙和围护性幕墙;

(2)装饰性幕墙是指悬挂于结构墙体之上,起装饰作用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及其它材料幕墙,装饰性幕墙不计算建筑面积;黏贴于结构墙体之上,与结构墙体合为一体的幕墙计入墙体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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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围护性幕墙是指无结构外墙,幕墙直接作为外墙使用,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1)以各种材料构成的无框架幕墙,当楼板至幕墙外缘的距离小于等于0.35米时,以该距离为外墙厚度 ,并相应取外半墙;当楼板至幕墙外缘的距离大于0.35米时,楼板至幕墙内缘的空间按上空计算;

取梁厚为外墙厚度取材料框架厚为外墙厚度当楼板至幕墙外缘的间距大于0.35米时,楼板至幕墙内缘的空间按上空处理维护幕墙当楼板至幕墙外缘的间距不大于0.35米时,以该距离为外墙厚度护栏

2)安放于梁体之上的幕墙,取梁厚作为外墙厚,并相应取外半墙; 3)有框架的幕墙,以框架的厚度作为墙厚,并相应取外半墙。 (4)同一楼层既有结构墙又有幕墙且相互不重叠时,按下述情况处理:

1)一面外墙,当其围护墙体一端为结构墙、另一端为幕墙时,应分段分别计算墙体面积;

2)一面外墙,当其存在多段结构墙时,若结构墙分段之和大于该面外墙长度的二分之一时,可取结构墙及延长线为外墙,反之可取幕墙及延长线为外墙,并相应计算外墙的墙体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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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幕墙计算外墙面积幕墙幕墙分段之和超过外墙长度的一半,按幕墙延长线计算外墙面积结构墙和幕墙分段计算外墙面积结构墙结构墙分段之和超过外墙长度的一半,按主墙延长线计算外墙面积(5)建筑物上空处的外墙不计算建筑面积。

(6)商场、商铺以防火卷帘、钢化玻璃等作为隔墙的,墙厚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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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护构架的厚度。十、楼梯的面积计算

(1)房屋室内楼(电)梯或附着于房屋主体之上的楼(电)梯,均按其所在的自然层计算层数,梯间两侧相邻层数不同的,以楼(电)梯所服务的一侧为准计算层数,同时为两侧服务的,以层数多的一侧为准计算层数。

(2)室外楼梯按其所在的自然层计算层数,室外楼梯有上盖的视为有盖室外楼梯,否则视为无盖。单跑楼梯按各层分段投影计算面积。

(3)无上盖的室外车道不计算建筑面积,有永久性上盖的室外车道按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其中有柱和封闭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无柱且不封闭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室内汽车坡道按其所在自然层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车道下方空间层高在2.20米及其以上的空间计算了建筑面积的,该空间上方汽车坡道不得重复计算面积。

(4)楼梯段上下空间分别属于不同权属单元(或公共空间)的,楼梯上方空间从往上方向起步开始至楼梯段中线、楼梯下方空间从往下方向起步开始至楼梯段中线的面积分别计入各权属单元(或公共空间)。

十一、房屋主体内和或附着于主体的风井、烟道,按其所在的自然层计算层数;在房屋主体之外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二、立体停车库、立体书库内未分自然层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有自然层的按其层高在2.20米及其以上自然层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传动机械设备间或专用电梯间按其所在自然层计算层数。

十三、在未封闭的体育场内,有永久性上盖的看台,层高在2.20米及其以上的;按其上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看台下方空间加以利用的且层高在2.20米及其以上的,以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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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房产分栋分层分户测绘

第四十三条 房屋一般指四周有围护结构,顶上有盖,供人们从事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居住、文化娱乐等各种活动的建筑物。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主要包括:房屋栋、层、户的划分、数据的采集、建筑面积的计算等。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包含的内容: 一、整栋房屋建筑面积 指房屋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

房屋的层包含房屋的自然层、插层、技术层、夹层(附层)、地下室等。

二、多元产权房屋的建筑面积 (1)权属建筑面积

指产权业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建筑面积,包括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房屋的产权面积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定。

(2)套内建筑面积

指房屋基本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1)使用面积

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的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a)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贮藏室、壁柜等空间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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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d)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它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的全部计算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第四十三条第二(2)款的规定计算。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

指产权业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一般按各产权业主的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

(4)房屋的占地面积

指房屋底层外围水平投影的面积,包括落地阳台、外走道、外柱廊等附属建筑的外围水平投影。各产权单元的占地面积按照权属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

独立地下室或多栋房屋相连的地下室不计算占地面积。 第四十四条 房屋调查、测绘以及面积计算以栋为单位,根据房屋实际状况,一般按下面几种情况分栋。

一、独立建筑的房屋一般分为一栋。

二、结构上能够分开并且能够分别独立使用的毗连房屋,可分别分栋。

三、底层(或多层)设计为一个整体,上面有一个或多个塔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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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房屋,整体作为一栋。

四、设计上为多个独立的楼房,与利用楼房间的隙地建造的房屋以伸缩缝或分隔墙的形式连在一起,其独立的楼房和隙地上建造的房屋分别分栋;

若与利用楼房间的隙地建造的房屋互相贯通,其独立的楼房和隙地的房屋可分为一栋;

五、地面上为多栋的独立楼房,地下以地下室的形式连成一片的房屋,地面上按独立的楼房各分为一栋,地下室视为独立使用的房屋单独分栋。

六、 以连廊或架空通廊相连的两栋(或多栋)房屋,各分为一栋;各连廊或架空通廊可视为一栋。

第四十五条 房屋层次的划分和层次的编立

房屋的层数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外地面以上计算;房屋的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和地下层数之和。

一、房屋的自然层数按室外地面以上的自然层个数计算,每一自然层各划分为一层,层次编号从地面开始向上按1、2、3、??、编号。

二、房屋在地面以下的为地下室, 层次编号从地面下一层开始向下按-1、-2、-3、??、编号。

三、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半地下室,按自然层的第1层编号。

坡下层的房屋,地面以上计算自然层,地面以下依次编为-1、-2、??、等,并在层号后注记为“(坡下层)”

四、螺旋上升式的房屋,按旋转一周的空间划分自然层数。 五、层高在2.20m及其以上的架空层计入房屋自然层,房屋底层为架空层,其编号为“1层(架空层)”;房屋其它层为架空层,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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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X层(架空层)”。

六、夹层、插层、阁楼(暗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不计自然层数,不计房屋的总层数,其编号按其所在的层次和特性来编号。如1层中的夹层,编号为“1层夹层”;屋面的楼梯间,编号为“屋面1层”、“屋面2层”等。

七、跃层住宅是房屋的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顶层为跃层住宅时,最上的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它楼层的跃层,按房屋的自然层计层数。

第四十五条 房屋户的划分

房屋户指房屋内各权属单元的固定权界线所围成的范围(包含阳台、走道等附属建筑),是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的基本单元。一户可以是一套标准户型,也可以是一间、一层、一个单元、一栋房屋的范围。

一、成套住宅,一般以一套划分为一户。 二、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可划分为一户。

三、权利人房屋权属范围为某一区域(如:一个单元、一个楼层等)时,可按一个区域划分为一户。

四、独立使用和出售的商业用房、车库房按其权界线分户;无分隔墙的商铺、车位等,应有明确的界址线,实地埋设有界桩,且与设计图纸上一致时,可按其界址线分户。

五、不被分摊的公共建筑可划分为一户。 第四十六条 房屋分户权界线的确定

房屋分户权界线应以产权来源为依据。有合法协议的,以协议为准确定;无合法协议的,按如下要求确定:

一、成套房屋的分户权界线取其外墙或分户隔墙的中心线。 外墙或分户隔墙的中心线,应为裸墙的中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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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外墙或分户隔墙中含有柱或其它承重结构体时,取墙中心线向柱或承重结构体内延伸交汇,按划分后的柱体相应位置分别计入所属墙体面积;当墙中心线向柱或承重结构体内延伸不能交汇时,按柱或承重结构体的轴线与墙中心垂直相交后,划分的柱体相应位置分别计入所属墙体面积;如下图所示:

柱墙中线外墙柱内的外半墙按相连的结构墙外半墙处理 二、商业铺位、车位等分户权界线取其分隔墙的中线,无分隔墙

时取界址点的连线。

三、整层为一户时,分户权界线为该层外墙边线,户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中心线为界。

四、整单元为一户时,分户权界线为单元间共墙的中线或伸缩缝为界,山墙部位取外墙边线。

第四十七条 户号的编立

实地有户号的以实地的编号为准;实地无户号的按下列方法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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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套住宅应注明其所在单元、层次和户号。

单元号编立:面向单元入口的方向将各间单元从左至右依次编为1单元、2单元、??、N单元。

层次为该套房屋的所在层。

户号编立:在各单元各层内,面向单元入口,从左边靠近入口的一户开始,按顺时针的方向依次编为(1)、(2) 、??、(N)。

二、商业铺位、车位按层次、户号编号。 层次为该房屋的所在层。

商业铺位、车位编号时,从进门起从左至右,从前到后呈反“S”型分户顺序编号。

三、按区域分户的户号按栋编立。编立时,从下层至上层按各户的顺序编号,当一户跨层时,此户在各层的编号可编同一户号。

第四十八条 房屋边长数据的采集

一、用于房产管理的面积测量收件的一般要求: (1)经规划审批的房屋的全套设计图、电子版图 (2)销售方案、公共部位的情况说明 (3)土地的权属证明

(4)人防部门批准的或备案的人防建筑方案 (5)经规划审批的物业服务用房图纸或规定 (6)测绘工作中需要的其它说明文件 二、预测面积的房屋数据采集

房屋面积的预测算是指房屋竣工前,房产测绘单位根据房屋规划设计图纸和资料,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房产测绘技术标准,计算出房屋面积的行为。

(1)房屋边长数据采集的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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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屋建筑设计图纸。 b)房屋销售方案说明。 c)建设单位提供的其它资料。 (2)房屋边长数据采集的规定和方法

a)设计图纸上标注无误的尺寸,可以直接采集。

b)边长尺寸不能直接得到的,可通过其它相关数据换算得到。 c)设计图纸上,局部无标注尺寸,也无法通过其它相关数据换算得到,可通过图解法采集。

d)抹灰层、外保温层、外墙贴面等计入外墙体的厚度。 三、实测面积的房屋数据采集

实测面积是指房屋竣工后,根据实际测量采集的数据,计算而得的房屋面积。

(1)测量工具的要求

房屋面积的测算必须满足房产面积相应等级精度的要求,依据不同的精度要求选择相应的测量工具。测量工具包括:

a)测距仪、经纬仪或全站仪。 b)玻璃纤维尺或钢卷尺。

边长超过50M的相邻房屋界址点的间距的误差不超过表7-1的要求;边长未超过50M的相邻房屋界址点的间距的误差不超过式(7-1)的计算结果。

各等级边长限差和中误差及相应测量工具 表7-1

边长 等级 一 二

限差 (m) ±0.04 ±0.10 中误差 (m) 一般采用的测量工具 外业边长取 小数点后位数 3 2 - 47 -

±0.02 测距仪或全站仪 ±0.05 手持式测距仪、玻璃纤维尺、钢卷尺、 三 ±0.20 ±0.10 玻璃纤维尺、钢卷尺 2 ΔD=±(Mj+0.02 Mj D) (7-1)

式中:Mj –相应等级边长的中误差;

D – 边长,m;

ΔD – 边长的限差,m.

(2)边长尺寸采集的方法和规定

所有的房屋边长尺寸经实地测量后,必须进行配赋,满足相应几何条件的要求。房屋测量时必须绘制草图,草图上所规定的信息要素必须现场调查,填写完整,草图格式见附录(见 )。

a)直接量取房屋各边的尺寸数据,量取的数据保留至0.01米。 b)量取房屋边长时,应保持尺头尺尾在同一水平线上。 c)房屋部分产权单元的户型未分隔完成且不影响其它产权单元建筑面积计算的,可以根据需要分步骤实测,获取所需边长数据

d)未竣工的房屋,不能进行实测。 (3)房角点坐标数据采集

利用经检查合格的测距仪和经纬仪,按照房屋界址点相应精度要求,测算出房角点的坐标,经平差改正后得到房角点的坐标值。

第四十九条 房屋面积内业计算

房屋面积内业计算是根据外业采集的数据进行整理配赋,利用面积计算软件或计算工具,计算出各类面积。内业计算方法包括几何图形解析法和坐标解析法。

一、房屋面积内业计算的一般规定 (1)长度单位

边长以米为单位,标注边长尺寸取至小数点后两位,即:0.01米。 (2)面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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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各类面积均以平方米为单位,最后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即:0.01平方米。

(3)取位原则

取位原则按照“四舍五入,奇进偶不进”的原则。 二、几何图形解析法计算面积

根据房屋水平投影的形状分割成若干几何图形,由几何图形面积计算公式,即可计算出各类面积的数值。

常用几何图形及面积公式见附录X。 三、坐标解析法计算面积

利用采集的房屋点的坐标值,根据下列公式,即可计算出各类面积的数值。

n

S = 1/2 ∑ X i( Yi+1 - Yi-1 ) (7-2) i=1

n

或 S = 1/2 ∑ Yi ( Xi-1 - Xi+1 ) (7-3) i=1

式中:Xi Yi 为第i点的坐标值。 i = 1,2,3,??,n.

当i = 1 时,Xi-1=Xn , Y i-1=Yn ; 当i = n 时,Xi+1 =X1, Yi+1=Y1 ;

四、计算房屋面积的精度要求

各级房屋面积计算精度要求表 7—4

房屋面积的 精度等级 一 二

限差(ΔS) 0.02√S+0.0006S 0.04√S+0.002S 中误差 0.01√S+0.0003S 0.02√S+0.001S - 49 -

三 0.08√S+0.006S 0.04√S+0.003S 表中:ΔS是两组独立测算面积的限差,单位:平方米。 S为实测房屋面积,单位:平方米。

第五十条 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

一、房产测绘工程完成后,必须出具“房产测绘技术报告”或技术说明。

二、“房产测绘技术报告”样本见附录(见

- 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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